楼主: fgq5910
2985 2

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运作机制研究 [推广有奖]

VIP

巨擘

0%

还不是VIP/贵宾

-

威望
9
论坛币
3325391 个
通用积分
245.1722
学术水平
1035 点
热心指数
1554 点
信用等级
560 点
经验
353774 点
帖子
20314
精华
2
在线时间
4843 小时
注册时间
2009-4-15
最后登录
2021-3-5

中级学术勋章 高级热心勋章 初级信用勋章

+2 论坛币
k人 参与回答

经管之家送您一份

应届毕业生专属福利!

求职就业群
赵安豆老师微信:zhaoandou666

经管之家联合CDA

送您一个全额奖学金名额~ !

感谢您参与论坛问题回答

经管之家送您两个论坛币!

+2 论坛币
【摘要】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产生和发展,满足了农民对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需要,为农民走向市场架起了桥梁。但是,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目前仍处于初级阶段,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在内在运作机制方面还存在许多问题。    【关键词】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运作模式;运作机制
    一、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现状
    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是以从事同类产品生产经营和服务的农民为主体,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许多发达国家农场主生产的农产品80%左右由合作经济组织加工和销售;在农场规模较大的美国,参加合作经济组织的农民约占农场总数的90%;我国的台湾地区和韩国的农民合作组织也发展得不错,通过这些合作组织,农民利益得到了比较好的保护,农业生产走上了产业化、商品化和现代化的道路。目前,国外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已成为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载体,尽管各国(地区)合作经济组织的形式有所差别,但都确立了联合起来的农户的市场主体地位,引导广大农民与大市场有效对接,扩大了生产经营的自主性,最大限度地降低了市场风险,有效解决了农户分散经营与大市场千变万化的矛盾,对于完善农村经营体制、发展现代农业具有重要意义。2007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颁布实施,我国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步人依法规范发展的轨道,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成为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生力军。
    据农业部统计,目前,全国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有15万多个,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成员数为3878万,其中,农民成员3486万户,农民成员占全国农户总数的13.8%。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统计,截至2008年6月底,全国依法新登记并领取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有5.8072万家,人社成员77.1850万人(户)。专业协会约占合作经济组织总数的85%,专业合作社约占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总数的10%,股份合作社约占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总数的5%。从产业分布看,从事种植业的合作组织占49%,养殖业占27%,加工运输业占18%,其他行业占6%。乡镇范围内组建的专业合作组织占84%,县内组建的占10%,跨县的专业合作组织占6%。涉及领域也从以往的果蔬、畜牧、水产、林业发展到农机服务、运输、粮油作物、水利建设、资源开发和手工业品生产等诸多方面。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的关系,也由松散趋于紧密。
    我国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产生和发展,满足了农民对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需要,为农民走向市场架起了桥梁。但是,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目前仍处于初级阶段,还存在许多不够完善的地方。因此,研究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具体的运作模式和运作机制、制度创新等等,成为从事农业经济管理和研究人员的一项崭新的、重大的课题。
