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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大培:重新理解劳动价值论(附数学公式) [推广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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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理解劳动价值论

(A New Explanation of the Labour Theory of Value)

左大培

[摘要]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真正用意,并不是解释经验现象中价格变动的规律性;正是马克思本人强调,生产价格才是现实的竞争性资本主义经济中价格围绕其波动的中心。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也不是社会主义社会实行“按劳分配”的理论依据。马克思并没有以劳动价值论来否认资本主义社会“按要素分配”的现实。在马克思看来,非劳动生产要素的私人所有者由这一类要素获得收入,首先靠的是这一类生产要素的私人所有制。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本质上是一个为人类发展而设置的评价体系,它在评价个人对社会的作用上将劳动看作唯一的标准,认为个别生产者对社会的真正贡献只能是他所投入的劳动。在马克思本人的思想中,关于劳动是人类及其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决定因素、非劳动者赖劳动者而生存的观点是最基本的思想,劳动价值论只是他的这一唯物主义历史观在经济理论上的具体体现。

  (联合论坛·北京)马克思的《资本论》出版至今已经有近140年了。在这期间,世界的经济和经济学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我们必须站在当今世界经济和经济学的高度上来讨论马克思的经济理论,真正科学地和正确地理解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   本文论述的是,如何在当代经济学发展的最新高度上理解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科学含义。这里所说的“理解”,是我们应当如何说明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真正用意。马克思本人可能没有这样明确地说明过他的这些用意,但是熟知马克思全部思想的人将会承认,我们的解释阐发了马克思经济理论的核心。   为了便于读者把握本文的主要论点,本文首先将简要地说明,我们应当如何从当代社会科学的角度阐释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含义。这也就是我们对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理解。然后本文再转而讨论需要详细论述的理论问题:这种理解是否合乎马克思本人的原意,它对当代社会的现实意义。   一、价值的含义与创造价值的劳动   劳动价值论认为只有劳动才创造用于交换的商品中所包含的价值。在围绕劳动价值论所发生的争论中,有两个关键性的问题。第一个问题是,劳动所创造的是什么样的“价值”,“价值”概念在这里的含义是什么;第二个问题是,什么样的劳动、哪些劳动创造这样的“价值”。   亚当·斯密最早系统地论述了劳动价值论。他在《国富论》中基本上把“价值”这个概念当作与“交换价值”、“自然价格”一样的概念来使用。他用这些概念表示商品价格背后的本质,表示在竞争性市场经济中商品价格围绕其波动的中心。这就把劳动价值论当成了一个经验科学上的命题。   马克思在《资本论》等一系列著作中的大量论述给人留下了一个极其强烈的印象,似乎他的劳动价值论中所说的“价值”也有着与亚当·斯密一样的含义。后来对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转述也都是这样解释马克思所说的“价值”概念:价值是商品经济中价格围绕其波动的中心。   而本文所强调的最主要论点是:价值概念的上述含义在马克思的经济学体系中并不重要。我们在本文的下一部分中将专门详细论述这个问题。这里需要的只是指出,马克思的经济学说赋予价值概念以更深刻得多的含义。在马克思的经济学中,价值是从社会角度对单个商品生产者所作的评价,是单个商品生产者对社会所作的贡献。   由这样的价值概念出发我们就可以看到,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是他的唯物主义历史观在经济学上的具体体现。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的基本精神在于,以商品生产社会中的价值决定问题为特例,强调劳动是人类及其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决定因素,认为个别生产者对社会的真正贡献只能是他的劳动。劳动价值论本质上是一个为人类发展而设置的评价体系,它在评价个人对社会的作用上将劳动看作唯一的标准,认为个别生产者对社会的真正贡献只能是他所投入的劳动。   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并不否认其它因素对人类社会的决定作用,但是它强调,劳动之外的其它因素只是参与了使用价值即财富的生产。马克思指出:“劳动不是一切财富的源泉。自然界和劳动一样也是使用价值(而物质财富本来就是由使用价值构成的!)的源泉”(《哥达纲领批判》,第15页)。但是在马克思看来,劳动之外的其它因素不创造价值,因为他把价值看作是人类社会生产关系的体现,看作是个人对社会的贡献的评价指标,而自然界等等因素当然与个人对社会的贡献无关。从这种观点出发,那些不是靠自己的劳动而获得的收入,包括单纯由非劳动的生产要素的所有权而来的收入,就都是对他人劳动的“剥削”。   这样定义了劳动所创造的价值,我们就必须回答第二个问题:什么样的劳动、哪些劳动创造这样定义的价值。   亚当·斯密在《国富论》中不但系统地论述了劳动价值论,也在此基础上区分了创造价值的和不创造价值的劳动。后者就是斯密著名的有关“生产劳动和非生产劳动”的学说。   斯密从增进“国民财富”的目的出发,把生产物质产品的劳动看作是“生产劳动”,而将不生产物质产品的劳动看作是“非生产劳动”。在区分“生产的”和“非生产的”劳动时,斯密使用了法国重农学派的标准,根据能否产生净收益(剩余),来判定一种活动是否具有生产性。但是他不同意重农学派把生产劳动只限于农业劳动的观点,而强调所有生产物质产品的劳动都是“生产的”。尽管如此,斯密仍然坚持说一切不产生物质产品的劳动都是“不生产的”。   斯密对他划分生产劳动和非生产劳动的理由所作的论证虽然并不严谨,但是却能使人清楚地看清他的真实动机。他之所以把不生产物质产品的劳动看作是“非生产劳动”,主要目的在于想尽量减少家仆这一类的劳动者在整个经济中的比例。家仆所作的劳动,如打扫卫生、端饭倒水,可以说是一种直接对个人产生效用的“纯服务”。斯密认为,这种劳动越多,“国民财富”就越少,因而将它视为“非生产劳动”(亚当·斯密,序论及全书设计、第二篇第三章)。   从一般人的消费行为中我们可以推知,如果每个人都必须为所享受到的“纯服务”付出等量的劳动,那就只有当每人平均消费的物质产品达到很高的数量之后,社会上才可以消费较多的“纯服务”。在有史以来的人类社会中,“纯服务”劳动者的数量比按这个标准推出的数量要大得多,这是由于社会中的收入分配极不平等,富人可以用自己极少部分的收入雇用许多的不得不作“纯服务”的穷人,而这些富人为要得到他们所支出的这部分收入,只须付出极少的“劳动”,甚至根本不需付出任何劳动。这样,从事“纯服务”的劳动者多,只是标志着整个国家中的穷人多,标志着整个国家的贫穷。由于意识到了这样的相互关系,斯密才把所有不生产物质产品的劳动都与“纯服务”的劳动一样看成是“非生产劳动”。在论证这种相互关系的过程中,斯密还提出了一个划分“生产劳动”和“非生产劳动”的标准:生产劳动是能产生利润并使资本增殖的劳动(斯密,上卷303-304页)。   马克思的经济学剖析的是社会的生产关系,它当然要进一步发展亚当·斯密从生产方式上对生产劳动和非生产劳动的划分。正因为如此,马克思把生产劳动定义为带来剩余价值的劳动。由于沿袭了亚当·斯密的一些说法,马克思给人们留下了一个印象,似乎他也认为只有直接生产物质产品的劳动才是“生产劳动”。这就在马克思主义者中引起了无休无止的关于生产劳动和非生产劳动的辩论。   可是另一方面,人们往往忽略了马克思的生产劳动学说中同样重要的另一个部分:所谓“非生产的必要劳动”。在讨论商业流通费用时,马克思说,商业的劳动者“执行一种必要的职能”,“不过他的劳动的内容既不创造价值,也不创造产品。他本身属于生产上的非生产费用”(《资本论》第二卷第149页)。这种“非生产的必要劳动”,性质类似于当代西方经济理论中所说的“交易费用”,它在我们认识社会经济活动的特征时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其实,无论马克思当初关于创造价值的劳动、关于生产和非生产劳动是怎样说的,我们现在都没有任何理由再拘泥于亚当·斯密对生产劳动和非生产劳动的划分。其原因不仅在于时代变了,划分生产劳动和非生产劳动的社会环境变了,而且在于经济学的认识已经大大向前推进了:   首先是经济学的分析已经告诉我们,只要存在着资源的稀缺性和信息传递的成本,个人之间就会有利益冲突,也需要专门的活动来组织社会的生产过程。这必定要求耗费额外的“协调费用”(交易费用),其中包括用于协调不同个人活动的“劳动”或“努力”。我们可以把这种劳动看作是“非生产的必要劳动”。   另一方面,社会的发展已经使按是否生产物质产品来划分生产劳动变得没有意义:   马克思可以一方面坚持按是否由资本雇佣来划分生产劳动和非生产劳动,另一方面又支持斯密的说法,把“纯服务”业的从业者都看成是非生产劳动者。在他和斯密那个时代,这样作不会造成任何自相矛盾,因为那时从事服务劳动的人(如家仆)几乎都不是雇佣劳动者。但是在资本主义雇佣劳动方式高度发达的今天,服务业的市场化经营已经产生了大量的使用雇佣员工的企业,它们以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从事经营活动,指挥其员工向其顾客提供各种人身的服务。当代著名的酒店集团,如“希尔顿饭店”、“假日饭店”等等就是典型的例子。这种以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经营的服务业也会提供剩余或利润。在这种情况下,按照是否带来利润来划分生产劳动和非生产劳动的标准,势必会与按是否生产物质产品划分生产劳动的标准相冲突。   在今日的西方国家,不直接从事物质产品生产的劳动者中有很大一部分从事着科学研究和教育事业。在斯密那个时代,西方国家的科学和教育事业都很不发达,教育事业几乎只限于教富人特别是贵族子弟读书,科学研究对技术进步的推动作用也很不明显。在那样一种时代背景下,斯密把从事科学和教育事业的人也都算作“非生产劳动者”并不是很大的错误,因为他鼓励“生产性劳动”是为了增进“国民财富”,而当时的教育和科学事业对增进“国民财富”的意义并不明显。可是在今天,教育和科学事业在提高劳动者素质、加速技术进步上的作用已经十分显著,就是在增进物质产品的生产上,它们也已经成了决定性的促进因素之一。在这样的时代,再将从事这种劳动的人排斥在“生产劳动”之外,就会甚至违反亚当·斯密划分生产劳动和非生产劳动的最初动机。   考虑到上述种种因素,本文下边将简要地讨论某些社会经济活动和行为的性质。这些经济活动和行为的性质,过去一直就是争论的热点,而本文对它们的讨论,首先基于本文对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的解释。这一讨论的另一个视角,是这些经济活动与行为的社会功能。我们将会坦率地承认,从有利于社会和经济发展的角度看,某些现象具有一定程度的合理性;承认这些现象合理性的理论,并不完全合乎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本文还将指出,论证这样一些经济现象合理性的学说,至多可以在多大限度内嵌入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的框架之内。   在界定所有这些经济活动和经济行为的性质时,把科学技术上的劳动算作生产劳动应当是最合乎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的。即使按照马克思本人的论述,直接与物质产品生产有关的技术工作也是“生产性劳动”。马克思在论述资本主义企业中的生产关系时,把工场手工业或机器大工业下的工人称作“结合总体工人”。这种“结合总体工人”由许多工人结合而成,把他们有机结合起来的是企业在物质产品生产过程中实行的分工。马克思在说明这种分工时谈到了一些“不属于工厂工人的范围”的“高级的工人”,他们包括“工程师、机械师”等等(《资本论》第1卷第461页)。就是把生产物质产品作为生产劳动的标准,参与物质产品生产的那些技术工作显然也属于“生产劳动”。但是在现代的科学研究中,研究工作的大多数成果又往往是为这些技术工作提供理论基础的。从这个意义上说,现代的科学技术工作是生产活动的一部分,因而是生产性的劳动。   在当代,“纯服务”已经不是少数社会上层人物的专门享用品,发达国家的普通劳动者也可以享受大量的“纯服务”;更重要的是如本文前边所指出的,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已经在“纯服务”领域占据了很大的地盘。在这种环境下,连马克思主义者也没有理由再将“纯服务”之类的非物质产品生产排除在生产劳动领域之外。我们应当接受现代的经济学在最近一百多年中发展起来的概念,将生产劳动定义为能够给社会带来有益的使用价值的劳动。按照这样一种生产劳动定义,其劳动成果为非物质产品的绝大多数领域中的劳动都应当是生产劳动。   不过,我们应当将这个生产劳动的定义与经济发展的政策区分开来。尽管我们应当承认从事“纯服务”之类的非物质产品生产的劳动也是生产劳动,但是对我们中国这样的发展中国家来说,亚当·斯密在《国富论》中的论述仍然具有现实意义,物质产品生产的发展、特别是制造业的发展,仍然是我们致富的主要途径。   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三卷中采取了非常现代的分析态度:他将资本主义私有制企业的所有者的职能与它的经营者的职能区别了开来。在他看来,企业的经营者从事着“监督劳动和指挥劳动”。即使在资本主义私有制企业中,这种劳动也不仅是“非生产的必要劳动”,而且同时具有“生产劳动”的性质:一方面,它“是每一种结合的生产方式中必须进行的劳动”、“表现在各种与局部劳动无关而与工场全部活动有关的职能上”,就这方面来说,它“是一种生产劳动”;而另一方面,“凡是建立在作为直接生产者的劳动者和生产资料所有者之间的对立上的生产方式中,都必然会产生这种监督劳动”,“它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也是不可缺少的”(《资本论》第三卷431-432页)。   我们需要作的唯一修改是承认:在任何一种“结合的生产方式”下,只要生产者还没有把按社会需要进行劳动看成是自己“生活的第一需要”,就会存在着直接生产的劳动者与产品的使用者之间的利益冲突。这种冲突加上信息传递的成本,都要求有企业领导者专门的指挥劳动和监督劳动来协调不同个人的活动。考虑到这一点,我们就可以使用当代经济学的术语,将马克思的论点表述为:企业经营者的劳动,就它直接参与使用价值的生产(如决定如何生产某种产品)这一点来说,它是一种生产劳动;而就它协调了不同人的活动这一点来说,它是一种“非生产的必要劳动”,在这个意义上,它构成社会的协调成本的一部分。   不过我们必须强调,按照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在资本主义的私有制企业中,企业经营者的监督劳动和指挥劳动在履行必要的生产功能和协调功能的同时,也履行着为资本的私人所有者榨取剩余价值的剥削功能,它的协调活动同时就是一种剥削活动。进行这种劳动的企业经营者会得到其劳动报酬,而且这种报酬往往比普通劳动者高得多。这不仅是因为他们进行了生产劳动和“非生产的必要劳动”,而且是因为他们履行了剥削的功能。   按照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非劳动生产要素的私人所有者由这些生产要素所得到的收入,都是对他人劳动的剥削。但是,现代的经济理论和企业理论却证明了生产要素的私人所有者可能履行两种对社会有益的功能:首先,在任何由分工和协作组织起来的“结合的生产方式”下,都需要对劳动者进行监督以防止偷懒。而生产资料的私人所有者为了保证自己的个人收入,有着最强的动力去监督使用自己的生产要素的劳动者。这是生产要素私人所有者的“监督防偷懒功能”。另一方面,要达到有效率的资源配置,首先应当达到所谓的“帕累托效率”。而在企业自主决策的情况下,要实现帕累托效率,生产要素的使用者就应当为其使用的所有生产要素支付足够高的代价。这些生产要素不仅包括劳动,而且应当包括资本和土地等各种自然资源。而生产要素的私人所有者为自己的利益,也有着最强的动力去向使用自己的生产要素的人索要尽可能高的代价,这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资源的有效配置,因而是一种“资源配置功能”。   从这个角度看,连生产要素私人所有者的剥削行为也会对社会作出贡献。   不过,这里出现了一个悖论:生产要素的私人所有者之所以能够履行这两种有益的功能,都是因为他们进行了相应的“劳动”(或努力)。显然,不计算和比较收益、不同使用自己所有的生产要素的人进行讨价还价,任何私人所有者都不可能从使用自己生产要素的人那里索取足够高的使用代价;而如果不付出哪怕最少的一点点监督的努力,要素的所有者也不可能防止使用要素的劳动者偷懒。而这些比较和计算、讨价还价以致监督的努力,都是在进行“劳动”或付出努力。