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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人民调解制度的完善与发展2 _法律专业论文

发布时间:2015-07-27 来源:人大经济论坛
论人民调解制度的完善与发展2 _法律专业论文

论人民调解制度的完善与发展

【内容提要】现有人民调解法律制度建设滞后,法律和实践的脱离,给人民调解制度发展带来极大的阻碍。必须加快人民调解立法建设步伐,推进人民调解组织结构的优化整合,积极探索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衔接,建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2010年8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不仅完善了调解机制,还对人民调解做出了进一步的解释和定义,使得人民调解机制发挥了自身的作用,服务于人民。
【关键词】人民调解制度 完善 发展 人民调解法
人民调解,在我国有着悠久的历史渊源和深厚的文化基础。作为一种解决民间纠纷的传统形式,人民调解在化解矛盾、平息纷争、消除隔阂、沟通关系方面,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民调解的法律地位、组织形式、工作职能都在不断地变化着。《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的出台更加确立了人民调解的法律地位和社会意义。人民调解是基层工作必不可少的工作机制,是稳定群众,构建和谐社会的而要保障,只有进一步的理解人民调解的本质,才能更好地运用。
一、人民调解的性质和历史渊源
(一)人民调解的形式和性质
人民调解 又称诉讼外调解。是指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社会公德规范为依据,对民间纠纷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劝说,促使他们互相谅解、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消除纷争的活动。不同的调解形式可以对纠纷起到不同的作用,调解形式的的多样性也是人民调解在人民群众中广为流传,并且延续至今的重要因素,人民调解分为以下几种形式:
1、单独调解
这是调解委员会最常用的调解方式之一。单独调解适用于调委会独任管辖的纠纷。这类纠纷不涉及其他地区、其他单位的关系人。调解组织对纠纷双方当事人都比较熟悉,便于深入调查研究,摸清纠纷发生、发展情况,针对当事人的心理特点,开展调解工作;便于督促调解协议的履行;便于解决当事人合理的实际困难。因此调解成功率较高。单独调解应注意因人熟、地熟、情况熟而照顾情面或碍于一方势力所造成的不公正调解等弊端。
2.共同调解
共同调解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民调解组织,对于跨地区、跨单位的民间纠纷,协调配合,一起进行的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第七条规定:“……跨地区、跨单位的纠纷,可以由有关的各方调解组织共同调解。”那么什么是跨地区、跨单位的民间纠纷呢?跨地区、跨单位的民间纠纷指的是纠纷当事人属于不同地区或单位或者纠纷当事人属于同一地区或单位而纠纷发生在其他地区或单位的。共同调解民间纠纷与人民调解委员会单独调解民间纠纷的方法、步骤基本相同。但共同调解实施起来较单独调解要复杂,因此,多数情况下,共同调解形式是极少为调解委员会运用的。
3、直接调解
直接调解是指调解人员将纠纷双方当事人召集在一起,主持调解他们之间的纠纷。直接调解可以单独调解,也可共同调解。在实行这种调解之前,调解人员一般都事先分别对当事人进行谈话,掌握了处理这起纠纷的底数,以便于调解的成功。
4、间接调解
间接调解是指调解人员动员借助纠纷当事人以外的第三者的力量进行调解。间接调解方式的运用可分为两种情况:一是针对某些积怨深、难度大的纠纷,动员借助当事人的亲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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