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uoyan 发表于 2010-4-9 11:06
"一个人的行为是不是劳动——确切地为社会所需要的劳动,任何人局外人也没有权利判断,只有消费者才有这个权利。"
这句话,是你一切错误的基础。等于说:劳动=为社会所需要的劳动,是否为社会需要由消费者判断。
消费者能判断的只是给自己是否带来效用,至于这个效用是劳动的结果还是非劳动的结果消费者能判断出来?消费者的信息能那么充分? 即便按你“劳动=为社会的所需要的劳动”的等式,也需要先对劳动给予定义,而若按你的由消费者判断的逻辑,恐怕劳动的定义就是“能给消费者带来效用的一切行为了”。这样劳动效率、有效劳动等概念都可以不必了,无效的就不是劳动,还谈什么劳动效率呢?只是,劳动这个概念不是你先使用的,你如此定义谁会接受,以此为基础建立的理论谁会接受?
“检钱是不当得利”——我们是在讨论如何界定产权吗?我们在讨论资产的来源与这个资产的风险对于主体的意义。再好理解一些,假定就一个人的社会,一个人辛苦一年种的苹果被洪水冲走了,与可以充饥的野生苹果被水冲走了对于这个人效用损失能一样吗?
你既然不能否认风险承担有序的问题,就要看到只要有优先承担某个风险的人在,非优先者的投入收益就不是那个风险的对价。另外,风险还是以具有所有权为前提的。
地主和佃户问题,注意我的前提:只有一个地主和佃户。这里不存在什么选择其它佃户的问题,你的论证文不对题。
“幸运给有准备的头脑”?与“无法排除偶然性”——自我矛盾。
一,
你要注意这里的所指,这里的劳动不是你所说的那种不管其结果是不是为消费者承认的劳动,而是专指为消费者提供了效用满足了消费者需求的劳动。换言之,是有效用的劳动。难道你认为不管劳动有效用无效用都创造价值吗?马克思尚且知道,如果物没有用,那么春中包含劳动也就没有用,从而不算劳动。虽然他指的是技术使用价值之有用,而不是主观判断之有用,但起码他知道有用与无用之于劳动的不同。经济学的一些问题往往就是因为概念不清所至,两种不同的劳动必须严格区分。
二,
这与消费者信息充分与否无关。难道你认为,除了劳动之外,还有其他什么行为或事物在创造这里所说的效用吗?如果你认为是,那是另一个问题,如果你认为不同。那么这为消费者提供的效用是哪来的?
三,
再一次强调,这里所说的劳动是指有效用的劳动,而不是单纯的劳动者为了生产某种产品所付出的体力与智力的耗费。难道你认为没有创造出对消费者有效用的劳动,与创造出对消费者有效用的劳动毫无区别吗?
四,
不是在界定产权,但是你却在强调所有者仅仅依靠所有权或产权即可以获得价值。那么,没有所有权的所谓得利当然要指出——并排除在外。付出成本与获得效用是两个不同的主体。你说的苹果问题是一个主体。而不管是自种的还是野生的,其本身的效用皆是如此。请你搞清楚个别成本与效用的区别。而不管一物的个别生产成本如何,也不管是如何生产出来的,只要产品的品质相同,对于消费者而言,效用就相同。
五,
有顺序并等于无风险。赌徒的风险对应的是他自己的行为,放高利贷者的风险对应的是放高利贷者的行为。他们面对的并不是同一个风险。前者的不确定性在于输赢,后者则不仅仅在于赌徒的输赢,而且还包括赌徒的信誉以及抵押品的价值的不确定性以及法律风险。
六,
你的假设现实吗?现实中是仅有一个佃户与一个地主吗?而即使如此,地主对于佃户行为的约束与其最终收入的保障也是直接相关的。农民都知道,杀鸡取卵式的耕种,将严重损害地力。一时佃户如此,那么租种到期之后,则土地肥力将严重衰减。正因包括此原因,西斯蒙第才极力赞美自耕农。更不要说,,如果佃户被认为是不可靠的,那么这里还存在另一个选择问题,即是雇佣此人耕种,还是直接租给其耕种。二者对地主的行为要求显然不同。
七,
二者毫不矛盾。一种偶然因素使某人具有了某种天赋,如果其主观不努力,则不会有什么建树,而如果其主观努力,则显而易见地比别人事半功倍。而对于消费者而言,他从一件产品中则看不出这些,他只关心产品是不是满足了他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