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笔者尝试从以下三个方面对胡塞尔的意志现象学研究展开分析,即:意志的奠基问题;意志现象的特征和形式;以及意志的内容。通过对上述三个基本问题的分析,本文主要指出,意志是一种特殊的实践意向性行为,即:创造性的实践行为。意志指向的不是过去,而是未来;不是理想,而是实现;不是现成的对象,而是创造性的“实践应当”!
“意志”现象被认为是理解人类行动领域的中心。 在已经出版的胡塞尔全集28卷(1908/1914)的三次伦理学和价值哲学的讲座中,1914年“意志现象学”部分是唯一全面和系统的价值和伦理现象学研究。在胡塞尔的伦理学研究中,它相对独立于伦理学和逻辑学之间的类比思想,是胡塞尔专门增加的一个特殊的意识行为现象学分析。其促动因素主要是1911年普凡德尔发表的关于“意志的动机和动力”的文章。 胡塞尔早期对意志现象学的研究是形式实践学建立的一个前提和基础,胡塞尔把它放在形式价值论和形式实践之间来讨论。
笔者尝试从以下三个方面对胡塞尔的意志现象学研究展开分析,即:意志的奠基问题;意志现象的特征和形式;以及意志的内容。通过对上述三个基本问题的分析,本文主要指出,意志是一种特殊的实践意向性行为,即:创造性的实践行为。意志指向的不是过去,而是未来;不是理想,而是实现;不是现成的对象,而是创造性的“实践应当”!
一、 意志行为的奠基问题
在早期的《逻辑研究》第五研究中,胡塞尔已经讨论了意志行为的奠基问题。在那里,对意志意识的分析是建立在意向性理论的基础上的。胡塞尔认为,任何意向性的体验都或者是客体化行为,或者是作为客体化行为的组成部分奠基在客体化行为的基础上。 而像情感、意志和欲望等行为属于非客体化行为,所以它们必须奠基在客体化行为的基础上 。换句话说,意向性体验在胡塞尔看来有两种基本类型,即客体化行为和非客体行为。认识意向性行为有自己的关联对象,而情感、意志行为并不直接指向客体,而是指向事情 。所以,逻辑认识行为属于客体化行为,情感意志则等行为属于非客体化行为。
基于客体化行为和非客体化行为之间的这种奠基关系,胡塞尔在《1908/1914年的价值和伦理学的讲座》中对意志意识与逻辑领域的认识行为进行类比,试图在意志现象学分析的基础上建立与逻辑学平行的先天伦理学,即:形式实践学。胡塞尔批判地接受了布伦塔诺的类比和平行论思想。布伦塔诺认为,在人的心理现象范围内有三个等级的意识,一是表象,二是判断,三是情感、意志行为,在后两个等级中存在一种意向性的类比关系。 布伦塔诺的第一等级的意识,即表象被胡塞尔划归到客体化行为之中,而像情感、意志和欲望等行为被划到非客体化行为之中。在胡塞尔看来,作为非客体行为的情感和意志等行为正好与认识的客体化行为相对,并且是共属在一起的,存在类比的基础 。他们都是属于意向性体验行为,属于意识行为的一个种类 。
在把意志和情感行为与认识行为进行类比时,胡塞尔一方面把情感、意志行为划为意识行为一个种类,另一方面把情感和意志意识划到了理性行为的总体框架之内。也就是说,意志和情感也属于理性行为的范畴。胡塞尔对理性概念进行了重新解释,他认为,理性本质上属于意识行为和意识行为相关联的完整等级 。即:只要属于意向体验行为的意识都被包括在理性范围内。
为了深入理解这种理性基础上的类比思想,我们需要回到胡塞尔《1908/1914年的伦理学和价值哲学的讲座》中。对此,胡塞尔指出,现在首要的问题是在先天伦理学的主题框架下来思考伦理学的概念和基础 ,以克服伦理学和价值论中的经验主义和怀疑主义。也就是说,胡塞尔在情感、意志和认识行为之间进行的理性类比,其根本目的是为了克服怀疑主义和心理主义等经验主义,建立先天普遍的形式价值论和形式实践学。 在该讲座的第三部分胡塞尔强调指出:“逻辑理性具有唯一的优先性,它不仅在自己的领域,而且在任何其他理性领域都规定了这种合法性……。价值和实践理性是哑的和盲的。” 换句话说,只有逻辑理性才具有合法的明见性,而价值和实践理性领域要达到先天明察,必须以逻辑理性为范本进行类比。
