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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水电历史史实与改革发展(之二)(1)_工程力学专业毕业论文

发布时间:2015-01-22 来源:人大经济论坛
农村水电历史史实与改革发展(之二)(1)_工程力学专业毕业论文 摘要:新中国的农村水电历史,是由广大县镇农村人民群众写成的,是由我国的自然地理环境和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社会经济条件造就的,是由我国的国情和中西部地区和东部山区各有关省(区、市)的省(区、市)情决定的。谨就自己所知所识,从一个方面为深邃的农村水电摄录一些过去、现在的史实,并对其改革发展作一些析议,请关心农村水电的领导和同志们批评指正,并供工作参考。 关键词:农村水电历史改革发展 (一)农村水电管理体制(2) 4.发展农村水电,建设中国特色农村电气化 在邓小平同志亲自倡导下,国务院决定在农村水电资源丰富的地区,主要依靠地方、群众的力量,积极开发农村水电,建设中国特色农村电气化,并分别以国发(1983)190号、国发(1991)17号、国办通(1996)2号文件部署“七五”建设100个、“八五”建设200个、“九五”建设300个共600个农村水电初级电气化县。由水利部负责、会同国家计委商地方政府组织实施。到2000年底,全国共建成653个农村水电初级电气化县,超额完成了国务院部署的任务。这653个县涉及人口2.52亿,面积274万平方公里,82%以上位于中西部地区,252个县是少数民族县,100多个县位于祖国边陲。这些县虽然资源和社会经济条件各不相同,但通过初级电气化建设,都基本上实现了人均用电量、国内生产总值、财政收入、农民人均纯收入“5年翻一番”、“10年翻两番”。发展农村水电,建设中国特色农村电气化,为加快贫困山区和老少边穷地区农业产业化和农村工业化、城镇化进程,推动经济结构、就业结构和城乡关系调整,逐步解决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开辟了一条新途径。 进入新世纪,党中央、国务院指出:发展农村水电、加快农村电气化建设,是实现农业和农村现代化的重要条件。国务院批准“十五”期间全国建设400个水电农村电气化县,由水利部负责组织实施。水电农村电气化县建设,是在农村水电初级电气化县建设的基础上,适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要求,以保护与改善生态环境、推动农村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为主要目标,建立五年一个台阶滚动发展的机制,建设不断充实内容、扩大范围、提高水平的农村电气化。400个水电农村电气化县80%分布在中西部地区,85%属于老少边穷地区,涉及25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近2亿人口,200万平方公里。400个县中有近200个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有162个少数民族县,有103个县位于祖国边陲。截至2005年上半年,全国已有300个县达标验收,预计到年底将全面完成400个水电农村电气化县建设任务。到2004年底,400个水电农村电气化县经过4年建设,农村水电以远高于国民经济增长的速度快速健康发展,解决了近2000万无电人口的用电,大幅度地提高了贫困山区、老少边穷地区的用电水平,贫困地区的农民人均纯收入以全国平均递增率1.25倍的速度增长,2000万农村劳动力转移到二、三产业,开辟了把国家对农村、农民的扶持转化农村水电生产力,量化为农民的股权,促进农民增收的新途径。农村水电装机容量达到3875万千瓦,年发电量1344亿千瓦时。农村水电发电量占我国可再生能源发电量的38%,占我国绿色电能的99%。农村水电为广大农村特别是贫困山区、老少边穷地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了电力支撑和保障,是这些地区实现电力普遍服务、直接惠及“三农”的重要途径,是增加全国电力供给,缓解我国电力供应紧张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 5.对水利系统水电体制形式和管理体制的规定和要求 (1)有关文件规定: 四川在中央的支持下,以川府发[1976]72号文件对水利系统水电体制形式和管理体制作了明确规定:凡隶属关系属地、县及以下各级举办的电站,以及相应的送变电工程,统一由省水利厅领导和管理;凡结合灌溉、防洪等水利工程或主要为灌溉服务兴办的电站,由水利部门投资建设并管理。并明确提出:地方、群众办电坚持谁办、谁有、谁用,各地举办的电站电网都不准上收,过去上收了的一律尽快划转回来。 国务院国发[1983]190号文件规定:“小水电供电的县,建立县一级‘发、供、用’统一管理实体,全面负责电气化工作。”“以小水电为主的县小电网和供电区由县统一管理。” 国务院国阅[1988]72号文件规定:“以防洪、灌溉、供水为主的水电站由水利部负责建设和管理。农村水电站及其供电区由水利部实行归口管理。” 国务院国发[1991]17号文件规定:“小水电要有自己的供电区,建立发、供、用统一的管理体制。” 80年代末至90年代初水利部颁发的《地方中小水电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和印发的《农村水电初级电气化县达标县管理若干规定》指出:“地方中小水电及其电网是水利事业的一部分,由各级水利(水电)部门的农电机构归口实行行业管理。”