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x198891 发表于 2011-1-20 13:18的确如此,吉芬品问题逻辑是清楚地。而且例子也许多,见诸文章的有煤油、有吸毒者的美沙酮,AER上甚至有用老鼠做的实验。我一直疑惑的是,这个问题有必要让我们这样讨论么?
核心就是(前面已经说过了),定义中“哪些因素可以变,哪些因素不可以变”。
如果这些东西不澄清,我们其实连Giffen good是什么,还不清楚,也就无所谓基于其展开其他讨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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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hhgxyz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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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 简谈对需求函数、斯卢茨基方程、需求曲线走向的终结性看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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