以逻辑理性为优先性的类比思想和非客体化行为与客体化行为之间的奠基关系,在《观念II》中已经发生了明显的变化。在《逻辑研究》中,胡塞尔认为客体化的认识行为是源初的,承载了更为源初的资料, 而非客体化行为则是派生的行为。但在《观念II》中,胡塞尔对此进行了质疑。他不再坚持客体化的认识行为是源初的意向性体验行为,以及非客体化行为是单方面地奠基在客体化行为的基础上。而是认为,意志和情感行为是预先被给予的行为,它们并不从属于逻辑范畴行为。不仅如此,情感行为作为非客体化行为构造了更为源初的价值对象。 也就是说, 胡塞尔在《观念II》中认为,客体行为和非客体行为不是一种单向的奠基关系,而是相互地奠基。
但是,作为特殊的实践意向性的意志行为如何和客体化行为进行相互地奠基?而且意志也不同于情感意向性行为,情感意向性可以指向价值客体,而作为非客体化行为的意志意识根本关涉的不是客体对象, 它甚至根本不需要客体化行为的奠基,它是实践行为。正如乌尔里希•梅勒所言:“对意志-实践的决定及其对象进行构造性分析是特别困难的。胡塞尔把自己限制在行动构造的分析上,而且怀疑把意志行为和价值行为划归到同一层次因素的决定。” 虽然意志行为和情感、欲望等行为总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但是意志行为与情感、认识等行为具有本质性区别。“胡塞尔提出疑问,与美、高兴等特征相比,行动的特征就它依赖对象的方式是完全不同的种类,难道这不是很清楚的吗?” “在意志与感知之间进行类比,这看起来相当难以理解……因此胡塞尔把意志理解为一种‘设置和占有特殊位置的种类’。因为‘意志设定了一种作为存在应当的和创造性的展开过程’。” 也就是说,意志主要关系到一种行为过程的实施,一种非现成对象的创造,而并不关涉到客体对象的问题。
关于意志的奠基问题,我们通过胡塞尔对慕尼黑现象学家普凡德尔关于意志源泉问题的回应来进一步理解。普凡德尔认为,“意志行为是以自我中心为前提的,……它根本关涉的是作为本己的自我,…… 意志意识属于直接的自身意识。……它是一种充溢的实践转换行为,带有确定性的设定。意志从自我中心走出去,直至把自身推出去,并在一种未来确定的行为中规定了这个自身。在这个意义上,意志是一种自身规定性的行为,这个自我自身既是主体又是行为的客体。” 对此胡塞尔指出,“作为前置的意志行为已经走出了自我中心,并把自我本身向前推出了……,但是这个自我的主体、意志的本源同时又是意志的客体和目标如何可能呢?意志行为如何才能走出去呢?意志的意向性客体同时也是意志的主体,这二者只有在统一的情况下才可能,但这只能是想象的。……意识总是关于某物的意识……。 ” 也就是说,意识总要有意向性的所指。意志意识不可能既是主体又是客体。如果完全把自我意识看作是意志行为的中心和源泉的话,那么,意志行为就无法外化,指向现实的目标,就不再是实践意向性的行为。这是胡塞尔批评普凡德尔的一个关键地方。
由此我们可以得出:虽然自身意识是现象学分析的根基,但不能认为自身意识既是意志的主体,又是意志的客体,即:意志行为完全奠基在自身意识的基础上。意志意向性作为一种特殊的实践意向性行为,它不是寓于自身意识内构造对象,而是指向现实中的实践目标。换句话说,意志意识本质上是一种实践意识。虽然《1908/1914年的伦理学和价值论的讲座》中对意志的现象学分析还处在静态现象学阶段,还没有讨论意志行为的动机和发生问题,但是胡塞尔对意志现象学的分析却不能简单地被认为是寓于意识体验流关于对象构造的分析。而且就意识体验本身而言,胡塞尔在此讲座的附录中强调指出,“意识体验本身包含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在意识流当中的相互依赖的意向性体验,另一方面是与之相适应的理性内在共属体的现实化运行。”
下面我们进一步比较和区分意志和其它相近的意识体验行为,展开关于意志本质结构和特征的描述,同时进一步说明意志行为的奠基问题。
