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是中原某大学一名教师,2003年9月经学校批准,到某大学就读定向培养博士。在读博之前,曾与学校签了一份协议书,其中约定,我毕业后必须在原单位工作五年,若有违约,“为补偿经济损失和无形损失,丙方(即我本人)须两倍偿还在读书期间甲方(即校方)提供的包括培养费、工资、奖金、补贴等在内的一切费用……”。当时不签这个协议,就很可能无法去上学,因为当年在职人员只能是学校人事部门签字盖章后才可能被允许去读书的。而且当年也没想到会毕业后离开,因我本人还是比较喜欢当地的悠闲生活。在读书期间,我认识了现在的妻子,并结了婚。我的妻子毕业之后留在我读博的城市工作。2006年6月份毕业后,我曾向学校申请调离。但按读书前和学校签订的协议,我必须拿出十二万多元(在我读书的三年内,学校提供给我的工资共计五万多,为我支付的学费为五千,两项加起来有六万多,再乘上二,就刚好十二万多),才能为自己“赎身”。
学校的态度一直很强硬,无论我们怎么申述、求情,也不在违约金上有所减免。由于我和妻子多年来一直读书,没有任何积蓄,最缺的就是钱,更拿不出这笔巨款。因此,我也就无法调出。去年,我们的孩子出生了。为了孩子能健康成长,也为了家庭的稳定和将来生活的安定,我必须再次申请调出。
但高额的违约金,对我来说是无法支付的。我知道2008年1月1日起,新的《劳动合同法》已开始实施,如果按新法,我应向学校支付的违约金就要少得多。新法民文规定,“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但我到学校交涉,人事处一处长说,新法不适用于学校正式教工,只适用外聘人员;另一处长说新法对我2003年签的协议无效。
在这里我想咨询一下,学校要我赔偿高额违约金的做法在新的《劳动合同法》出台后是否合理、合法?新《劳动合同法》是否就不适用于在职的正式教工?有哪些法律条款可以作为驳斥学校做法的依据?
光是我现在所处的大学,现在面临象我的这种问题的老师不少,其他高校我想也有很多,因为我的一些同学也遭遇同样的情形。现在高校通行的这种做法对老师的剥夺是否太厉害了些?退赔学校提供的培养费、奖金、补贴,这些我都可以接受,但如果把国家财政支付的工资都剥夺掉而且翻倍,就叫人难以接受。因国家财政支付给我们的工资,是保障我们在读书期间不致饿死的活命钱,而且我们读书也是为了能更好的为国家做事、服务,我们毕业后可能不在以前的单位服务,毕竟我们没有出国,还在祖国的某一部门工作,为国家做着力所能及的事。从国家这一大盘棋来看,我们并没有浪费国家支付的工资。那么,一个学校有权力代替国家剥夺维持我们生存的基本工资吗?对基本工资的剥夺是否是对我们生存权的剥夺呢?学校向教师收取巨额违约金只是当下一个通行的做法和惯例,但通行的惯例就不可改变吗?就具备不可撼动的情理和法理依据吗?
希望达人能及时给我一个答复。先谢谢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