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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网络信息政策建设存在问题及应对策略(一)_工商管理论文

发布时间:2015-07-28 来源:人大经济论坛
试论我国网络信息政策建设存在问题及应对策略(一)_工商管理论文

摘 要:文章在对我国网络信息政策建设现存问题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提出我国信息政策建设应从确定目标、扩充内容、完善体系、加强评估和反馈以及增强与现实的协调性、兼顾国际“游戏规则”等方面入手,尽快建立健全我国网络信息政策法规体系。

关键词: 网络信息政策;问题;发展策略

一 网络信息政策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信息政策导向单一,缺乏协调性
长期以来,我国网络信息政策的制定局限于为科研服务的单一导向,使科技信息系统建设与社会总体信息需求脱节。这主要是因为我国科技信息系统始建于国家力图在短期内形成科技能力,以体现国力并实现对经济高速增长的扶持的背景。这一战略刺激了社会对科技信息的需求,使我国在短期内建立了庞大的科技信息体系。但在科技信息系统建成后,国家没有及时从社会协调发展的角度出发,没有把非科技方面的信息需求和信息能力的开发及时提高重视,忽视了对社会各领域信息的综合开发,致使优先发展科技信息的政策,演变成鼓励发展科技信息系统,其它系统信息能力严重不足的结果。同时,社科信息政策、国际信息政策等其他类型信息政策尚无具有权威性的管理机构,造成条块分割、各自为政、缺乏统一的协调和领导,致使信息提供与经济部门和企业生产单位的信息需求长期脱节。现阶段我国信息政策的制定也是出于多门,科技信息部门、经济信息部门以及信息技术与产业部门都在制定信息政策,有中央机关制定的中央政策,也有地方机关制定的地方政策。这种结果导致资源浪费、机构重叠,信息始终处于离散状态,加剧了国家网络信息系统内部结构的条块分割。
信息政策调控能力弱、手段单一
长期以来,我国网络信息的调控大都依靠行政手段, 法律、经济手段的干预性不强,导致信息政策在实施时缺乏有效的约束力和抗击力,效果不佳。我们知道,任何政策问题一定会涉及到经济问题,而成熟的信息政策最终会形成法律规范,因此研究信息政策需要从经济与法律层面考虑。另外,已经出台的政策法规,如专利、商标、计算机软件等方面的法规条例,在社会上并未取得高度认识,执行时缺乏监督机构,执法力度不够,使信息政策缺乏权威性和约束性。
信息政策内容不完备,体系不完善
我国是从科技信息政策入手制定国家信息政策的,在内容上基本局限在传统信息系统建设和工作规程中,存在着明显的狭隘性。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后,现代信息技术和Internet的迅猛发展带来的网络安全、信息污染、电子犯罪、个人隐私、知识产权以及数据流引起的国家主权等问题,只局限于学术界的讨论,没有纳入政策性指导。同时,信息人力政策、政府信息资源管理政策、国际信息交流与合作政策,也是只谈而未见实施。在体系上,首先缺乏明确的政策主体,国家和政府作为信息政策主体,是非常抽象的。因为信息政策的全面构建不仅涉及政治、文化、经济、教育等各个领域,而且触动社会各阶层、集团和组织的利益,政府的某一部门没有能力单独承担信息政策的制定。其次,我国现行的信息政策法规不成体系,一方面一些政策在内容上重复交叉,而另一方面空白点很多,没有形成合理、完善的体系结构。如在中国信息产业发展中,国家、地方和企业以及各个行业同时进行,彼此缺乏联系,各自争上项目,抢建通信平台,在低水平上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重复建设,无序竞争的情况时有发生,缺乏统一、权威的信息产业发展制度。再如目前已有的国家和地方的500多件文件中,绝大部分是关于邮电通信、信息安全和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在信息服务业管理、保障信息流通与获取、网上个人隐私保护等方面基本上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同时由于信息化带来的产业融合决定了政策必须建立在全社会高度协作发展的基础上,其发展趋势必然走向最终消除传统产业间的壁垒。而现行的政策法规相当程度上是与产业融合的趋势相违背,在网络资费、通信平台建设、信息商品化产业管理方面显得更为突出。
