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longzhihun007
6052 12

请教:天价违约金问题 [推广有奖]

  • 0关注
  • 0粉丝

硕士生

32%

还不是VIP/贵宾

-

威望
0
论坛币
87 个
通用积分
0
学术水平
1 点
热心指数
2 点
信用等级
1 点
经验
1161 点
帖子
129
精华
0
在线时间
97 小时
注册时间
2010-4-27
最后登录
2015-3-16

+2 论坛币
k人 参与回答

经管之家送您一份

应届毕业生专属福利!

求职就业群
赵安豆老师微信:zhaoandou666

经管之家联合CDA

送您一个全额奖学金名额~ !

感谢您参与论坛问题回答

经管之家送您两个论坛币!

+2 论坛币

大家好!我是中原某大学一名教师,20039月经学校批准,到某大学就读定向培养博士。在读博之前,曾与学校签了一份协议书,其中约定,我毕业后必须在原单位工作五年,若有违约,“为补偿经济损失和无形损失,丙方(即我本人)须两倍偿还在读书期间甲方(即校方)提供的包括培养费、工资、奖金、补贴等在内的一切费用……”。当时不签这个协议,就很可能无法去上学,因为当年在职人员只能是学校人事部门签字盖章后才可能被允许去读书的。而且当年也没想到会毕业后离开,因我本人还是比较喜欢当地的悠闲生活。在读书期间,我认识了现在的妻子,并结了婚。我的妻子毕业之后留在我读博的城市工作。20066月份毕业后,我曾向学校申请调离。但按读书前和学校签订的协议,我必须拿出十二万多元(在我读书的三年内,学校提供给我的工资共计五万多,为我支付的学费为五千,两项加起来有六万多,再乘上二,就刚好十二万多),才能为自己“赎身”。
学校的态度一直很强硬,无论我们怎么申述、求情,也不在违约金上有所减免。由于我和妻子多年来一直读书,没有任何积蓄,最缺的就是钱,更拿不出这笔巨款。因此,我也就无法调出。去年,我们的孩子出生了。为了孩子能健康成长,也为了家庭的稳定和将来生活的安定,我必须再次申请调出。

但高额的违约金,对我来说是无法支付的。我知道200811日起,新的《劳动合同法》已开始实施,如果按新法,我应向学校支付的违约金就要少得多。新法民文规定,“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但我到学校交涉,人事处一处长说,新法不适用于学校正式教工,只适用外聘人员;另一处长说新法对我2003年签的协议无效。

在这里我想咨询一下,学校要我赔偿高额违约金的做法在新的《劳动合同法》出台后是否合理、合法?新《劳动合同法》是否就不适用于在职的正式教工?有哪些法律条款可以作为驳斥学校做法的依据?

光是我现在所处的大学,现在面临象我的这种问题的老师不少,其他高校我想也有很多,因为我的一些同学也遭遇同样的情形。现在高校通行的这种做法对老师的剥夺是否太厉害了些?退赔学校提供的培养费、奖金、补贴,这些我都可以接受,但如果把国家财政支付的工资都剥夺掉而且翻倍,就叫人难以接受。因国家财政支付给我们的工资,是保障我们在读书期间不致饿死的活命钱,而且我们读书也是为了能更好的为国家做事、服务,我们毕业后可能不在以前的单位服务,毕竟我们没有出国,还在祖国的某一部门工作,为国家做着力所能及的事。从国家这一大盘棋来看,我们并没有浪费国家支付的工资。那么,一个学校有权力代替国家剥夺维持我们生存的基本工资吗?对基本工资的剥夺是否是对我们生存权的剥夺呢?学校向教师收取巨额违约金只是当下一个通行的做法和惯例,但通行的惯例就不可改变吗?就具备不可撼动的情理和法理依据吗?

希望达人能及时给我一个答复。先谢谢了!

