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怀璧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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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币资本家在社会生产中的地位 [推广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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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uoyan 发表于 2010-4-13 12:37:19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三,所谓人人生而平等,并不是对于各种形式的资源分配的生而平等,而是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的平等。一句话,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否定资源分配上的平等诉求,却谈什么“生命权、自由权”,如何落实保障?不啻为空谈亦或欺骗。
法律面前平等?对于本身就不平等的法律,其面前的平等就是不平等。法律是人制定的,制定时未必都能反映正当,所以法律与正义是两个东西,不要混淆。法律就是正义,这只是一种假定;法制与制法是两个过程。法制只是贯彻法律,而制法则依据一些原则,而制法者依据的未必就是正义原则。正义原则是超历史,超国界、超程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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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uoyan 发表于 2010-4-13 12:51:57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自然权利是要求保护财产,而不是在说天赋财产——财产是首先你要利用自然权利去获得。
保护财产,可是要保护的这个财产是哪里来的?如果不是天赋的,还能从哪里来?是不是不论哪里来的都要保护?
因此,财产是谁占谁得——这是一种自然权利。
怎么区分“谁占”?所居住的同一块土地下的石油,是你占的还是我占的?对于外来人,可以说是“我们”先占的,对于已经是居民的人,相互之间算是谁占的?这些人中,是不是不管以什么手段排他占有都要保护?做狼与狼之间的战争式厮杀,最后强者占有,然后就制定法律,然后就“保护私有财产”,还“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如果不排他,以什么原则分配这个“无主”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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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uoyan 发表于 2010-4-13 13:02:50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如果按你所说,所有权是天赋的,从而人人都应当在现有的各种形式的资源中分得平等的一份。那么,我们将每天都在忙于重新分配资源。你认为这可能吗?
如果我们溯及既往,人类最初有取之不尽的自然资源,我们皆是初民的后代。该有的“我们”早就有了。我们现在没有,不是我们的祖先的原因,那就是我们自己的原因。既使没有战争与掠夺,从初民到现代,人类会每一个人都具有平等的财富吗?换言之,我们现在马上把财富平均分配,若干年后,贫富差距依然出现。
已有的所有权及其变化,这是实证;所有权分配原则,这是应该。不能以“已经如此”就得出“应该如此”。不能因为难以天天保持平等,就否定以一定的制度保持一定的平等水平。历史告诉我们的恰恰是,因为平等的破坏才造成了社会的动荡,使社会付出巨大的牺牲,若干年就重复一次;而每一次繁荣都是在一定程度上恢复平等的结果。历史的钟摆总是围绕着“共同富裕”这个轴心摆动的。富裕是发展,共同就是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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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uoyan 发表于 2010-4-13 13:26:42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如果我们承认人们还有私欲的话,那么其结果只能是社会发展的停滞甚至倒退。原因不言而喻——既然我所创造的财富不能泽被于我的后人,我为什么要在今天如此努力地去创造我用不尽的财富呢?而即使我创造出了财富,我在死前为什么要留给与我一点血缘关系也没有的他人呢?那么,人们不是最后极尽挥霍之能事的话,也会设法以各种手段把财富转到其后人名下——为了规避现代的继承法,采取如此手段的大有人在。虽然现代有人生前把大量的财富捐献给了社会;但是,一个人的自愿与法律的强制对人们的意识所产生的影响是完全不同的。前者可以获得社会声誉,后者则什么也得不到——其结果可想而知。毫无疑问,我们对此更不能诉诸于道德。
人是自私的,但人也是平等的;这两重性在斯密那里就注意到了。《国富论》和《道德情操论》是关于这两个问题的专著,可是许多经济学家们却认为人只是自私的,并以此为假定,建立自己的理论。所以,趋于平等的富裕是符合人性的。即便功利地看,即便从自私的角度,如果一个社会差别过大,其私有财产也是保不住的。
所以,留给子孙一个平和的制度,比留给他巨额财富更有价值,更利于子孙的幸福。不要“自私反被自私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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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uoyan 发表于 2010-4-13 16:10:33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我恰恰是主张平等的。但这种平等不是你所说的所有权的平等,而是法律面前的平等和机会平等。没有法律的平等,也就无所谓机会的平等。你可能要说,人生来财产的不平等,哪来的机会平等?不错,情况是这样,但是,正如前面所说的,即使生来财富均等,若干年后,不同样是不再平等了吗?这个时候还存在机会平等吗?我们不能只站在我们自己短暂的一生的高度来考虑问题,而应当站在历史的高度看问题。从而这种机会平等,就是社会不应当有某些人为制度障碍来限制人们自由地从事他想做的事情——这也恰恰符合前面所提到的“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的平等”的宗旨,同时也符合如罗尔斯的第二个正义原则:“社会的和经济的不平等应当这样安排,使它们(1)被合理地期望适合于每一个人的利益;并且(2)依系地位和职务向所有人的开放。”(《正义论》第二章第十一节)正如之前已经指出的,所有权只是一种必要条件,而不是充要条件。试问,哪一个创业者具有天赋的所有权?美国的比尔·盖茨和康拉德·希尔顿有吗?香港李嘉诚和大陆刘氏四兄弟有吗?