    二、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运作模式分析
    在我国,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经历了曲折的发展过程,在实践中形成了多种运作机制模式,根据不同的标准有不同的分类方法。主导力量不同,内部运作机制模式亦不同,目前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可分为能人牵头型、龙头企业带动型、政府部门带动型等类型。
    (一)能人牵头型
    该类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是通过“能人”牵头,组织农民自发成立,把分散经营的农户联合起来,形成统一生产、加工、销售联合体。这类能人包括村干部、技术能手、种养大户、运销大户、农民经纪人等。其特点是以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服务为主,主要业务在生产资料购买、种养技术及市场信息交流方面,通过技术服务与培训、信息交流和产销服务,指导农户的生产经营活动。
    该类合作组织缺乏专业管理经验。组织结构简单,一般实行直线型领导.内部运行机制不健全,组织的决策主要由能人或大户做出,优势在于效率比较高,劣势在于组织经营的好坏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能人或大户的个人素质、性格、能力等。其组织内部和外部治理模式简单,对外沟通能力、融资能力比较弱,在资金筹措上更多地依靠能人或大户的自有资金,而不是其他融资方式。
    (二)龙头企业带动型
    即“公司+协会+农户”。这类合作经济组织是通过依托农产品加工营销企业而兴办协会,以契约关系和利益为纽带,向农户提供良种、种苗、农资、。技术、信息、销售等服务,农户按照价格同盟提供给企业特定的农产品,而形成企业与农民共同参与的产、供、销一体化且具有契约约束的经济联合体或利益同盟。其特点就是充分利用龙头企业(公司)的优势,发挥合作经济组织的桥梁与纽带作用,在龙头企业和农户之间开展签订购销合同、组织供应优质品种、规范标准化生产、收购产品、开展农户需要的法律担保、组织协调资金及调运生产资料等服务,并协调双方利益。
    这类合作组织一般以公司治理模式运作,制度比较健全、组织结构完备、管理比较规范,在规划、决策、组织生产、加工、销售、融资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公司是协会的经营决策者,协会和公司的关系是相对紧密的一种关系,农民与公司形成利益联盟,协会以公司利益最大化为目标进行运作,农民的利益是有限最大化,在遇到市场销售压力时,协会和公司往往会站到—起,削弱了对农户的保护,降低了农户的利益保障。
    (三)政府部门带动型
    即“政府部门+协会+农户”。这类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是政府或职能部门为推动本区域经济发展或有效行使本系统职责而牵头兴办协会,政府的相关部门提供资金、技术、信息、销售等服务,一般是无偿服务,会员在协会的指导下进行生产经营。通过协会运作,农户降低了生产风险和交易费用,提高了产品的价格,增加了农民的收入。这种模式适合于贫困地区,特别是需要科技扶贫的地区。
    这类合作组织的功能重在服务、协调,利益联结机制松散。从产权的角度看,协会和政府部门从一开始就纠缠不清,存在产权不清晰的弊端;从管理的角度看,政府作为其组织的建设者和管理者,政府的力量占主导地位,在合作组织发展的初始阶段比较容易成功,但这种模式强化了政府的直接经济行为,不符合合作组织的运行规则,决策机制缺乏灵活性和民主性,对政府的过度依赖,使得协会自身并没有得到全面的发展。随着协会的进一步发展,政府应当制定科学、合理、稳定的退出机制,只从宏观上加以指导、规范和管理,逐步把主体地位转移给农民,使之真正成为农民自我服务、自我管理的组织。
    三、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运作机制评价
    健全、完善的内在机制是组织存在和有效运行的重要前提和制度保证,世界各国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不断发展壮大也正基于此。由于中国没有经历过合作经济的全面发展时期,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在运作机制方面还存在许多问题。
    (一)产权运行机制存在缺陷