二、意志现象的特征和形式
1. 意志和愿望(Wille und Wunsch)的区分:
在《1908/14年的伦理学和价值论的讲座》中,胡塞尔把对意志现象学的分析专门列出来,进行独立的分析和描述。为了清楚地揭示意志意识的本质特征,他对意志意识和其他相关联的意识进行了严格的比较和区分。其中尤以意志意识和愿望意识的比较最为突出。尽管胡塞尔对此的讨论只有一节内容,但这两个概念的基本差异及意志概念的本质特征却清楚地表达出来。在通常的语境中,我们常常会把这两个概念混淆起来,甚至把意志翻译和理解为愿望或意愿。而在胡塞尔看来,意志与愿望尽管经常是交织在一起的,但二者却存在着根本的区分。他认为,意志是一种实践意识,而“纯粹的愿望是不包含意志成分的,它也不包含实践样式,它本身不是一种实践行为,进一步说,它不是意志行为。” 即:不是实践意识。“愿望或者不是以可能实现的方式一次存在,或者它完全作为不可实现性被意识到。愿望意求的可以是所有的可能性,但它不是所有的实践可能性。” 而意志则是一种实践行为。
进一步,胡塞尔又从另一个维度对意志和意愿做出区分。他指出,虽然意志和愿望都以确定的方式指向存在,像所有行为以确定方式指向存在那样。这种指向存在表现为对存在猜测的相信,其相信的样式化(die Modalisierungen des Glaubens)表现为一种可能性,极有可能性等断定(Vermeinungen)样式。 他认为,意志和愿望都可以放到情感行为(Gemütskate)的整个范围内来区分。而情感行为(Gemuetsakte)正好是作为存在的样式化(Seinsmodalisierungen)。在这种相信样式下来比较二者的差异,可以发现,愿望表现为对“可能性存在”的推测,意志则表现为对“应当存在”的主张,意志显然是在确定意义上断定的。
通过对意志和愿望的进一步比较,胡塞尔得出意志的一个本质性特征,即:意志要求的是一个“应当存在!”,它不是停留在可能性存在的层面上,而是要把“可能性存在”带到“应当存在”的实现层面上。进一步说,“意志指向的不是理想(Ideales), 而是现实,不是过去,而是未来;它与快乐和愿望相对”。 快乐和愿望可能指向过去和理想,但“理想的领域对意志来说是关闭的,如同过去对意志来说是关闭的一样。”
关于意志和意愿的区分,我们可以举些日常生活中经常碰到的例子。比如说一个人声称想戒烟,但我们发现他一直没有采取任何立即的行动阻止自己吸烟,而是仍在吸烟。这样的话,他想戒烟的这种想法只是他的一个愿望,而不是意志行为。因为他并没有为戒烟做出现实的行动。
事实上,愿望和意志的区分也在于,一种实践对象或目标的可能性是怎样呈现于某人(意志主体)关于那个目标的意识的,最终会源初地表现为两种不同类型的可能性意识。即要么是理论的要么是实践的。 胡塞尔区分意志与意愿的目的就是为了建立严格意义上的形式实践学。
让我们总结一下胡塞尔对意志和意愿的重要区分,即:意愿不是一种实践的现实行为,它可能指向多种可能性,也可能指向过去和一种无法实现的理想。但是作为实践意向性行为的意志,它朝向的不是理想,而是真正现实的个体。 意志尤其体现了实践中的“我能”和“我做它”的特征,是具有实现性的实践意识。
但是,是否意志和愿望之间就没有联系呢?因为事实上二者还存在紧密的内在关联。尽管愿望是一种非现实的意识,但它可以是一种追求,从而成为意志和行为真正实现的一个促动因素和步骤。 通常是先有愿望,而后发展成意志。也就是说,意志通常建立在意愿的基础上。在关于意识结构的研究手稿中,胡塞尔就此也明确指出,“意志可以因此奠基在愿望上,并通过意愿朝向一种善的行为。” “因为意志行为只有在意愿或欲望的基础上才可能被实行”。 意志意识并不是孤立存在的,意志意识总是伴随着其它意识,并和其它意识行为如情感、欲望和愿望等交织在一起。 也就是说,愿望可以成为意志行为的一个奠基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