这样,生产资料的私人所有者要能够进行剥削,就必须进行“劳动”(不过这是进行剥削这种特定的“劳动”);剥削收入的产生倒需要用劳动价值论来解释。   用马克思式的术语来说,非劳动生产要素的私人所有者所进行的上述“劳动”,至少是一种“非生产的必要劳动”,甚至可能是一种生产劳动:在它参与使用价值生产的限度内,它可以是生产劳动;而在它协调不同人的活动的限度内,它“非生产的必要劳动”。不过,私人所有者的这些“劳动”又都总是与他们利用对要素的所有权而进行的剥削有机地结合在一起。按照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要素的私人所有者由非劳动的生产要素所获得的收入是一种剥削,因为他们获得的这种收入不是来源于他们自己的劳动对社会所作的贡献;但是他们为了获得这种收入,也必须或多或少地作出某种努力,付出某些“劳动”,不过这些“劳动”仅仅是进行剥削的努力,其直接形式主要是将非劳动生产要素对使用价值生产所作的贡献居为己有。   当然,除了那些只有很少的非劳动生产要素的小私有者之外,非劳动生产要素的大私人所有者从其所有的要素中所获得的收入,主要是与归他们所有的非劳动生产要素成比例,而与他们为这种收入所付出的努力不成比例。他们为此所付出的每单位“劳动”的收入绝对地大大高于一般的劳动报酬,这二者的差额就正好度量了非劳动生产要素所有者的剥削程度。   其实,在各种社会经济现象中,对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形成最大挑战的是私人的储蓄。我们这里所说的是当代经济学意义上的私人储蓄,它是私人家户收入中没有用于自己消费的部分。在现代社会中,私人储蓄最终可以用于增加整个社会的生产资料,特别是机器设备等劳动资料。而这种“实物资本”的增加可以增加社会的使用价值即财富的生产。用现代西方经济理论的话说,这是因为资本有“生产力”;而用马克思的术语来说,这是因为所有的生产资料都参加使用价值的生产,而生产资料的状况决定了劳动生产率的高低。从这个意义上说,私人的储蓄有助于增加整个社会的使用价值即财富,因而是个人在其劳动之外对社会提供的另一种“贡献”。但是这样一来,个人对社会所作的贡献就不仅仅是他的劳动。即使按照我们前边所说的对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的理解,私人储蓄对社会的贡献也是与劳动价值论相冲突的。   在现代工业化社会形成的历史中,确实可以看到私人储蓄对社会经济发展的重大贡献。私人储蓄的这种作用,是促使许多人反对劳动价值论的主要原因。本文的最后部分,将进一步讨论我们对私人储蓄的态度。   以下本文将详细论证我们对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理解。   要正确理解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首先要消除对它的种种误解。在看待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时,我们必须避开两大误区。避开了这两个误区,我们就可以正确地理解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   二、不是经验科学的命题,而是科学的社会观   我们应当避开的第一个误区是将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看作是一个经验科学上的命题,认为它正确地解释了某种经验上的事实。这个误区导致人们力图从经验事实上去论证劳动价值论的正确性,并且宣称劳动价值论说明了市场经济中的商品价格围绕着什么中心而波动。   实际上,这个理论误区本身就是对马克思经济学说的误解。马克思以自己的劳动价值论来说明资本主义经济如何运行,而正是马克思本人明确地指出了,当“资本主义的发展达到一定的高度”之后,劳动决定的价值就会转化为生产价格,这种生产价格“是一个中心,日常的市场价格就是围绕着这个中心来变动,并且在一定时期内围绕这个中心来拉平的”(《资本论》第3卷,第2篇第10章,198和200页)。这就是说,马克思自己承认,实际的经验事实是资本主义经济中的市场价格围绕着生产价格而波动,而不是直接围绕着劳动决定的价值而波动。   简单的数学公式就足以说明,在绝大多数情况下,两种商品之间按生产价格计算的相对比价不会等于按它们的价值(生产中平均耗费的劳动)计算的相对比价。令表示第i种商品的生产价格,表示生产第i种商品所耗费的社会必要劳动(第i种商品的价值),表示生产一单位第i种商品所耗费的第j种商品的数量,表示生产第i种商品所直接耗费的社会必要的活劳动,表示平均每单位第i种产品的生产所使用的资本数量,表示再生产一单位劳动力所必需的第k种生活资料的数量,表示按生活资料的生产价格计算的再生产一单位劳动的费用(单位劳动的工资),表示按生活资料的价值计算的再生产一单位劳动的费用(单位劳动的工资),表示平均的利润率,v表示剩余价值率,我们有第i种商品的生产价格       (1)   或       (1.1)   而第i种商品的价值(生产它所耗费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则为       (2)   或       (2.1)   比较公式(1)和公式(2),或者比较公式(1.1)和(2.1)都可以看到,按生产价格计算的两种商品之间的相对比价只在偶然的情况下才会等于按它们的价值(生产中平均耗费的劳动)计算的相对比价,这两种相对比价在通常情况下是不会相等的。   马克思本人坚持说生产价格只是价值的转化形式,“一切不同生产部门的利润的总和,必然等于剩余价值的总和;社会总产品的生产价格的总和,必然等于它的价值的总和”(《资本论》第3卷,第2篇第10章,193页)。这就是著名的“总计二命题”。为了搞清楚有关计总的这两个命题能否同时成立,劳动价值论的反对者和拥护者后来进行了有关“转型问题”的旷日持久的争论。对国际经济学界围绕着马克思的价值转化为生产价格问题所展开的讨论,朱绍文先生在《价值向生产价格的“转型”问题》(朱绍文,294-321页)一文中作了系统的总结。   但是实际上,这个关于转型问题的争论并不涉及劳动价值论的经验科学性中的关键之点。即使象马克思所相信的那样,有关计总的两个命题真的能够同时成立,马克思本人也承认,现实经验上观察到的单个商品的市场价格毕竟是围绕着生产价格而不是劳动决定的价值波动的。而我们前边所列的公式已经足以表明,在大多数情况下,单个商品的生产价格不会等于其由劳动决定的价值。这也就是说,由劳动决定的价值不是现实的竞争性资本主义经济中价格围绕其波动的中心,劳动价值论并不是用来解释经验现象中价格变动的规律性的。   《资本论》出版后西方主流经济理论的发展进一步淡化了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在经验科学方面的意义。   在《资本论》第1卷第一章中,马克思用一个简单的推理,来论证生产商品的劳动决定了商品的价值:作为不同商品之间相互交换的比例,“各种商品的交换价值”“要化成一种共同的东西,各自代表这种共同的东西的多量或少量”,商品的价值就是这种共同的东西。“这种共同东西不可能是商品的几何的、物理的、化学的或其它的天然属性。商品的物体属性只是”“使商品成为使用价值”,而“商品交换关系的明显特点,正在于抽去商品的使用价值”。这是因为“作为使用价值,商品首先有质的差别”。而“如果把商品体的使用价值撇开,商品体就只剩下一个属性,即劳动产品这个属性”(《资本论》第1卷第50页)。这也就是说,具有不同使用价值的不同商品所包含的共同的东西,就是它们都是劳动的产品,因此商品的价值只能来源于生产商品所耗费的劳动。   马克思的这个推理是从商品交换的经验事实出发的,也可以把它看作是对经验事实的一个解释。这一推理所使用的主要前提是,不同商品的使用价值有着质上的不同,而使它们可以相互交换的价值,对不同的商品应当是同质的。在这方面,马克思从逻辑上进一步发展了亚当·斯密在《国富论》第1篇第4章中阐发的使用价值与交换价值的悖论:使用价值大的东西往往交换价值小,而使用价值小的东西往往交换价值大。   但是,在《资本论》第1卷出版以后不久,主流经济学内部就发生了著名的“边际革命”,主流经济学家们转而信奉了边际效用价值论。边际效用价值论强调商品的价值取决于它的边际效用,而效用不过是个人对商品的主观评价,边际效用受商品的稀少性影响。边际效用价值论也承认价值是不同商品都具有的共同的东西,但是它认为这种共同的东西就是:不同的商品都具有主观上的效用。它实际上是把商品的价值归结为它的使用价值,但是通过把使用价值主观化为效用,它又把质上不同的使用价值化成一种共同的东西。再通过强调主观评价受商品稀少性影响,边际效用价值论就彻底消除了斯密所说的使用价值与价值的悖论。   边际效用价值论的分析表明,通过把使用价值主观化,也可以消除使用价值与价值之间的悖论,说明价格决定的经验现象,从而不需要使用劳动价值论来解释价格决定上的经验事实。   当代西方的主流经济学经历了“边际革命”之后经济学100多年的发展,已经基本放弃了对抽象的价值概念的讨论。它完全用供求关系来解释商品的价格如何决定,把注意力集中在供求相等时的均衡价格上。它以主观效用论来说明商品需求与价格的关系,而以生产费用来解释商品供给与价格的关系。它沿袭马歇尔奠定的传统,认为商品的价格在短期中取决于它的边际效用,而在长期中则取决于它的生产成本。按照它的说法,商品的长期均衡价格等于其生产成本,但是这个生产成本是“机会成本”,它包含了企业经营的“正常利润”。这种长期均衡价格使等量劳动得到等量工资,等量资本得到等量利润,因而实际上就是马克思所说的“生产价格”。   马克思所说的生产价格构成了当代西方经济学所说的“竞争经济中的长期均衡价格”,这个价格是现实当中市场价格围绕其波动的中心。以这个命题为中心所展开的一系列分析,构成了一个“实证的经济学体系”,它的作用在于说明竞争性的资本主义经济中的经验事实。不仅当代西方的主流经济学属于这样的经济学体系,就是斯拉法在《用商品生产商品》中建立的经济学体系,也属于这一类经济学体系。当代的这些经济理论分析都说明,不使用劳动价值论,也足以说明市场经济中的价格是如何决定的。   除此之外,当代西方的主流经济学还论证了另一类经济学体系,它们是所谓“资源有效配置的经济学体系”(规范的经济学)。这些经济学体系考察达到稀缺资源有效配置的条件。按照这一类经济学体系的分析,要达到有效率的资源配置,首先应当达到所谓的“帕累托效率”。而在企业自主决策的情况下,要实现帕累托效率,企业就应当为其使用的所有生产要素支付足够高的代价。这些生产要素不仅包括劳动,而且应当包括资本和土地等各种自然资源。在企业之间相互竞争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合乎这样一些要求的产品价格就应当是马克思所说的那种生产价格。   与这两种经济学体系相对照,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构成了第三种经济学体系,它为我们提供了一种以历史唯物主义为基础的评价体系,我们应当依据它来评价单个的生产者、每个人对社会的贡献。根据这种经济学体系,人类社会利用已有的自然资源和资本品来生产满足自己需要的物品(使用价值),在这种生产中,自然资源、人的劳动和资本品(工具、机器和原料等等)都是不可或缺的。对于这种生产,单个的生产者、个人所真正能够作出的贡献,只能是他的劳动,是他付出的社会必要劳动。在社会的生产过程中,其它的生产资料--土地、资本品等等,都只是人们利用的对象,而不是任何人对社会生产的贡献。在生产资料私有制下,土地和资本品的所有者能决定其财产如何投入生产过程,靠的是社会的所有制制度,这不是他们个人真正的贡献。任何人如果不劳动就获得了收入,他就是靠别人的劳动而过活;如果这种人能劳动而不劳动,他就是在“剥削”别人。   马克思用它的这个经济学体系来表达一种科学的社会观,提供一种对社会进行批判分析的认识方法,而绝不是要论证一个价格围绕哪个中心波动这样的经验科学命题。对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这样一种理解,是完全合乎马克思本人的原意的。   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从亚当·斯密和李嘉图的古典经济学发展而来。斯密在创立政治经济学的理论体系时,系统地阐发了劳动价值论。斯密的理论体系关注的是如何才能增加“国民财富”,而这种财富主要指的是物质产品。出于对增加物质产品生产的关心,也出于在当时先进的知识分子中流行的对下层劳动者的同情,斯密把劳动看成是一国国民消费的一切产品的源泉。由这种立场出发,斯密自然要把不劳而获者看成社会的蛀虫,甚至连不从事物质产品生产的劳动者(如家仆)也都成了“非生产劳动者”。斯密的这种观点,引起了后世对“生产劳动”问题的长期争论。在《国富论》第2篇第3章中,斯密把他的生产劳动观阐发得淋漓尽致。而我们在这里所要强调的则是,斯密的学说表明,劳动价值论从其产生那天起,就是一种世界观和社会哲学的体现,这种世界观和社会哲学认定劳动是人类社会繁荣昌盛的唯一源泉。   马克思之所以继承并进一步发展斯密的劳动价值论,正是因为他接受并进一步推进了亚当·斯密的这种世界观和社会哲学,只不过他更进一步地完全站在没有任何财产的劳动者一边。马克思在思想上的出发点,是把劳动看成人类及其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决定因素,以劳动为标准来衡量个人对社会的真正贡献,把不劳而获的人看成是剥削者。他是基于这种观点而在经济学上接受和运用劳动价值论的。马克思本人的思想发展过程和经济理论体系都证明了这一点。   马克思本人在其思想发展过程中,先形成了他关于劳动与人类社会关系的学说,然后才在经济学上接受并发展了劳动价值论。在这个过程中,他对劳动价值论本身的态度也发生过变化,最初他甚至在某种程度上是否定劳动价值论的。青年时代的马克思在其思想形成的过程中,写下了著名的《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在那里他已经系统地阐明了他有关劳动与人类社会关系的学说,通过对“异化劳动”问题的分析揭示了资本支配劳动的资本主义生产关系,而在这个时期马克思尚未全面接受劳动价值论,在这之前甚至还对劳动价值论明确表示过否定的意见(马健行、郭继严,18页,35-43页)。   值得注意的是,早年的这个时期马克思否定古典经济学的劳动价值论,其主要原因之一是因为他认为,劳动价值论与现实当中对劳动的剥削和统治无法相容。他当时把古典经济学的劳动价值论的含义理解为:从理论上说劳动的全部产品本来都属于工人;他因而指责古典经济学家,说他们一方面在理论上承认劳动的全部产品本来都属于工人,另一方面他们又自相矛盾地说,工人实际上得到的只是产品中为工人的生存所必要的那一部分。马克思还指责古典经济学家,说他们一方面说劳动是人用来增大自然产品的价值的唯一东西,另一方面又让土地所有者和资本家“处处对工人占上风,并对他发号施令”(马克思:《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54-55页)。恰恰是早年对劳动价值论的这一批评,表露了马克思最深层的思想:他认为当时社会的根本问题在于不劳而获者对劳动的剥削和统治。   而在这个时期,马克思已经形成了他有关劳动对人类的意义的学说。他把劳动看作是人在社会中的真正财富,说“劳动是我真正的、活动的财产”(马克思:《詹姆斯·穆勒〖政治经济学原理〗一书摘要》,39页)。从此以后,马克思就把劳动看作是人对社会的真正个人贡献。   与此相联系的是,早年的马克思借用费尔巴哈的哲学术语,用“类生活”、“类存在物”来表示人类及其生活的本质。他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强调:“人是类存在物”,而“正是在改造对象世界中,人才真正地证明自己是类存在物。这种生产是人的能动的类生活”。“在社会主义的人看来,整个所谓世界历史不外是人通过人的劳动而诞生的过程,是自然界对人说来的生产过程”(《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版第42卷,95、97、131页)。这一思想奠定了马克思主义的最基本观点--劳动是人类及其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决定因素。基于这种认识,马克思才能够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阐明“异化劳动”问题,批判非劳动者对劳动者的剥削和统治。   马克思本人的思想发展历程表明,在马克思本人的思想中,关于劳动是人类及其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决定因素、非劳动者赖劳动者而生存的观点是最基本的思想,劳动价值论只是这一思想在经济理论上的体现。正是基于这一基本思想,马克思才必须把自己的经济学体系建立在劳动价值论的基础上。   在经济学说史上,马克思第一个完全清楚地指明了由劳动决定的价值在概念上与生产价格如何不同,而亚当·斯密和李嘉图都在某种程度上混淆了这两个不同的概念。马克思在《资本论》第1卷出版之前就已经写出了第3卷的手稿,在那里他已经清楚地指出,价格围绕其波动的中心是生产价格而不是由劳动决定的价值。按理说,马克思完全可以把自己的经济学理论建立在生产价格论的基础上。斯拉法在近100年后就建立了这样一个以生产价格为基础的经济学体系。可是,马克思在《资本论》中却坚持以劳动价值论为基础来构建自己的理论体系,特别是坚持把生产价格仅仅视为劳动创造的价值的转化形式。从说明价格如何决定的经验事实这个角度看,这是在理论上不必要地兜圈子。20世纪70年代萨缪尔森就是这样指责和否定马克思关于价值转化为生产价格的理论的(朱绍文,314-315、404-405页)。但是,一旦我们知道了马克思的社会观和早年的思想历程之后,我们就会对马克思在《资本论》中坚持从劳动价值论出发、坚持将生产价格看成是价值的转化形式作出一个合理的解释:马克思要在《资本论》中论证的,不是各个商品的价格如何决定这样的经验科学中的规律性,而是一个科学的社会观。他要建立的是一个对社会经济活动进行评价的经济学体系,它以产品中所包含的社会必要劳动来评价单个生产者对社会的贡献,由此出发来说明社会的生产关系。   