    从产权角度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应该具有明确的合作制产权制度。但实际运行中,由于没有成熟的理论指导。没有明确的法律规范,导致了合作经济组织产权的模糊。第一,合作组织的法人财产权没有得到法律有效的认可。现在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但只是对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中的一小部分,即实体性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作了相关的明确界定,绝大多数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注册、管理等尚缺乏明确的归口部门。就其法人登记来看,有在工商部门办理的,有在科协办理的,也有的只是在民政部门或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有些甚至根本没有进行任何登记。这种法人财产权的不明确给合作组织的生产经营、性质认定和国家扶持政策的选择带来了困难。因无独立的合法身份,资产也存在被相关部门平调的可能。第二,合作组织中的个人产权模糊。有的在成立之初没有明确产权,随着社员增多,结构日益复杂,模糊的产权关系逐步制约了组织发展;即使成立之初,由于投人资金量少,会员人数少,可能产权边界是清晰的,但随着会员的增多,国家扶持资金的加大,组织盈利水平的提高,三者之间的产权边界会变得越来越模糊,常常会出现投资主体如龙头企业、供销社、农村能人等侵蚀国家和个人产权及其收益的情形。第三,产权结构不尽合理,大多数的专业合作组织是通过政府农技部门、龙头企业、传统社区集体经济组织、供销社以及能人大户牵头举办。农民仅仅是业务的参加者。不少农民担心将财产加入到合作组织会出现风险,所以农民社员的股金极为有限,它使得农民在专业合作组织中的主体地位受到挑战,极大地制约了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健康发展。
    (二)治理结构和内部民主管理制度不健全
    目前,我国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治理结构和内部民主管理制度不健全。由于缺乏统一的约束和规范,许多合作经济组织甚至没有规范章程,宗旨模糊,职责不清,加之机构设置不合理,缺乏具体的管理制度,如议事制度、监事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等,社员资格、选举组织机构、交纳股金和发放股权证等在实际操作上不规范。有的合作组织虽然也有章程,但是没有按照章程办事,实际上流于形式,写一套做一套。有的虽然按照要求设置了社员大会或代表大会,但形同虚设。实际运行中,由于多数合作经济组织是靠“能人”、龙头企业或政府部门发展起来的,合作组织的最高和最终决策权往往集中在依托组织和少数“能人”那里,会员大会多流于形式,实际运作并不起什么作用,专事监督职能的监事会则成为摆设甚至有的根本就不设置。有的并未严格按章程召开社员大会或代表大会,剥夺了社员或代表对组织的监督管理和决策权,民主管理成为一句空话。
    (三)利益联结机制不完善
    目前我国大多数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内部的利益联结关系属于松散型,合作组织规模小、服务内容单一,主要限于技术、信息和市场销售服务,而真正利益紧密型的合作组织不多。合作经济组织与其他经济组织的根本区别在于社员既是组织的所有者(投资者),又是组织的惠顾者(生产者),而保证这种社员身份的同一性,并具有真正经济意义的原则就是“按惠顾额分配盈余”和“资本报酬有限”。但实际运行中,许多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内部没有利润分配,只有价格优惠,把价格优惠当作利润返还;利润返还只限于部分甚至一种交易而不包括社员参与的其他业务;将利润返还、股金分红等不加区别、没有标准地绑在一起;名义上实行利润返还、股金分红,实际只付利息等等。这种松散的合作机制实质上是简单的买卖关系或者合作互助关系,合作双方并未以产权为纽带形成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利益共同体,缺少稳定性,难以抗拒较大的自然和市场风险,因而很难积极有效地带动广大农户、服务农民、扩大自身规模。即便是建立了股份联结机制的合作组织,也只是半紧密的利益联结关系,特别是以龙头企业为主体的合作组织,企业主很难与参股份额很小的农户会员具有一致的利益目标,虽然实现了农工商一体化、产加销一条龙,提高了农业的比较利益,延长了农业产业链条,但在利益分配方面,农户的生产与交易往往受到“挤压”,农产品加工、流通中的增值部分,农户基本不能分享。
    (四)自我发展机制不完善
    1 组织功能不全,服务水平较低。目前,国际上农村专业合作组织可分为科技服务、供销运输、生产加工、金融合作、经营管理和咨询服务等。而我国现有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服务范围多集中在农产品生产过程,真正能够获取超额利润的市场开拓、产品营销和农产品加工等诸多领域,还少有涉足。通过合作组织进入市场的农产品市场占有率低,对市场影响度相当有限,直接制约着合作组织带动农户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以及合作组织的利润。加上多数专业合作组织规模偏小,组织内部的运转经费主要靠会费收入,资金困难,导致服务功能偏弱,覆盖面窄,带动能力不强。
    2 资本筹措渠道狭窄,资本短缺。随着经营规模的扩大和经济货币化程度的提高,合作组织对资金的要求越来越高。中国农村合作组织通过政府支持和信贷方式获取资金十分困难。在这种情况下,各种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获取资金的主要途径为会员自筹、外部股金和自我资本积累,但从目前看难以解决资金短缺问题。
    四、构建科学合理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运行机制