“农村水电初级电气化建设达标县应继续坚持农村水电站(含配套火电)及其电网归口水利部门管理的体制。” 1999年水利部以水办[1999]115号文件下发了关于水利部贯彻落实国务院国发[1999]2号文件的《实施意见》。《实施意见》突出强调自发自供自管县或地区的电力企业,是地方独立配电公司,参加配电端的改革;省级水电公司要作为省(区、市)水利系统农网建设与改造的项目法人;丹江、三门峡、陆水、潘家口等部属水电站作为独立发电厂或独立发电公司可参与竞价上网,条件成熟时也可以竞价选择用户。要结合“两改一同价”工作,加快农村水电初级电气化县建设;各级水利(水电)部门,要按照国务院[1999]2号文件明确规定的职责,切实抓好水利系统农电体制改革和农网改造。 2004年水利部以水电[2004]214号文件发出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水电工作的通知》,并在成都、海口连续举办了全国农村水电行业高级研讨班。要求坚定地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治水新思路,正确地认识农村水电改革发展的新形势,科学地应对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认真地把握机遇,切实地转变观念,把农村水电改革发展不断推向前进。要由人定胜天,向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和维护河流健康生命转变,正确处理好经济效益与生态效益、社会效益的关系;由忽视水力资源管理,向加强水力资源管理转变,做好水力资源普查、规划,建立开发利用许可制度和使用权管理制度,搞好市场化配置和管理;由传统行政管理方式,向现代行业管理方式转变,加强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科学制订规划,搞好设计市场、设备市场、建设市场、产品市场的监管,强化发供电安全文明生产管理、菅销管理和需求侧管理。要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促进农村水电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建成一批农村水电基地、农村水电大县、农村水电强省;坚持为“三农”服务的宗旨,发展农村水电,实施水电农村电气化工程、小水电代燃料工程、无电人口光明工程、配套电网建改工程、农村水电现代化工程,增加农民收入,把国家对农村、农民的扶持转化为农村水电生产力,量化为农民的股权,建立农民开发利用农村水电资源增加收入的长效机制;坚持农村水电独立配电公司方向,加强农村水电国有资产监管和战略性重组,推进电力体制主辅分离、输配分开改革,创造公平的市场环境,提供公正的发展机遇,不断提高农村电气化、现代化水平,促进城乡协调发展、区域协调发展、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和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社会和谐。 (2)国家领导人批示、讲话: 李鹏同志1982年8月16日对《关于四川省都江堰灌区发展小水电的问题》的批示:“为了扶植小水电的发展,各网局、省局可根据地方要求,对一些不适合的供电范围进行必要的调整,过去上收不合适的应予以退还。”1982年11月29日对新华社《国内动态清样》刊载的《浙江省小水电建设出现下降趋势》的批示:“对浙江的办法(指大小电供电联营)要总结一下,如不适合,应及早纠正,早纠正比晚纠正好。浙江办法不合乎三原则(指自建、自管、自用的原则)。” 1989年国务院领导田纪云在全国水利工作会议上的讲话指出:“发展水电是水利事业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国务院批准的水利部‘三定’方案明确规定以防洪、灌溉、供水为主等综合利用的大中型水电站、农村水电站及其相应的地方电网,由水利部归口开发和管理。关于农电体制,国务院、原水电部过去已作过明确规定,今后仍应继续执行。” 1999年1月5日国务院总理朱镕基指示水利部领导“你们水利还有很大一块水电”,要求抓好水利系统水电行业的农电体制改革和农网改造工作。 2001年11月19日国务院领导温家宝致水利部部长汪恕诚的信中指出:“发展农村水电、加快农村电气化建设,是实现农业和农村现代化的重要条件。到2000年底,农村水电已遍布全国1/2的地域、1/3的县市、1/4的人口,使3亿多无电人口用上了电,特别是中西部地区、老少边穷地区有了水电的带动,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实践证明,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发展农村水电的决策是正确的,是符合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水利系统广大干部职工要认真学习贯彻“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坚持为农业、农村、农民服务的方向,把农村水电建设同经济建设、江河治理、生态保护、扶贫开发结合起来,进一步搞好治水办电,实施小水电代燃料工程,加快农村电网改造,提高农村电气化水平,为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作出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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