三、生产要素的所有制决定产品和收入的分配   在有关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讨论中,我们必须避开的第二大理论误区是:把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看作是社会主义实行“按劳分配”的理论基础,为了给“按要素分配”的主张找理论根据,为个人获得非劳动收入辩护,而极力宣扬“资本、土地也参加生产、也创造价值”。这里说的“按要素分配”是社会产品和收入的一种分配制度,它使每个人都依据归其所有的生产要素、包括资本和土地等非劳动生产要素得到个人收入。   其实,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并不是他主张在社会主义下实行“按劳分配”的理论基础。把劳动价值论当成实行“按劳分配”的理论基础,这是对马克思经济思想的误解,是把马克思当成了一个浅薄的“李嘉图派社会主义者”。马克思的经济学说强调生产要素的所有制决定产品和收入的分配,连主张非劳动收入合理性的萨伊等人实际上也不能否认这一观点。   马克思《资本论》的理论体系本身就说明,他的劳动价值论根本就没有否认资本主义所有制下“按生产要素分配收入”的现实。相反地,整部《资本论》恰恰是以劳动价值论为基础来说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个人如何能获得利润和地租这样的非劳动收入。在《资本论》最后部分里,马克思明确地指出,劳动力、资本、土地的所有者分别得到工资、利润和地租这3种收入(《资本论》第三卷,1000-1001页)。这是极鲜明的一幅“按要素分配”的图景。也只有在资本所有者必须得到利润这种非劳动的个人收入的条件下,而且是在等量资本得到等量利润的条件下,才会形成生产价格。生产价格本身就体现了“按要素分配收入,资本家得到利润”的原则。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与主张“按要素分配”的人的最大不同只在于,它把个人的非劳动收入都定性为“剥削”。   在马克思看来,社会中之所以会有“按要素分配”,个人之所以会得到资本的利润、土地的地租等非劳动收入,是因为有这些非劳动生产要素的私人所有制。马克思指出,在“资本主义生产”中,生产资料“首先表现为资本家的私有财产。这些资本家是资产阶级社会的受托人,但是他们会把从这种委托中得到的全部果实装进私囊”。这样就产生了利润收入。而地租收入之所以产生,是因为“土地所有权”“把已经生产出来的剩余价值的一部分,从资本的口袋里转移到它自己的口袋里”(《资本论》第三卷,296、928页)。   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系统地说明了他主张的“共产主义”最初阶段的分配方式。他在那里清楚地说明,他主张的“按劳分配”只是这个时期在个人之间分配个人消费品的原则。社会总产品在个人之间分配之前,必须先扣除“补偿消费掉的生产资料的部分”和“扩大再生产的部分”,这当然是因为实行生产资料公有制,“除了个人的消费资料,没有任何东西可以成为个人的财产”(《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第21页)。而这个时期之所以没有非劳动的个人收入,也只能是因为实行生产资料公有制,非劳动的生产要素都归公共所有,个人没有什么可以据以获取收入的非劳动生产要素。   从上述两个方面都可以看出,是实行“按劳分配”还是“个人由非劳动要素得到收入”,取决于是否实行生产资料私有制。这里的关键在于所有制。《资本论》的全部分析都是为了说明,即使全部价值都是由劳动创造的,由于资本和土地由少数人私人所有,就使资本家和地主得到了利润和地租这样的非劳动收入。所谓的“按要素分配,个人由非劳动要素得到收入”,不过是证明了马克思的著名论断:由于劳动受劳动对象和劳动资料的制约,“一个除自己的劳动力外没有任何其它财产的人,在任何社会的和文化的状态中,都不得不为占有劳动的物质条件的他人做奴隶。他只有得到他人的允许才能劳动,因而只有得到他人的允许才能生存”(马克思:《哥达纲领批判》第15页)。   尽管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与私有制下“按要素分配”的现实完全可以并存,近20年来,中国经济理论界的那些主张“按要素分配”的人,却一直致力于以“3种不同的生产要素都创造价值”之说取代(或“发展”)劳动价值论,好象这样就可以为他们“按要素分配”的政策主张提供什么坚固不拔的理论基础。他们采取这样一种奇怪的论证方式,只是因为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把一切非劳动的收入都判定为“剥削”,这使享受非劳动收入的人感到极不舒服。于是就产生了这样一种理论上的努力,想通过否定劳动价值论来说明非劳动收入的合理性。   这种论证其实是西方主流经济学1个半世纪中已经用惯了的理论说法。自萨伊以来,西方主流经济学就在宣传:“劳动、土地、资本都是生产上必不可缺的3要素”,“3种要素都是生产的、都创造价值,因而都应当得到报酬”。现代西方的主流经济学还进一步论证了,每一种生产要素所有者所得到的报酬,取决于该种要素的边际生产力。我们可以把这一套理论观点概况为“要素创造价值论”或“要素报酬论”。   可是实际上,一切以非劳动要素的生产性来论证个人非劳动收入的合理性的学说,在逻辑推论上都存在着根本的缺陷。把它们与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对比一下就可以认清这一点。   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不但承认各种不同的生产要素都参与使用价值的创造,而且实际上也承认非劳动的生产要素可以增加单个生产者(包括单个资本家的企业)所生产的价值:尽管它强调在不同的商品之间,决定它们的价值的只是其生产上所耗费的社会必要劳动,但是它也承认,不同的生产者所生产的每一单位同种商品都有相同的价值(在《资本论》中还把这种价值具体化为“社会价值”或“市场价值”)。但是如果我们假设不同的商品生产者有同样的生产函数,则在以同样的劳动生产同种商品的不同生产者中间,使用更多的资本和土地等非劳动生产要素的生产者会生产更多的该种商品,从而创造更多的价值,因为每单位同种商品具有相同的价值。   在马克思自己的论述中,上述情况被说成是劳动生产率更高的企业产品的“个别价值”低于其“社会价值”或“市场价值”(《资本论》第一卷352-353、199-202页)。尽管讨论的角度不同,实际情况却很清楚:生产同种产品的企业中,有更多人均资本和人均土地的企业每人平均创造更多的“社会价值”(也就是价值)。近年国内有一些学者力图据此来论证在劳动价值论的基础上非劳动生产要素也创造价值。但是他们不能否认,这种情况之所以出现,不过是因为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承认每单位同种商品必定有同样的价值,承认非劳动的生产要素参与决定商品产量;而且即使在这种情况下,每单位商品的价值仍然仅仅取决于该部门平均的劳动耗费。   我们这里所关心的是事情的另一方面:即使按照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非劳动生产要素也会影响价值量的大小。情况越是如此,我们越有理由发问:既然如此,为什么马克思还那样固执地否认非劳动收入的合理性?仔细的思考会告诉我们,如果不承认非劳动生产要素归私人所有的合理性,光靠非劳动生产要素的生产性,哪怕是承认非劳动生产要素也创造价值,也无法论证非劳动收入的合理性。   “要素报酬论”坚持非劳动生产要素的私人所有者应当由这一类要素获得收入,其理由是这些要素也生产财富。在这样推论的过程中,它最喜爱使用的论点就是“谁生产的就应当归谁所有”。用这样一个论点来论证自己的主张,这是“要素报酬论”得到很多人支持的主要原因。   可是实际上,“要素报酬论”在这里玩弄了一个逻辑上的花招。即使非劳动的生产要素也创造价值,创造财富或价值的也是非人的、物的生产要素本身。按照“谁生产的就应当归谁所有”的原则,与此相应的产品和收入应当归物的要素本身--土地创造的财富归土地,资本品创造的财富归资本品。当然,这样一种分配方式不仅不可行,也绝不是拥护“要素报酬论”的人所主张的。他们所主张的,是由要素的私人所有者获取物的生产要素所创造的财富(或价值)。可是这样一来,他们就将“谁生产的就应当归谁所有”的原则,偷偷地换成了“谁的财产生产的就应当归谁所有”的原则。这是地地道道的偷换概念。恰恰是对于非劳动的生产要素来说,这两个原则是绝对无法混为一谈的。   对于非劳动的生产要素来说,创造财富的生产要素是物,而不是人。它的所有者作为人,并没有创造财富,更没有创造价值。一块肥沃的土地可能对农业的生产作出了极大的贡献,而它的主人--地主却可能不作任何事情,从而对财富的创造没有任何贡献。如果这些非劳动生产要素的所有者也去创造财富,他们也只是作为劳动者而对生产过程投入了劳动这种生产要素。当他们把非劳动的生产要素对生产的贡献化作非劳动收入收归己有时,他们本人对生产自己所获得的东西并没有作出贡献。他们之所以能获得这些非劳动收入,原因并不在于他们自己生产了与此相应的财富,而是在于他们所有的财产对财富的生产作出了相应的贡献,而他们自己是这些财产(生产要素)的所有者。   由此看来,非劳动生产要素的私人所有者将这一类要素创造的财富收归己有,靠的是自己的所有者权利,靠的是社会的法律和财产制度,而不仅仅是这一类生产要素能够创造财富。亚当·斯密就是这样看待地主从其私有的土地上得到的地租:“一国土地,一旦完全成为私有财产,有土地的地主,象一切其他人一样,都想不劳而获,甚至对土地的自然生产物,也要求地租”(《国富论》第一篇第六章,44页)。青年时代的马克思赞赏地引用了斯密的这一类有关地租的论述,说它“证明了国民经济学把土地肥力变成土地所有者的属性的这种概念的颠倒”(马克思:《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76页)。   有关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和剥削理论的争论,曾经长期纠缠在劳动和非劳动的生产要素究竟谁剥削了谁上。有人甚至论证说,由于科学技术在生产中的作用越来越大,现在的问题是工人在“剥削”机器人。明白了收入分配问题的根源并不在于非劳动要素的生产性之后,我们就可以看到,这样的争论是多么可笑。在收入分配和马克思主义的价值理论上,问题根本就不在于劳动和非劳动的生产要素谁剥削了谁,而在于由谁、由哪些人来“剥削”非劳动的生产要素。无论实行什么样的所有制,非劳动生产要素所创造的财富反正是要被人类拿去享用的。用不到科学技术的发展和采用机器人,其实从有人类那天起,人类就在“剥削”一切非人的生产要素:人类总是把一切物的生产要素对生产的贡献作为社会的产品和收入收归己有。没有这种“剥削”,人类社会就一天也存在不下去。真正的分歧在于,人类所“剥削”的这些非劳动的生产要素所创造的财富,是应当由这些生产要素的私人所有者独享,还是应当作为整个社会的公共财产而由全体人民共同享受。   实际上,如果非劳动的生产要素真有什么与人的行为无关的“生产力”的话,实行生产资料公有制必定是最公平合理的制度,因为那样就可以使全体人民公平地分享这些要素创造的财富,而这些财富并不是由任何人创造的,却无论如何都要归某一部分人享用。正是出于这样一种考虑,马克思才主张实行生产资料公有制。但是在这样一种社会制度下,任何个人都不可能靠对非劳动生产要素的私有权获得收入,也不可能有与按劳分配不一致的“按要素分配”。   其实,那些高水平的“要素报酬论”者早已认识到,非劳动生产要素的私人所有者由这一类要素获得收入,首先靠的是这一类生产要素的私人所有制。要论证非劳动收入的合理性,就必须先证明非劳动生产要素归私人所有的合理性。最早系统论述“要素报酬论”的萨伊就指出:“处理收入的专有权利乃是生产手段专有权利或生产手段所有权的结果”;之所以要有这种生产要素私有权,是因为“安稳地享有自己的土地、资本和劳动的果实,乃是诱使人们把这些生产要素投于生产用途的最有力动机”,因此“(私有)财产不可侵犯是极其有益的制度”(萨伊,第二篇第二章,第一篇第十四章)。   萨伊的论述清楚地表明,“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原则才是“个人由非劳动要素得到收入(要素分配论)”的制度基础和思想理论基础。要说明“按要素分配”是合理的,先必须说明非劳动要素的私人所有制是合理的。   四、对不劳而获者的历史判决   尽管马克思在《共产党宣言》等经典文献中高度评价了私有制的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推动社会经济发展的历史作用,传统的马克思主义理论并没有说清非劳动生产要素的私有制对社会和经济的积极功能。但是,即使实事求是地充分考虑了私有制的积极作用,我们仍然可以说,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对当代的人类社会有着巨大的意义,它的意义恰恰在于它对不劳而获者作出了历史的判决。   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认为,非劳动收入是剥削,因为获得这种收入的人分享了社会的总产品,自己本人却没有对社会作出与这种收入相对应的贡献。与此相对应的是,要说明非劳动收入的合理性,就必须说明对非劳动生产要素的私人所有制的合理性,说明它对社会有什么积极功能。   依据现代的经济理论,我们可以确定非劳动生产要素的私人所有制可以起到两方面的积极功能:一方面是这些要素的私人所有者本身可以发挥的积极作用,另一方面是人们在争取成为这种所有者时可能起到的积极作用。   本文的第一部分已经指出,非劳动生产要素的私人所有者本身有最强的动力去发挥两方面的有益功能:“监督防偷懒功能”和“资源配置功能”。这就是他们可以发挥的积极作用。但是光有强烈的动力而没有足够的能力,也不足以保证他们很好地发挥这两种功能。不仅如此,这些要素的私人所有者要想履行这两种有益的功能,还必须付出相应的“劳动”(或努力),而这些“劳动”又都总是与他们凭借对要素的所有权而进行的剥削有机地结合在一起、为了这种剥削而进行的。这样,非劳动生产要素私人所有者本身之所以能发挥积极作用,完全是因为他们付出了努力或“劳动”,只不过这种劳动是为他们的剥削目的服务的。这些要素私人所有者对社会的积极作用,并没有超出我们理解的劳动价值论的判断。   我们所处的时代向我们提出了一项伟大的任务:设计有效的机制来把本来由要素的私人所有者们履行的两项积极功能与他们的剥削功能分离开来。现代公司中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为我们达到这一目标指出了道路。要达到我们的目标,就需要有某种范围、某种程度的生产资料公有制,但是它又不同于传统的生产资料公有制而有着适当的激励机制。   这方面的一个突出例证是对土地的所有权及其收益。我们的分析说明,如果能够在非劳动生产要素不归私人所有的条件下解决好监督防偷懒问题和资源有效配置问题,对这种要素的私有制就并不是必不可缺的。这一点特别适用于土地和自然资源,因为它们相对易于管理。正因为如此,当代西方的发达国家也普遍征收高额的地产税,或者将拍卖土地的收入收归国有。这等于将地租收入公有化,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取消了土地的私有权。我们应当在这方面走在前头,原则上不允许土地私有,防止地租收入为个别人所垄断。不过,应当在土地制度上采取措施,尽可能在全体农民之间平均分配农村土地的收益,以作为对贫困的农民的生活补贴。   人们在争取成为非劳动生产要素的所有者时所可能起到的积极作用,主要通过他们将收入的一部分储蓄起来而发生。其它成为私有者的途径,如盗窃、掠夺、欺诈,对社会多半起着破坏的作用。本文的第一部分指出,私人储蓄可以增加整个社会的生产资料,由此增加财富的生产,从而成为个人在其劳动之外对社会提供的另一种“贡献”。为了鼓励人们作出这种贡献,就需要储蓄者得到储蓄形成的资本的边际产品,由社会的产品中得到相当于资本利息的收入。但是这样一来就证明了利息收入的正当性,从而与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相冲突。   为了实事求是地承认个人储蓄对社会的积极作用和某些利息收入的合理性,我们似乎应当对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作出重大的修改。一个可行的办法是把个人储蓄看作是为社会生产所“必要”的,把利息性的收入看作是“非生产的必要费用”。   但是我们要严防由承认私人储蓄合理性而滑向放弃劳动价值论。我们很难将私人的储蓄称作一种经济上的“活动”或“行为”,因为储蓄只是对个人收入的不消费,宁可说它是一种“不活动”或“不行为”。正是由于私人储蓄的这种难于描绘的性质,19世纪的英国经济学家西尼耳才将储蓄所形成的资本称作“节欲”,用以表示资本所有者为储蓄所作出的“牺牲”。而这种“节欲论”遭到了马克思的辛辣批判。如果我们说,通过储蓄而形成资本需要资本所有者作出牺牲,为鼓励他们作出牺牲而应当给他们利润或利息式的报酬,那我们应当清楚,这样论证利息收入合理性的理论基础,是马克思所批判的“节欲论”,而不是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   现代社会的一系列特点,使我们不应当夸大私人储蓄利息收入的合理性而贬低劳动价值论的意义。这些特点包括:   --有许多私人储蓄下来的收入并不来源于劳动,这样的储蓄来源中有许多甚至是极不正当的收入;   --储蓄最多的人往往是富人,他们的消费通常远远多于储蓄很少甚至没有储蓄的穷人。就这一点来说,储蓄多的人常常并不比储蓄少的人更“节欲”,没有储蓄的人通常比有储蓄的人更“节欲”的多;   --当代的实际经济生活和宏观经济理论都证明,市场经济中有可能出现储蓄过度,由此降低整个社会的福利;过高的储蓄倾向还会造成宏观总需求不足,从而减少社会生产的财富。在这种情况下,需要的是降低利息,刺激消费和投资,私人储蓄的利息收入则成了对社会利益的危害。   国内的经济学界目前有一种倾向,把靠非劳动收入致富和“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说成是现代的时髦。其实,20世纪西方发达国家、特别是美国的社会思潮恰恰表明,现代社会的人并不认同私有财产的神圣不可侵犯性,更不赞赏不劳而获的非劳动收入。崇尚勤奋劳动、崇尚靠个人自己的奋斗来生存和发展,才是现代人的时髦。