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马克思的思路解读《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
理思
马克思哲学史研究室 湖北阳新435200
众所周知,《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马克思恩格斯选集》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1卷、第54-61页)有两份。一份是马克思本人用于写一部著作却没有发表过的正本;一份是恩格斯改动后连同《终结》一书发表的文本。恩格斯对这个提纲也作过这样的说明:“这是匆匆写成的供以后研究用的笔记,根本没有打算付印。但是它作为包含着新世界观的天才萌芽的第一个文件,是非常宝贵的。”然而,现在我们无论是从写作这个提纲的时间上看、还是从写作这个十一条提纲的内容顺序上看,都可看出是为写作《德意志意识形态》这部书而准备的提纲。这样看来,恩格斯怎能说是“匆匆写成的供以后研究用的笔记,根本没有打算付印”呢?事实是马克思为写作《德意志意识形态》准备的提纲;事实是马克思想出版而“付印”不了,因为马克思没有资金能力去出版《德意志意识形态》这部著作。
因此,民间理思对恩格斯以上的那个说明是有疑问的。《德意志意识形态》这部著作没能出版的真正原因是什么?当然只有恩格斯本人知道------。
中国民间的理思不是无缘无故的疑问:那是从马克思与恩格斯合作之间可能有某种约定即协议而产生的疑问。他们俩人之间有没有个约定,我们可以从《神圣家族》的“序言”中的这样一段话可以理解到:
“因此我们先发表这部论争性的著作,再各自分头在自己的著作里叙述自己的肯定的观点,以及对现代哲学和社会学的肯定的见解。”
然而,我们现在从他们合著《神圣家族》之后的各自的著作可以理解到:他们之间是有某种约定。因为恩格斯在这个时期的研究是《经济学》,而在这个“序言”中说:“再各自分头在自己的著作里叙述”:“对现代哲学和社会学的肯定的见解”,实际上,在这个时期是马克思发现了这个方面的见解、而且对这个方面作了深入的研究。因此他们之间应有个约定。这个约定:就是由恩格斯出资让马克思从事专项研究,也就要马克思用他创立的新世界观去完成恩格斯的《政治经济学批判大纲》所揭示的继续大部头著作——《资本论》;而恩格斯去完成马克思的《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所创立的新世界观的阐发:“对现代哲学和社会学的肯定的见解。”
但是,由于恩格斯的《反杜林论》在阐述什么是新唯物主义作用的问题上,以及怎样将黑格尔的颠倒辩证法倒置过来等方面,那是没有明确马克思的天才发现,所以马克思也就认为有必要再去合作写一部《德意志意识形态》这部著作来纠正。但是,恩格斯可能认为马克思是在违约,而有意不让《德意志意识形态》这部著作出版,而马克思自从研究写作《资本论》之后,就一直生活在贫困之中。因此,那是没有资金的能力来出版这部著作的,所以也就没能让这个全面系统地阐述马克思世界观的著作出版,由此导致马克思创立的新批判观也就没有被后人理解。
民间的理思认为:在人类历史上的马克思和恩格斯他们俩人的合作,实际上,是影响人类社会最大的一次阴登阳错的研究成果:恩格斯去研究马克思的新批判观的原理而阴登;马克思去研究恩格斯的资本经济的运动规律而阳错。最后的结果是:俩人都不是很成功。恩格斯去研究马克思的新批判观而不成功,而马克思本来决定要创立一种全新的哲学体系却只成个半成品,而且还只能放在抽屉里睡觉,就是研究《资本论》15年也只出了个第一卷和法文本第一卷,最后还是由恩格斯自己来完成;而恩格斯去研究马克思准备要创立一个全新哲学(即改变哲学观),而恩格斯是坚持反对建构新哲学体系,研究的结果(著作)、相反地却能够被后人从中找到建构“马克思主义哲学体系”的根据。