信息政策目标尚未明确
国家信息政策目标应当是建立在国家社会经济发展总目标以及本国信息环境现状基础之上的。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国家信息政策处于起步阶段,尚未确立科学、合理的信息政策目标体系。没有目标的发展只能导致盲目和浪费,所以,应尽快确定我国的信息政策的总体目标,要立足于发展,要强调面向发展、谋求发展、实现发展,以求得我国总体经济和国力水平的发展。
信息政策缺乏有效的反馈渠道
长期以来,我国信息政策的制定是一种主动———被动型的单向直线形式,包括从提出目标、选择执行手段到监察政策实施都是由主管部门负责,整个过程贯穿着自上而下的管理思想,这样就使政策制定者处于积极主动地位,而执行者则处于被动地位。再加上在信息政策的运行中缺乏市场因素,用户对政策的反馈作用得不到充分的发挥,导致二者之间信息沟通不灵,反馈不够,影响政策的可行性。另外,由于学术界主要对信息政策的制定提出可行性的策略与思路,而忽略信息政策的评估与反馈,再加上政策实行主体自身意识及理解的差异,造成政策执行过程中会出现或多或少的问题,暴露出政策的不完备性、不周密性。但这些又不能及时反馈到政策的制定机构,而政策的制定机构又没有及时进行政策评估,使政策运行达不到预期目标。尽管近年来有些学者对信息政策的反馈与评估进行了一些探讨,如邱均平教授在《试论我国的情报政策问题》中对情报政策评估的内容做了概括;刘东维先生在《情报改革与国家情报政策导向》中提出了衡量国家信息政策导向作用的4个基本标准;吴宏亮先生在《科技情报政策的国际比较与分析》中认为要在情报政策中尽可能形成自身的监督机制,以保证情报政策的实施效果;张福学先生等在《论信息政策研究的内容和方法》中提出了评估信息政策的四项标准等,但并未建立系统的评估理论与方法。
信息政策研究基础薄弱,方法陈旧
我国信息政策研究基础薄弱,主要表现在研究经费不足、人员素质不高、研究机构不健全、研究方法陈旧、研究手段不力、缺乏组织管理,政策研究质量不高,偏重传统的社会科学理论研究的描述性、经验性方法论体系,缺乏定量分析、实证演绎。信息政策研究是一种多项思维的研究,它要求研究者对国家信息系统的基础结构和社会经济发展目标有深入的了解,并能从国际比较的角度,依据翔实的数据和科学的研究方法,提出有决策价值的解决方案和政策建议。而我国目前信息政策的研究仍然缺乏有效的理论基础,一些基本的概念尚未明确,对信息政策范围的理解还存在较大的差异,对政策科学研究中常用的研究方法如运筹学、系统科学、管理科学、决策科学和数学分析工具的吸收和运用不够,尽管形成了一定的研究模式,但尚未形成严谨的方法论体系。
缺乏为信息业提供良好发展环境的信息政策法规
信息业的发展需要良好的环境和竞争机制。虽然在我国这种间接相关的法律法规如《专利法》、《广告法》、《拍卖法》和《档案法》等40多部法律法规初步构筑了一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制框架体系,但尚不能适应信息化的需求。我国至今仍没有颁布《反垄断法》,现有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调整竞争关系的法规面对信息产业发展过程中的不正当竞争现象显得无能为力,信息产业相关的竞争法、劳动法、财税法都亟待新立和修订。

信息政策的国际衔接能力不强
随着全球信息基础设施计划的深入,因特网正将整个世界连为一体。但跨越政治疆界的网络信息活动又带来一系列新的跨国信息问题,这些问题不是单纯依靠各国单独的网络信息政策和法规所解决的,需要在国际范围内通过制定多边或全球性的相关政策和法规予以协调。而我国传统的政策法规体系与发达国家的法律制度、国际惯例、国际公约等不能很好地衔接,缺乏兼容性。如高新技术条件下专利主题范围、专利性、专利国际申请的语言和程序、数字地球的知识产权问题等,都是在知识产权制度上的差异以及新技术影响下表现出来的我国信息政策与国际衔接的不足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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