正是基于这种意识,发达国家才大都实行高额的地产税,由国家拍卖土地并获取其收入,从而实际上在很大程度上消灭了私人的地租收入和土地私有权。也正是基于这种意识,美国才实行高额的遗产税。这不仅会大大减少私人的非劳动收入,而且在很大程度上堵死了非劳动收入的来源,是对“神圣”的私有财产的侵犯。而当2001年美国总统布什提出要取消遗产税时,出来反对的正是比尔·盖茨等“美国首富”,他们反对的理由恰恰就是那个现代的时髦观念:自己不劳动而靠祖上的遗产过活不是什么好事情。   凯恩斯曾以赞赏的口吻谈到,实行他的扩张总需求的宏观经济政策,降低利息率,会使坐收利息这个阶级(rentiers)“慢慢自然死亡”。“我认为,资本主义体系中之有坐收利息阶级,乃是一种过渡时期现象,其任务完毕时即将消灭。”(凯恩斯,第24章)。凯恩斯表述的才是现代西方人的主流思潮:要让不劳而获靠财产收入过活的社会集团消亡。   18世纪和19世纪的中国之所以在经济发展上大大落后于西方,原因之一就是不劳而获的地主和高利贷食利者消费了过多的社会产品,妨碍了资本的积累。从这个意义上说,斯密和马克思系统表述的劳动价值论揭示的恰恰是现代西方社会兴起的秘密。尽管当代的西方人不接受劳动价值论,他们的社会思潮却清楚地表明,他们实际上认同劳动价值论对不劳而获者的历史判决。   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核心思想看起来象是一句宣传口号:劳动光荣,不劳而获可耻。它以社会性的劳动来衡量个人对社会的价值,强调尊重劳动,尊重劳动者,公开主张站在最下层的劳动者一边,将劳动捧上决定人类命运的宝座。但是在这个简单思想的后边隐藏着深刻的历史判决:我们之所以有今天的人类和人类社会,都是因为有了社会性的劳动。      主要参考文献:   马克思:《哥达纲领批判》,载于《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人民出版社,1963年,北京。   马克思 :《资本论》第一卷、第二卷、第三卷,中译本,分别载于《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版第23卷(1972年版)、24卷(1972年版)、25卷(1974年版)。   马克思:《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载于《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版第42卷(1979年版)。   马克思:《詹姆斯·穆勒〖政治经济学原理〗一书摘要》,载于《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版第42卷(1979年版)。   凯恩斯:《就业利息和货币通论》,中译本,商务印书馆,1977年,北京。   马健行、郭继严:《「资本论」创作史》,山东人民出版社,1983年,济南。   萨伊:《政治经济学概论》,中译本,商务印书馆,1982年,北京。   亚当·斯密:《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中译本,商务印书馆,1979,北京。   朱绍文:《经典经济学与现代经济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北京。      修改:   劳动价值论的经济学体系衡量了人类为生产所付出的真正代价。亚当·斯密说:“任何一个物品的真实价格,即要取得这物品实际上所付出的代价,乃是获得它的辛苦和麻烦。对于已得此物但愿用以交换他物的人来说,它的真正价值,等于因占有它而能自己省免并转加到别人身上去的辛苦和麻烦。”(亚当·斯密,第一篇第五章)   在以生产价格为基础的经济学体系中,每一种生产要素的所有者都从社会总收入中得到自己的报酬,而且在生产和流通中投入的同种生产要素获得等量的报酬。这是“私有制的竞争性市场经济中的均衡价格体系”(简称均衡价格体系)。正如亚当·斯密所指出的,“资本一经在个别人手中积聚起来,”“一国土地,一旦完全成为私有财产”,市场价格体系就将保证形成这种经济学体系所描述的收入分配格局。(亚当·斯密,第一篇第六章)   还可以有一个完全衡量了所有因素对人类社会生产的贡献的经济学体系。论述帕累托效率的资源配置体系的经济学--福利经济学,实质上属于这个经济学体系。这个经济学体系与均衡价格体系并不一样,正统微观经济学关于外部性和公共物品的理论已经指明了这一点。   (本文已全文发表于《社会科学战线》2002年第6期和2003年第1期,但是发表的文本中删去了本文中原有的公式)      〖作者小传〗左大培,男。1952年8月出生于辽宁省大连市。1982年毕业于辽宁大学经济系,获学士学位;1982-1988年就学于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1985年获经济学硕士学位,1988年获经济学博士学位。1988年之后一直在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从事经济理论研究工作,研究方向为西方经济思想史和当代西方经济学,同时也研究各种经济体制的形成和运行、中国的宏观经济问题、国有企业改革、对外经济关系等。1997年以来为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研究员,兼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教授。1990-1991年和1994-1995年两度受联邦德国洪堡基金会资助赴德国从事访问研究。自1982年以来一直为中华外国经济学说研究会会员,近几年担任理事。著有《弗赖堡经济学派研究》、《不同经济体制下的激励机制》、《混乱的经济学》等学术专著,发表过《论公有财产代管人制度》、《外资企业税收优惠的非效率性》、《围绕着通货膨胀“替换”作用的经济学论争》、《中国对外贸易战略选择》等学术论文几十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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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劳动价值论 数学公式 劳动价值 价值论 左大培 数学 公式 劳动价值论 左大培

沙发
l李昆华 发表于 2005-1-8 00:09:00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第二部分在平凡中见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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藤椅
wsgzw 发表于 2005-1-21 18:15:00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好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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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jjrjjr 发表于 2005-2-8 01:41:00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劳动价值学说与马歇尔的均衡价格理论相比谁的解释力更强是一目了然,均衡价格理论取代劳动价值学说就象日心说取代地心说一样是水到渠成自然而然的事。左教授的这篇文章有为尊者讳的味道,不好。每个人都有自己的政治倾向和立场,但做学问不能超越这些就难以客观,也难以成就大学问。

马克思认为剩余价值理论是他最重要的学术理论成就,这个理论的基础是劳动价值学说。马克思1867年出版资本论第一卷后至到1883年去世没有出版二三卷,很难用没有时间完成来解释---后来由恩格斯出版二三卷并没有作重大的修改补充。窃以为马克思在写二三卷时认识到自己著作存在重大缺陷并自认为无法弥补,他在晚年说自己都不是马克思主义者便是旁证。

马克思是历史上最伟大的思想家之一,但他不是神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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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纸
vagabond 发表于 2005-2-11 16:59:00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首先,烦请版主把文章打个包以便下载,真感兴趣的人不可能靠在论坛上浏览就取得进步或进行深刻评判。

至于楼上的先生,我倒要多句嘴,马克思说他不是马克思主义者是指其经济理论?恐怕不是吧。事隔14年了,如果我没记错的话,他和恩格斯说自己不是马克思主义者针对的可是“同志”(动机是政见不同)。恩格斯在悼念马克思的文章中总结的贡献有三个,没有前两个,怎么得到第三个?马克思主义在政治上被用作大棒可不是因为反对剩余价值论的人众多。

劳动(交换)价值学说不等于剩余价值学说。前者的鼻祖是亚当·斯密。事实上两个马强调的只是不同的侧面。

4:12 I know both how to be abased, and I know how to abound: every where and in all things I am instructed both to be full and to be hungry, both to abound and to suffer need. [Philippia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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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jjrjjr 发表于 2005-2-13 17:47:00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回楼上先生:

我认为马克思晚年认识到自己经济理论存在缺陷只是“窃以为”,目前并无史料佐证,阁下认为是“动机是政见不同”的观点也无史料佐证,都是一家之言,没有讨论的基础和必要。

恩格斯在马克思生前写的“卡尔、马克思”和马克思墓前悼词都说:马克思为人类作出二大贡献,历史唯物主义(概括,不是原话)和剩余价值理论。三大贡献语出何文,请教。会不会是将列宁关于马克思主义者由三部分组成的观点塞给了恩格斯。

亚当·斯密是劳动价值学说的鼻祖???阁下准备把威廉·配第放到哪个位子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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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hyloo 发表于 2005-2-18 15:32:00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陈岱孙:从古典经济学派到马克思——若干主要学说发展略论 第一章 价值学说   价值是一个商品经济范畴。恩格斯曾指出:“经济学所知道的唯一的价值就是商品的价值” 商品是通过交换进入社会消费以满足人们需要的劳动产品。产品成为商品是以交换为前提的。商品是各种不同的具体的人的劳动产品,又为一般的人的劳动产品。因此,在交换过程中,人们可以按其为劳动产品的共性,以其所含劳动量的大小的相互比较所表现的相等或不相等程度,以定其交换比卒。  商品生产不是社会生产的唯一形式;商品是一个历史范畴价值,作为一个商品经济范畴,其历史性就是由商品的历史性所决定的。在商品生产以前的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下,社会的生产和分配排除了交换,从而排除了产品向商品的转化和随之而来的产品向价值的转化。在将来的共产主义生产方式下,社会的生产和分配也排除了交换,从而也排除了产品向商品的转化和随之而来的产品向价值的转化;价值作为一个历史的经济范畴也将随商品的消亡而不再存在。资本主义不构成商品经济的全部历史,但却是其最发达的阶段。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商品生产取得了统治地位;“社会的财富,表现为‘庞大的商品堆积’”于是,价值和价值规律便在生产、交换、分配等领域中,有了广泛的意义和作用。同时,还需要指出,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的商品和价值,从范畴的一般意义上说,同于其他商品经济,但又有其建立在雇佣劳动制度基础的特点的不同意义。   由于商品是劳动的产品,商品的交换,在一开始就很自然地,要以其所包含的劳动量为基础。但是这种计量和比较又不能直接或绝对地用劳动或工作时来表达。它只能通过交换,“迂回地、相对地通过另外一个代表等量的社会劳动时间的商品把它表现出来”。换言之,价值只能以交换价值为其具体的表达形式。货币缩短了这个迂回的途径。于是,价值的表达取得了货币形态——价格。     在商品经济发展的历史过程中,人们对于价值的认识也出现了错综复杂的情况。首先,由于价值只能通过交换价值,即商品和商品的交换比例的形式来表达,价值的实质往往被模糊了。什么是价值,为什么有价值,什么决定价值等等都成为不易辨识的问题,于是产生了各种的价值理论。在商品生产的早期,各种价值理论,如劳动、生产费用、供求、效用等等都已有其萌芽,而且常混淆在一起。而到了商品经济充分发展之后,这些理论便分别发展成为各派的特殊价值学说。其次,也是更重要的,这些学说都有其经济基础它们反映着当时社会经济和阶级斗争的情况,成为在斗争中一个阶级反对另一个阶级的理论武器。   第一节 古典政治经济学前思想家对价值和 劳动关系的认识历程资产阶级古典政治经济学派是近代劳动价值学说的开拓者。从17世纪中叶到19世纪初年,他们通过辛勤的理论研究,从日常实践中发现和发展了劳动时间为形成价值的唯一因素的原理,为此后科学的价值理论奠定了基础。劳动价值学说是古典政治经济学的一个主要理论贡献。但商品价值和劳动关系的认识不始于古典学派。古典学派的功绩在于在这种认识为层层掩蔽因素长期湮没之后、重新予以发现和发展。因此,简述古典学派前的思想家们对价值和劳动关系的原始见解,对于了解和评价古典学派的劳动价值学说,有其重要意义。   认识的历程和时代的社会经济方面恩格斯曾指出、价值问题研究所涉及的,“不仅是纯粹的逻辑过程,而且是历史过程和对这个过程加以说明的思想反映,是对这个过程的内部联系的逻辑研究”   价值是商品经济范畴,有了商品交换才产生了价值的问题。价值的认识和研究过程也就是商品经济发展过程的反映。人类历史经历过一个完全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时期。在这个时期,社会经济组织是一个多少依照共产主义生产方式的共同体;产品由生产者自己消费;有产品而无商品。   完全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逐渐发展,产生了在几个共同体问进行多余产品的集体交换的商品经济的萌芽。“这种交换起先只是发生在各个不同的氏族公社之间,但后来在公社内部也实行起来”。它“在有文字记载的历史之前就开始了。在埃及,至少可以追溯到公元前350O年,也许是500O年;在巴比伦,可以追溯到公元前4OO0年,也许是6000年从商品萌芽的产生,经过扩大和发展,直至后来最发达的商品经济——资本主义生产——的全部过程可分为简单商品生产和资本主义商品生产两个阶段。二者的共同特征为自由交换,自由竞争,等价交换等等。但二者又有其不同的本质差异。在简单商品生产阶段,商品只是单纯作为商品来交换的。互换的共同体,或者后来的私人,占有其自己的生产资料和其全部产品;剩余劳动的产品归于共同体或私人的劳动者。在资本主义生产阶段,商品就“不只是当作商品来交换,而是当作资本的产品来交换”,资本占有了生产资料,得到全部劳动产品,直接的生产者只得到相等于他们必要劳动部分的产品;剩余劳动的产品以剩余价值的形式归于资本。  在商品生产的全部历史过程中,价值规律起着支配商品生产和流通运动的作用。但在商品经济的不同时期,作用的大小和形式不尽相同。只有在最发达的商品经济——资本主义生产时期,它的作用才起了压倒一切的影响,而且采取了转化的形式。   商品当作资本的产品来交换,全部剩余产品以剩余价值的形式归于资本。“剩余价值,作为全部预付资本的这样一种观念上的产物,取得了利润这个转化形式”。由于各部分资本要求在剩余价值总量的分配中,得到与它们的量相比例的份额,就出现了同量资本取得同量利润的规律。利润转化为平均利润。于是,价值也就转化为生产价格,而价值规律,在商品生产的两个阶段中的作用也有了不同的形式。在简单商品生产阶段,商品直接依照其价值,或近似于其价值,进行交换。而在资本主义商品生产阶段,商品不依照其价值而依照其生产价格进行交换。平均利润,在其充分发展的情形下,是资本主义生产的最后结果之一,但在  其简单形式上——商人资本利润的平均化——却表明为资本主义的历史的出发点之一。因此,价值转化为生产价格,虽然开始于商人利润的平均化,却完成于一切资本——在大工业发展之后,包括工、商业资本在内——的利润平均化为一个一般的利润率,并在转化的过程中,保证工业取得其应有的支配地位。生产价格成为价值的普遍转化形式。  对于价值的认识和研究的过程反映了商品经济和商品价值本身的发展过程。但在后一过程中,若干因素却掩盖了、模糊了价值本身的本质和作用,从而复杂化了正确认识的进展。  在商品发展的初期,自然经济仍占统治或主导地位。商品所包含的劳动量是准确地知道的,也是唯一的、公认的交换尺度。对于早期的共同体间和嗣后发展的共同体内部的交换,以劳动为交换物的价值标准固然是最初的常识。即在中世纪农民间的相互交换和集市中农民产品和城市手工业者产品间的交换,劳动也是自然的、适当的尺度。当然,由于高利贷和苛捐杂税的干扰,由于有些商品需要长的生产时间,由于劳动经常为不规则的间歇所间断,由于劳动产量的不确定,所以这个符合于各自劳动量的交换比例计算要通过一一个长期的摸索和曲折过程,才能逐渐接近。