首先,我所说的所有权是出始占有的平等,不是任何一个时间截面平均占有。如果做不到初始占有的平等,就要在结果上考虑补偿,而不能认为这种补偿是“剥夺”。最现实的初始占有的平等即生而在一定资源上占有的平等,这种平等的占有是机会平等的必要条件,否则所谓机会平等都是空谈。不用太好的视力就能看到,一个年收入1000元的穷人的孩子与一个亿万富翁家的孩子究竟有怎样的“平等”的机会。当一个法律告诉穷人的孩子你永远无权利获得良好的教育,就因为你生在一个无钱的家庭,而金钱是人家世代相袭的私有财产时,这个穷人的孩子会感到平等吗?这种法律面前的平等维持着的是永远的不平等。如果这样的穷人制定法律,提出一个每一个孩子都有平等的权利享受同样的教育,而不因金钱而有差别,在这样的法律面前的平等,与在原先那个法律面前的平等有同样的内涵,即带给各个阶层的人们的利益是一样的吗?
你在举例的时候,已经限定了“创业者”,也就是说是原先无资产者,但这是全部事实么?你应该自问:是否富翁都是“创业者”?是否富翁都是没有天赋所有权的?如果答案是否定的,你也就否定了自己的观点。
正是从历史的高度着眼,才应看到,一个良好的稳定的,能给最多的人带来持久幸福的社会是一个平等地发展着的社会,才应看到“共同富裕”是一个良好社会的基准目标,与这个目标相悖的制度,包括法律早晚是要改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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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uoyan 发表于 2010-4-13 16:40:44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如果是你所说的那种平等分配各种形式资源的平等。我宁可不要。因为我知道:这是无法实现的事情。——当我以你所说的那种平等获得了一份私有权之后,新出生的人马上就会要求我把我的在你看来是正当的私有财产分给他一份;而对于他们而言,也马上就会面临同样的问题。
不管你同意或不同意,只要你不想把一出生的孩子就杀死,他就要生活,他就有权以一切手段保全自己,发展自己,直至与别人趋同,而不管这个手段是否合乎既成的法律。这才是他的自然权利。你作为社会的一员,如果不认为有义务让这个人保有基本相同的生存和发展的机会,那么他自己就会以各种手段让你被迫接受。这不是你想不想要的问题,是人类社会不得不要的问题。
农村集体都有一部分富余的土地,只要有新生儿,就按人口分给一块田。这难做到么?不是已经在做了么?同样,一个国家按已经积累的财富水平,按人口保障每一个人的基本的生存、教育、居住、死亡,很难做到么?不要以为主张平等就是杀富济贫,就是从你兜里随意拿钱,那是狭隘的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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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璧其罪 发表于 2010-4-13 21:15:37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一,
所有权不是物?那么我们就来看看在中文中,物是什么:(1)事物。——其它略。什么是事物:指客观存在的一切物体和现象。所有权相对于我们每一个人的主观意识而言是不是一种客观存在?换言之,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不是不依赖我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
而即使放下你对这个“物”的认识不谈。那么,你认为一个人仅凭所有权本身就可以获得利息。那么请问:这个利息是哪来的?这个所有权是不是先于劳动具有价值?
二,所有权是获得利益或利息等的前提或者说必要条件这一点你我都无异议。现在谈的是仅凭所有权到底能不能获得利益或利息的问题。不是我在混淆概念,而是你一直在回避这里的问题。
三.没有“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的平等”。其它的所谓平等可能实现吗?
“正义原则是超历史,超国界、超程序的”?,1,你今天认为是正义的东西,明天就一定也是正义的吗?2。吃猪肉你认为是正义的还是非正义的?——不要如对那个“物”的认识一样,告诉我这与正义无关;3,按你的说法,只要一部法律在你看来是体现实体正义的,那么,完全可以不顾程序正义。换言之,在你看来,只要实体正义,没有程序的正义也是可以完全实现其目的的。是不是这样?
