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纯粹和强大的公有制下,个人依然在对自己的私有产权进行着选择、权衡和交易。也就是说,在公有制建立的第一天起,就已经播下了废除公有制的种子。从历史上看,前苏联、计划时代的中国,私有产权变革都是自下而上发生的,为周的定理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撑。最早进行私有产权改革尝试的是1956年浙江嘉定的农村人。当时,“三年社会主义改造”刚刚完成,纯粹而强大的公有制经济刚刚建立,但私有产权的嫩苗就破土而出了。
本人在阅读周先生的《产权与制度变迁》理论后,总结出了他的这一定理。本人总结这一定理,并基本认同这一定理的解释力。
欢迎大家批驳,但请先弄懂制度变迁理论,不要空喊口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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