持久的讨价还价,反映了这个摸索的过程。   但是,复杂的因素的掺入掩盖了本来是最初的常识和准则。第一,阶级和等级的偏见以及对社会制度的辩解是首要因素。一切劳动的相等是价值表现的秘密,而劳动相等本身又系于人类平等概念的确立。奴隶制度,封建制度却缺乏这个概念。而在奴隶制和封建制下所产生的哲理、道德、伦理观念,更进一步歪曲了价值所表现的社会上人与人的关系。价值不是一一个经济范畴而更多地成为哲学、伦理范畴。当然,到了后来商品经济最发达的阶段,剥削的方式从非经济形式变为经济形式,从剩余产品的直接掠夺变为剩余价值的占有,价值和劳动的关系成为问题的关键,有意识的掩盖和歪曲便成为辩解的必需手段。   第二,货币,作为交换中介的掺人是另一复杂化的因素。商品的交换从直接的物物交换变成以间接的以货币为中介的、以价格形态出现的买卖。买和卖分开了。生产者之间的关系变为间接的了。价值由劳动时间决定的这一事实、不再明显地在商品交换的表面上表现出来。“由于习惯于用货币进行计算,关于劳动是价值尺度这种属性的意识已经变得十分模糊;货币在人民大众的观念中开始代表绝对价值了”   价格混淆了价值,代替了价值。第三,商人和商人资本的出现进一步掩盖了价值的本质。首先,商人和商人资本的介入进一步破坏了社会上人与人的直接关系。只有货币的介入,买卖双方——货币所有者和商品所有者——的关系还是消费者和生产者的直接关系。商人和商人资本的介入使消费者和生产者的关系也成为间接的了。商人、商人资本并不创造交换。他们是在已经产生的交换的基础上,即商品生产进一步发展的基础上产生的。劳动产品转化为商品,商品转化为货币是商人资本的前提。但商人资本又反过来,以越来越大的规模再生产这个前提——扩大交换,使交换超出原有的区域限制,并使越来越多的劳动产品加入商品的行列。作为商品交换的中介人,商人把商品的买者和卖者完全分开了。其结果是买者对于生产各种商品的必需劳动时间的认识越来越隔膜。劳动时间,在一般人的心目中,完全失去了它对于交换的制约性。市场越广,商品越是来自远方,情况越是如此。   商人和商人资本在人类有文字记载的历史中,早已出现。他们掩蔽价值的作用,随着他们的发展而加强。到了中世纪的晚期一15世纪末叶至17世纪中叶,商人资本就有了压倒一切的影响。价格成为买卖的焦点,终于完全代替了价值。   其次,随着商人和商人资本的出现,出现了利润这一范畴,从利润的来源说,“商人资本至少在开始的时候只能从本国产品的外国购买者那里,或者从外国产品的本国购买者那里赚取利润”,后来,“外国的竞争和销路的困难才迫使制造出口商品的手工业生产者把商品低于价值卖给出口商人”商人从原占有剩余劳动产品的侵夺者变为劳动的直接剥削者。利润的出现带来了利润率的问题。作为资本历史出发点之一一的最单纯形式的商人资本的平均利润率很快地也出现了。它首先形成于各个地区的商人结合体内部的协定作用;其次则形成于不同地区的商人结合体间的竞争作用。商人资本利润的出现为商品价值的决定增加一个假象,似乎在资本已经产生的社会,资本成为决定价值的新因素。而利润的平均化既造成了价格和价值的背离又以价值向生产价格的转化这一“现象的显化加强了这个假象。   第四,产业资本的出现促进和加剧了上述的背离和转化。在中世纪末,产业资本的胚芽已经形成。随着生产力的发展,产业资本很快地从简单协作进到工场手工业,又进到大机器生产,创造了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产业资本征服了国内外市场使商业资本从属于”色自己。“它还使不同商业部门和工业部门的利润率平均化为一个一”般的利润率,最后,它在这个平均化过程中保证工业取得应有的支配地位”。   这样,“价值转化为生产价格的过程就大致完成了’;生产价格会高于价值,也会低于价值,只有在很少的情况下,才和价值相符合。于是,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条件下,商品的市场价格不再围绕着价值而围绕着生产价格而波动。在价值终于完成其转化为生产价格过程后,决定商品价值的因素就被完全掩盖了。   由于上述的层层的掩盖因素的作用,经过一个漫长的历史,到了社会生产过渡到商品经济最发达的阶段时,人们对于价值的科学认识——劳动为形成价值的唯一因素,价值规律作用的复杂形式等等——就只能由辛勤的理论研究才能从日常的实践中把它们发现。古奴隶社会哲学家的“值”的概念有文字记载的历史的古代,如西方的古希腊、古罗马都是奴隶制的社会。奴隶制社会的经济基本上是自然经济。但是,在我们所知道的古希腊和古罗马的社会,虽然自然经济占绝对优势,可是商品交换,货币和一些商业,已普遍存在。以古希腊为例,在公元前8世纪至6世纪间,希腊进入了从氏族贵族到奴隶制国家形成的时期。商品经济已相当发达;货币已普遍使用;商业,尤其是对外贸易,也有了很大的发展;商人资本和高利贷资本都已出现。这种情况不能不唤起当时奴隶主思想家的密切注意。他们考察了这些方面的问题,提出了一一些见解。但是,他们总是从道德和伦理的观点出发,以寻求所谓公正和高贵生活为人们一切行为的准则和生活目的。经济从属于哲理。这又是和当时的社会阶级矛盾和他们的阶级立场分不开的。对于商品价值,古希腊思想家有一个素朴的“值”的概念。所谓“值”就是从属于产品的一个客观品质或属性。他们经常以之和价格相对立,认为产品的价格应该和其“值”相符,而实际上二者经常有差异;这就违背了他们所说的公正标准。例如柏拉图(前427一前347年)就曾说过:“在一个人承做一种作品时,法律给他以和给卖者同样的警告,不要提高价格而只应索取其所值;因为一个工艺者当然知道他的作品所值几何”亚里士多德(前384一前322年)对于产品的所谓 “值也有类似的概念。亚里士多德已有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概念的思想的萌芽,但却似乎混同了使用价值和“值”。他几乎完全从交换的角度来考察这个问题。他认为公正的原则要求在交换前和交换后,交换双方都没有赢余或损失,即其所保有的“值”仍然一·样。但是交换者双方是不同职业的人,“我们没有理由认为一方的工作不比另一方的工作更为“高级”,因为交换的双方“不是两个医生,而是一个医生和一个农民”为了交换能够公正地进行,互换的一切,必须能依据某种方法互相比较使职业不同的,不等的人的工作成为平等的。所以,交换的可能性,是以交换诸商品间的等一性为基础;不同的商品,在交换上,必须由同一物来衡量,并由此还原为相等的。  但是在回答什么是使各商品还原为相等的一个普遍的计量标准时,亚里士多德走入了歧途。他认为“这个标准是交换双方对彼此相互业务的需求”,而这需求又以货币为其公认的表达物。货币是商品在交换中交换比例的计量尺度;所以货币使商品成为相等的,构成了商品的等同关系。   亚里士多德能在商品的价值表现中发现一种等同关系是他的一个卓见。但是由于他生活所在的社会的历史限制,他不能发现这个等同关系是由什么构成的。马克思指出:“价值表现的秘密,即一切劳动由于而且只是由于都是一般人类劳动而具有的等同性和同等意义,只有在人类平等概念已经成为国民的牢固的成见的时候,才能揭示出来。   而这只有在这样的社会里才有可能,在那里,商品形式成为劳动产品的一般形式,从而人们彼此作为商品所有者的关系成为占统治地位的社会关系”(78、希腊社会是建立在奴隶劳动的基础上的,从而是以人们之间以及他们劳动间的不平等为自然基础的。因此,虽然亚里士多德发现了商品在其价值表现中的等同关系,认识到没有等同性,就不能交换,但他却不能再前进一步,对这等同性进行分析,反而在货币掩蔽了价值实体的情况下,以商品价值的货币形态作为商品交换的等同性的依据。   古罗马对价值的论述较为贫乏。和古希腊人不同,古罗马人的思想较少地考虑到伦理、道德的问题,而较多地研讨了人们间权利和义务的关系。法律是古罗马突出的社会上层建筑。古罗马经济权利和义务关系的思想常借法律而表达。古罗马法律几乎允许完全的契约自由,而买卖是契约的一种形式。法学家保留斯曾说过: “在买卖时,一个人有以低于实价的价格买进和高于实价的价格卖出,以巧取的方。法对待对方的自然权利”。但迪奥克勒田大帝的一条法令却说,应该准许一个卖者取得补偿,如果商品的卖价少于其“真实价格”的一半。二者间似乎存在着矛盾。但共同的是,在买卖的市场价格后面,他们承认有一种类似价值的。‘真实价格”。他们没有进一步说明后者的含义,但古希腊哲学家所称为“值”的概念也还隐约可见。西欧封建社会早期和盛期神学家的“公平价格”论西欧的封建社会经历了一个漫长的历史时期,即从公元5世纪到17世纪中叶。这整个历史时期可分为三个阶段:从5至10世纪为其早期;从11至15世纪为其盛期;从15世纪未至17世纪中叶为其晚期。西欧封建制度是在西罗马帝国废墟上建立起来的。在西罗马帝国灭亡前,西欧各国的封建关系就已经开始产生。日耳曼等北方部落对罗马的征服加速了这个过程。日耳曼等北方部落在经济上是较落后的。在西欧封建社会的早期,曾发生过经济倒退的现象,原先罗马帝国的那些人口稠密和经济繁荣的城市几乎完全消失,手工业衰落,商业停滞,商品交换和货币流通也缩小到最低限度,经济生活基本上倒退到自然经济。在这情况下,价值概念的含义却有了一种素朴的劳动价值论的见解。这种见解开始即以“公平价格”的形式出现。“公平价格”的概念实不起源于中世纪。在古罗马法和古罗马法学家的著作中,已见其萌芽。但当时它所指的实际上只是和一个模糊的”值”的观念相符合的市场平均价格。在中世纪的早期,商品交换和货币流通大大地缩小了。但在这大大缩小的范围内,商品交换仍以货币为中介,价值仍以价格形式出现。“公平价格”作为商品交换的公平准则却正在这个时期开始得到进一步的注意。5世纪的著名神学家,奥古斯丁教士是首先提出这个问题的人,虽然他的论述是不十分充分的。   奥古斯丁说:我说有这样的人,即当购买抄本时,看到卖主不知道抄本的价值,而却付给卖主以公平价格。奥古斯丁对“公平价格”和价值的关系与价值的实质等问题并没有进一步的阐明。但是早期基督教教义对于劳动的看法却为我们提供了奥古斯丁和其同时代的神学家们的“公平价格”和劳动的关系的背景。   基督教形成于古罗马的帝制时代。它是外族的宗教,是先在被古罗马所征服的民族中传播开的。在古罗马早期,基督教是被压迫者的宗教。只是到了古罗马的后期,它才成为罗马帝国统治阶级的宗教。早期的基督教义不鄙视劳动。奥古斯丁是表达这个早期教义传统思想的著名代表者。他在《创世纪》的注释中说:“在上帝创造世界的时候,上帝就要人劳动”,“只从事精神活动而不从事体力劳动是懒惰的标识”。在《论僧侣的劳动)一文中,他说:”圣保罗已经说过,不劳动者不得食……靠自己双手劳动来养活自己是使徒留传下来的不能破坏的金科玉律”。各种劳动都是值得尊重的,从而也是平等的。因此,他所说的要“公平价格”与之相符合的价值就可能有以劳动的多寡为其依存的条件。   从11世纪起,西欧封建制度进入了盛期。农业、手工业有了发展。手工业和农业分离,成为一部分人的专业。新兴的城市成为手工业和商业的中心。对外贸易开始活跃;到了13和14世纪,欧洲形成了南北两个大贸易区——联系西欧、南欧和地中海的南贸易区与联系西欧、北欧和俄罗斯市场的北贸易区。贸易的发展又表现为欧洲各国货物集散点的集市的形成。虽然,在封建制度的盛期,自然经济仍处于统治的地位,但商品经济已成为社会经济生活的一个重要内容。随着对外贸易和集市贸易的发展,价格成为重要的经济问题,“公平价格”便更为这一时期的神学家所重视。同时,在发达的封建制度下,人们的一切行为都要受到权威的调节和制约’。因此,价格也不能自发地由市场来决定而要求由权威机构加以规定。这就为“公平价格”加上一个权威的因素而同时为其规定提出了以何者为依据的问题。   在欧洲中世纪时期,教会既是大封建主又是文化领域的垄断者。僧侣是社会上唯一受过教育的人。僧侣学者称为经院学派。经院学派以圣书为知识的权威来源。学者的任务在于正确地述释圣书并以其原则来确立人们生活的规范。所以中世纪思想体系的一切形态都带有神学的性质。同时,从13世纪起,古希腊哲学家尤其是亚里士多德的著作对于当时经院僧侣们的思想发生巨大的影响。因此,在价值问题上,神学家们把原始的基督教的自然、平等、公正等教义,早期教士的信条、教会的教律和亚里士多德的符合于公平交换的道德和伦理的“值”的见解结合起来,成为统治此后一时期的“公平价格”的理论基础。他们注意到,在商品和货币关系已经发达的情况下,价格是价值表现的通常形态,而价格又经常发生波动。为了防止商人买贱卖贵,他们争辩说一切商品都应有其真正价值,公平的交换要求互换的商品必需以其等同的真正价值为依据。“公平价格”是商品的真正价值的表达。他们主张由封建君主或地方当局和特定的公团规定使买卖双方都不吃亏的“公平价格”。  什么是商品的“公平价格”的基础,是当时神学家所要进一步解决的问题。亚尔贝达斯·马格努(约1206一128O年)在注释亚里士多德的(伦理)一书时,作了较早的说明。他认为“公平价格”是和生产上耗费的劳动相比例的价格。他说:“因为制造床的人,如果不能得到相当字他对于床所耗费的劳动的数量与品质,那未他在将来就不可能重新制造出一张床,从而制床业也就会消失。其他的职业也是如此”)。马格努,由之得出结论:农民和手工业者生产的继续存在,就是以“按比例的报偿”(即按劳动的等量交换)为基础的。马格努的见解,在当时商品交换仍然从属于占统治地位的自然经济,商品生产者能够相当精确地互相计算原料,辅助材料的生产成本,劳动时间的条件下,不过是以事实力依据的经验主义论断;仍然没有理论分析。   多玛斯·亚奎纳(1225一1274年)是封建制度盛期最出名的和最有影响的神学家,他的《神学大全》是当时所谓经院哲学最有权威性的著作。亚奎纳认为商品的真正价值不一”定能为其售价所表达,也不取决于买者或卖者对于它的主观估价。像当时其他神学家一样,亚奎纳不认为价值和价格是同义的,从而必然是相符合的。只有在价格等于价值时,这个价格才是价值的表达,才是公平的。在他的著作中,可以找到价值是商品本身的一种本质的特性、商品与货币之间的均等是以耗费的劳动量为依据,“公平价格”应归结为与劳动相符合的价格等说法。   但是,亚奎纳在上述的基本的观点上,又对“公平价格”作了较细致的分析,论证在一些特定的条件下,价格可以不,完全符合于价值而仍然不失其为“公平价格”。就是在这些论证中,我们看到他的反映封建盛期新情况的阶级立场和他的理论的辩解性。亚奎纳对于公平价格所作的分析涉及于两种基本情况。第一,卖者本身是生产者。第二,卖者是商人。对于第一种情况,价格必须符合于价值的要求是较为严格的。对于第二种情况,亚奎纳,一方面坚持他的基本观点,但另一方面,却作了一定的修正。在封建社会中,商人主要是靠买贱卖贵的不等价交换来获取利润的,尤其是当时商人出售的国外进口的商品,绝大部分是以封建和教会领主为对象的。商人利润的主要来源是以夺取自封建和教会领主直接从农奴身上剥削得来的一部分剩余劳动产物。亚奎纳从领主的利益出发,断言物品应按照与劳动量相符的“公平价格”进行交换,反对一切买贱卖贵。但是,亚奎纳在当时商业已有巨大发展的现实面前,不得不承认商业的存在理由,从而也不得不承认商业利润经常造成了价格和价值背离的现象。而且当时的封建和教会领主都在某种程度上被卷入商品货币关系;他们把从农奴身上榨取得来、而本身无法消费掉的大量剩余产物投入市场。所以他认为如果商人所取得只是仅足维持其家庭生活的微薄的利润,而且在买卖的过程中曾在某方面改进了商品的质量,支付了一些费用,冒受了一些风险,一个包括对这些因素的适当报酬的价格是公平的;任何超过这微薄利润的所谓纯利润都是不合理的。因此,价值的内含因素就扩大了。它不但包括生产时所耗费的劳动,而且包括商人的“劳动”、风险、费用等一切所谓成本。亚奎纳对于他的基本观点的修正还掺入了等级的观点。这又和封建制度发展后,经院学派对于劳动态度的改变分不开的。上面讲过,封建早期神学家如奥古斯丁等人的平等对待劳动的观点是基督教原始教义的残遗。在封建制度发展和巩固之后,严格的等级制度确立了。后来的神学家们对劳动的态度改变了。劳动有了贵贱之分。体力劳动是受鄙视的、是不合千所谓自然人身份的,而脑力劳动则被认为高贵的。神学家开始从等级的观点来看待劳动。他们的不平等对待劳动的态度也就反过来为等级制度的辩护提供论证。亚奎纳从商人的利润不应高于符合其社会阶级地位的适当标准出发,进一步断言“公平价格”必须照顾到一切生产者的等级地位,必须保证卖者有和其等级地位相符合的生活条件。这样,亚奎纳的”公平价格”的论点在刚要正确反映价值规律时,却又立即歪曲了它。亚奎纳的论点成为封建社会盛期“公平价格”的权威理论。我们可以看到,尽管这一时期的神学家们承认“公平价格”不外是价值的独特表现,而价值又以等量劳动交换为准则,但由于他们既不能摆脱以货币形态为价值表现的外观,又掺入了宗教、伦理思想和封建社会等级制度的偏见,他们从来没有一个抽象的价值概念,看不到劳动作为价值实体的本质。   中世纪社会晚期,反映商业资本的重商主义15世纪末,欧洲的封建制度开始瓦解。在封建社会内部,孕育、成长了资本主义关系的萌芽,出现了和土地财富相对立的商业资本。商业资本为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确立,创造了必要的前提。   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形成和发展的过程中,从15世纪末到17世纪中叶迅速发展起来的商业资本起过重要的作用。在产业资本出现之前,商业资本曾经发生过压倒一切的影响。重商主义是这一时期商业资本利益在经济思想上的反映。重商主义者对于经济的研究始终没有超出经验主义的范围。而他们的经验主义是以当时商人资本的特点和作用所决定的商人经历和观点为基础的。这就不能不对于他们的理论,包括其价值观点,发生深刻的影响。商业资本剥削劳动但不组织劳动。商人以中介人的地位,通过商品和货币的流通,获得剩余劳动的果实。如上面已说过的,中世纪的商业资本最先以侵蚀出口商品的国外购买者和进口商品的国内购买者所已经占有的剩余劳动产物的卖贵形式取得了让渡利润;后来才以强迫国内外小生产者在以低于价值下出售商品的买贱形式剥夺他们的剩余劳动。在其发展的后期,为了保证商品的供给,虽然商业资本还进一步通过各种手段控制了进行直接生产的手工业者,但它仍然和生产没有直接关系。由于商业资本不组织劳动,它对生产中的耗费劳动也没有直接兴趣。实际上,商业资本的发展反而进一步割断了不同商品生产者问不同劳动的交换关系。   因此,商人们所注意的是价格,是商品买价和卖价的差价,而忽略于作为价格基础的价值。他们甚至于由于对价值的货币形态的过分热心,进一步偶像化了货币,把货币看作社会财富的基本的,即使不是唯一的形态,从而企图在国际贸易的流通领域中寻找社会财富的来源。同时,又如上面已说过的,中世纪晚期的商业资本的利润率已经均衡化为一个近似平均率。利润的平均化开始了价值向生产价格转化的过程,复杂化了价值规律的表现和作用。价值向生产价格的转化使价格和价值的背离不但是一个暂时波动,而且成为一个持久的、正常的现象。