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以,根据价值的“耗费--补偿”实质,完全可以确定任何商品的真正价值就是其实际凝结着的代价耗费,即是其“个别价值”,如果这个个别价值不能在即期得到实现,它所代表的代价耗费不能即期通过“卖出去”而得到补偿,甚至浪费掉了,那么它也必须以复杂曲折的方式得到补偿,并非浪费掉就算了。
实际上,表征商品之“社会成本”的马克思第一个意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已经决定了商品能够即期“卖出去”的价值关系,即商品在市场中必定按这个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价值额出售,并不需要为了顺应市场供求关系而加入某种“需求”因素。因为,当社会整体供给价格被需求压低到其社会成本费用底线后,无论需求如何继续减少,供给价格都不能再下降了。这虽然违反供求现象,但有时候经济运行却是违反人们通常所熟知的现象与常识的。供求现象告诉我们,如果需求不断减少,则供给价格必定不断下降,直至到零。但实际上情况并非这样,随着需求的减少,供给价格确实会下降,但当它下降到其社会总成本底线后就不再下降了。因为,一旦价格下降到所有供给者的共同成本的底线,就会构成一种“供给垄断”效应,因为每个供给者都不得不维持他们的最低成本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