然而,《反杜林论》的作者批判杜林先生的是他要建构哲学体系,而且是坚决反对任何人去建立哲学体系,并且认为哲学在黑格尔那里终结后的出路是:建立世界观、历史观和辩证法的思想理论。可是,连他本人万万没想到的是,后人就是从他要坚持反对建构哲学体系的著作中找到重返哲学体系的根据。而马克思的天才发现:人类认识领域只有“解释哲学观”而缺乏一个“改变哲学观”的成果,却没有被后人理解。所以中国民间的理思认为:马克思与恩格斯俩人的合作研究,其实是人类历史上最大的一次阴登阳错。它给后来的人类历史产生怎样的阴登与阳错的功与过,理思相信后人的研究是会有结论的。
理思认为马克思的天才发现:那是发现在人类理性认识领域只有“解释哲学观”而缺乏“改变哲学观”:这一缺乏是导致人类社会发展停止而贫穷落后的根本原因。马克思的这一天才发现:在那些历史长久与发展不相称可以得到证明。马克思的这一发现和深入的研究、也就揭露出那种历史悠久与发展极不相称的思想根源。
然而,于实地解读这个提纲为了使读者能明确:民间理思的解读思路,并使读者能一看就懂,本文从第十一到一的倒着解读。
然而,有关马克思的重大发现即发现人类理性认识、只有解释哲学观而缺乏一个改变哲学观的这个问题,马克思在第十一条的提纲里那是明确地概括出来了的:
第十一条:“哲学家们只是用不同的方式解释世界,问题在于改变世界。”
然而,读者从这条提纲可以看出:马克思是把“解释世界”定为是:“哲学家们”的哲学的性质,其实际作用那是属于“解释哲学观”而定性。——这是因为在这个时期,马克思已经与恩格斯合作并决定不再重建新的哲学体系,而改用世界观、历史观、辩证法去确定:马克思创立的新思想的性质。所以马克思在这条提纲里用“哲学家们”来区别自己的新世界观,读者可看出马克思在这条提纲的提出:是解决改变世界的问题。
在此,民间的理思认为:既然马克思在这条提纲没有确定这个新思想的全称,那么,后人还是应该称这个新世界观是:“改变哲学观”。
然而,由于马克思已经没有把自己的新世界观作为是“哲学”的性质。所以,也就在这条提纲指出:哲学家们的解释世界与马克思创立的改变世界那是有其区别的。那么,马克思为什么不把新思想叫“哲学”呢?那是因为马克思的新世界观是脱离了“哲学的基地”即哲学的立足地,所以恩格斯认为这个新世界观就不叫“哲学”,而叫世界观、历史观、辩证法。马克思在他的早期著作,已经证明了“哲学家们只是用不同的方式”来建立各种哲学,但其哲学体系的认识作用只能起到“解释世界”。因此,马克思认为:“问题在于改变世界”这个方面要有一个世界观来填补人类理性认识在改变世界的这个方面的“空洞”。
然而,恩格斯在他改动后的提纲里,只加进一个“而”是完全符合马克思的原文的本意的。
第十条:“旧唯物主义的立脚点是市民社会,新唯物主义的立脚点则是人类社会或社会的人类。”
马克思在这条里是说明了旧唯物主义和新唯物主义的区别问题,这种区别:那是在其“立脚点”上来区别什么是“旧的”什么是“新的”。然而,那种仍旧将“立脚点”放在“哲学的基地”上、解读马克思文本著作的解读者,那是读不懂这句话的真实观点的。
那么“市民社会”和“人类社会或社会的人类”的这两个概念,解读者那是如何地解读呢?那又是怎样的去确定它们的定义呢?诚然,理思认为:解读者应该按照马克思自己的创立的立足点去解读,而不能按照解读者的传统哲学习惯去解读这两个本质不同的概念的含义。那么马克思创立了个什么“立脚点”呢?这个问题,中国民间的理思找到了:现存的事物和现实的事物的关系问题。用这两个“新唯物主义”的“立脚点”就可以明确:什么是“市民社会”?什么是“人类社会或社会的人类”?
“市民社会”是现存的社会;而“人类社会或社会的人类”是现实的社会。那么,马克思为什么把“市民社会”用现存的属性来确定呢?又为什么把“人类社会或社会的人类”用现实的来确定呢?这是解读者要向读者说明的问题。然而,只要我们从现实去理解“市民社会”和“人类社会或社会的人类”的这两个概念在现实世界中所存在的现象,那就会是一目了然——马克思的定义是什么含义。“市民社会”的现实存在现象是眼前的社会或小范围的社会;而“人类社会或社会的人类”是全球社会或整个人类历史的社会。这样解读,那么读者也就明确了新唯物主义的立脚点是在哪个社会?
