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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动态] 我国尝试以国内诉讼应对国外反倾销 法院已受理 [推广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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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尝试以国内诉讼应对国外反倾销 法院已受理http://www.law-lib.com  2005-1-3 9:24:43

遭遇欧盟反倾销调查后,,在国内起诉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的外国企业。辽宁镁砖企业的这一招“自卫反击”,不仅关系着几家民营企业业生死,更提出了一个入世后的新法律课题——以国内诉讼应对国外反倾销,行吗? 2004年12月23日,辽宁营口青花集团等五家民营企业应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的通知要求,向法院缴纳了16万元诉讼费。他们要起诉的是世界上最大的耐火材料生产企业,奥地利奥镁股份有限公司。 半年前,欧盟委员会发布公告正式立案,对我国的镁砖生产企业进行反倾销调查,青花等57家中国企业被列入调查范围。奥地利奥镁集团正是这次反倾销调查的主要申请者之一。 2004年12月17日,青花集团等国内企业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起诉奥镁不正当竞争,请求判令奥镁“立即撤销在欧盟用不正当手段提起的反倾销申诉”。 用国内的法律武器,来应对国外提起的反倾销调查,这在我国还是第一例。 初裁被拒“市场经济地位” 据中国耐火材料协会统计,2003年全国重点企业镁碳砖54万吨生产量中,辽宁企业约占三分之二;近30万吨出口量中,辽宁约占87%;全国向欧盟出口的8万吨镁碳砖中,辽宁占到了98.7%。 去年7月,欧盟正式立案对我国57家镁砖生产企业进行反倾销调查,其中半数以上企业在辽宁,并且大部分是民营企业。以青花集团为例,从1984年辽宁营口县官屯乡青花峪村第二生产队成立青花镁矿,到如今拥有三千职工七亿资产的“民企五百强”之一,青花集团经历了我国民营经济发展的典型过程。 然而,这样典型的民营企业却被欧盟拒绝了“市场经济地位”。欧盟立案后,辽宁10家企业应诉,但根据欧盟日前公布的“市场经济地位”初裁结果看,除两家合资企业外,其余八家民营企业全部被拒。 “如果终裁还是这样的话,我们和那些没应诉的企业肯定会被裁定征收高额的倾销税,镁砖企业的欧盟市场就此毁于一旦。”青花集团一位负责人说。 “鸠占鹊巢”之嫌? 应诉的民企对奥地利奥镁集团积极申请欧盟反倾销调查的动机十分怀疑。 镁砖是一种运用于钢铁行业的耐火材料,我国拥有世界上最丰富的镁资源,菱镁矿储量约占世界总量的四分之一,其中绝大部分在辽宁,仅营口市就已探明菱镁矿储量29.4亿吨,为世界四大镁矿之一。 作为全球最大、历史最悠久的耐火材料企业,奥地利奥镁集团1995年起开始在中国调研投资,1997年成立了合资的辽宁奥镁有限公司,2003年5月又在大连建立第二家生产厂并投入生产,集团还在上海和北京设有代表处。 中国耐火材料协会秘书长徐殿利认为,作为多年合作伙伴,奥镁集团应该很清楚在中国生产镁砖的成本收益状况,由于优越的镁矿开采条件和低廉的劳动力成本,中国出口镁砖的价格应该是合理的。 令人不解的是,2003年9月至2004年7月,以奥镁为代表的欧洲耐火材料联盟,先后三次向欧盟委员会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甚至连合资的辽宁奥镁有限公司也在被调查范围之内。 采访中不少应诉民企认为,辽宁奥镁初裁中已获得欧盟“市场经济地位”承认,被清出欧盟市场的只是中国本土民营企业,奥镁集团一面加大在中国投资,一面利用反倾销把中国企业赶出市场,以此“恶招”霸占资源和市场。 首例“自卫反击”能否行得通 2004年12月17日,五家镁砖民企一纸诉状把奥镁集团告到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我国的民法通则、对外贸易法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指控奥镁集团违反了诚实信用的公平竞争原则,损害了中国镁砖企业的商业信誉和中国镁砖的声誉。 代理律师向记者介绍了企业的打算:一旦辽宁高院受理后,如果奥镁不应诉就是不打自招;如果应诉,奥镁就要举证中国这些企业不具备“市场经济地位”,企业还可以利用辽宁高院的判决结果作为在欧盟应诉反倾销调查的证据。 此外,由于奥镁已在我国境内投资设厂,如果我国法院判决奥镁不正当竞争行为成立,中国境内也可以找到执行对象。 “辽宁高院没有向我们发受理通知,但是已经通知我们交了诉讼费,应该算是受理了。”律师说,“我们认为外国企业是在利用欧盟保守的贸易政策、利用反倾销的不正当竞争手段打击中国企业,民企要利用国内的法律资源反击。” 以国内诉讼手段应对国外反倾销,首例尝试能否行得通,这是给入世后的司法实践提出的一个新课题。(记者 陈晶晶)

《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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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反倾销 市场经济地位 股份有限公司 不正当竞争 劳动力成本 国外 反倾销 法院 诉讼 受理

李志刚: leabai@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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