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当前仅仅向民间资本开放微型金融机构市场准入的做法是正确、合理的选择
按照“新36条”,允许民间资本“发起”设立村镇银行和承认小额贷款公司为“金融机构”后,便意味着微型金融机构真正向民间资本开放了。而大中型银行,甚至小型银行如城市商业银行,都还没有真正向民间资本开放。但是,就目前我国的实际国情而言,这种做法乃是正确、合理的选择。
首先,向民间资本真正开放商业性金融领域是改革方向,但是目前我国还不具备全面开放金融机构市场准入的条件。
金融领域可划分为政策性金融、商业性金融、合作金融等三个基本部分。除政策性金融外,其余两者都属于竞争性领域,是市场能够“有效配置资源的经济和社会领域”,因而在完备的市场经济国家中,商业性金融和合作金融都是由民间资本主导的,政策性金融则是由**主导的。如美国,规模甚小的社区金融发展机构,由于是向最弱势的群体提供金融服务的政策性金融机构,因而是由**主导的;而在众多的大、中、小、微型商业银行中,其国有资本比重为0。英国与日本的商业银行中的国有资本比重也是0。虽然在金融危机发生后,美国联邦**为挽救某些大银行而大量向其注资,但这是暂时的行为,一旦危机过去,经济完全复苏,这些国有资本就会退出。又如奥地利,由于长期由社会党执政,国有资本相当发达,钢铁、铁路、发电、通信、邮政等行业的国有资本比重都是100%,民航为75%,但是银行仅有10%。
因此,我国最终肯定是要向民间资本完全开放商业性金融和合作金融领域的(注意:目前我国的农村信用社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合作金融,实为商业性金融与政策性金融的混合体)。并且,实践也表明,那些由金融企业家掌舵的真正的民营银行。其经营业绩与创新活力都是一流的。比如浙江省台州市的台州市商业银行、浙江泰隆商业银行和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董事长都是第一大股东。这三家民营银行都竭诚为小客户服务,户均贷款分别为44.6万元、59.5万元和78.7万元;经营业绩上佳,不良贷款率分别为0.31%、0.70%和0.76%。它们都被银监会称为“特色化经营”的典范。但是,目前还不具备向民间资本真正开放大中型商业银行(甚至小型商业银行如城市商业银行)的条件。这种“不具备”,不仅是由于缺乏大批上规模的单个民间资本,更为主要的是由于缺乏大批的金融企业家,缺乏大批单个资本上规模的归属于金融企业家的民间资本。
现有的民间资本,特别是单个资本规模较大的民间资本,都掌控在工商企业家手中。必须看到,至少是在我国目前的体制下,商业银行若被工商企业主掌控,那将是十分危险的。因为,商业银行经营必须“稳健”、“合规”;而工商企业主往往缺乏上述理念;再加上目前我国的法制还很不完善、很不健全;进而很容易造成银行违规经营并酿成金融风险。尤其是当该工商企业主麾下的工商企业因市场波动或竞争失利而陷入困境时,很容易发生违规动用信贷资金“救驾”、使由其掌控的银行变成“提款机”的情况。改革以来,这种情况已经发生过多次。比如,2002年,一些民营企业以战略投资者身份入股城市商业银行后,便成为违规调用银行信贷资金的“恶东”。又如,浙江某大型民营工业企业在取得某城商行近30%的股权(包括关联股权)后,便闹得该行的董事会“乌烟瘴气”,一度严重影响了该行的健康发展。再如,浙江省的城市信用社最多时有159家,其中约有1/4左右是由民间资本掌控的,这些民营城信社的经营业绩呈现“两级分化”。那些由一门心思干金融的业主所掌舵的城信社,多数都经营得不错,不良贷款率较低。其中还涌现出优秀的银座城信社和泰隆城信社。这两个社,便是今日台州市商业银行和浙江泰隆商业银行的前身。1998年末,在银行机构的不良贷款率普遍为两位数、甚至高达20-30%或者更多的情况下,它们的不良贷款率分别仅为1.0%和2.2%。另一极,那些由工商企业主掌控的城信社则普遍都有大量的关联贷款,金融风险甚大,其中一些还成为不良贷款率很高的烂社。如1996年,全省最烂点的5家“老大难”社中,竟有3家是民营的,“烂”的原因主要都是由于存在大量的关联贷款。
