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希望多些科学的精神,允许不同意见,不管对错,不论水平高低,只就事论事,不能进行人身攻击。
二、本贴可能表达不够清楚,引起了误解。现做如下说明:
1、本贴的第一点是这样考虑的。中国目前有许多国有企业及公共资源如学校医院,由于所有权不明确,合法受益人不清晰,从现实来看一是缺乏对管理者的激励,效率低下,同时对管理者的监督也很不到位,腐败严重。如果从加强监管角度考虑,一是会缺乏监管的原动力而监管很难到位(个人感觉现在中国负责监察的各机构对反腐没有原动力),二是监督成本会太高,而难以监管。从实践中看这种问题多年也没有得到解决,说明监管的路是走不通的。我的想法是,尽可能多用激励机制,尽可能避免监督。即允许管理者有远高于职工人合法收入,包括允许管理者从管理的效益中获利。(注1)从而管理者出于自身利益考虑,会有将资源管好的想法,从而减少了监督。同时允许管理者从社会招聘,加上管理者有较高的收益,最终将吸引优秀的人来管理公共资源,从而提高公共资源管理的效率。此想法是受到国际上大的股份制企业通常也是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所有者为了减少对管理的监督通常也采用激励机制代替监督,且效果很好。
2、本贴第二中点是看到现实中许多工程腐败,而且一些管理者为了能从工程中得到腐败,而建了许多本不该的工程,结果是为了私人少量的金钱浪费了大量的资源。而目前体制下对此种情况的监督成本高到无法监督。(判断一个单位到底要不要建某工程是很困难的)我的想法只要管理者不能从工程中去获益,就能回避高昂的监督成本。具体的想法是将各单位对工程的发包权集中起来,由相应级别的国家机构成立专门的机构来管理工程发包权与工程质量。这样原单位的管理者就难以从工程中获利了,从而避免了为从工程中得好处而上不必要工程的问题。同时这样,还可以让对发包与工程质量管理更专业的人来管理工程,比原来的管理者(非专业)产生更高的管理效益。此外,由于工程发包权集中了,对工程腐败的监督成本也会降低。(当然排除发包单位,承包方,有工程被建单位领导三者合谋的情况)被建单位此时可作为工程监督方,相当于增加了工程监督方。总结此做法的主要目的防止管理为从工程腐败中获利而承建不必要的工程。其次才是减少工程建设过程的腐败。只要防止好工程被建单位与发包间勾结,此法应对目前现状有制度上的意义。
注:1 目前少数企业单位允许管理者从经营效益中获益,多数事业单位管理者收入与其管理职能无关
2、对公益性很强且难以用效益评价的单位如学校,第一点实施待考虑,与发贴目的关联不大此处不讨论。
3、提出想法,主要是想在思维上有所突破,并不代表此贴中做法都切实可行。欢迎就本贴提出真诚的批评或鼓励。回避人身攻击。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6-3-13 21:59:05编辑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