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一个消费者名义收入100元时,假定他只买一种商品
我们看一个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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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 最大购买-消费量 递减边际效用 不变边际效用 递增边际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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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1 10 10 10
50 2 8 10 12
33.3 3 6 10 14
25 4 4 10 16
20 5 2 10 18
16.7 6 0 10 20
14.28 7 -2 10 22
12.5 8 -4 10 24
11.11 9 -6 10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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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价格100时,该消费者只买得起1件,在递减边际效用下,他的最大化总效用10;在不变边际效用下,他的最大化总效用10;在递增边际效用下,他的最大化总效用10。
当价格50是,该消费者买得起2件,第一种情形下他的最大化总效用18;第二种情形下他的最大化总效用20;第三种情形下他的最大化总效用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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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价格16.7时,消费者买得起6件,第一种情形下他的最大化总效用30;第二种情形下他的最大化总效用60;第三种情形下,他的最大化总效用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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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价格14.28时,消费者买得起7件,在第一种情形下他的最大化效用依然是30,因为他只买6件,而不买第7件,不使自己的总效用减少;第二种情形下他的最大化总效用70;第三种情形下他的最大化总效用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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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看出,名义收入为100且不变的情形下,随着价格的降低,消费者以总效用最大化为其目标的条件下,保证了消费者会增加购买,直到增加购买使总效用开始变小(第一种情形下价格降到16.7以下,边际效用出现负值)时停止增加购买,或一直增加购买至价格趋近于零(后两种情形)。
假如消费者不以追求总效用最大化为其目标,则我们无法肯定随价格降低,消费者是增加购买还是不增加购买还是减少购买。
所以,消费者以追求总效用最大化为目标,是需求定律成立的必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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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际效用不变和边际效用递增,在一个消费周期内,是说不通的,所以边际效用递减成了“律”。但是,这就造成以下吊诡现象。
很多人认为(包括教科书作者)边际效用决定需求价格,是因为他们只看见一个表面现象,当价格降低,导致购买量增加,随之消费量增加,导致边际效用递减。他们把这两对因果(价格下降导致购买量增加;消费量增加导致边际效用递减)混淆,倒果为因,说边际效用递减导致价格降低,从而循环论证,自噬其尾。
而事实是,在消费者追求总效用最大化条件下,他们就会做出对价格变动的反向购买反应,随价格上升减少购买量,随价格下降增加购买量。
边际效用价值论嗝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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