二维码

扫码加我 拉你入群

请注明:姓名-公司-职位

以便审核进群资格,未注明则拒绝

关键词:违约金 劳动合同法 高额违约金 用人单位 劳动合同 请教 天价 违约金

沙发
xinyuh1123 发表于 2010-5-14 20:30:34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劳动合同违约金的适用存在明显的不公平
    在劳动合同的签订中,用人单位往往利用其经济上的优势地位,预先在劳动合同中为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设定了违约金条款,违约金条款一般仅针对劳动者而适用,用人单位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却不设定违约金条款,形成了劳动合同违约金只约束劳动者,而不约束用人单位,劳动合同违约金在适用方面存在明显的不公平。禁止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可以起到保护劳动者的目的。
    上述观点只看到了劳动合同违约金适用过程中的不平等现象,忽略了产生上述问题的原因以及解决上述问题的方法。实践中,用人单位在为劳动者提供劳动合同文本时,事先为劳动者单方面设置了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违约金,而对于用人单位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却没有设置违约金,用人单位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只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即可,劳动合同违约金实质成了单方面的违约金,劳动合同违约金条款的适用确实存在明显的不公平。产生上述问题的原因,一方面是由于劳动合同当事人之间的经济地位不平等而引起的,另一方面是我国有关劳动合同违约金的立法方面的原因。在一些部门规章和地方性立法中,对劳动合同当事人地位的不平等而引起的劳动合同违约金的适用所产生的负面影响准备不足,因而产生了上述问题。对于劳动合同违约金条款在适用方面存在的不公平,完全可以通过立法进行干预,如果劳动合同只约定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违约金,应当认定该种约定无效,以维护劳动合同违约金在适用方面的公平。这种立法正是体现了《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社会法思想。

本文来自: 人大经济论坛 详细出处参考:http://www.pinggu.org/bbs/viewth ... 1&from^^uid=95987

使用道具

藤椅
pesic 发表于 2010-5-14 21:51:07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如果不是为了让你留下工作  单位为什么推荐你读博士  既然签了合约就该受信用

使用道具

板凳
三分笑意 发表于 2010-5-14 22:01:49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感觉五年时间也不长啊,坚持一下就过去了
优秀是一种习惯!!!

使用道具

报纸
longzhihun007 发表于 2010-5-14 22:56:23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单位没有推荐,博士是自己参加统考考上的。

使用道具

地板
longzhihun007 发表于 2010-5-15 13:34:15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查到《上海法制报》的一篇报道:

博士离职 高额违约金难了断           
有关人士指出,目前人才流动协议普遍缺乏公平性审查
------------------------------------------
  “ 一位博士,自称被原工作单位“胁迫”签订了“定向协议”(由学校出资培养,毕业后须回校服务6年),毕业后他没有回原单位工作,违约后的他被学校“多个协议累计叠加出来的17万元违约金”压得喘不过气来……
  近日,这位负债累累的博士把自己的遭遇贴在网上,他的故事被称为“现代版杨白劳”,一时间成为网上的热门论题。
  这份“定向协议”是在何种情况下签订的?“胁迫”事件是否发生过?记者对其中的原委进行了调查。”
  A 学生网上声援负债博士
    2006年2月27日,互联网某论坛中贴出一个名为《现代版“杨白劳”————博士为求学被迫签订霸王合同巨额“赔偿金”致使其当场晕倒》的帖子。该帖子详细描述了北京外国语大学教师李期铿与原工作单位江西财经大学从签约到违约的过程以及整件事情的原由。一位网友自称是北京外国语大学的学生,也曾经是李期铿的学生,她不仅在网上留下了自己的电话,还在论坛上表示,李期铿是一个有诚信的人,他的人品没有问题。
  记者拨通了电话后,这位郭姓同学对记者说:“李老师可能不认识我,但他曾经教过我一年多的外语,李老师无论是人品还是学识都是学生们的榜样。”这位同学还表示,自从她的电话在网上贴出以来,已经接到了二十多个电话,大多是声援李老师的北外学生。
  记者几经辗转联系到了李期铿博士,证实网上的这个帖子是由其口述、他的学生代笔贴到论坛上去的,发帖子的目的是为了求助。
  B 博士称“定向协议”被迫签订
    李期铿告诉记者,他是江西省泰和县人,父母住在农村,家境比较贫寒,1989年本科毕业于北京外国语大学,1994年到江西财经大学任教。在江西财大任教期间他考取了北京外国语大学硕士研究生,读满3年后,他又考取了该校的英语语言文学专业的博士。
  李期铿对记者说,1997年他报考硕士研究生时,按照当时的报考规定,必须由所在单位开一个证明才有报考资格,但那时要想在江西财经大学开出这样的证明必须得签“定向协议”,也就是说学校出资培养读硕士,但学成之后必须回来任教一定的年限。
  “签硕士定向协议的时候,我没有向学校表示反对,因为当时学校的规定就是这样,但签博士定向协议时我是反对的,我向学校提出自己可以筹钱来解除硕士定向协议合同,可是学校不理我。”李期铿说:“学校不与我解除合同,人事档案就拿不出来,北京外国语大学也不能接收我,那时我要想读博士,只能读定向的,和工作单位再签一个攻读博士的定向协议,这完全是在一种‘被迫状态’下完成的协议,对我来说‘很不公平’。”
  C 17万违约协议致博士晕倒
    2004年春,李期铿正在攻读的博士研究生临近毕业,北京外国语大学向他承诺可以留校任教,李期铿感觉自己多年的努力终于有所报偿,但江西财经大学那边的定向协议却始终是他的一块心病。
  2004年5月份,他开始向江西财大提出工作调动,并表示愿意承担违约费用。江西财经大学也核算了他的违约后的赔偿费用,一共是17万元。李期铿意识到,17万元超过了当初“博士定向协议”中所规定的违约赔偿金,但由于他执意要离开,便开始四处托亲戚、朋友筹措了10万元钱交给了学校。然而,校方对17万元违约金的要求十分严格,钱没有交齐,不批准办理调动手续。
  据李期铿介绍,2004年5月25日上午,他来到江西财经大学人事处对此事进行再次交涉,最终毫无进展,当时他感觉很委屈。在双方争执不下的时候,他的手和脚开始发麻,当场晕倒在了人事处长的办公室里,后被急救。李期铿苏醒后,立即与江西财大签订了违约还款协议,该协议规定:
  (一)乙方(李期铿)应向甲方缴纳违约金总额为17万元整。
  (二)甲方(江西财经大学)考虑乙方的实际困难,同意乙方在缴纳10万元后,将其人事档案转往北京外国语大学并办理其他相关调动手续,剩余的7万元可分两年支付,2005年6月1日缴纳4万元,至2006年6月1日缴纳剩余的3万元。