    (一)明晰产权关系,优化产权运行机制
    从经济关系上看,合作经济组织并非一种单一的经济形态,它包括各种不同的经济类型,体现不同生产要素的组合方式,存在不同的产权关系。从生产要素上看,它可以是劳动的联合、劳动与资本的联合、劳动与资本以及技术的联合;从产权关系方面看,它可以是私有产权之间的联合、私有产权与集体产权之间的联合等。从资本构成的角度,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财产由三部分组成。(1)会员出资入股。包括会员的初始直接投资(身份股)和增扩股份时的追加投资(投资股)。(2)公共积累资金。是指合作经济组织净收益中被保留在合作组织中的部分,由公积金、公益金、发展基金(风险基金)三部分构成。(3)政府财政补助资金。可以看出,合作经济组织的产权结构具有显著的多元所有的复合产权制度特征,是“资合性”和“劳合性”的统一,产权主体由少数大股东和多数社员组成,由于有公共积累,每个社员都拥有一部分财产所有权,不同的产权归属形成不同的利益主体。由于带头人的作用在合作组织发展初期是决定性的,在其产权运行机制中有利于大股东或者发起人的现实是我国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初期的必然选择,但绝不能成为最终选择,否则将失去其“三民”的本质属性,农民的弱势地位仍无法改变。因此,要从股金数额、参与管理等方面对优先股等给以一定限制。
    (二)完善治理结构和规范民主管理机制
    民主的管理机制是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内在保证。在组织形式上,积极探索建立健全合作经济组织内部法人治理机构。股份合作制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要根据权力机构、决策机构、监督机构、经营机构相互分立、相互制约和高效率的原则,建立由会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组成的内部法人治理机构。明确划分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人员的权力、责任和利益,形成包括分权机制、委托代理机制和监督约束机制在内的综合制衡机制。会员大会是最高权力机构,一般规定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成员较多的合作经济组织规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是组织的日常经营管理决策机构,有的称为社务委员会或管理委员会。监事会是组织内部的监督机关,代表全体成员监督和检查理事会的工作,对重大业务等进行监察和监督,并定期向成员公布。对于规模比较小的组织,一般由理事会负责日常的各项工作。但对于规模比较大、业务内容较多的组织,则在理事会下设立总经理及若干个部门,负责管理组织的日常事务。在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规模比较小、实力比较弱时,其运行机构的设置需要较大的灵活性。不宜一概要求所有的合作经济组织把理事会、监事会、经营班子都建立起来。在财务管理上,建立具有内部控制作用的财务管理制度、实行财务公开,控制财务支出范围,加强财务监管,严防共有财产流失或浪费。会计年度结束后要向会员大会做出财务报告。
    合作经济组织的“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是其民主决策机制最鲜明的特征。章程、制度中规定的组织运行的重大事项都要通过会员大会表决,在表决机制上,一般应规定会议必须由全体成员的2/3以上参加,决定事项需要参加人数的过半数通过,对于重大事项需要2/3以上参加人员通过。通过坚持民主参与、民主决策,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制,成员各享有一票的基本表决权,使社员通过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真正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力。
    传统合作社认为“一人一票”制既能实现平等,又能导致公平,是合作组织区分于股份制企业的特征之一,因而将其作为合作经济组织实行民主管理的主要手段。值得关注的是,“一人一票”民主制决策原则,并不是最理想的决策方式。它的缺陷在于忽略了资本在组织发展中的积极作用,限制了大户的话语权。考虑到中国农村目前的实际情况,资金仍为稀缺的生产要素,如果实行绝对的“一人一票制”可能会影响到股金的吸纳。2007年7月1日出台《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也关注到“一人一票”的民主制决策原则的缺陷,规定了“出资额或者与本社交易量较大的社员,按照章程规定可以享有附加表决权,且附加表决权不得超过本社成员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百分之二十”。这样一方面彰显了公平,同时又照顾到贡献较大者的利益。对于公积金、公益金、风险保障金的提留比例和社员分配方案,均要通过社员大会表决决定。
    (三)完善利益联结机制
