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按用人单位以规章制度的形式所明确的绩效考核方式进行考核后,按考核结论(如分数、等级)所发放的绩效奖金。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之规定,此类绩效奖金大多归于福利待遇的范围。https://www.joyowo.com/news/lwpq/104479
3.按双方约定或单位规定的业绩提成计算办法对劳动者具体业绩进行计算后发放的提成。该部分提成在司法实践中,有认定为劳动报酬的情形,也有认定为福利待遇的情形。https://www.joyowo.com/news/zpypz/104480
4.用人单位按约定自主决定发放金额或并无具体约定由用人单位临时发放的诸如季度奖金、年终奖金。此类奖金明显属于福利范围。https://www.joyowo.com/news/gwwb/104481
2、对奖金的明确方式及条文内容上出现错误 https://www.joyowo.com/news/lwpq/104482
对于不同的公司类型及员工岗位性质,公司应采取不同的奖金性质。对奖金性质的选择不当,易造成奖金争议纠纷。
涉及奖金的条文表述问题。用人单位结合自身情况及员工岗位,选择好奖金性质之后,就涉及在劳动合同或规章制度中如何进行表述的问题。https://www.joyowo.com/news/rlzygh/104483
对于绩效考核类奖金,应明确表述考核分数或考核等级所对应的奖金金额,使员工有一定的奖金预期;
对于业绩提成类奖金,应明确约定业绩成果的认定方式、认定权限以及业绩成果对应的提成比例。
对于自主决定的奖金,以不约定为宜。如有必要进行约定的,基于自主决定发放奖金的性质,一定要在约定条款中体现自主决定的内容。https://www.joyowo.com/news/lhyg/1044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