于是,在本来就以注意力放在买卖差价的商人的眼光里,价格更成为他们全部关心的问题,而价值更被贬抑到无足轻重的遗忘地位。因此,在重商主义者的著作中,对于曾为封建早期和盛期神学家们所注意的作为“公平价格”基础的”值”就不成为一个值得探讨的课题。虽然有时他们也提到了商品的“自然价值”或“内在价值”,但他们所指的只是商品的有用性即其使用价值。而在另一方面,价值作为交换能力的概念却得到充分的发展,开始形成了此后流行的以交换价值当作价值的错觉。于是,商品价值就不是商品的内在属性,而只是商品问相互交换的比例关系;价格是这比例关系的表达形式。他们虽然承认商品的有用性是所谓市场价值——价格——的基础,但二者却并无必要的制约关系。价格,一方面,在货币量不变的假定下,取决于商品量的丰缺;另一方面,在商品量的不变的假定下,取决于货币量的多寡。   总而言之,重商主义者只注意价格,而忽略于对价值的探讨,更说不上在劳动价值论上有任何进展。因此,在经历了商业资本取得压倒一切影响的长期过程之后,到了17世纪,重新在价格的表象后面寻求其形成的基础,用劳动时间来决定价值的企图才成为一种重要的贡献。而资产阶级古典政治经济学的一个重大科学功绩正在于此。 第二节 资产阶级古典政治经济学奠定了近代劳动价值学说的基础   资产阶级政治经济学产生于17世纪中叶,完成于19世纪初叶的英、法两国。这个时期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产生、发展和上升的阶段。产业资本的统治代替了商业资本的统治。二者之间的过渡以三个方式出现:(1)商人直接变为工业者;(2)商人用小工头来做自己的中间人;(3)工业者成为商人,直接为商业而生产。后一方式对商业资本经济的破坏起了决定性作用。古典政治经济学反映了这一阶段新兴的产业资本的利益。   不同于商业资本,产业资本的特征为组织劳动,并通过组织劳动,在等价交换的原则下,以剩余价值的形式剥削雇佣劳动。由于产业资本组织劳动,生产成为产业资本统治的基础流通,从其在商业资本统治时期的一个独立的经济现象,成为生产的从属因素。社会经济基础的变更引起了理论的变更。重商主义的财富观和货币观都被重新探讨。为了论证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优越性,代表产业资本利益的古典经济学家就认为有必要在重商主义者所描述的流通领域的现象的后面研讨资本主义生产的本质和其内在的规律。就价值问题而论,他们也就认为有必要透过市场价格这个流通表象,在生产领域中,寻求其形成的自然基础。于是,他们才发现作为一切社会财富源泉的劳动是决定价值的因素,而价值是价格的自然基础。劳动价值学说的出现也就标识着理论探讨从交换关系到生产关系的过渡。   17世纪中叶到19世纪初,英、法两国阶级斗争的特点,是古典经济学劳动价值论创立和发展的另一个重要条件。这一时期英法两国资产阶级先后夺得了政权,但是社会的主要矛盾仍然是资产阶级和封建地主阶级的矛盾。资产阶级和无产阶级之间的阶级斗争还处于潜伏状态,或者只是在个别的现象上才表现出来。在古典经济学的体系中,劳动价值论是作为研究资产阶级和封建地主阶级的利益对立的出发点而被提出和肯定的,是为资产阶级和封建地主阶级的斗争服务的。这就说明了为什么这个在李嘉图后,为庸俗经济学家所认为的“危险”的学说会在古典经济学的时期得到了发展。马克思充分地评价了古典学派在这一问题上的开拓功绩。   但是,由于资产阶级的局限性,古典经济学的价值学说存在着许多重要的缺点和错误。它不能说明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价值的实质和范畴的历史性;不能辨别价值和交换价值的关系,不能从后者抽象出前者,不能分析价值如何转化为生产价格和二者相背离对于价值规律作用的意义;更不能认识到等价交换的价值规律如何转化为资本主义占有规律,从而说明资本主义的剥削关系等等。   早期资产阶级古典政治经济学粗糙的劳动价值论威廉·配第和皮埃尔·布阿吉尔贝尔分别为英法两国的资产阶级古典政治经济的创始人。在他们的有关经济的论著中,出现了以劳动时间决定商品价值的基本命题。他们对于这一命题的提出和分析尽管是粗糙的,但却为古典学派劳动价值理论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配第的价值理论主要见于他的《赋税论》一书。在配第的著作,尤其是他的早期著作中,我们还可以看到重商主义的残余影响,但正是这个劳动价值论的萌芽使他的体系基本上和重商主义截然不同。他的论证说明他一开始就企图透过流通领域的表象寻找它的最本质的因素和其内在的相互联系。   配第区别了“自然价格”“政治价格”和“真正的市场价格”。他所说的“自然价格”实际上是指价值。他所谓“政治价格”是依照“自然价格”基础而计算出来的价格,而“如果将这种政治价格以人为的共同的标准银市来衡量,就可得到我们所寻求的价格,即真正的市场价格”。   配第所着重研究的是价值,即他所说的“自然价格”。他“实际上用商品中包含的劳动的比较量来确定商品的价值”。他曾举例说:假定生产一蒲式耳的谷物和生产一盎斯白银要用相等的劳动,“假如一个人在能够生产一蒲式耳谷物的时间内,将一盎斯白银从秘鲁的银矿中运来伦敦,那么,后者便是前者的自然价格”。由此可见配第明确地认识到了“劳动被看作价值的源泉”;商品的价值“决定于它所包含的劳动时间”;而通过交换,实际上用商品中包含的劳动的比较量来确定商品的价值;以一个商品的等量劳动时间确定另一商品的价值量。配第还认识到商品的价值量同生产该商品的劳动生产率有反比例的关系,而劳动分工会引起劳动生产率的相应变化。   配第在考察价值时,总不能离开商品和货币的交换和二者所包含的劳动比较量的形式。一方面,由于他没有劳动二重性的概念,不理解作为价值实体的劳动是抽象劳动,他就混同了价值和交换价值,不能从交换价值中抽象出价值来。另一方面,由于重商主义的残余影响他“把特种的实在劳动即采掘金银的劳动,叫做生产交换价值的劳动”又混同了交换价值和价格,不能从价格中抽象出交换价值来。其结果就是,“货币表现为价值的真正形式”。   然而,在货币表现为价值的真正形式下,我们却看到了马克思所称的“作为社会劳动的形式的价值”。配第所考察的价值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范畴。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的劳动所生产的不是直接的使用价值,而是商品,而且是作为资本生产物的商品。而在交换的过程中,它已经通过自身的转移,表现为物化的一般劳动。配第对于作为社会劳动的形式价值的认识,为在资本主义这一一特定社会形式下,对成为价值源泉的劳动性质的初步了解,开辟了道路。   由于配第没有劳动二重性的理解,他还混同了价值和使用价值,混同了作为交换价值源泉的劳动和作为使用价值源泉的劳动。他曾说劳动是财富之父,土地是财富之母。就使用价值而言这是正确的,但就价值而言这是错误的。为了使劳动和土地两者有个等同关系以便比较,配第又把二者都折成为每人每日口粮的单一计量单位。实际上,他又从劳动决定价值陷入工资决定价值的错误了。   尽管配第对价值问题的论述是混乱的,但是他的基本观点仍然是价值决定于劳动的时间,而且这一理论还是他的其它经济理论的统一基础。布阿吉尔贝尔在《法兰西详情》一书中,分析农业生产和生产费用时,提出了“真正价值”的问题。他想在经常变动的市场价格后面寻找出“真正价值”。他所谓的 “真正价值,,实指和这一商品相交换的另一商品,即其交换价值。马克思写道:布阿吉尔贝尔“虽然不是有意识地,但是事实上把商品的交换价值归结于劳动时间,因为他用个人劳动时间在各个特殊产业部门问分配时所依据的正确比例来决定‘真正价值’,并且把自由竞争说成是造成这种正确比例的社会过程”。布阿吉尔贝尔认为自由竞争使劳动以正确的比例分配于各产业部门;而在这个条件下,商品就会按其各自所包含的劳动量进行等价交换;从而使商品的交换价值决定子生产商品的劳动时间。   布阿吉尔贝尔的劳动价值论的理解,和配第一样,当然是原始的,粗糙的。而其缺点和错误的许多方面也和配第相同。但是布阿吉尔贝尔的观点又有其突出之处。   首先,配第从来没有离开交换价值的货币形态来谈他的“自然价格”,而布阿吉尔贝尔却在保存商品、取消货币的观点下来谈“真正价值”。布阿吉尔贝尔认为货币破坏了按照。“真正价值”所进行的交换。因为,货币的存在使追求货币财富和成为货币财富代表者的商人能够买贱卖贵,既剥削买者又剥削卖者,从而破坏了交换的等价性。布阿吉尔贝尔不了解在商品生产条件下,商品的价值不能由其自身表现出来而只能通过交换价值来表现,而在货币经济已经发生的条件下,又只能通过货币的形态来表现。布阿吉尔贝尔这个观点是和他的强烈的反重商主义立场分不开的。英法的古典经济学家,作为产业资产阶级的代表,都反对既代表商业资产阶级利益,又依附于封建王朝的重商主义。但是在英国,从重商主义到古典经济学的过渡是逐渐进行的,而法国的古典经济学却从一开始就和重衙主义断然决裂。布阿吉尔贝尔的保存商品取消货币的“真正价值”观点,是这个斗争过程的反映。   其次,布阿吉尔贝尔懂得商品的生产是价值的生产。但是,由于他忽视了货币形态,他把商品——货币——商品这个公式还原为商品——商品的公式。于是,实际上,他就把商品生产还原为简单的使用价值的生产,“把劳动的资产阶级形式、使用价值作为商品来生产以及商品的交换过程,看成是个人劳动借以达到它的目的的合乎自然的社会形式”,“把物化在商品交换价值中并用时间来衡量的劳动同个人直接的自然活动混为一谈”。因此,在交换中,他只看到使用价值的互换而看不到商品的货币化意味着一般劳动的物化,看不到已经表现为社会劳动形式的价值的本质。他既不理解创造价值的劳动的本质,也就不理解作为特殊的社会财富形态的商品的本质。   在配第和布阿吉尔贝尔之后,美国的本杰明·富兰克林(1706一179O年),对于把交换价值归结为劳动时间的观点,作了进一步的分析。富兰克林的论点见于他的《试论纸币的性质和必要性》。   富兰克林认为在商品经济下,产品转化为交换价值是不言而喻的。问题只在于为其价值量发现一种规定性的因素。他认为必须撇开货币用而另找一因素;这种因素就是劳动。他说,“既然贸易无非是一种劳动同另一种劳动的交换,所以一切物的价值用劳动来估计是最正确的”。   富兰克林在说明论点时,所举的就是配第的例子——谷物和白银的比价。但配第说白银是谷物的“自然价格”,而富兰克林则认为二者相互为自然价格;白银只是商品而不是价值的绝对表现。他已不再混同价格和交换价值,而把后者从前者中抽象出来。但他所谓价值仍然是交换价值,他仍然不能离开交换价值而谈价值,不能从交换价值中抽象出价值来。   对于决定交换价值劳动的理解,富兰克林也比前人进了一步。他认为决定价值的不是某一特种形态的劳动而是任何一种劳动,这样,他就实际上有了抽象化的劳动的见解。马克思指出:“富兰克林没有意识到,既然他‘用劳动’来估计一切物的价值,也就抽掉了各种互相交换的劳动的差别,这样就把这些劳动化为相同的人类劳动。他虽然没有意识到这一点,却把它说了出来。他先说‘一种劳动’,然后说‘另一种劳动’,最后说的是没有任何限定的‘劳动’,也就是作为一切物的价值实体的劳动”。   富兰克林舍弃了劳动的具体形式,把劳动抽象化了;但是他不懂得这种抽象化是一个客观过程,在这抽象化中就表现出了资本主义社会中劳动的社会性。由于他抹杀了创造价值的劳动的资本主义性质,他就不了解为什么以劳动为衡量标准的价值尺度要以货币为表现。马克思又写道:“因为他不是把交换价值中所包含的劳动当作抽象一般的、由个人劳动的全面转移而产生的社会劳动来阐明,他就必然看不到货币就是这种被转移了的劳动的直接存在形式”。因此,他认为货币和创造交换价值的劳动并无任何内在联系;货币只是便利商品交换的一种工具——交换媒介。 亚当。斯密系统地论述了劳动价值论斯密的价值学说见于他的《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斯密,在经济学说史上,第一次宣称任何一个生产部门的劳动都是国民财富的源泉。他所研究的对象是资本主义生产,所以他的所谓国民财富实质上就是商品。他的研究以商品为出发点;而在一开始,他就把商品生产和劳动紧密地联系起来。他鲜明地站在产业资本利益的立场上,一方面批判了站在商业资本利益上的重商主义者所主张的只有对外贸易才是财富来源的错误观点,另一方面又矫正了重农主义者所持的只有农业劳动才创造财富的偏见。这是完全符合于当时英国产业资产阶级为增加利润而扩大商品生产的要求的。   但是由于资产阶级局限性所造成的超历史观念,斯密不能把商品看作劳动产物的一种社会形式而把它看作为一般劳动产物。他从来没研究过为什么和在什么条件下,劳动产物必须表现为商品,以及生产商品的劳动必须表现为价值等这些根本问题。因此,就造成了他的价值论的不少矛盾和错误。   在提出商品价值问题时,斯密首先区分了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他说:“价值一词有两个不同的意义。它有时表示特定物品的效用,有时又表示由卞占有某物而取得的对于他种货物的购买力。前者可叫做使用价值,后者可叫做交换价值”。明确区分这两个概念是斯密的功绩。但由于他不了解商品的本质,不了解商品是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的对立统一体,不了解商品具有这种对立统一的原因,他简单地撇开使用价值而集中于探讨交换价值。   斯密比配第进一步而和富兰克林一样,能够从商品的价格中抽象出交换价值来。他认为货币只是充当流通工具的商品。商品与货币交换实际上只是商品和商品交换的一个形态。因此,作为价值的货币表现的价格也只是交换价值的一个形态。但是和他们一样,斯密也没能够从商品的交换价值中抽象出价值来。他不能提出价值作为一个独立范畴,不能把交换价值作为价值的表现形态,而混同了二者。他的劳动价值学说是在探讨商品和商品间交换的量的比例形式下,也就是说,在探讨交换价值的形式下展开的。古典经济学者的劳动价值学说是在劳动的社会分工日益扩大的条件下发展的。但早期的古典经济学者没有明确地指出二者的联系。而斯密则明确地从交换引出分工再从分工引出交换价值。他认为分工意味着每个人都为别人工作;商品的交换可以归结为不同商品生产者的劳动的交换。于是,表现在交换领域中的物的交换关系便明确地从属于表现在生产领域中人的生产关系。   为了全面探讨支配商品交换价值的原则,斯密提出了三个问题:”第一,什么是交换价值的真实尺度,换言之,构成一切商品真实价格的,究竟是什么?第二,构成真实价格的各部分,究竟是什么?第三,什么情况使上述价格的某些部分或全部,有时高于其自然价格或普通价格,有时又低于其自然价格或普通价格?换言之,使商品市场价格或实际价格,有时不能与其自然价格恰相一致的原因何在?”。   斯密既然认识到劳动为商品价值的源泉,就应该很自然地以物化于商品的耗费劳动为决定价值的因素。但在他的分析中,为何又提出了“交换价值的真实尺度” 的问题?对此,李嘉图就曾指出“亚当·斯密如此精确他说明了交换价值的原始源泉,他要使自己的说法前后一贯,就应该认为一切物品价值的大小和它们的生产过程中所投下的劳动量成比例;但他自己却又树立了另一种价值标准尺度,并说各种物品价值的大小和它们所能交换的这种标准尺度的量成比例”。斯密的这个“不贯性”,为后来庸俗经济学者,如马尔萨斯等人所利用来对决定价值的劳动作了歪曲的解释。而后来对斯密价值学说的评论者又由之而认为斯密在决定价值的劳动概念上有着二元论的观点。   其实,斯密首先提出“交换价值的真实尺度”是可以理解的。斯密不能从交换价值中抽象出价值,总是以交换价值来概括价值。因此,他只能把价值定义为“由于占有某物而取得的对他种货物的购买力”。而他的“交换价值的真实尺度”所意味的恰是商品的购买力。斯密对商品价值全部分析的逻辑顺序也恰是在提出这外在的尺度后,再进一步探索这外在尺度本身为什么为内在因素所制约。   当然,斯密在解答第一个问题时,确曾在此行文中混淆了作为价值外在尺度的购买的劳动和作为价值决定因素的耗费劳动。斯密提出了“交换价值的真实尺度” 和”商品的真实价格”两个概念。在《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中,斯密曾实际上赋予二者以不同的含义。他说:“一个人占有某货物,但不愿自己消费,而愿用以交换他物,对他说来,这货物的价值,等于使他能购买或能支配的劳动量。因此,劳动是衡量一切商品交换价值的真实尺度”。在这里,劳动一词指的是“购买或能支配的劳动”。而“交换价值的真实尺度”也就意味着“购买或能支配的劳动”。接着他又说:“任何一个物品的真实价格,即要取得这物品实际上所付出的代价,乃是获得它的辛苦和麻烦……劳动是第一价格,是最初用以购买…切货物的代价”。在这里,劳动一词指的是“辛苦和麻烦”即生产时所耗费的必要劳动。而 “商品的真实价格”实意味着耗费的劳动。这样,“交换价值的真实尺度”和“商品的真实价格”显然具有截然不同的含义。但在叙述的过程中,斯密却从等同进而混淆了二者。他先写道:“以货币或货物购买物品,就是用劳动购买”“它们含有一定劳动量的价值,我们用以交换其他当时被认为有同量劳动价值的物品”。人然后,他笔锋一转,结论说:“所以,对于占有财富并愿用以交换一些新产品的人来说,它的价值,恰恰等于它使他们能够购买或支配的劳动量”,从而把二者混为一谈了。更有甚者,在另一个地方,他还居然把构成一切“商品真实价格”和构成“交换价值的真实尺度”两个实际上不同命题相提并论了。   但是,如果我们完整地考察斯密对商品价值的全部分析,我们就不能只以指出这两个概念在某些地方存在着混淆为满足。在这问题上,马克思就作过深刻的评价。马克思指出斯密时而混淆了生产商品所必需的劳动量和可能买到的劳动量对价值的规定性,时而以后者顶替前者后,接着说:“亚·斯密著作中的上述矛盾以及他从一种解释方法到另一种解释方法的转变,是有更深刻的基础的。(李嘉图发现了斯密的矛盾,但没有觉察到这个更深刻的基础,没有对他所发现的矛盾做出正确的评价,因此也没有解决这个矛盾。”   斯密对于历史现实较为敏感。他面临的是一个资本主义社会。他觉察到价值规律在资本主义社会和在前资本主义社会的作用方式有所不同。这就是他在价值的认识上所存在的更深刻的基础。他对于商品价值的全部分析的要点在于阐明在商品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段,价值的决定如何经历了一个变革。第一个问题所提出的“交换价值的真实尺度”只是这个阐明的前提。尺度只是衡量商品价值大小的标准而不是决定价值大小的因素。固然,斯密以劳动为一切财富源泉,以社会分工说明商品交换实际是劳动交换,从而认识到商品之所以有价值是由于它是劳动的产品。但他不能离开交换关系来考察价值。因此,他必须在交换关系中寻找一个衡量价值的尺度。在提出购买得的劳动作为这一尺度后他才进一步探索什么因素决定某一商品可以购得这一数量的劳动。