总之,由工商企业主同时掌控银行与工商企业的“脚踏两条船”格局,是不能允许出现的。基于这一原则,并根据目前民营资本结构的实际情况,首先开放资本金“门槛”很低的微型金融机构领域,显然是恰当的选择。
其次,向民间资本开放微型金融机构市场准入,十分有助于缓解民营经济融资难,十分有助于完善我国的金融组织体系。
民营经济融资难,是长期以来困扰国民经济健康快速发展的重大问题之一。其中融资最难的是微小企业。
微小企业是指,年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下的小企业(俗称规模以下企业)及个体经营户。我国的微小企业数量众多。比如浙江省嘉兴市,据第二次经济普查(2008年),全市微小企业总数为258664户,是规模以上大中小企业总和(7512户)的34.4倍。县域中的微小企业数量相对更多,如嘉善县,合计有37290户,是规模以上企业数(963户)的38.7倍。
微小企业贷款难,十分重要的原因便是我国的银行体系中,小型、微型银行数量太少。微小企业的财务不健全、不透明、又往往缺乏抵押物,其贷款的基本形式是“个人经营贷款”。在发放这类贷款时,为克服“信息不对称”,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以“劳动密集型”运作。这是“资本密集”的大中型银行不愿做、也难以大量做的。而小型、微型银行,一方面由于资金力量薄弱,难以在公司贷款领域与大中型银行抗衡;另一方面,又较为“深入”底层,相对地拥有较多的人脉关系并籍以获得微小企业的“软信息”。因而较为适应这类“劳动密集型”的贷款;可惜的是,在我国,小型、微型银行的数量太少了。不少有识之士都说,我国不缺乏大中型银行,只缺小微型银行。反观美国,资产总额在10亿美元以下的“社区银行”有6000多家,占全部银行总数的92%,不到5万人口中便有1家,其客户群主要是小企业主、农场主及中低收入群体。
也正是由于小微型银行太少了。2006年末以来,国家有关部门先后开放了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三类“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及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是微型商业银行,相当于美国的“社区银行”,其发展前景广阔。但是,由于规定村镇银行必须由法人银行充当主发起人,而实际上并没有那么多的法人银行有自觉的发起冲动,因而发展速度不快。尽管银监会采取多种行政性措施“强制”法人银行去发起设立村镇银行。目前也才有近200家开业,距离应当达到的计划数(760家)甚远。“小额贷款公司”自从2008年出台后,便交给各省(区、市)**去审批,因而发展速度甚快,目前全国已开业1600家左右。但是由于缺乏“金融机构”身份,因而面临“融资”、“监管”等两大难题。也就是,资本金贷放完毕后,组织后续资金困难;实际处于无人监管状态,一旦出现风险就很麻烦。
解脱上述困境的出路正是如“新36条”所阐述的那样:①允许(符合条件的)民间资本发起设立村镇银行,进而,便会很快的涌现一大批真正的“草根”银行。它们既有强大的活力,又会选择低端的市场定位,以避开大中型银行的锋芒。②承认小额贷款公司为金融机构,它自然要实行资本充足率管理,进而允许它从其他银行融入至少相当于其资本净额10倍的资金。这样,这些微型金融机构便会蓬勃发展、茁壮成长。如此,必将首先大大地缓解微小企业融资难;其次,也将大大改善我国的金融组织架构,使得小型、微型金融机构的比重大大上升。同时,随着大量民营金融机构的涌现,金融企业家队伍也必然会快速发展成长,促进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最终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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