  (三)丙方(黄乃圣)同意为乙方向甲方分期缴纳剩余的7万违约金作担保。如乙方不能按约定的期限缴纳违约金,则甲方有权从丙方的工资及生活津贴中扣回,直至扣满剩余违约金为止。
  D 江西财大称按合同办事
    2006年3月14日,李期铿事件经办人、原江西财大人事处程见界处长对记者说,学校没有以不放档案为由来胁迫李签协议,学校都是在个人自愿的情况下签定向协议的,如果李期铿不签博士定向协议,我们会同意他离开。“如果有人要离开,我们会极力挽留,但实在留不住,我们也没有办法。天要下雨,娘要嫁人,他李期铿要走,是我们能够拦得住的吗?”程处长说。
  当记者提及李博士在他的办公室晕倒后,签订了17万违约赔偿金协议的事实,程处长告诉记者,李期铿能够签这份协议说明他有清醒的法律意识,既然违约,就要履行合同。
  程处长还表示,李期铿是江西财经大学培养的第一位英语博士,他回来有可能成为学校的学科带头人,但他却执意要离开,这给江西财经大学带来的损失是很大的,学校要花高昂的费用从外校聘用老师,这个损失可能不止17万。他曾经和李商量过能否回校服务一年,这样会减少很多的违约金,但李却不肯,“既然不肯,也只能按合同来办事了”。
  E 赔偿金叠加计算遭质疑
    记者在李期铿那里看到了他与江西财经大学签订的“定向博士协议”,该合同关于违约责任的条款规定:“任何一方违约,应支付给对方违约金6万元,若乙方(李期铿)违约,除支付违约金外,还应同时赔偿甲方为培养乙方而支付的培训费用。”
  李期铿说,他曾经算过这个违约赔偿金,违约金是6万元,江西财大支付给他的培养费3年加起来也不过6万—7万元,这两者相加怎么也达不到17万,何况这几年他除了读博士,还一直为江西财经大学工作,如以江西财大名义发表论文、合作申报课题、讲课等,违约金不减少反倒增加了,让他难以理解。
  后来,他找学校理论此事,江西财大告诉他,赔偿金是这样算出来的:1994年他任教时与学校签订了5年服务期的合同,服务期不满,应缴纳违约金是4000元;根据1997年的硕士协议,学校认为其违约,应缴纳违约金3万元,还有2万元左右的培养费;2000年读博士协议是他违约,违约金为6万,还有6万多元的培养费,还包括一些生活津贴和暑期降温费等等,这些加起来的总和就是李期铿的违约赔偿金。
  李期铿对记者说,这种算法很可怕,把他这些年的生活费用全部剥夺了,还要加上94万元的违约金。
  对于经过多个协议叠加计算的17万元违约金,记者从原江西财大人事处长程见界那里证实确有此事。程见界坦言,把这些违约金以及培养费都加起来应该是20余万元,但考虑到李期铿实际困难,学校还减免了3万多元。
  北京蓝鹏律师事务所的高峰律师认为,既然江西财经大学最后用博士协议替代了硕士协议,而硕士协议又代替了前面5年教学服务期的合同,说明前面的协议已终止或废弃,李期铿也就不存在违反前面协议的行为。“违约金的计算应该以博士协议为准,不能将多个协议违约金叠加在一起计算。”
  F 维权诉讼至今未有结果
    李期铿几年来一直都在北京读书,平时也没什么收入,生活比较艰难。在朋友的帮助下,他把一家三口人搬到十几平方米的一居室里住了一年多,完成了自己的博士论文。李期铿说,尽管他现在在北外任教,境况稍好一点,但交的10万元违约金都是借来的,现在还要养家、照顾乡下的父母,几乎没有钱来支付另外的7万元,因此导致担保人江西财大的黄乃圣老师的工资被学校扣掉很多,他感到很惭愧。而对于黄乃圣工资被扣一事,程见界处长则表示他们是按照合同来办事。
  经过法律咨询后,李期铿决定起诉江西财经大学。他的代理律师肖礼光说,他们向法院提出了几点诉讼请求,首先就是要求撤销那张17万违约赔偿金的合同,其次请求解除担保人黄乃圣的责任等等。该案件由南昌市青山湖区法院受理,经过两次开庭审理后至今未有结果。
  3月13日,记者拨通了办案人南昌市青山湖区法院余森春法官的电话,询问其审理的进展,余法官表示该案还在审理,不便透露进展,但他表示会尽快结案。
  (来源:华夏时报)

