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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企业财产保险经营与发展战略分析 [推广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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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企业财产险业务发展现状

  从1980年我国开始恢复保险业务,到1992年寿险营销制度的引入,在这段时间内,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相比,无论在保费规模、普及率,还是群众认可度上都更胜一筹。在财产保险中,最主要的两项业务来源于企业财产险和机动车辆险。由于受益于政府扶持和半强制投保的政策,在1989年之前,企业财产险能够和机动车辆险平分秋色。1989年之后,尽管企业财产险的保费绝对数额逐年增长,但是占财产险总保费的比例除了1997年的骤升(保险公司增多,全国业务规模扩张)外,其余年份都处于下降的状态。

  当前,作为占产险市场份额近70%的第一大险种,车险对整个财险市场的影响举足轻重,车险的亏损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目前财险市场的现状。但是,企业财产保险作为传统的财产保险支柱业务,其地位和作用亦不可忽视。从市场业务占比来看,尽管近年来企财险业务的占比率不断下滑,但在非车险业务中,企财险始终保持着市场占比第一的地位,2008年企财险在非车险业务中的份额为27.45%,其对于财产险盈利水平的影响力远远超过了责任险、家财险等市场份额较小的险种。

  另外,我们必须看到的是,企业财产保险业务多年来曾保持着较低的赔付率。1989年以来,企业财产保险的赔付率平均值为54.84%,最高值为84.03%(2008年),最低值为35.1%。和同时期的车险赔付率相比较而言,在2005年之前,除个别大灾年份,其余各个年度的企财险赔付率都较车险赔付率低5~10个百分点。但在2005年之后,企财险的赔付率骤然上升,超过了车险的赔付率。造成赔付率上升的原因固然包括自然灾害的因素,如2008年南方雪灾和汶川地震,但更多的仍在于保险企业经营行为。我们认为,造成企财险当前赔付率困境的主要原因包括三个方面:

  首先是为了争夺企财险业务,各家公司掀起了恶性价格战。理论上说,企财险费率应该根据灾难发生的频率、强度等制定,如果费率厘定合理,企业的灾难损失应该在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承受得起的范围内。不过近年来财险公司之间恶性竞争愈演愈烈,其原因一方面是企财险属于保险公司的效益型险种,公司制定的战略大多是先抢占市场,再考虑效益;另一方面竞争主体迅速增加和竞争范围扩大,很多企财险的保额较大,可以采取异地承保的方式,这让保险公司不仅面临其他同行的竞争,也要面对异地兄弟公司的竞争。在竞争异常激烈的情形下,企财险的普遍费率从千分之几降到了万分之几,企财险市场陷入企财险业务量大幅增长、保费却小幅增长的怪圈之中。价格战带来的负面影响巨大,同时还具有隐蔽性。一方面企财险规模在不断扩大,另一方面费率却异常地下滑,这使得保险公司积累的风险迅速增加。在不出险的年份,公司的财务往往显示出偿付能力充足的“太平”现象,而,一旦遇到巨大的自然灾害,保险公司就会出现赔付率骤升,收不抵支,甚至发生偿付能力危机。对于大公司而言,由于保费规模大,准备金提取充足,巨灾虽然可能降低公司的盈利水平,但还不至于带来致命的影响,但对中小公司而言,一场巨灾的影响不亚于一场生死存亡考验,众多走低费率竞争路线的保险公司将尝到恶性竞争的苦果。

  其次是企财险业务分保难以分出,风险过度集中。由于企财险业务的恶性价格竞争,目前市场上的保险费率不仅严重偏,离了企业所面临的风险概率,也远低于国际再保险市场的分保价格。因此,很多保险公司的企财险业务承保后却无法在国际市场上分出,没有再保险公司愿意接手。面对这种困境,大多保险公司采取的措施有三种,一种是自留绝大部分业务,从风险管理的角度看,这种做法会埋下隐患。一旦巨灾发生,这些隐患马上浮出水面,届时原保险公司要支付大额的赔款,同时又缺乏再保险支持,将对公司业务发展带来巨大冲击。第二种做法是保险公司仅仅将业务在系统内部简单地进行共保,有公司甚至将业务以共保的名义分给不具备再保险资质的其他财险公司。第三种做法是通过降低再保险摊回手续费的方式将保险分出。从形式上看,这样的方法确实使得再保险合同得以达成,但实质上,公司是以“倒贴钱”的方式进行分保,这种“贴钱分保”是以减少公司自留业务保费收入为代价的,必然对公司准备金的提取产生负面影响,假如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因此不够充分,那么最终受损失的还是广大保户。另外,除了费率原因以外,长期以来国内财产险公司对危险单位的划分方法缺乏统一的标准,由于国内财产险公司与国际再保险公司在风险划分的方法上存在差异,很多再保险合同的达成也因此受到影响。

  再次是保险公司对中介费用管控能力的下降。近年来,各大工商企业纷纷采用委托保险经纪公司和其他中介渠道的方式购买企财险。由于保险公司行业力量分散和恶性竞争,招投标双方的关系是一种不平等的关系,无论是招标方案的制订、投标公司范围的圈定,还是保险费率和中介费用的厘定,主导权都掌握在中介公司手中,保险公司丧失了对中介费用的管控权力。这种管控力的丧失造成保险公司无法有效降低管理成本,并且可能进一步导致手续费竞相上涨。一部分经纪公司在为客户选择承保公司时,重费率轻综合实力,将为客户取得低费率作为自身的“卖点”,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市场的公平竞争。化解企业财产险经营困境的措施建议

