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网络侵权
你今天被“人肉”了吗?
是受害者还是炒作者?近年来朱秀就是个代表,一个口声自己要做韩寒的情人,一个又说发布的是自己的照片,这个名字让我们熟记。所谓假朱秀的照片诉诸于法律要求赔偿、要求道歉,那个年月又一次轰动了。然而不同的法院不同的判决,确是相同的法律规定。这网络侵权高发年月,我们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不受侵害呢?你是否似曾想过:今天被“人肉”了吗?
互联网的发展对社会关系的重新调整和社会行为的变化产生了广泛影响,为人与人之间的交流开拓了一个广阔而贴近的平台。但与此同时,人民也受到来自网上形形色色不同的侵害。对于各种网络侵权行为,虽然部分问题可以通过类推适用传统侵权行为法的规定加以解决,但更多的问题现有法律根本未涉及。因此,“网络”这一与人们日益紧密相关甚至不可或缺的事物已对现行的法律制度和伦理道德提出了严峻的挑战。
一、网络侵权的含义及其特点
所谓网络侵权是指:计算机互联网用户和网络服务提供者通过互联网侵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民事权益而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行为。网络侵权行为与传统侵权行为在本质上是相同的,即行为人由十过错侵害他人的则产和人身权利,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以及依法律特别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仟的其他致人损害行为。
1、侵权行为实施简单易行。由于网络是一个开放性的、巨大的虚拟空间,多数情况下在网络空间中从事任何活动是不需要与现实中的真实身份相关联的,而行为人无需具各高深的计算机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往往就能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实施侵权、欺诈行为。
2、侵权主体复杂隐密。网络侵权行为责任主体要包括始作俑者、传播者、网络服务商和搜索引擎。前两类是网络用户,后两类属于网络服务提供者。受害者单独起诉某一侵权人,常常出现行为人相互推卸责任、事实难以查清的情况。原告常常把可能的侵权人罗列为被告。
网络世界中,权利人常常难以证明自己的原告身份,人们也难以有效识别网络侵权人,因为网上人们可以自由使用根据自己爱好所起的名字甚至匿名,这就给实践中侵权人的认定带来了技术上的难题。网上侵权行为的后果会在全队界迅速蔓延而权利人却无可奈何。
3、司法管辖难以定位。侵权行为适用被告所在地法或侵权行为地法是各国法院的普遍作法。但是,因特网将全球的计算机及其网络连为一体,构成了一个独特的网络空间,同一侵权行为往往同这个地点相联系,物理位置在网络空间中的意义微乎其微,从而使传统管辖权的基础在网络空间中发生了动摇。因此而对纷繁复杂的网络案件,人们不得不寻找新的管辖依据。[ 《网络侵权初探》,张爱华,《经济管理者》2011年第11期。 ]
由于公民法律意识和自我权利保护意识淡薄、法制不完善、网络道德体系不规范等,出现了系列网络侵权问题。
二、网络侵权的管辖确定
谈起网络就使我们想到“网络空间”,它是目前国际社会对网络所带来的为人们提供
各种信息的活动场所,对相对独立的信息传播与存储的称谓。在传统的现实在世界的侵权纠纷案件中,某一特定的法院的管辖区域能够通过地理上的界限加以界定。但网络空间是一个开放性的全球性系统,没有明确的边界。要在这样一种性质完全不同的空间中划定界线,这是传统司法管辖权的困境。而某一特定法院对于数字传输的管辖究竟是涉及其全过程或者仅仅涉及其中一个或数个环节,即某一法院到底对网络空间的哪一部分享有管辖权,或者是否对网络空间的全部享有管辖权,也是划定管辖区域需要考虑的问题。侵权行为地的难以确定。网络侵权行为以数字传输为手段,其最大的特性莫过于阶段性和复制性。网络侵权行为不仅涉及多个侵权环节,而且在多个网络设备中发生了相应的影响(存储或复制),在网络侵权案件中,确定侵权行为发生地、发生时间以及结果地、侵权结果发生时间,是实践中的一个难题。
基于网络侵权的特点,认定侵权行为地即确定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是认定被告地的突破点。我认为,网络侵权案中被告住所地的认定的确有一定的难度,但这并不表示被告住所地就绝对不能认定,因而已无存在必要。在更多的情沉下,原告在起诉时,会尽力获取被告包括住所地在地的基本信息,所以也不排除原告考虑到便于执行的地域优势而选择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的可能性。即使在传统侵权行为案件的管辖规则中,被告住所地也只是除了侵权行为地以外的一个可供选择的规则,可见,被告住所地管辖原则仍有它生存的土壤,没有必要将它绝对排除。《网络著作权解释》第6条规定:“提供内容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对著作权人要求其提供侵权行为人在其网络的注册资料以追究行为人的侵权责任,无止当理由拒绝提供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追究其相应的侵权责任”。因此,只要权利人提供初步的权利证明,ISP有义务提供有关侵权人的网络注册资料,否则,则视为侵权行为人。
由于ISP或ICP在网络相应的管理机构注册有自己的域名,有着自己管理的域,所以无论在物理空间还是网络空间,ISP或ICP是确定的也是相当稳定的。即使实施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终端设备的物理位置不能完全确定,但既然传播或存储该侵权内容的网络服务器一即该ISP或ICP的网络服务器的物理位置是确定的.则提供传播、储存等服务的ISP或ICP的网络服务器也应当视为侵权行为实施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