斯密是先把价值尺度和价值的决定区别开,再从尺度出发进入价值决定的探讨的。在探讨价值的决定时,他才全面地分析在不同的社会形态中决定价值的因素有所不同的问题。这样,他的考察就从第一个问题进入第二个问题。无可否认,在说明尺度时,斯密混淆了属于两个范畴的概念。但在论“真实价格”由什么构成时,他确把作为前提的“交换价值的真实尺度”和作为决定因素的 “商品真实价格”区别开了,从而也把在某一社会形态中构成“真实价格”的耗费劳动和作为“真实尺度”内容的“购买劳动”区别开了。   在斯密解答他所提出的第二个问题时,他认为购买得的劳动是一切商品生产社会的交换价值的共同“真实尺度”。但是,在这一,社会的不同时期中,尺度本身受到了不同因素的制约。这不同的因素就是他所称之为“商品真实价格”的各组成部分。斯密首先举了所谓“资本积累和土地私有尚未发生以前的初期野蛮社会”。他说:“在这种社会状态下,劳动的全部生产物都属于劳动者自己。一种物品通常应可购换或支配的劳动量,只由取得或生产这物品一般所需要的劳动量来决定”。前者是“交换价值的真实尺度”,后者是这一时期的“商品真实价格”。前者是价值的外在衡量标准,后者是价值的内在决定因素。后者决定前者。从量上说,二者是…致的,但从作用上说,二者还是两个不同的范畴。因此,应该说斯密在实际上,澄清了作为“真实尺度”的购买得的劳动和作为“真实价格”的耗费劳动的混淆。   斯密继而指出,在资本积累和土地私有已发生的社会,亦即资本主义社会,劳动产品不再全部属于劳动者,而要与资本和土地所有者共分。在这种社会,“一般用于取得或生产任何一种商品的劳动量,也不能单独决定这种商品一般所应交换、支配或购买的劳动量”。购买的劳动量仍然是商品的“交换价值的真实尺度”, “交换价值的真实尺度”仍然取决于“商品的真实价格”。但现在的“商品真实价格”就不只由生产本商品的所需要的劳动单独构成,而由工资。利润、地租三者共同构成。他说:“无论在什么社会,商品价格归根结底都分解成为那三个部分或其中之一。在进步社会,这三者都或多或少地成为绝大部分商品价格的组成部分”。这样,斯密的收入构成”真实价格”的论点就否定了他的耗费劳动构成“真实价格”的论点,而成为他的价值学说中真正的互相矛盾的二元论。   斯密这个错误的根源在于他根本不知道在他所谓的进步社会,价值已经转化为生产价格;这个问题也是整个古典学派所不能理解的。斯密看到,在资本主义社会,劳动所生产的价值已不是全部属于劳动而分解为三收入,从而感觉到价值的决定应经历一个变革。他从这个分解的现象出发,反过来认为变革就是价值不再决定于劳动而决定于收入。在不同的社会中,价值作用方式的不同的觉察,是他的价值学说矛盾的基础。应该承认,他的这个认识基础有其积极意义,但他的分析结果却以庸俗的论点代替了科学的理论。   在斯密的价值学说中,科学和庸俗的成分和平共处,成为后来资产阶级经济学在价值理论上分歧的根源。李嘉图吸取了其科学成分并把它发展为资产阶级经济学对价值的最好的分析。而“购买的劳动论”和“收入构成论”则成为后来庸俗经济学反对劳动价值论的依据。前者为马尔萨斯等人所接受;后者成为萨伊等人生产费用论的出发点。   在转入第三个问题时,斯密把和生产时的工资、利润、地租的自然率之和相符的价格称为自然价格,而称在买卖过程中所形成的实际价格为市场价格。他所说的 “自然价格”实际上就是上述在资本主义社会中,由收入构成的“真实价格”。他认为自然价格是中心价格。市场价格决定于商品实际上的上市量和其有效需求之间的比例。由于比例的变更,市场价格有时高于有时低于自然价格,但前者受后者的制约,时时刻刻都向着这个中心。斯密在这里正确地论述了价格和价值的关系,但他的关于市场价格波动的分析却成为此后庸俗的供求价值论的基础。   综上所述,可以看到斯密虽然对于价值问题作了一个系统的论述,却没有建立一个前后一一贯的、科学的劳动价值理论。但是,他确认生产所需要的劳动量与商品价值间的直接关系,在科学上是有意义的。同时,正如马克思所说的“斯密的这种摇摆不定以及把完全不同的规定混为一谈,并不妨碍他对剩余价值的性质和来源的探讨”,因为斯密“实际上甚至不自觉地坚持了商品交换价值的正确规定”。而且“许多例子证明,亚·斯密在他的整部著作中,凡是说明真正事实的地方,往往把产品中包含的劳动量理解为价值和决定价值的因素”。例如,在涉及地租和利润的本质时,他把地租作为商品价值的第一个扣除,把利润作为商品价值的第二个扣除,这就是他的不自觉的理解的明怔。因此,还应该肯定在古典政治经济学劳动价值理论的发展方面,他作出了重要的贡献。   大卫·李嘉图终结了古典经济学劳动价值理论的发展。李嘉图是英国古典政治经济学的完成者。他的价值学说是资产阶级经济学在其不可逾越的发展界的虽不充分但是最好的分析。李嘉图以“论价值”为其《政治经济学及赋税原理》(第三版,1821年)的首章内容井以之贯穿其全部经济理论体系。   李嘉图的价值学说是以探讨斯密的价值论的形式开始的。李嘉图接受斯密所作的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的区分。斯密为了强调交换价值不决定于使用价值,曾断言,交换价值很大的东西,往往具有极小的或者没有使用价值。李嘉图正确地指出使用价值,虽然不是决定交换价值的因素,却是交换价值的前提,“一种商品如果全然没有用处……总不会具有交换价值”。这样,他实际上把使用价值看为交换价值的物质承担者。在这点上,李嘉图超过了斯密。但和斯密一样,李嘉图也只是提一下使用价值,随即把它撇开而致力于交换价值的探讨。李嘉图也不理解二者的对立统一的关系。   李嘉图说,“具有效用的商品,其交换价值从两个泉源得来的,——一个是它们的稀少性,另一个是获取时所必需的劳动量”。接着,他又说有些商品,如古董、名画、善版书等,其价值只由其稀少性和人们对它的占有愿望和财力的大小来决定而和其原来生产必要劳动无关。因此在讲到商品的交换价值时,“我们总是指数量可以由人类劳动来增加、生产可以不受限制地进行竞争的商品”。李嘉图这对于商品交换价值问题的界说也较斯密为明确。马克思指出:李嘉图实际上认识到了 “价值规律的充分发展,要以大工业生产和自由竞争的社会,即现代资产阶级社会为前提”。   古典经济学者的价值学说的一个共同缺点是不能明确地区别价值和交换价值。上面说过,配第不能从价格,即价值的货币表现中抽象出交换价值,当然更不能从交换价值中抽象出价值。斯密比配第进一步,能够从价格中抽象出交换价值。但他也还不能从交换价值中抽象出价值。李嘉图明确地区别了耗费劳动和购买得的劳动。所以,从逻辑推理上说,他本应可能区别价值和交换价值。但实际上他仍然混淆了这两个概念,没有从交换价值中抽象出价值来。在《政治经济学及赋税原理》中,相当于交换价值的“相对价值”,“比较价值”和相当于价值的“价值”,“绝对价值”,“真实价值”等名词的界说是不清楚的、不一贯的。而他的“交换价值”一辞的内容有时意味着交换价值,有时又意味着价值。所以,和一切古典经济学家一样,李嘉图仍然是在交换价值的形态下探讨商品的价值问题,从而阐明其劳动价值理论的。马克思曾经认为这个缺点是古典政治经济学的资产阶级本质和资产阶级的阶级局限性的最明显的表现。古典经济学家没有看到生产价值的劳动的特征,不知道这些特征是只有商品生产者的劳动才具有的,是以交换,从而以交换价值为前提的;也不了解价值本身已预先假设了交换价值的存在而必须以交换价值为其表现形式。他们“始终不能从商品的分析,而特别是商品价值的分析中,发现那种正是使价值成为交换价值的价值形式”,“这不仅仅因为价值量的分析把他们的注意力完全吸引住了。还有更深刻的原因。劳动产品的价值形式是资产阶级生产方式的最抽象的、但也是最一般的形式,这就使资产阶级生产方式成为一种特殊的社会生产类型,因而同时具有历史的特征。因此,如果把资产阶级生产方式误认为是社会生产的永恒的自然形式,那就必然忽略价值形式的特殊性”。古典经济学家恰是把资产阶级生产方式看作社会的永恒的自然形式的。   李嘉图的价值学说的主要科学功绩在于他坚持了劳动时间决定商品价值的原理。他排除了斯密在商品价值规定性的问题上的二元论。首先,如上面已经说过的,李嘉图批判了斯密在肯定了生产时所耗费的劳动为商品价值的源泉后又提出了购买得的劳动力价值尺度的不一贯性。李嘉图认为耗费劳动和购买得的劳动是不能混同的;前者是一个不变的而后者是一个常变的标准。他自己则坚持地认为交换价值决定于生产时所耗费的劳动。李嘉图确定一条规律:商品交换价值和其生产时所耗费劳动量成正比,和劳动的生产率成反比。   其次,李嘉图又批判了斯密的交换价值在近代社会决定于社会三收入的观点。李嘉图同意斯密的说法,认为在资本主义生产下的近代社会,交换价值已分解为社会三收入;但不同意斯密倒转过来的说法,即交换价值是由各种收入构成的。李嘉图认为,已经生产出的价值,无论如何分割,都不能变更其本身的量。价值是第一因素,收入是派生因素。价值可分割为工资、利润、地租,但不能倒过来说价值是由这三收入决定的。在这问题上,李嘉图和斯密的观点却互有短长。对历史现实较敏感的斯密觉察到价值规律作用的方式,在资本主义社会和在前资本主义社会是不相同的。这个前提是正确的。但他却从这个正确的前提出发,得出一个错误的结论,认为在资本主义社会,价值不再决定于劳动而决定于收入。李嘉图则抹杀了资本主义社会和前资本主义社会的区别,认为价值规律作用的方式,在不同社会里,没有改变。这个前提是错误的。但他却从这个错误的前提出发,得出一个正确的结论,认为在资本主义社会中,价值仍然决定于耗费的劳动。问题的关键在于李嘉图和斯密都不知道在资本主义条件下、价值已转化为生产价格,他们都没有生产价格这一范畴,从而都不能解释价值规律作用的不同方式所造成的复杂情况。李嘉图还把不同种类的劳动间质的差别归结为量的差别,认为简单劳动和复杂劳动的差别并不否定他的价值决定于劳动时间的基本原理。他说他并没有忽视斯密提出的不同劳动的难易和巧拙的不精确估计所造成的同量劳动时间的不同职业劳动相互比较的困难,但是“为了实际目的,各种不同性质的劳动的估价很快会在市场上得到十分准确的调整,……估价的尺度一经形成,就很少发生变动”   因此,李嘉图实际上承认复杂的劳动等于倍加的简单劳动。但是,由于李嘉图对创造价值的劳动的性质缺乏分析,不了解“各种劳动化为当作它们的计量单位的简单劳动的不同比例,是在生产者背后由社会过程决定的”,所以他的说明实际上并没有超过斯密所认为的这种比例是由市场的讲价和谈判所决定的,换言之,只是由习惯决定的观点。   李嘉图从他的原始社会猎人手中的工具就是资本的错误观点出发,企图论证活劳动和物化劳动在主产过程中的作用和其与交换价值决定的关系。他正确地指出,影响商品交换价值大小的,“不仅是指投在商品的直接生产过程中的劳动,而且也包括投在实现该种劳动所需要的一切器具或机器上的劳动”。在发挥这个论点时,李嘉图又指出,假定制造二种工具所需的劳动量相等,“但它们的耐久性极不相等,则较为耐用的工具只有一小部分价值转移到商品中去,而较不耐用的工具却有更大的一部分价值实现在它所协助生产出来的商品之中”。可见,李嘉图认识到在生产过程中,物化在生产资料中的劳动通过转移和直接生产耗费劳动一起决定商品的价值。但是由于李嘉图没有劳动二重性的概念,不能区别抽象和具体劳动,他不能说明工人在生产过程中,如何既用活劳动创造价值,又把物化在生产资料中的劳动转移到商品中去。只有马克思才全部解决了这个问题。马克思确定,抽象劳动创造价值,具体劳动则将资本的价值转移于新商品。   最后,李嘉图也知道商品的价值不是由生产某商品的实际耗费掉的劳动量而是由其必要的劳动量来决定的。他没有在论价值时特别论述这个问题而只是在论地租中顺便提到。他说一切商品的交换价值不决定于最有利的生产条件下的生产者的较小的劳动,而决定于在最不利的生产条件下的生产者较大量的劳动。他这个理论为他的地租论提供了理论的出发点。但他却错误地把这一理论推广到工业中去。他忽视了在农业中生产受到土地经营垄断的限制。因而农产品的价值是由最差生产条件下的劳动耗费量决定的。而在工业中,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和竞争,使生产条件差的生产单位被排挤掉。因而,工业品的价值是由中等生产条件下的劳动耗费量决定的。   李嘉图坚持了价值决定于劳动时间的理论并在价值量的问题上,作出了比前人更为详细的分析,尽管在他的分析中,存在着若干缺点。这是他作为最杰出的古典经济学者的一”个主要贡献。但是李嘉图的劳动价值理论有一个根本的缺陷。这个缺陷就是对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和其各经济范畴的超历史观念。他从来不认识到在什么条件下产品会表现为商品,创造商品的劳动会表现为价值。他把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看为自然的、永恒的。于是,产品成为商品,劳动创造价值,表现为价值也成为自然的、永恒的。更甚者他不认识在商品经济最发达阶段——资本主义阶段——劳动力已成为商品;从而不认识在资本主义阶段,商品所有者的劳动已转化为雇佣劳动者的劳动,商品不只是当作商品来交换而是当作资本的产品来交换。   李嘉图这个根本缺陷为他的理论的进一步发展设置了不可逾越的界限;使他的价值学说在涉及利润问题时,遇到了两个不能克服的困难。这两个困难终于导致了他的体系的解体。第一个困难是,资本和劳动的交换如何同价值规律相符合。第二个困难是,等量资本,无论它们的有机构成如何,都提供相等的利润,或者说,提供一般利润率。实际上这是一个没有被意识到的问题:价值如何转化为生产价格。简单他说,第一个矛盾是价值规律和利润存在的矛盾;第二个矛盾是价值规律和同量资本得到同量利润规律的矛盾。   关于第一个矛盾,李嘉图和其他古典派人物一样,都断言雇佣劳动者出卖的是劳动(不是劳动力,他们没发现这个范畴),工资是劳动价值的货币表现。价值规律要求的是等价交换。于是,如果资本家雇佣工人时,的确以资本(预付为工资的资本)和劳动相交换,则二者必居其一:或者,这种交换按等价交换的价值规律进行,则雇佣劳动者所出卖的活劳动应等于物化于工资中的物化劳动;这样,利润便无从产生。或者,雇佣劳动者出卖的活劳动大于工资所包含的物化劳动,则利润,作为二者的差额,可得到解释,但价值规律却受到了破坏。李嘉图的论敌抓住这个矛盾,企图推翻他的劳动价值理论。李嘉图和他的徒众都不能解决这个矛盾。  关于第二个矛盾,李嘉图在探讨工资的涨落对于商品交换价值的影响时,注意到等量的资本,由于其有机构成的不同,耐久性的不同,和周转速度的不同,但都能推动着不等量的直接劳动。工资的升降会对于利润发生影响。在资本主义条件下,如果,商品仍然按价值出售,则同量资本显然得不到同量利润;反之,如果同量资本得到同量利润,贝卜价值规律似乎又被破坏了。他感到了在资本主义条件下,由于资本有机构成、耐久性、周转速度的不同与同量资本得到同量利润的规律必然会造成商品平均价格和价值的背离现象。他不得不承认这种背离造成了对于价值决定于劳动的理论的一个修改;尽管他还坚持说这个修改是次要的,背离是例外的。后一论断特别为李嘉图的论敌所攻击。他们很容易地指出价格和价值的背离不是例外而是通例。李嘉图自己也不满意于自己的解释。因此,在他后来给麦克洛克的一封信中,曾一度发生动摇,说如果他改写关于价值的一章,他要承认价值有两种原因,一是劳动,一是利润。但是他没有这样做;这样做就会否定劳动价值论——他的全部理论体系的基础。   李嘉图的错误在于他混同了价值和生产价格,或者更准确他说,他不知道在资本主义条件下,价值已转化为生产价格(他根本没有生产价格这一范畴,虽然事实上他的探讨涉及于这一范畴)。他把资本主义看为社会生产的唯一形式,不了解商品生产在其发展中,经历了简单商品生产和资本主义商品生产的阶段,从而也就不了解价值规律在这两个不同阶段的作用有其不同的形式。李嘉图所研究的社会是商品生产最发达的资本主义社会。在资本主义条件下,由于各部门的相互竞争,剩余价值已转化为利润,利润又转化为平均利润;价值则转化为生产价格。商品再也不直接依据由劳动时间决定的价值出售而依据生产价格出售,生产价格和价值的背离已成为正常的现象。李嘉图抹煞了两个阶段的区别,看不到这些转化过程,跳过了一系列的中间环节,把价值和生产价格直接等同起来。所以他终于不能解决这个矛盾。  但是,还应该指出,在当时英国的阶级矛盾和阶级斗争的历史条件下,站在资产阶级立场的李嘉图不可能为自己提出了真正解决这些矛盾的任务。这些矛盾的解决必然导致对于剩余价值形成和剥削的探讨。而剩余价值,从资产阶级看来是一个非常危险的“爆炸性问题”。在李嘉图时期,英国的主要社会阶级矛盾仍然是资产阶级和土地贵族之间的矛盾,而在若干经济问题上,资产阶级和土地贵族间的阶级斗争正在激烈地进行。李嘉图的《政治经济学及赋税原理》以分配论为核心,而贯穿着他的分配论的一根线索是维护资产阶级的利益,反对土地贵族的利益的思想。价值理论是李嘉图的分配论的理论基础、他以劳动价值论论证地租、工资、利润的形成和其相互关系,揭露了当时的阶级矛盾。他的结论是,随着社会的进步,“真正得到利益的只有地主”;工资仅仅可以维持于劳动价值的水平;而利润则将会不断地下降。他承认资产阶级和工人阶级间矛盾的存在但认定这仅是次要的、从属的,而资产阶级,甚至全社会的利益,和土地贵族的利益的矛盾是主要的。李嘉图的劳动价值学说,虽然在表面上,和当时阶级斗争所涉及的具体问题似乎没有直接关系,但它却是殿造资产阶级在这一斗争中所要求的理论武器的坚实基础。这是劳动价值学说,在当时阶级斗争中的现实意义。这也是李嘉图为自己提出的历史任务。     第三节 马克思在劳动价值学说上的科学变革   马克思在批判继承资产阶级古典政治经济学的基础上,彻底改造了古典经济学的劳动价值学说,建成了科学的和完整的劳动价值学说,为马克思经济理论的基石——剩余价值学说——奠定了理论基础。   马克思系统的劳动价值学说首见于1859年出版的《政治经济学批判》。它的内容在1867年出版的《资本论)第一卷商品章中作了概述。但是如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一卷初版序中指出的:“这样做不仅是为了联贯和完整,叙述方式也改进了。在情况许可的范围内,前书只是略略提到的许多论点,这里都作了进一步的阐述;相反地,前书已经详细阐述的论点,这里只略略提到”。   马克思主义是在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的阶级斗争,在欧洲资本主义最发达的国家里,已经上升到首位时形成的,是和当时的阶级斗争和革命运动的需要直接联系着的,是符合由“自在阶级”变为“自为阶级”的无产阶级的已经成熟的革命要求的。而劳动价值学说,作为揭破资本主义生产的秘密的剩余价值学说的基础的确立,在锻造当时阶级斗争的理论武器方面具有极大的意义。在经过1820一1830年大论战后古典经济学庸俗化的过程中,资产阶级经济学家终于抛弃了他们认为是“危险学说”的古典派的劳动价值学说。