而如果一部在民主政治下形成的法律也是不能体现正义的,那么认为在什么样的政治制度下才可以制定一部体现正义的法律?而你认为正义与不正义的依据是什么?
四,“谁第一个把一块土地圈起来并想到说:这是我的,而且找到一些头脑十分简单的人居然相信了他的话,谁就是文明社会的真正奠基者。假如有人拔掉木桩或者填平沟壕,并向他的同类大声疾呼:‘不要听信这个骗子的话,如果你们忘记土地的果实是大家所有的,土地是不属于任何人的,那你们就要遭殃了!’这个人该会使人类免去多少罪行、战争和杀害,免去多少苦难和恐怖啊!但是,很明显,那时一切事物已经发展到不能再象以前那样继续下去的地步了。”——卢梭
人类之初,有广袤的土地。以一人之力,只能占有有限的地方。即便如此,也尚有大量的土地无人占有。因此人人皆有一份——尽管最初人们从属于某一部落。而在这个部落的内部,人们以其能力耕种的土地,则归其占有。而你不去占有,自然资源再丰富,也不是你的。难道一个生活在亚洲大陆的人,可以遥指南极而声称那里有一份土地归他所有吗?所有权必须与实际行为联系在一起。无行为的意图毫无实际意义。行为是意图的惟一证据。而对于早期我们可以得到的资料比如格劳秀斯引用艾索克提斯的话说:土地“已经被我们均匀分成小块小块的土地。”(《战争与和平法》第三章)。而至于以后,当然有战争掠夺。然而,这种战争掠夺虽然我们认为是不正义的,但却是无能为力的。法律也只能有条件地追溯既往,幻想无条件地追溯既往,那不是正义,而是政治幼稚和空想。  格劳秀斯明确地指出:“如果一个人明知其财产被另外一个人所占有,并且让这种占有的状态持续了很长一段时间而不对该财产提出其权利主张,他就被视为已经放弃了对同一财产的一切权利,除非沉默是有充分理由。”(同上第四章)   
先占先得,至少是当时最为体现正义的取得所有权的办法了。难道你想以你现在的想法来评价古人的是非么?难道你认为按你的所谓分配正义具有现实可能性么?一个毫无操作性的所谓正义,有什么意义?   
你想追溯既往吗?可以,那么中国必将分-裂——因为中国目前的土地并不是从来就有的;所有的白人必须从欧洲以外的地方撤出。而进一步的可能是,绝大部分的亚洲和欧洲人,必须退回至非洲去。你认为这是现实,还是幻想?难道这样,就是你所追求的分配正义了吗?
而最初的居民,谁知道脚下的土地有什么宝藏?更不要说,在发现石油之前,每一块土地都已经有了主人。而事实上,油田绝不会止于某一所有者的土地之下。因此,在现实的操作中,只要人们在自己的土地上开采,那么石油谁采谁得——这一点,恰恰是先占先得的古老共识的延续(同上126)。然而,当人们发现这种开采方法容易造成浪费时,则正如之前已经提到的,有些地方便宣布地下的矿产为公有(《土地经济学》)。这恰恰说明了,所有权的确立,不仅仅要考虑到公平,还要兼顾到效率。
每一份土地?河流呢?大海呢?山川呢?地型地貌不同,沙漠呢?如何公平进行?每一秒中都有人降生和死亡。那么我们每一秒钟都要对资源进行重新的分配。而你的所谓正义的另一个重要后果就是,人们将因此而不再爱惜土地拒绝在土地上投资,因为这块土地很快将不再属于他,或至少部分不再属于他。换言之,所有权将因此而极度缺少稳定性——这恰恰损失了效率。而没有效率的所谓正义,将会严重地阻碍人类的进步。因此,你的所谓分配正义,不过是一种远离实际的宗教幻想罢了。
五,谁有权认为现有的分配状态是应该还是不应该?什么平等的破坏?你所说的平均分配各种形式的自然资源的平等吗?中国的改朝换代平均分配自然资源了吗?资产阶级革命平均分配自然资源了吗?新中国的成立平均分配自然资源了吗?苏联十月革命的胜利平均分配自然资源了吗?请你不要用幻想来代替现实。
六,平等的要义是首先是政治权利的平等,而不是财富的平等,更不是自然资源分配上的平等——没有一样的土地,更没有一样的国土。没有政治权利的平等,什么平等也不能保障。平等离开了现实,只是画饼。