使用道具

7
longzhihun007 发表于 2010-5-15 13:35:50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新法制报》
违约赔偿金该不该这样算?

  北京蓝鹏律师事务所的高峰律师认为,既然江西某大学最后用博士协议替代了硕士协议,而硕士协议又代替了前面5年教学服务期的合同,说明前面的协议已经终止或废弃,不再具有法律效力,李期铿不存在违反前面协议的行为,违约金的计算应该以博士协议为准。

  高律师说,如果李期铿认为是在对方以“不放人事档案”相威胁而签订的合同,李期铿可以到法院起诉,从显失公平的角度来撤销这个协议。

  中国人事科学院人事人才政策研究室李建中主任说,在2008年1月1日即将实施的《劳动合同法》明文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值得提醒的是,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该法还规定,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使用道具

8
longzhihun007 发表于 2010-5-15 13:41:03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专家指出人才流动协议缺乏审查制度

高等教育研究所杨东平 单位不放档案阻碍人才流动

北京理工大学高等教育研究所的杨东平所长认为,像李期铿这样的事情已经不是个别案例了,甚至也不是只是在高校内发生的事情,这是社会普遍存在的现象。因为双方签订了博士定向协议,李期铿需要支付江西财大的违约金。“无非就是钱多少的问题,17万确实高了一点”。杨所长说。杨东平表示,现在有很多人为了自身的发展,如果原单位不放人,就不要档案了,这个就看个人是否计较或接收单位是否计较的问题,像现在的很多“京漂一族”,很多都没有档案。

杨东平表示,档案制度是旧体制沿袭下来的制度,在某种程度上限制了人才的流动和发展,使人才对所在单位有一定的依附性,但现在国家也在逐步改进,譬如各省、市建立人才交流中心,这使人才的流动能够更灵活一点儿。

中国人事研究院副院长王通讯 正在考虑改革档案制度

关于档案对李期铿攻读硕士、博士的重要性问题,中国人事研究院王通讯副院长认为,如果江西财经大学不放李的档案,而北京外国语学院却需要这个档案,那会给李期铿攻读硕士、博士造成一定的障碍,这也许是造成他只能选择读定向博士的一个原因,像这样的事情目前很多。

王通讯表示,档案如今对每个人来说还是很重要的,但很多人也都不太在乎它,结果对今后的升学、出国造成了诸多障碍,但目前的档案制度对人才的发展和流动也有一定的限制,国家目前正在考虑改革。

人才政策研究室主任李建中 人才协议缺乏审查制度

中国人事科学院人事人才政策研究室李建中主任对记者说,目前,扣留档案关系也是单位留住人才的一种方式。关于李期铿签的那份17万元的协议,李建中表示,对这种协议签订的公平性如今还没有审查机制,譬如,这份协议书是否在李期铿人身自由受到限制的情况下签订的?17万元是否数额过高等等。劳动部门对一些合同的签署是否具有公平性都有一定的审查机制,但关于事业单位中人才流动方面还没有这样的审查制度,这是问题的关键。

李建中说,人才流动在某种程度上是对自身价值的一种提升和创新,但现在档案制度对人才的发展有一定的限制,尽管目前各方都在呼吁,但改革还不是很明显。

期待通过新的档案制度

中国人事科学院人才政策研究室李建中主任说,“粮票制度”、“户口迁移制度”、“人事档案制度”都是计划经济时代留下的旧制度,现在“粮票制度”已经废除,但后两种制度改革还比较缓慢。最近,他们在人事报告中向上面机关提出一项新的档案制度,就是以“法人单位”为中心建立档案,即每个人每到一个新的单位,就可以重新建立档案,而原单位负责保留原档案一段时间。

“当然,国有事业单位可以保持原有的档案制度。”李主任说。“出于种种考虑,这种新的档案制度通过的可能性不大。”李建中告诉记者。

使用道具

9
longzhihun007 发表于 2010-5-15 13:49:53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查了很多资料,都没有一个可接受的说法。

使用道具

10
sfpg1234 发表于 2010-5-15 13:57:36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别说什么当年不签字就不让读之类的话,因为当年可以辞职,自费就行了。
加倍补偿确实有点过,这摆明了是一种惩罚性措施。
违反约定总要有点损失吧,借点钱再讨价还价一番,少交点算了。
树熊图腾zzzzzzzzzzzzzzzz

使用道具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我要注册

本版微信群
加JingGuanBbs
拉您进交流群

京ICP备16021002-2号 京B2-20170662号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22788号 论坛法律顾问:王进律师 知识产权保护声明   免责及隐私声明

GMT+8, 2024-5-18 07: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