因此,在1848年革命失败之后,经过了50年代革命低潮和6O年代国际工人运动重新高涨的时期,批判改造古典派的劳动价值学说就成为马克思建立无产阶级政治经济学的首要课题。   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一卷商品章的末尾,概要地提到了关于商品分析的历史,以唯物主义的观点说明了劳动价值理论的产生、发展和其在李嘉图的资产阶级眼界内的完成,并提出为什么资产阶级经济学家不能够接触到事物的实质。马克思写道:“诚然;政治经济学曾经分析了价值和价值量(虽然不充分),揭示了这些形式所掩盖的内容。但它甚至从来也没有提出过这样的问题:为什么这一内容要采取这种形式呢?为什么劳动表现为价值,用劳动时间计算的劳动量表现为劳动产品的价值量呢?只有马克思,从无产阶级的立场出发以辩证唯物主义的观点和方法,对前人的学说进行彻底的批判,才使劳动价值的理论摆脱了资产阶级眼界的局限性,进而完成了政治经济学的伟大革命。   价值,作为商品经济的范畴的确立,马克思从商品是资本主义最简单、最基本的关系人手,来阐明资本主义经济的实质和其运动规律并在商品的关系上探讨它们的共性,从而提出了价值作为商品经济的一个最重要、最根本的范畴。   马克思分析商品从区分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开始。古典经济学家也曾揭示了商品的这种二重性,但他们没有弄清二者间的真正关系。他们不了解在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间存在着对立和统一的关系。马克思首先指出二者是商品的二要素;它们彼此对立,同时又构成一个统一物,即体现商品生产矛盾的对立的统一物。资产阶级经济学者认为商品及其二重性都是自然的现象,因此把问题简单化为商品价值量是如何决定的问题。马克思则以商品为资本主义社会的经济细胞形式,其中包含着资本主义社会一切矛盾的萌芽。而这些矛盾又起源于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的对立。   在考察交换价值时,马克思第一次把价值从交换价值中抽象出来,从而确立了这个重要的理论范畴。在《政治经济学批判》中,马克思实际已经划分了价值和价值形式。他既从内容上(抽象劳动的表现)来考察价值,又从形式上(一商品的价值在另一商品中的表现)来考察交换价值。但在当时他仍然把它们都称为交换价值。在《资本论》中,他明确区分了这两个范畴,指出价值和交换价值的区别和二者的相互关系。   在《评阿·瓦格纳的〈政治经济学教科书〉》一文中,马克思把这个考察过程说得十分清楚。他写道:“我不是从‘概念’出发,因而也不是从‘价值概念’出发,……我的出发点是劳动产品在现代社会所表现的最简单的社会形式,这就是‘商品’。我分析商品,并且最先是在它所表现的形式上加以分析。在这里我发现,一方面,商品按其自然形式是使用物,或使用价值,另一方面,是交换价值的承担者,从这个观点来看,它本身就是‘交换价值”。对后者的进一步分析向我表明,交换价值只是包含在商品中的价值的‘表现形式’,独立的表达方式,而后我就来分析价值。……我们曾经依照通常的说法,说商品是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严格说来,这是不对的。……“商品’,一方面是使用价值,另一方   面是‘价值’——不是交换价值,因为单是表现形式不构成其本身的内容”。古典经济学家只注意交换价值的量,而忽略了不同物的量只有化为同一单位后,才能在量上互相比较。马克思恰是从他们所忽略的地方开始,首先探索为交换价值所掩盖的价值。他从交换比例的表象进入难以理解的相等的实质;从交换价值进入劳动,从劳动进入到价值。在明确了价值是人类劳动的物化,劳动是价值的实体后,他才进一步考察价值量的测量。这样,就区分了价值,交换价值和价格,明确了它们间的关系。价值是交换价值的基础;交换价值是价值的表现形态;价格是价值的货币表现形态。从交换价值中抽象出价值来,作为一个独立的范畴是马克思劳动价值学说的一个重要理论成果。   劳动二重性理论的首创商品的二重性导引出包含在商品中的劳动的二重性。商品所含的劳动一方面是个人的、具体的劳动;另一方面是社会的、抽象的劳动。个人的。具体的劳动创造使用价值;社会的、抽象的劳动创造价值。   具体劳动的不同性质是商品生产的基础。只有品种不同的商品才需要彼此交换;也只有品种不同的具体劳动才使其所创造的使用价值彼此对立起来。但由于劳动以自然力为工作的先决条件,具体劳动,虽然创造使用价值,但不是使用价值的唯一源泉。所以马克思说:“劳动并不是它所生产的使用价值即物质财富的唯一源泉。正像威廉。配第所说,劳动是财富之父,土地是财富之母”。相反地,抽象劳动是不因自身的特殊形式,也不因产物的特殊品种而有所区分的、一致的、无差别的劳动。它是商品价值的唯一源泉。   抽象劳动概念的确立明显他说明了,在商品发展的过程中,劳动逐步发展为创造价值的劳动。劳动的抽象化并不是脱离实际的、单纯思维的过程,而是商品生产本身客观实现的过程。马克思写道:劳动这个范畴的抽象,“这个被现代经济学提到首位的、表现出一种古老而适用于一切社会形式的关系的最简单的抽象,只有作为最现代的社会的范畴,才在这种抽象性上表现为实际真实的东西”,“就这个抽象的规定性本身来说,同样是历史关系的产物,而且只有对于这些关系并在这些关系之内才具有充分的意义”。   劳动二重性理论还解决了在商品生产中价值的创造和价值的转移的问题。古典经济学家没有劳动二重性的理论。所以,尽管李嘉图认识到商品的价值不仅决定于直接耗费在商品生产上的活劳动,而且也决定于包含在生产资料和原料中的劳动,但当需要说明新价值的创造和原有价值的转移如何进行时,他就束手无策了。马克思的劳动二重性,在理论上完全解答了这一问题。它说明了新的价值是由抽象劳动创造的,而由资本转移到新商品上的价值则由具体劳动来实现的。这就彻底批判了资产阶级经济学家把资本说成是和劳动一起创造价值的因素的一切辩解企图。   抽象劳动概念的确立又导引出关于简单劳动和复杂劳动的关系和必要劳动的决定性作用的问题。简单劳动和复杂劳动的关系说明了抽象劳动的质的问题。马克思的解答是:“复杂的劳动只是自乘的或不如说多倍的简单劳动,因此,少量的复杂劳动等于多量的简单劳动”。更重要的是他接着指出:“各种劳动化为当作它们的计量单位的简单劳动的不同比例,是在生产者背后由社会过程决定的”。这个论断就指出了古典经济学家如李嘉图等对于这问题的错误解释。李嘉图虽然也把复杂劳动简化为简单劳动,但在他看来二者的比例似乎只是由习惯决定的。而马克思却指出,这里所说的是在一个特定社会形态中通行的价值的构成问题;这种简化也是一个客观过程,而这个过程是由生产者背后的社会过程决定和完成的。   马克思认为价值量决定于社会必要劳动。李嘉图,如上面已讲过的,也知道必要劳动这个概念。但是他错误地以最劣条件下所必需的劳动作为必要劳动,混淆了农业生产和工业生产的区别。马克思则认为决定工业产品价值的社会必要劳动不是在最劣生产条件下所必要的劳动,而是在现有社会的生产技术下,以社会平均的劳动熟练程度和劳动强度生产出某种使用价值所需要的劳动。更深刻的是,马克思的价值决定于社会必要劳动的论断是从他确定价值是抽象劳动的表现这一点所得出的结论;具体劳动归结为抽象劳动,表现为私人劳动归结为社会劳动,而个人劳动归结为社会的必要劳动。李嘉图没把商品生产的社会作为某种特定历史社会形态;不了解价值是一个历史地被制约的范畴;从而把劳动生产价值看为是自然的。他只是从事物的实际状态出发,认为价值不是由个人实际消耗的劳动决定的,而是由必要劳动决定的。这既使他不能提出抽象劳动这一范畴,也使他所说的必要劳动,在本质上,不同于马克思的社会必要劳动。价值形式理论的全面论述马克思的价值形式的论述是在从交换价值中已经抽象出价值这一范畴的基础上进行的。关于研究的次序,马克思先从商品交换中,抽去了它的货币表现,它的价格,于是商品呈现出直接的相互关系,表现为交换价值。马克思又从交换价值中抽出撇开交换价值的价值。在探索了价值之后,马克思再从价值回到交换价值,引出了关于价值形式的全面论述。价值形式理论是马克思价值学说的重要组成部分。“商品只有作为同一的社会单位即人类劳动的表现才具有价值对象性,因而它们的价值对象性纯粹是社会的,那未不用说,价值对象性只能在商品同商品的社会关系中表现出来”。这是价值和交换价值的内在联系。而在形式上,商品的价值就只能在交换中,以其他商品为表现。   马克思确定在一个统一的商品价值形式中,存在着两种形式即相对价值形式和等价形式。一种表现商品自己的价值,另一种只是别的商品的价值的表现。在交换中,它们处于对立的位置,成为马克思所称的“价值表现的两极”。相对价值形式和等价形式既互相排斥,又互为前提。   马克思研讨了价值形式,由其简单形式到其扩大形式,到其一般形式,最后到其货币形式的抽象分析和其历史发展过程。价值形式的发展,不仅是价值外部形式的发展过程,同时也是价值本身的发展,即劳动产品变为商品,生产产品的劳动变为创造价值的劳动的逐步深化,终达于完成的过程。它表现了商品经济的发展,表现了从简单商品生产到资本主义商品生产的逐步过渡。   价值形式以价值获得价格形式——货币形式——才彻底完成。这个转化论证了货币的产生和其本质,解决了古典派所不能解决的,商品如何和为何变成为货币的问题。资产阶级经济学者从未对台市的起源和本质作过正确的分析。他们或者把货币作为人们协商的、有意识发明的或法定的产物,或者看做金属本身具有的自然属性的表现。马克思阐明了货币成为一般的等价物是相对价值形式发展的最后表现;货币的发展是商品经济发展的结果,而随着货币形式的出现,商品经济又获得了巩固的基础。价值形式的理论还附带地解决了为什么商品的价值不直接地由耗费在它上面的劳动来衡量,从而第一次科学地摧毁了一切“劳动货币”的理论基础。一切“劳动货币”论者都以古典经济学的价值论为依据。虽然古典派自己没持有这种幻想,而李嘉图还坚持说价值不由个人的具体劳动量而由必要的劳动量决定。但由于他们不能说明为什么劳动会表现为价值,价值又为什么必须以价值的形式来表现,这就为“劳动货币”的幻想提供了可能的论据。马克思揭示了价值的本质和其对价值形式的依存性,彻底地破除了这一类小资产阶级的幻想。   价值和商品拜物教商品拜物教理论是马克思价值论的最深刻的概括。商品拜物教理论论证了、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人们的生产关系的偶像化。马克思把价值看作社会劳动的表现,发现了价值是互相依赖的商品生产者的生产关系。占典经济学家把劳动创造价值作为劳动的自然性;认为,不受不同生产方式的历史制约的一切劳动都能创造价值。因此,他们没有解决什么是价值这一问题,而只着意于探讨价值量的问题。马克思则认为创造价值的劳动已经从一般的劳动转化为被历史制约的社会劳动。价值是商品经济的范畴。它只是在商品生产的历史条件下,才能被创造出来,而且表现为仅仅与这种生产条件相适应的商品生产者的生产关系。   但是,在商品经济下,这种生产关系不是直接地而是间接地,在一种东西交换另一种东西时才表现出来的。因此,它采取了一种物的形式,把人和人之间的关系表现为物与物之间的关系。于是,在生产者面前,他们的私人劳动的社会关系,“不是表现为人们在自己劳动中的直接的社会关系,而是表现为人们之间的物的关系和物之间的社会关系”。马克思这样考察了价值,回答了古典经济学家所不能解答的、甚至没有提出的问题,即什么是价值和为什么生产商品的劳动具有价值的形式。   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商品经济,作为价值存在的一定历史社会条件,发展到了最高点。一切劳动产品都成为商品。一切生产者的社会关系都要通过价值而表现。社会生产关系更进一步完全为物的关系的假象所隐蔽。由于劳动已变为雇佣劳动,在物的隐蔽下的生产关系就不是商品生产者在他们劳动上的直接的社会关系,而是资产阶级和工人阶级的剥削和被剥削的社会关系。   价值的转化形式的理论资本主义生产的特征是,由于上述生产关系的转化,商品不只是当作商品来交换,而是当作资本的产品来交换。这就赋予价值,作为商品生产者的生产关系的表现,以复杂的情况和现代的意义。马克思以价值转化的理论进一步探讨了这个问题,为揭露资本主义生产秘密的剩余价值学说提供论证,从而完成了马克思主义的劳动价值学说。   首先,马克思发现了劳动力这一范畴,解决了资本主义的剥削是怎样在价值规律的基础上进行的。作为前提,马克思指出,在资本主义这个特定的历史社会条件下,劳动成为雇佣劳动。马克思认为在一切商品生产的条件下,劳动都创造价值,但只有被剥夺了生产资料的劳动者的劳动才成为雇佣劳动。资本主义生产以雇佣劳动为前提。雇佣劳动把资本主义生产和简单商品生产分开了。在资本主义以前的生产方式中,即没有这种特殊时代意义的资本,也没有雇佣劳动。   雇佣劳动的特点是一无所有的劳动者出卖他们的劳动力;劳动力成为商品。古典经济学家没有劳动力这一范畴;他们认为劳动者出卖的是劳动。这就产生了他们所不能解决的价值规律和利润存在的矛盾。马克思确定了劳动力和劳动间的差别,得出结论:“劳动是价值的实体和内在尺度,但是它本身没有价值”。而劳动力则应“理解为人的身体即活的人体中存在的、每当人生产某种使用价值时就运用的体力和智力的总和”“对工人本身来说,劳动力是归他所有的一种商品的形式”。劳动力是一种特殊的商品。既是商品,它也就具有价值。同任何其他商品价值一样,劳动力的价值也是由生产从而再生产这种特殊物品所必需的劳动时间决定的。劳动力价值的最低限度就是维持工人本身和其家庭所不可少的生活资料的价值。工人出卖的是劳动力不是劳动。  马克思进一步指出,在劳动市场里,劳动力的价值转化为工资。这种转化形式掩盖了现实关系,把劳动力价值反过来转化为劳动价值。它似乎证明被支付的不是劳动力的价值,而是它的职能即劳动本身的价值。马克思写道“工资的形式消灭了工作日分为必要劳动和剩余劳动、分为有酬劳动和无酬劳动的一切痕迹。全部劳动都表现为有酬劳动。”劳动者,在出卖劳动力之后,似乎认为他的全部劳动都让出去了;工资构成了他应该完成的工作的全部报酬。而资本家则认为他以工资买到的是他所支配的全部劳动。货币关系掩盖了雇佣工人的无酬劳动。实际上,资本家所关心的是劳动力的价值和劳动在执行职能时所创造的价值之间的差额。这个差额就是剩余价值。   马克思论证了在资本主义下,一方面劳动力转化为商品,另一方面,劳动力的价值转化为工资,使它更具有劳动价值的形式,从而揭露了在资本生产方式下,货币所以。‘产生”货币的秘密。   其次,马克思提出了价值转化为生产价格的理论,论证了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价值规律怎样以生产价格的形态发生作用。价值和生产价格间存在着表面的矛盾。古典经济学者没有生产价格这一范畴,更谈不上知道它是价值的转化形式。但他们却看到这个矛盾所表现的具体形式,即在资本主义生产条件下价值规律和等量资本取得等量利润的矛盾。斯密承认价值和生产价格的不相符合,从而放弃了劳动价值论,认为在资本主义下,价值不再决定于劳动而决定于收入。李嘉图坚持劳动价值论,把在资本主义现实生活中价值和生产价格不符合的现象宣布为例外。   马克思在分析剩余价值和剩余价值率到利润和利润率的转化之后,进而分析利润到平均利润的转化,发现了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价值转化为生产价格,市场价格的波动不再围绕着价值而围绕着生产价格进行,生产价格的出现掩蔽了价值决定价格的基础。但生产价格却以价值为前提;在质量上,生产价格表现着转化了的价值;而在数量上,全部商品总额的生产价格等于全部商品总额的价值。生产价格的规律就是价值的规律,只不过是它的变形规律,即有了另一种表现形式的规律而已。   马克思还进一步论证了价值不但在理论上而且在历史上,都先于生产价格。马克思写道:“商品按照它们的价值或接近于它们的价值进行的交换,比那种按照它们的生产价格进行的交换,所要求的发展阶段要低得多。而按照它们的生产价格进行的交换,则需要资本主义的发展达到一定的高度”。   马克思的价值转化为生产价格的理论不但解决了前此劳动价值论所未能解决的矛盾,完成了他的劳动价值学说的全部理论体系,而且对于阐明劳动和资本间的矛盾还具有深刻的意义。生产价格由于利润转化为平均利润而形成;而平均利润则在资本家间尖锐的竞争中形成。它说明了剩余价值在资本家间再分配的问题。但从全部商品总额的生产价格等于全部商品总额的价值这一点来看,它却反映了资本家作为整个资产阶级的利益的统一性,和他们在共同剥削工人阶级立场上的一致性。尽管由于他们间的竞争使不同有机构成的资本的商品的生产价格或高或低于价值,但作为一个阶级,他们都关心商品总价值和剩余价值的不断增加。   价值转化的理论论证了价值规律既是简单商品生产的规律,也是资本主义商品生产的规律。但在商品生产的历史过程中,价值规律的作用起了变态。变态没有否定规律,相反地,却更进一步论证了规律。这就突破了前此劳动价值论所不能逾越的界限,完成了科学的劳动价值学说。   价值转化的理论还论证了在简单产品交换转化为资本产品交换的条件下,以等价交换为特征的价值规律,怎样从商品生产所有权的规律转化为资本主义占有的规律,为揭破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内部一直还隐蔽着的秘密的剩余价值学说奠定了理论基础。   综上所述,可见马克思在批判继承古典经济学派的基础上,发展并完成了根本不同于古典学派理论的劳动价值学说。古典经济学,作为当时产业资本同封建制度和商业资本的斗争的反映,为了阐明资本主义生产的内在联系,发现了劳动价值论。到了李嘉囱,它就明确地成为反对土地贵族利益的理论基础。但由于古典经济学家的资产阶级局限性,他们在“可怕的现实”,即资本主义的现实面前,不能再前进一步了。马克思则恰是针对着这“可怕的现实”进行深入的研究,阐明了雇佣劳动对资本的关系,工人的奴役地位,资本家的统治,把劳动价值学说变为无产阶级反对资产阶级的理论武器.原文见 http://cn.netor.com/m/minren/chen/ch2.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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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李昆华 发表于 2005-9-8 16:50:00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本文后来我发现受了宋则行的影响,果然是辽宁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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