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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级开设“模拟法庭”班团活动的研究_其他论文

发布时间:2015-04-16 来源:人大经济论坛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的不断发展,教育改革的不断深入,素质教育和创新教育的深化,一批富有教育特色的学校不断涌现,一个个各具风格的个性班级也犹如春笋般地涌现。“模拟法庭” 教育活动也在有些学校开展地有声有色,然而把它作为班团活动开展也很不错。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培训社会主义“四有”新人,增强法制观念,提高整体素质,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曾在一篇文章里看到:中小学要由应试教育转向全面提高国民素质的轨道,面向全体学生、全面提高学生的思想品德,文化科学,劳动技能和心理素质,促进学生生动活泼的发展,办出各自的特色。因此,面对我们这类民办学校的综合高中(普通高中不被录取的初中毕业生)这一实际出发,以学校开展素质教育为主线。在班级里建立了“模拟法庭” 为班集体建设的学生德育教育开创新途径。
一、班级开设“模拟法庭”班团活动的思想溯源
在我班的一次偶发事件——我班王某在买早餐排队时与其他班学生陈某发生口角后为了讨“公道”而引起的斗欧事件的处理过程中,由于我班的王某把陈某的右眼眶打断,不得不由派出所出面处理。从派出所干警口中得知:金华铁路司机学校的王某,生活条件优越,从小深得父母溺爱,爱慕虚荣,追求高消费,经常出没于酒店舞厅,每月1000元的生活费不够半月的开销,以致发展到盗窃同寝室同学的钱财。[1]金华婺城区18岁的熊燕青,16岁的蒋帅和婺城区农机化技术学校2002级学生等5人,经事先预谋,在婺城区白龙桥镇玉山山下道路上拦住过往的金华实验中学张某某、蔡某某等5个学生,并强行将他们带至玉山上树林深处,以拳脚殴打、暴力威胁、搜身的方式当场得现金415元。[2]再看资料:杭州一个郊县的某校经常逃学的学生王成锐,在一家工厂打工的19岁阿力,才13岁的小斌,三人在偷窃过程中被主人发现,怕被主人抓到便用水果刀向主人疯了似的连向女主人捅了34刀。萧山某镇一个年仅17岁的女孩就仅仅因为口角被同样年轻的4名少男少女残忍地杀害分尸……是什么让花季少年们,椎嫩的双手夹着香烟,握成拳头,玩着骰子……甚至执起屠刀!从未成年犯管教所的资料看:2004年收押的未成年犯是2003年的1.5倍,增幅历年最高;2005年又比2004年增加11.4%。这数据表明,未成年犯罪有逐年增加的趋势。而在去年新收押的未成年犯中,暴力型占2/3以上,其中抢劫、盗窃、故意伤害分别占前三位。[3]
去年下半年,未成年犯管教所认调查问卷的方式,对1582名在押未成年犯的学历、家庭,犯罪构成等作了一次全面调查。调查显示,在作案主体中,无业人员占23.69%,捕前为各类学生约占20%,在作案对象中,属于“熟人”范畴的占了4成以上,其中学生占15.36%。可见,在未成年犯罪群体中,无论是犯罪者还是受害者,学生已成为重要群体。[4]
从我校4000余名中学生的处事情况中也暴露出少数在校学生纪律观念淡薄,行为习惯养成差,遇事易冲动,性情火爆缺乏修养,与同学发生口角动辄、拉帮结派、打架头斗殴,有的甚至为了追求某一女生,相互争风吃醋,引发事故。其不计后果,目无法纪,认为有父母的保护伞就可认无法无天的错误思想,这种严重淡薄的法制观念危害极大,不能不引起我们这些教育工作者和社会各界人士的深思。
基于当前青少年违法犯罪率上升的事实,我认为,学校作为一个教书育人的机构,担负着为国家培训什么样的人的重任,而培养的人的素质关系到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因此作为学校的重要组成部分——班级应充分利用良好的教育环境,本着教育学生学会做人,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输送合格人才的思想。通过建立一个虚拟的“模拟法庭”演示学法、守法,用法活动,来达到教育人的目的。这将在有效地扼制青少年违法犯罪率上升和预防青少年犯罪方面发挥重要作用;为提高国民整体素质,增强法制观念,依法治国,推进社会主义法制化国家进程作出积极贡献。
