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第一个把一块土地圈起来并想到说:这是我的,而且找到一些头脑十分简单的人居然相信了他的话,谁就是文明社会的真正奠基者。假如有人拔掉木桩或者填平沟壕,并向他的同类大声疾呼:‘不要听信这个骗子的话,如果你们忘记土地的果实是大家所有的,土地是不属于任何人的,那你们就要遭殃了!’这个人该会使人类免去多少罪行、战争和杀害,免去多少苦难和恐怖啊!但是,很明显,那时一切事物已经发展到不能再象以前那样继续下去的地步了。”——卢梭
人类之初,有广袤的土地。以一人之力,只能占有有限的地方。即便如此,也尚有大量的土地无人占有。因此人人皆有一份——尽管最初人们从属于某一部落。而在这个部落的内部,人们以其能力耕种的土地,则归其占有。而你不去占有,自然资源再丰富,也不是你的。难道一个生活在亚洲大陆的人,可以遥指南极而声称那里有一份土地归他所有吗?所有权必须与实际行为联系在一起。无行为的意图毫无实际意义。行为是意图的惟一证据。而对于早期我们可以得到的资料比如格劳秀斯引用艾索克提斯的话说:土地“已经被我们均匀分成小块小块的土地。”(《战争与和平法》第三章)。而至于以后,当然有战争掠夺。然而,这种战争掠夺虽然我们认为是不正义的,但却是无能为力的。法律也只能有条件地追溯既往,幻想无条件地追溯既往,那不是正义,而是政治幼稚和空想。 格劳秀斯明确地指出:“如果一个人明知其财产被另外一个人所占有,并且让这种占有的状态持续了很长一段时间而不对该财产提出其权利主张,他就被视为已经放弃了对同一财产的一切权利,除非沉默是有充分理由。”(同上第四章)
先占先得,至少是当时最为体现正义的取得所有权的办法了。难道你想以你现在的想法来评价古人的是非么?难道你认为按你的所谓分配正义具有现实可能性么?一个毫无操作性的所谓正义,有什么意义?
你想追溯既往吗?可以,那么中国必将分-裂——因为中国目前的土地并不是从来就有的;所有的白人必须从欧洲以外的地方撤出。而进一步的可能是,绝大部分的亚洲和欧洲人,必须退回至非洲去。你认为这是现实,还是幻想?难道这样,就是你所追求的分配正义了吗?
而最初的居民,谁知道脚下的土地有什么宝藏?更不要说,在发现石油之前,每一块土地都已经有了主人。而事实上,油田绝不会止于某一所有者的土地之下。因此,在现实的操作中,只要人们在自己的土地上开采,那么石油谁采谁得——这一点,恰恰是先占先得的古老共识的延续(同上126)。然而,当人们发现这种开采方法容易造成浪费时,则正如之前已经提到的,有些地方便宣布地下的矿产为公有(《土地经济学》)。这恰恰说明了,所有权的确立,不仅仅要考虑到公平,还要兼顾到效率。
每一份土地?河流呢?大海呢?山川呢?地型地貌不同,沙漠呢?如何公平进行?每一秒中都有人降生和死亡。那么我们每一秒钟都要对资源进行重新的分配。而你的所谓正义的另一个重要后果就是,人们将因此而不再爱惜土地拒绝在土地上投资,因为这块土地很快将不再属于他,或至少部分不再属于他。换言之,所有权将因此而极度缺少稳定性——这恰恰损失了效率。而没有效率的所谓正义,将会严重地阻碍人类的进步。因此,你的所谓分配正义,不过是一种远离实际的宗教幻想罢了。
你引述的一切想说明什么问题?就是先占先得?可是如果我先占了,吃饱喝足;你没有任何资源可供活命,你会承认这个先占的所有权么?即便你遵循古训誓死捍卫神圣的先占先得,别人一定会如此么?只有使一种占有结构能保证每一个他人都有生活下去的机会,你的占有才最可能稳定。历史的实际经验是先占先得决定的所有权结构稳定还是相对平等的所有权结构稳定?
追溯以往?有必要么?只要知道正义的公平内涵,只要现实不符合这个要求,改变现实就够了。正义给人们提示了努力的方向,告诉你,如果现实不符合正义原则,你就应该改变,这种改变是最有利于社会所有人的,如果现实不符合正义,而你又仍然维持放任,结果社会一定走向动荡。
还有一个问题。对于社会中人的生活,发展与分配都是变量,当我们在讨论分配应该如何的时候,应该考虑发展的状况。正义是冲突中的恰当的解决方案,但是发展将减少静态的冲突;所以我说正义就是共同富裕。这个概念既包含了公平又包含了效率。公正至上,效率自在其中。
至于庸俗地将正义理解为每时每刻的计算,歪曲为平均分配资源,还要分配的土地一模一样,不是你的一种自树靶子自己打的思维定式,就是否定分配有正当性问题的一种借口。社会与自然的区别就是变量过多,变化过快,难以把握,所以知道了公平的正义原则,并不等于就能够全面实施这个原则,但难以完全实施并不等于不能够逐渐趋向,也不能因此否定正义原则是一个社会的核心目标。或者全有或者全无都是不可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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