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劳动力作为一种特殊“商品”是有价值和价格的。——在资本主义社会,劳动力竞相出售和资本家购买力垄断(简单些说就是“买方市场”),使劳动力价格始终等于或低于其价值。
2、劳动创造价值是生产劳动的现实过程创造价值,而不是抽象的“活劳动”创造价值。
注意:资本(或者说作为其物化形态的生产资料)是财富之母、劳动是财富之父。——之所以这样说,是因为使用价值代表财富的“X染色体”、价值代表财富的“Y染色体”。无价值的财富可以是“XX"组合,有价值的财富即商品则必须是”XY“组合。从根本上讲,价值是而且只能是劳动创造的!生产资料等是且只能是”价值创造“的物质承担者或者说载体!!!
3、劳动创造价值!!!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价值量!!!——一个讲的是价值的性质、来源,一个讲的是价值在数量大小上的决定因素,这二者怎可混为一谈???
4、劳动创造的价值远远大于“劳动力商品”的价值,这有什么可怀疑的?——劳动创造的价值包括劳动者创造的一切产品的价值,而劳动者有权占有的始终只能是其中很小的一部分的价值!!!甚至到了社会主义社会也必然如此!!!——劳动者创造的产品(或价值)而自身无权占有和支配的那一部分,首先是生产资料(及其价值),其次是各种公共福利,再次是给直接劳动者及其家人之外的其他人进行生活、生产以及其他各种活动用的(例如资本金融及其他食利者、政治法律军事活动者、科学研究人员、文艺活动者、宗教活动者,等等。)
5、“无偿占有”不是说不付报酬,而是说付的报酬根本不成比例!!!
6、马克思的时代没有8小时工作制,现在虽有,但很多地方并没有真正执行!!!
另外:“劳动日”既不是指的“8小时”,更不是指的“24小时”,而是社会的历史的确定的,因而是经常变动的,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而发展的。
7、劳动者,在每个“劳动日”(说劳动时、劳动月也可以)中,“为自己劳动”而创造的价值即“自给价值”,“为别人劳动”而创造的价值即“给他价值”。后者在资本主义社会一般称为“剩余价值”,在社会主义社会则可称为“予公价值”,它一方面代表着劳动者对社会的“重大贡献”,一方面也代表着对直接劳动者进行的某种“剥夺”(虽然有的时候可能是其“自愿”的)。
原文如下(略有修改):https://bbs.pinggu.org/forum.php ... age=251#pid702511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