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件相同,低值易耗品摊销与净现金流量无关(假设免所得税)
基本假设:假设收入与非低值易耗品、低值易耗品总量相同。
令收入为R,其他非低值易耗品成本支出为A(含固定资产折旧),低值易耗品为10a。
低值易耗品摊销方式分为三种:一次性摊销,两次摊销(五五摊销),分期摊销(分十次摊销)。
假设全收全付,没有其他影响净现金流量的因素。
现在根据三种不同方式计算净现金流量。
净现金流量=净利润+固定资产折旧+低值易耗品摊销调节
低值易耗品增加低值易耗品摊销调节取负值。
一、低值易耗品一次性摊销。
净利润=R-A-10a,低值易耗品摊销增加为0。
净现金流量=R-A-10a+固定资产折旧+0=R-A-10a+固定资产折旧
二、低值易耗品一次性摊销。
净利润=R-A-5a,低值易耗品摊销增加为5a(调节为-5a)
净现金流量=R-A-5a+固定资产折旧-5a=R-A-10a+固定资产折旧
三、低值易耗品分十次摊销。
净利润=R-A-a,低值易耗品摊销增加为9a(调节为-9a)
净现金流量=R-A-a+固定资产折旧-9a=R-A-10a+固定资产折旧
显然,净利润+低值易耗品调节为常量=R-A-10a。这意味净现金流量与低值易耗品摊销多少没有关系。
注意:本结论正确仅限于:条件相同,低值易耗品摊销不同。条件相同,具体而言是:收入相同,其他非低值易耗品相同,低值易耗品总量相同。
低值易耗品摊销不同,会影响利润总额的多少,从而影响所得税的多少与净利润的多少。所以,本文不考虑所得税的影响,免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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