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企产权改革的第一个根本性的错误——兼答郎咸平先生》的回帖中,leabai(2006-2-22 )就我的“国有企业没有真正的产权主体,这是包括产权学派在内人都认可的基本事实。”这一论点提出了异议:
“国家在法律上有时候也是主体。国有企业的所有者,在法律上是国家授权投资的部门。该所有者已经具备了我国法律关于所有权的四项权能(其中三项是西方经济学的所谓产权,也是美国法的所有权范围,另一项即占有权是我国法律的规定)。”
国家可以成为法律上的某种主体,但却未必能成为国有企业的生产主体。为什么呢?因为作为现代社会生产的主体必须要明确,唯一和规范,而且是在企业的内部而不是外部。
主体要明确,是说企业到底是以资产所有者为主体还是以劳动所有者为主体,必须明明白白;主体必须是唯一的,是指一个企业只能有一个主体:要么是资产所有者,要么是劳动所有者;主体要规范是说作为企业生产主体的资产所有者或劳动所有者必须是企业生产结果的直接承受者,企业经营收入的自然波动能够直接引起资产所有者或劳动所有者的利害变化;最后,生产主体存在于企业内部,而不是企业外部。
改革前的国营企业或现在的国有企业在形式上是有主体的,这个主体就是国家。但是,国家不是人格化的资产所有者,它没有获取剩余价值的欲望,企业经营结果的变化并不能引起国家这个主体调整国有企业经营活动的经济行为,而且,这个主体不是在企业内部,而是在企业外部。所以,国家作为国有企业的主体,只是一种表象上的主体,而不能成为实质上的主体。正因为如此,人们才一直讨论国有企业的主体问题,即使是产权学派的经济学家也完全承认了这一点。
什么叫“所有者主体缺位”?就是国有企业或公有制企业虽然存在着劳动所有者,但是,劳动者没有以生产主体的身份出现,他没有作为生产主体来管理或经营国有企业或公有制企业。例如,当管理者存在有明显的化公为私、损公肥私行为时,劳动者却视而不见、听而不闻或不能有效制止;当国有企业或公有制企业发生亏损或效益滑坡时,劳动者不能及时更换管理人员,修订企业制度,使企业向好的方面转化等等,类似的例子是举不胜举。这是从劳动所有的角度来看,国有企业或公有制企业确实存在“所有者主体缺位”的问题。当然,从资产所有的角度看,国有企业或公有制企业由于没有资产所有者,在建立产权制度条件下,产生“所有者主体缺位”的问题也是必然的。
事实上,这也是国营企业或国有企业机制失效的根本性原因。
钟建民
2006-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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