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国奇 发表于 2020-10-27 23:29
其实还有第三种说法,即劳动(量)是价值的测量尺度。站在形而上的角度看,只有这种说法才是行得通的说法 ...
你的“其实还有第三种说法,即劳动(量)是价值的测量尺度。”
是对的!只不过我是把它归入“劳动表现为价值”之中,因为马克思说:“商品只有作为同一的社会单位即人类
劳动的表现才具有价值对象性,因而它们的价值对象性纯粹是社会的,那末不用说,价值对象性只能在商品同商品的社会
关系中表现出来。……”[23,61]我在主帖中说了“……也就是在
衡量比较商品价值量的大小时,各种不同质的具体的劳动在交换过程中都有一个
转化为同质的统一计量的有效社会劳动量(即马克思意义的抽象的人类劳动)的问题,问题本来就是这么简单!……”
历史上在配第和斯密那里,
都曾把劳动作为评定或表现商品价值的一种尺度,就如力学中用用受力的物体的运动状态变化或弹簧拉伸的长度来衡量力的作用大小一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