既然提到了亚当·斯密,提到了自私。那么我们就看看亚当·斯密到底是如何说的:
“富人只是从一大堆生产物中挑选出最精美和最令人喜爱的那一部分。他们消费的并不多于穷人,尽管他们天性自私和贪得无厌,虽然只想着自己的方便,虽然他们雇用了成千上万的劳动者所谋求的惟一目的就是满足他们的虚荣心和无法满足的欲望,但是他们仍是与穷人分享他们所有改良的成果。他们被一只看不见的手牵引着对生活必需品做出了几乎同土地被等份分给了地球上所有居民一样所能有的那种分配。从而在无意识中在不知不觉中促进了社会的利益,对所有人种提供了人类繁殖的手段。当上帝把土地分给少数几个领主时,上帝并没有忘记也没有遗弃那些看来似乎在这次划分中被漏掉了的人。这后一部分人同样享受着所有土地生产物中他们的那一份。这就构成了人类生活的真正幸福。他们在任何方面都并不次于看似高于他们许多的人。不同阶层的生活在身体的舒适和心理的平静上几乎是处于同一水平,在公路边晒太阳的乞丐同样享有国王们正用战斗所保卫的安全。
“相同的本性,对秩序的相同的爱,对整齐之美、艺术之美和设计之美相同的尊重常常都有助于那种促进公共福祉制度的建立。当一个爱国者竭尽全力为改进公共安全的任何一个部分而奋斗时,他的行为并不总是单纯地出于对那些能从中获得好处的人的同情。一个热心社会公益的人鼓励修筑公路通常并不是出于对搬运工和车夫的同情感。当立法机构设立奖金和其他奖励措施以推进亚麻或羊毛制造业的发展时,其行为也不单纯是出于对便宜而优良的纺织物的穿着者的同情,更不是出于对制造业者或商人的同情,政策的完善、商业和制造业的扩展才是它所追求的高尚和宏伟的目标。对它们的盘算使我们感到高兴,因而我们感兴趣的是能够推进它们的东西,它们构成伟大制度的一个部分。政治机器的轮子通过它们看来运转得更加和谐和轻松。”《道德情感论》第四部分)
显而易见,对制度的设计,亚当·斯密首先是诉诸于人们的自利或自私之心,而不是同情;同情在此至多是第二位的。自私在他眼中,并不是一种消极的力量——相反,却是他提指称的伟大制度的一个部分。亚当·斯密那里,自私之心与同情共同促进了社会和谐和安定。而他所说的伟大制度,恰恰是尊重现有分配状态的制度,而不是什么你所说的那种平等分配资源的制度。否则的话,就无所谓“上帝并没有忘记也没有遗弃那些看来似乎在这次划分中被漏掉了的人”了。
一个伟大的制度必须基于现实,而不是基于不可能实现的幻想。
七,初始占有的平等?谁的初始占有平等?是你的,还是我的,还是我们祖先的?如果是你的和我的,那么我们将每时每刻都要进行这种“平等”。这是毫无现实可能性的幻想——具体见前面几点意见,此不述。而如果是祖先的平等,那么我们的祖先不是平等的吗?
平等机会不是你所理解的财富的平等拥有,而是没有制度限制的平等机会。财富能不能平等是果,而不是因。在民主国家,穷人的孩子一样可以受到良好的教育,难道这一点你不知道吗?而恰恰是在我们现在这样的国家不是这样。
我从来就不反对对穷人的补偿,但你所谓平等主张不是补偿。罗尔斯也只是主张补偿,而不是你所谓平均分配。
继承不是天赋。那是人定法的结果,而不是自然法的结果。天赋是自然法的结果。
我的例子恰恰说明,穷人的孩子一样可以成为富人,关键在你有没有能力,而不是在你有没有一个富裕的家庭。
富裕是个人努力得来的,而不是靠社会赐予的,更不是靠你所谓的平均分配得来的。所谓平均分配的幻想永远也不可能实现。
八,一个人的发展不是靠平均分配资源实现的,而是靠自己的努力实现的。对于一个不努力的人,即使给其一座金山,最后依旧还要沦为穷人。你的所谓平均分配的自然权利不过只是你个人的想象。基本相同的生存和发展机会就是你的所谓平均分配么?
每一新生儿一块田地?可以。给多少?是不是与别人一样多?品质一样吗?如果不一样,这叫平均吗?而如果想一样,可能吗?农村有多少富裕土地?能够这样分多久?而事实上到2004提我国人均耕地也只有1.4亩——现在更少;然而每天的农村新生儿有多少?你算过吗?