  在目前财产险市场承保利润大部分亏损的背景下,如何发挥企财险的传统经营优势,恢复和提高企财险业务“质”的水准,即如何控制住赔付率的上升趋势,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降低成本,提高效率,应成为保险经营者、监管者重点研究的课题。笔者认为,应从以下三个角度出发,着力解决企财险目前经营的困境:

  第一,监管部门在推行“费率市场化”的同时,要注意防止“费率自由化”。自2003年以来,监管部门推行“费率市场化”,放开了对企财险的价格管制,其目的是为了丰富保险供给,在规范经营、公平竞争的前提下实现“市场决定价格”。这种监管思路承认了价格竞争是天然的市场法则,是优化资源配置的最重要机制,是值得肯定和称道的。但是,这种良好的监管思路的具体实施效果并不理想,不仅没有促成保险产品和服务的多样化与特色化,反而掀起了各家公司之间甚嚣尘上的价格大战。尽管市场反应低于预期效果,但是如果以此否定“费率市场化”的改革思路,甚至以此为由强化条款与费率监管,则是忽视行业的深层次矛盾,与市场化的改革取向背道而驰的做法。我们认为,监管部门应当一如既往、坚定不移地推行“费率市场化”改革,同时注意防止和控制“费率自由化”的倾向。具体而言,保监会可以从两个方面的工作抓起:一是参照商业车险推出A、B、C、D四种条款的做法,由保险行业协会牵头,组织各公司协商制定一份企财险的行业指导费率表,这份表格应设计为一份涵盖多种资质企业的费率明细,为保险公司制订费率提供权威性参考。表格中不同行业、不同规模、不同地域的企业,分别对应不同的指导费率底线和浮动空间。保险公司可以根据投保企业的具体风险灵活制定价格,这既体现了保费与风险匹配的原则,同时又防止了保险公司随意地降低价格,掀起恶性竞争。二是加大对恶性竞争的处罚力度。《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财产保险市场秩序工作方案》中已经规定“对于不执行报批报备的条款费率进行恶性价格竞争的,要责令撤换负有直接责任的高管人员,并追究上一级乃至总公司的管控责任”。现在的工作重点是对违法违规行为,一经查实,依法严肃处理,做到即查即处,对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同时,加大对保险机构处罚情况的信息披露力度。

  第二,保险公司要把加强对中介费用的管控作为一项长期任务来规划和执行。考虑到目前企财险市场的现状,如果建议保险公司完全抛弃中介渠道,单纯自行展业,是不现实的想法。但是,从长期利益出发,保险公司必须改变和中介渠道的不平等关系。目前各公司采用的方法主要是两种,第一种方法是各家保险公司结成合法利益联盟,在招标过程中共同守住商议好的手续费率,维护自己的经济利益。这种联盟的方法增加了保险公司的议价能力,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双方不平等的关系,对保险公司降低中介成本有一定作用。第二种方法是保险企业在集团化、综合经营的总体发展战略指导下,充分利用和分享银行及证券业的客户信息,通过全方位的企业理财、融资和风险管理服务,将客户资源真正掌握在公司自己的手中,从而降低中介成本、提升经营效率。

  第三,除了恢复和提高企财险业务“质”的水准外,增力口企财险业务“量”的规模也应该成为保险公司追求的目标。从保险需求的角度看,企业资产是企业财产保险承保风险的载体,如果载体的供给不足,保险需求自然不会旺盛,保险成了“无源之水,无根之木”,企财险的相对萎缩也就在情理之中。但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除个别年份,我国经济总体增长率等各项相关经济增量指标普遍高于企财险保费的增长,比如从1990年至2007年,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额的平均增长率为21.78%,而企业财产保险保费的平均增长率仅为13.14%,二者相差7.6个百分点。由此可见,企财险可承保的财产标的并不短缺,造成企财险在财产保险中份额下降的原因更多在于企业应该投保的财产没有投保。即从整体上讲,我国企业财产保险市场存在着投保不足的问题。

  正因为企财险市场的需求潜力还有待进一步挖掘,市场规模还有待进一步扩大。所以,保险公司应当眼光放远,培养相关业务经营与管理的核心竞争力,追求在整体上做大企业财产保险的业务规模,提高企财险的保险密度和保险深度,而不应当局限在现有的这块相对狭小的市场份额里打价格战,搞恶性竞争。国内外的发展经验证明,以后者为代表的任何粗放的发展方式,短视的发展眼光都不会给企业带来长期的、可持续的盈利能力和增长机会,相反地,它只会引起企业的自相残杀,造成全行业的管理混乱和裹足不前,并最终侵害到消费者的利益。

  从2009年以来,保监会积极推动保险业务结构调整,着力发展保障型业务。各保险公司应该以此为契机,乘势而上,配合监管部门,积极推动各种政策和措施的出台,以提振全社会的企业保险需求,以求能从根本上改变目前企财险需求不足的局面,最终实现企财险市场的快速、健康发展。




作者:南开大学风险管理与保险学系 朱铭来 奎潮 来源:《中国金融》2010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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