曾在全国中小学德育工作会议上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副总理李岗清指出:要从根本上改变一些地方和学校重智轻德育,重书本知识轻社会实践,重校内教育轻社会教育的现象,改变纪律和法律教育相对薄弱的状况,真正形成全社会都来关心青少年学生的健康成长的局面。教育部副部长吕福源也曾说过: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小学德育工作,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提高德育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首先要在教育内容上适用青少年学生的特点,加强思想品德教育,纪律和法律教育及心理健康教育,确定不同教育阶段的内容和要求。形成各教育阶段相互衔接,具有递进层次的德育内容和要求。以上两位领导人的讲话,充分肯定了在学校班主任德育工作范畴中加强青少年学生的法制教育的必要性和重要性。[5]
二、班级开设“模拟法庭”班团活动的必要性
青少年学生树立法制观念,增强法制意识的需要
据调查我班学生有82%除了知道书本《法律常识》和动画电视《小小律师》中提及的有关“法”的肤浅内容外,竟然不知道1999年11月起施行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有关法规内容。听说过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保护法》但根本没有阅读过其内容,更不知还有地方性的一些保护未成年人的法规条例。如2001年被评为“省级青少年维权岗”的“金华青少年维权岗”等的存在。[6]如此淡薄的法制观念,何以预防和抵制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何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这一现象反映了对当前青少年加强法制教育迫在眉睫。把“模拟法庭”放在班团活动课作为青少年学生学法、懂法、守法、用法的一块阵地,让学生参与,发挥教育,宣传的工效,增强学法的实效性。这对及时矫治和预防青少年学生自身犯罪,自觉抵制各种不良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进一步加强预防青少年学生自身被不法侵害的自我防范意识,有着积极的现实意义。
青少年学生身心发展特点和社会外部成长环境的需要.
根据高中生的年龄特点可以看出,这一时期正是处于心理和身心发育阶段,也是良好人格的形成和行为习惯的养成阶段,这一时期的发展变化,尤其是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的形成对以后产生重大的影响。根据其心理特点可以看出,遵守社会规范的意识淡薄,缺乏是非判断能力,缺乏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容易冲动或被人利诱。加之目前社会上出现的一些网吧,电子游戏机室,大量输出的宣传色情凶杀暴力的书刊,影视及电脑软件等文化产品对青少年学生思想的毒害,再加上社会出现的拜金主义,享乐主义,个人腐朽思想及各种社会丑恶现象给青少年学生的健康成长带来许多消极的影响。为此加强对青少年学生的思想教育和法制纪律教育,自觉抵制腐朽思想的侵蚀,从小树立法制意识,为将来成为具有良好社会公德,文明行为习惯和遵纪守法的好公民打基础。

3、青少年学生预防犯罪和健康成长的需要
至今仍有部分班主任为了片面追求升学率或责任心不强把差生视作“包袱”冷眼相看,疏忽或放弃“问题学生”的管理,不自觉地促使校园中的劣等生走向堕落,为此为了挽救教育好“问题学生”。预防违法犯罪的发生,维护社会的稳定,使他们成为社会的有用之人,显得更为重要。然而有的班主任及任课老师对学习成绩差,行为习惯及品德美观更令老师头疼的学生放任自流,不愿为他们多化时间并缺乏正确的引导和管理,导致他们更加放纵自己,为所欲为或自暴自弃抱着无所谓的态度,从而放松对自己的要求。渐渐地伴随不良行为的发生。如果他们离开校园,甩掉学校规章制度的约束,便将更加放伍自流,以致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象我们这类民办综合高中的学生思想品德和学习上相对落后于普通高中。在这类群体当中的“问题学生”如果不及时加以正确引导,他们将会把学习的兴趣转移到其它方面或校外活动、交朋友等地方。这样势必造成社会因素对青少年学生的某些诱惑,甚至在不知不觉中走上犯罪道路。因此,为学生开设一个让学生主体参与的多种形式并存的学法教育活动——“模拟法庭”。使他们能够充分发挥自己的个性、爱好、兴趣,且端正思想,规范行为,逐步养成自觉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习惯,是减少和预防青少年学生违法犯罪的治本措施。
三、班级开设“模拟法庭”班团活动的教育成果
学校为各班班集体建设设立了每周的班团活动,这为班级构建新的教育模式,探索新的德育途径开设“模拟法庭”教育活动,提供了时间和空间上的保证。