按人口保障每一个人的基本的生存、教育、居住、死亡,”我根本就不反对,相反,我双手赞成——不少发达国家早就实现了。但是,这与你的平均分配根本就是两回事。
不杀富济贫,你拿什么来平均?那钱从天上掉下来,资源是重新生成的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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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璧其罪 发表于 2010-4-13 21:31:16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借一步 发表于 2010-4-13 11:17
怀璧说别人是酸葡萄心理,很奇怪持这种他所谓的酸葡萄心里的人古往今来都多得要命,能不能让怀璧先生根据统计学解释一下,这么多人都有酸葡萄心理?要么是多数人,无论古人和今人都是判断失常。要么就是这个葡萄有问题。给大家解释解释。我也很想听听。包括你们所谓的民意调查,美国的中国的,据说某些人曾经就说只有中国人有红眼病,奇怪了,既然如此,威灵顿抢个葡萄酒柜子干吗啊?十九世纪末凡伯伦记载的自由企业的光荣业绩里,好像美国人的红眼病并不比中国人差。
呵呵,你说古往今天我说的这种人多得要命,那么请问,你统计了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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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uoyan 发表于 2010-4-13 22:14:38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所有权不是物?那么我们就来看看在中文中,物是什么:(1)事物。——其它略。什么是事物:指客观存在的一切物体和现象。所有权相对于我们每一个人的主观意识而言是不是一种客观存在?换言之,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不是不依赖我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
而即使放下你对这个“物”的认识不谈。那么,你认为一个人仅凭所有权本身就可以获得利息。那么请问:这个利息是哪来的?这个所有权是不是先于劳动具有价值?

又在偷换概念。我说的物是经济学意义上的物品,我们在谈论价值不是吗?又想谈哲学了?物品是指能够满足人的欲望的某种对象。所有权是客观存在,但与物品是不同的客观存在,一个是消费对象,一个是消费主体间的关系,都是客观存在就可以囫囵吞枣地看成一个东西?就一定都具有价值?你又一次混淆不同的东西,似乎混淆是你的专利。
所有权本身不能产生效用,它是通过对有效用的物的占有而实现效用。可以凭借占有直接消费物,也可以凭借占有一物交换别的物品而获得效用。直接消费必须自己直接行为,而交换却可以由他人代劳,别人的劳动与自己的所有权共同作用得到利息,从全过程看,所有权是获得利息的必要条件,但是对于这个所有权者就是充分条件,因为他并没有为实现利息而劳动,另外的人已经凭劳动分享了利息,而这个所有权者仅仅是凭所有权分享一部分利息。即便一个所有权者是自己交换占有的物,即付出一部分劳动,得到的利息也是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是凭劳动所得,一部分是凭所有权所得。两者是不同性质的收益。
所有权本身不具有价值,只是对价值的支配的优先序。不是因为有价值才优先,而是因为优先才有价。原因结果不能倒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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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uoyan 发表于 2010-4-13 22:56:39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1,你今天认为是正义的东西,明天就一定也是正义的吗?2。吃猪肉你认为是正义的还是非正义的?——不要如对那个“物”的认识一样,告诉我这与正义无关;3,按你的说法,只要一部法律在你看来是体现实体正义的,那么,完全可以不顾程序正义。换言之,在你看来,只要实体正义,没有程序的正义也是可以完全实现其目的的。是不是这样?
而如果一部在民主政治下形成的法律也是不能体现正义的,那么认为在什么样的政治制度下才可以制定一部体现正义的法律?而你认为正义与不正义的依据是什么?

正义就是人与人之间有冲突时公平的解决方案。今天是公平的就是正义的,明天的判断也是要根据同样情景做出判断,可能两者因掌握的信息不同而判断的结果不同,但是判断的依据都是公平原则是不变的。如果信息充分,则判断不随时间相异。

知道了正义的概念内涵,就不会问出“吃猪肉是不是正义”这样的问题。
我说过不要程序正义了吗?一个正义的程序可以最有效的发现实体正义,但不能先验地认为一个程序是正义的,所以其结果一定是正义。相反判断一个程序是否是正义,要看其结果是否能体现公平这个正义的基本内涵。一个好的法律如果体现了实体正义,其程序的正义性也就得到了证明。这哪有一点不要程序正义的意思?
还请仔细看清楚,我说的是民主是最能接近实现实体正义的程序,是一种次优选择;但是这是以正义多在民主的程序中得到的经验为依据做出判断的。不存在一个先验的一定能够结出正义之果的民主程序。
我认为正义与不正义的依据就是一个:是否趋向于共同富裕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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