然而,恩格斯在改动后的文本:“旧唯物主义的立脚点是‘市民’社会;新唯物主义的立脚点则是人类社会或社会化的人类。”那是符合马克思的原本思想的。
第九条:“直观的唯物主义即不是把感性理解为实践活动的唯物主义至多也只能达到对单个人和市民社会的直观。”
马克思在这条对旧唯物主义,用了个定性概念即“直观的”;并且用“不是把感性理解为实践活动”去确定其旧唯物主义的缺陷,同时,也阐明了“直观的”这个概念的含义:是“对单个人和市民社会的直观。”
然而,理思将这句话用白话来说,那就是:旧唯物主义没有从“实践活动”去理解人的“感性”那只是属于在人类社会历史过程中的活动,而不是“单个人和市民社会”的人的活动;单个人的“感性”的“实践活动”是在“人类社会”整体的活动中,只是短暂的活动。也就是说,人的“感性”是在这种“社会的人类”整体参入中的“实践活动”。马克思认为,不这样来理解“感性”认识,就是属于“直观的唯物主义”,这种形式就是“直观”。
对此,恩格斯在他的文本中是这样改动的:“直观的唯物主义,即不是把感性理解为实践活动的唯物主义,至多也只能做到对‘市民社会’的单个人的直观。”这也是完全符合原文本意的。
第八条:“全部社会生活在本质上是实践的。凡是把理论引向神秘主义的神秘东西,都能在人的实践中以及对这个实践的理解中得到合理的解决。”
然而,继承前苏联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立足地的解读者对这条中“神秘主义”和“神秘东西”这两个概念是完全陌生的。因为在马克思文本的著作是用这两个概念,来揭露“哲学的基地”的属性。哲学的基地里的两个对立概念即思维和存在的关系问题,它们在现实中是存在其“神秘”的性质(有关这个方面请读者参考理思的所有:于实地解读马克思文本的解读观点来理解)。
实际上,马克思是运用“神秘主义”来概括“哲学的基本问题”在现实中所存在的实际:只是虚伪性和不真实性而作出的定性。
诚然,有关什么是“神秘主义”?马克思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这部书中是作过定义的。下面就是马克思对什么是神秘主义的定义:
“使自在和自为这两个范畴互相分离、使实体和主体互相分离,就是抽象的神秘主义。”《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人民出版社、1956年,第1卷、第322页。
所谓“神秘东西”就是从这种“实际的内容以一种神秘主义的形式”得到的抽象观念,例如:“物质是客观实在”的这类观念、就属于是“神秘的东西”。这样于实地解读,那么读者也就明确了这个第八条的观点了。
“全部社会生活在本质上是实践的。”——马克思认为:“解释哲学观”只是把那些只有在“全部社会生活在本质上是实践”来解决的问题,却“引向”哲学的基地里推论出社会生活在本质上的实现、并且是用思维与存在分割的纯粹性去实现——实际上——这样的“全部社会生活在本质上”,也就是在现实中那是实现不了的,因为在现实中的任何事物都是由两个方面形成的,分离思维和存在对立的事物在现实中是没有的。事实是,凡是把理论“引向”思维和存在互相分离的所得结果,只能是抽象的纯粹性质的“万能胶”,它在现实中可以把任何东西都被它粘上。实际上,这种“万能胶”的东西在抽象哲学中是用解释方法得到的,而在现实中的人是在实践活动中得到的。这就是马克思批判抽象观建立现实观的重大意义。
请问:在现实中的任何存在物能用“解释”去得到吗?就是这个“万能胶”的包罗万象的实体和本质的概念、能用“解释”去实现得到吗?实际上,在现实中的存在物的本质和实体的观念“都能在人的实践中以及对这个实践的理解中得到合理的解决。”
然而,恩格斯在改动的文本删除“全部”和改动了“引向”而用“导致”取代。对一改动,而理思认为:没有“全部”的范围广;将“引向”改为“导致”也没有表达出原文的原意。
第七条:“因此,费尔巴哈没有看到,‘宗教感情’本身是社会的产物,而他所分析的抽象的个人,是属于一定的社会形式的。”
