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我也认同劳动价值理论中“价值由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和“价格围绕价值波动”的说法,但是我发现,劳动价值理论关于共生商品的价格时无法提供一个强有力的解释。
举个例子。肉制品公司养“猪”、卖“猪的各种肉制品”,包括“猪肉”、“猪骨”和“猪内脏”3种商品,“猪肉”、“猪骨”和“猪内脏”是3个共生商品,都源自于“猪”这个产品,但“猪”本身不是商品,“猪肉”、“猪骨”和“猪内脏”分别有各自的价格。但是我们在计算生产“猪肉”、“猪骨”和“猪内脏”各自的价值时却遇到了困难,而只能计算生产“猪”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
无法分别计算“猪肉”、“猪骨”和“猪内脏”各自的价值是因为,虽然“猪”可以很容易的分解为“猪肉”、“猪骨”和“猪内脏”,但是生产“猪”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里,却找不出一个具有逻辑性的分出哪部分是用于生产“猪肉”的、哪部分用于“猪骨”、又哪部分用于“猪内脏”的办法。在我看来,只要它们3者之和等于生产“猪”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即可,怎么分都是可以的。如果“猪肉”、“猪骨”和“猪内脏”的价值是不确定的,那么“猪肉”、“猪骨”和“猪内脏”的价格将围绕一个怎样的价值进行波动呢?价值不确定,那围绕价值波动的价格应该也是不确定的,可这和市场表现不符。
这个例子还比较简单,“猪肉”、“猪骨”和“猪内脏”3种商品的价值还可以推卸到“猪”这个虚拟出来的商品上去,可从另一个例子就能发现这个问题是多么的严重:渔民打渔平均收获500公斤鱼和100公斤虾,把鱼和虾的价值推到“鱼虾”这个虚拟出来的商品会显得太滑稽了。这个例子代表了大部分的社会生产过程,如炼油时产油也产气,种庄稼时产粮也产杆,炼钢时产钢也产渣等等,它们都是商品,在一个生产过程中必然的同时产生。
现代经济学对这个问题却能够比较好的解释,从效用入手,根据供求关系,可以计算出各自的价格。可在我看来,凡是从效用入手的经济学理论都是错误的,主观的效用感受,其背后一定有一个客观本质,效用仅仅是对那个客观本质的主观反映。
而劳动价值理论看似无法解释这个问题,在我看来是由于马克思在论证过程中所说的商品,与劳动、劳动时间一样都是抽象概念,劳动是一般人类劳动,劳动时间是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而商品也是抽象商品,并不能直接用具体的商品去套。不能说现实中的商品价值是由凝聚在这个商品中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甚至连某个现实的商品价值的提法都是不妥当的,因为当劳动创造共生商品时,劳动到底分别凝聚了多少在哪个商品中是不确定的。理论中提到的某个商品价值应该仅仅是对抽象商品中凝聚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一个形象而不准确的举例。
总之一句话,劳动价值理论迫切需要发展出自己的价格理论,才能很好的解释这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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