“模拟法庭”班团活动经过年一年半的探索和实践,使青少年学生的思想觉悟明显提高,纪律观念明显增强,自觉要学想学、爱学的愿望更加强烈,形成了良好的学风和班风,推动了班集体建设及学习质量的提高。从而使我班成了学校的示范班。
班级“模拟法庭”最初是请一个做律师的朋友来指导,再由他帮忙带去旁听,接着便由老师(我)审理案件,渐渐发展到由学生自己审理案件,自编、自导、自演。这说明了学生开始自觉学法、守法、用法,记得在“模拟法庭”审理一桩同学偷窃案的时候,轮到做法庭成员的那一组同学埋头在图书馆和计算机房查阅资料,相互讨论有关法律条文,比我们要求同学学的效果要强百倍。并且有部分原是班中的“问题学生”“油条生”通过“模拟法庭”班团活动,有的成了学习标兵。
面对我们这些民办中学综合高中的学生,因种种原因,很大一部分是在九年义务教育过程中没有得到老师关注的学生,经年累月之后,形成强烈的自卑感或无所谓态度,尤其是中考的失败,更让他们对自己失去信心。而“法庭”教育为他们提供了一个表现自我的舞台,许多同学在这里找回了自信,并把这种自信变成了强大的学习动力,明确了奋斗目标。班级开设“模拟法庭”既加强了法制教育,增强了法纪观念,又锻炼了学生的各种才能,培养了学生的多种素质,使德育工作顺利展开,同时也给我这位教育工作者如何做到尊重学生的人格尊严,树立学生的自信心及怎样做好后进生的转化工作等方面提供了有益的启示。
四、班级开设“模拟法庭”班团活动的意义
在青少年学生中开展普法教育,利用班团活动时间以“模拟法庭”的形式进行法制教育,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提高思想政治道德素质,文化素质和心理素质等,促进青少年学生的健康成长。以教育学生学会做人为基础。我认为:一个人在某学科知识上的缺陷并不一定影响他的一生,而道德人格上的缺陷可能会贻害他一辈子。因此,我在此谈谈我开设“模拟法庭”教育活动的几点体会:
1、提高认识,摆正位置
这对开展“模拟法庭”班团活动是很重要的。在我们这类综合高中,必须通过省会考方可有高中毕业证书,为了不在招生大战中失利,又必须提高升学率,因此学习任务相当繁重,这时还要抽出时间来开展学法,用法活动是否有矛盾呢?对正常的学习是否有影响?我们必须提高认识:学生的法纪观念增强将促进学生德育工作的开展,是提高思想觉悟,规范行为,端正思想的捷径。应该说跟学校教育工作相得益彰。创造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学生将更好地自主学习。
2、重在模拟,贵在参与
选用一些发生在同学身边的人和事,进行更多的假设,使同学们去体会,去关注“案情”的进展和审理,让“法官”们(以各个组为单位)去查阅有关的法律条文且精心设计、演示练辩护。使同学们学会用法律的观念去分析和认识问题,增长干才。同时引发学生的学法兴趣,寓教于乐,激发学生学习法律知识的热情,运用法律知识来认识身边发生的事件,辩明是与非,法与情的关系。班级中人人参与,培养合作意识,调动学生的学法,守法和用法积极性。
我设想在学校也将开设“模拟法庭”教育活动之际,要把这一活动形成我的工作特色持之以恒的开展下去,并推广到其它班级,多学习法律知识,提高庭审的质量。将扩大“法律”审理内容的深度和广度,为构建法制社会做一点我力所能及的贡献,为培养具有社会主义建设所需的“四有”新人出一份力。


参考文献:
[1] 陈辉:《这些孩子怎么了?》,金华:浙江金华晚报,2005年
[2]《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2004)金婺检刑诉字193号》2004年.
[3] 谢发友,李萍:《未成年人保护法新释与例解》,北京:同心出版社,2001年.
[4] 王烈琦:《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06年.
[5] 杨立新:《侵权行为法》,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
[6] 杨立新:《人格权法》,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
[7] 刘凝,赵梦:《未成年人法律自助》,北京出版社,2004年.
[8] 刘建国,黄久萍,高海涛:《刑侦管辖114种案件办案规范与文书制作》,北京:群众出版社,2001年8月.
[9] 廖映明:《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新释与例解》,北京:同心出版社,200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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