    首先,坚持按交易额分配为主的分配原则,在农户社员之间进行盈余分配。“资本”是股份制度的核心,而“交易额”是合作社制度的核心,“按交易额分配盈余”是合作经济的基本原则之一。交易额不仅是社员入社的必要条件,亦是合作社赖以存续的衡量指标。由于社员与合作社的交易量是社员出资购买的,因此,按交易量返还利润给社员,实际上也就成为社员出资的回报,各成员投资额的多少与其交易量大小直接挂钩,巧妙地将资本权利与社员权利联结起来。其次,在坚持按交易额分配的前提下,适当兼顾按股分配,建立合理的按股分红原则。按股分红的比例由社员大会决定,一般应掌握在高于银行同期利率、低于按交易额返还之间。这是合作组织与股份制的重要区别,即体现“劳动雇佣资本”。合作组织对不同股金可采取不同分配方式:入社会员可凭股金(身份股)取得分红,同时还可获得由合作组织按照交易额进行的利润返还。身份股分红率应低一些,一般以同期银行存款利率进行分配,而对于投资股(优先股)分红率应高于身份股,使投资者感到物有所值,这样有利于合作组织吸收资金,扩大业务规模。再次,要确定切实可行的利润分配比例,即要确定公积金和公益金、发展和风险基金、利润返还、股金分红各占多大比例。一般来说,公积金和公益金不低于15%,发展和风险基金不低于10%,利润返还不超过70%,股金分红比例不超过税后利润的20%。最后,可考虑将公积金主体人格化,即公积金按社员交易额返还,记在个人名下,形成“个人内部资本账户”。这样,归属上具有确定性和独立性,排除内部成员对其占有,也排除其他经济组织对其占有。不过,这种财产权利为不完全产权,“个人内部资本账户”的增值不得以现金方式提走,不能出售或转让,只有当成员退休或离职时,合作社在一定期限内偿还,这时才体现完整的产权。
    (四)健全自我发展机制,增强服务功能
    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要引导更多的农民介入农产品加工、流通领域,追求加工、销售环节的利益,从农业生产一线游离出来,分享农产品的增值效益,增强统一服务功能,不断增强和提高为社员服务的水平。在坚持为会员服务的同时,努力追求盈利,面向市场实行商品化经营,对外盈利可以成为其生存的条件,也能更好地为社员提供服务。发达国家的一些合作经济组织为追求更大的盈利不仅把产品打人国际市场,而且还投资进行跨国经营,中国目前的合作经济组织也应该把盈利放置于重要的地位,积极投身市场竞争当中,提高合作经济组织的经济效益,增强合作组织自身的经济实力,来更好地为会员谋福利。
    建立风险防范机制。农业是弱质行业,承受着自然和市场双重风险。一方面,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要提取一定比例的风险基金,用来弥补经营上的亏损,以保障为农民服务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建立风险保障机制。另一方面,国家要尽快建立农业保险机制,在农业生产、销售遇到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造成重大损失时,通过保险或财政补贴,帮助农民减轻灾害损失。
    在坚持会员人股集资的同时,要拓宽筹资渠道,大力筹措外部资金。传统合作社的资金主要来源是社员入股所形成的股金,随着合作社规模的扩大和经济货币化程度的提高,大多数合作社都会面临资金匮乏的问题。中国目前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有许多就是因为资金不足而步履艰难,狭窄的资金渠道和有限的资金积累,影响了经营规模的扩大和更新技术的投入,极大地限制了合作经济组织的正常发展。所以,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必须设法拓宽筹资渠道,弥补资金的不足。改革原有的分配制度,按交易额分配和按股分红并存,采取多种形式壮大合作组织资本积累,尽可能扩大股金来源,用股份合作吸引大户、龙头企业等各方面资金人社。兴办经营实体,对会员和非会员所提供的发展资本,则应提高报酬或者派发较高的股息,从而提高会员集资入股的积极性。充分利用各种信用工具,广泛在合作经济组织外融资;争取各级财政的支持。



作者:莫少颖 来源:《改革与战略》2009年第10期

二维码

扫码加我 拉你入群

请注明:姓名-公司-职位

以便审核进群资格,未注明则拒绝

关键词:经济组织 合作经济 经济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 机制 农民 组织 运作 合作经济

已有 1 人评分论坛币 收起 理由
yinlin0379 + 9

总评分: 论坛币 + 9   查看全部评分

沙发
longto 发表于 2010-1-14 22:27:19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谢谢楼主分享

使用道具

藤椅
乐灵尊 发表于 2010-1-28 11:26:04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谢谢,正搜集这方面资料
平安喜乐

使用道具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我要注册

本版微信群
加JingGuanBbs
拉您进交流群

京ICP备16021002-2号 京B2-20170662号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22788号 论坛法律顾问:王进律师 知识产权保护声明   免责及隐私声明

GMT+8, 2024-5-23 01: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