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反垄断法第十九条规定: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可被推定具有垄断地位,2010年3月5日,QQ同时在线用户数首次突破1亿。2010年4月,工信部数据表明,中国网民总数为4亿,按一定上网概率与上网时间来看,同时在线突破1亿,意味着实际使用QQ的人数肯定远大于1亿,因而,QQ很可能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具有垄断的结构要件。
2.反垄断法第十七条规定,没有正当理由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将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消费者使用QQ虽然没有直接支付相关费用,但在安装QQ时也有相应协议,可认定是一种合约与交易。QQ在具备市场支配地位的前提下,明确告知消费者安装了360的用户无法正常运行QQ,显然构成强制性的附加条件。如果QQ在市场中份额很小,那么他这么做并不会对360软件产生严重危害,但QQ的市场份额很高,而且QQ聊天工具不是简单的一个产品,而是一个网络,每个QQ用户都在QQ上有一个自己的交际圈子,一个人更换QQ的后果是无法与原来圈子里好友聊天,而这些好友往往是朋友、同学等,因此,可以认定消费者对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QQ产品具有较高程度的依赖性,短期内不可能找到替代品。在这种情形下,QQ的做法将很可能导致很多QQ用户被迫删除360,从而对360产生实质性危害。除非QQ能证明360确实会对本软件的正常运行造成足够的非法损害,否则QQ这么做将违反了我国的反垄断法第十七条。
3.消费者的利益。QQ发了一份致歉声明,但这是不够的,消费者有权对QQ提出赔偿要求。第一,如果QQ确实有扫描硬盘,那么涉嫌侵害隐私权;第二,即使没有强行扫描硬盘,对360的明显针对性限制,限制了消费者选择的自由,使消费者被迫承担了二者不能同时运行的成本,即QQ滥用市场势力限制了其他软件在消费者电脑上兼容的自由,也限制了消费者选择的自由。对360而言,如果其开发的软件被证明对QQ产品有实质性危害,并且没有其他正当理由,如保护消费者权益,那么这种侵害将是不被容许的。但即使如此,QQ也没有权利直接采取措施迫使用户删除360,因为,只要QQ无法证明360会对消费者产生某种不良影响,QQ就没有权利通过某种方法要求达到使消费者删除某种软件的目的。QQ的做法应该是,直接与360进行交涉,要求其更改软件设计,如果360坚持其做法,QQ应该诉诸的是法律,而不是滥用自身的市场支配地位。
4.微软垄断案及其比较
当年的微软垄断案中,微软公司的产品是电脑操作系统,正是其故意使其操作系统捆绑销售浏览器并与太阳公司的网景浏览器不兼容而触犯了美国的反托拉斯法,最终被判违法,几乎被肢解。这个案例与微软垄断案的相似之处是都涉及到软件的认为不兼容性,不同之处在于,微软生产的是桌面操作系统,是所有应用软件的基础,而QQ本身仅仅是一款应用软件。微软本身有义务为其他产品提供兼容性,而QQ没有足够的义务为其他应用软件提供兼容,他可以根据自身产品需要提供产品,即使这种产品设计可能对其他产品产生严重的危害。因此,不能说QQ产品与360不兼容本身违反了反垄断法,而更可能的事实是,QQ利用其市场支配地位,滥用市场势力故意更改软件设计,使其产品与360不兼容,这便从动机、行为与后果三个方面构成了违反反垄断法的全部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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