对这一条的解读,实际上,马克思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里作了全面的论述。而恩格斯在他的《终结》所作的分析那是没有马克思深透的。所以,恩格斯对这条也就没有作任何的改动。关于马克思对宗教的实质性的揭露,请读者参考于实地解读《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一文,理思在那篇解读出了:马克思对“‘宗教情感’本身是社会的产物”所作的批判。
第六条:“费尔巴哈把宗教的本质归结于人的本质。但是,人的本质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
费尔巴哈没有对这种现实的本质进行批判,因此他不得不:
(1)撇开历史的进程,把宗教情感固定为独立的东西,假定有一种抽象的——孤立的——人的个体。
(2)因此,本质只能被理解为‘类’,理解为一种内在的、无声的、把许多个人自然联系起来的普遍性。”
然而,要于实地解读这个第六条的真实观点,必须要用《德意志意识形态》的第一卷的第一章节才可说明(1)和(2)中的观点。因为马克思在那一章节里揭露了“费尔巴哈没有对这种现实的本质进行批判,因此他不得不”去“撇开历史的进程,把宗教情感固定为独立的东西”,在那部书是这样揭露的:“其实,前期历史的‘使命’、‘目的’、‘萌芽’、‘观念’等词所表示的东西,终究不过是从后期历史中得出的抽象,不过是从前期历史对后期历史发生的积极影响中得出的抽象。”(选集同上卷、第88页。)这句话就包括对“宗教情感”和“本质只能被理解为‘类’,理解为一种内在的、无声的、把许多个自然联系起来的普遍性”,马克思由此而批判揭露出了那种埋藏在“普遍性”的实质性问题。
然而,恩格斯对第六条只是“把许多个人纯粹自然地联系起来的普遍性。”这个“纯粹”加进去是非常恰当的。因为抽象哲学观的“普遍性”只能是“纯粹”的性质。
第五条:“费尔巴哈不满意抽象的思维而喜欢直观;但是他把感性不是看作实践的、人的感性活动。”
在这条,马克思是针对“费尔巴哈不满意抽象的思维而喜欢直观”的实质性进行揭露的。实质上,“不满意抽象的思维”与“喜欢直观”是同意语的反复,其实在“抽象的思维”同那种“喜欢直观”本质上是一样的性质。有关这个问题,恩格斯在他的《终结》第四节开头一句话:“费尔巴哈就他们没有离开哲学的立足地这一点来说,都是黑格尔哲学的支脉。”以此说明了两者是一样的性质。
所以,恩格斯在他改动的这条加进了:“费尔巴哈不满意抽象的思维而诉诸感性的直观”。——从而说明了马克思的观点。
关于“把感性不是看作实践的、人的感性活动”的揭露,读者一定要从“抽象”与“现实”的反差性去解读其中的奥秘。如果仍旧是立足于抽象的根据地即思维和存在的关系问题上理解,那么就只能仍旧是马克思批判的观点。因为从抽象的基地理解“实践”,就只能是把实践当作是一个抽象的实践观总结成普遍性的观念,以此去弥补思维反映客观实在的空洞性。实际上,马克思在这条提纲里批判费尔巴哈“把感性不是看作实践的、人的感性的活动”所针对的是:“喜欢直观”而“不满意抽象的思维”的实质性而说的。因为有关“直观”人的本质如否?那不是从哲学的立足地里能用“直观”就可“归结”出来的,人的本质是“在其现实性上”只有通过“实践”去实际地实现——才能得到。由此马克思才阐明只有通过“实践”的作用去实现理性的观念。然而,我们如若再去确立个“实践观”并解释它的价值,那么,这样就能在现实中得到抽象观所要的东西吗?这还是得不到的!
实际上,只有通过去“实践”才是最终可实现实体、本质等这些观念——这就是有关“实践”的作用问题;而确立实践观并用解释去说明它的价值,这不是马克思的观点。因为确立实践的价值观,它仍旧还是没有摆脱费尔巴哈的唯物主义:“把感性不是看作实践的、人的感性的活动”,而是当作抽象观念的“直观”或“抽象的思维”的实践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