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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探电子商务中域名的法律问题_其他论文

发布时间:2015-04-16 来源:人大经济论坛

前言
互联网的发展深刻、迅速地改变着整个社会生活,它的出现同时也引发了一系列新问题。域名问题便是其中之一,域名与传统知识产权的冲突等问题引起了国际国内学术界的普遍关注。现行法律却有待完善,无法适应互联网的飞速发展。目前法律上侧重于对传统知识产权的保护而忽视了对域名的保护,这是不公平的。本人由于学习了中国首例网上拍卖案件而对相关法律问题产生浓厚的兴趣,在学习中呼吁我国加强域名的法律保护,完善相关的法律和制度。本文首先介绍了域名的概念、并指出我国域名保护存在的不足;最后结合其他学者的观点,提出了合理建议和解决办法。
第一章: 域名的概念
关于域名的概念,在立法上没有统一的规定,学理界对此也有不同的理解,诸如,“域名是联接到国际互联网上的计算机的地址,它们是为了便于人们发电子邮件或访问某个网站而设计的”; “域名是在网络环境下产生的与商标、商号等相类似,但又不同于商标、商号而区别域名使用人和其服务的标识性知识产权客体”; “从技术上讲,域名是为了方便计算机网络用户的使用或区分而使用的一连串有意义的字母或数字等组成的符号,它与计算机的IP地址是一一对应的”:“域名是指互联网上识别和定位计算机的层次结构式的字符标识,与该计算机的互联网协议(IP)地址相对应”; “域名是因特网用户在互联网上的名称、地址和所有信息资料的索引。”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的解释,“从技术上讲,域名只是因特网中用于解决地址对应问题的一种方法。可以说只是一个技术名词。.从商界看,域名已被誉为企业的网上商标”。
上述对域名的理解多数侧重于技术性理解,而忽视了域名的独特功能。本人认为,从技术角度讲,域名是互联网上进行网络定位和身份识别的字符化地址,容易识别和记忆,与IP地址相对应。从法律角度讲,域名是域名所有人用于计算机定位和身份识别的网络地址。
第二章:域名存在的法律问题
一、域名注册时,审查不严格
(1)我国对域名注册申请人的联系方式不严格,随意性较大。这样,因为联络信息不准确或不可靠就导致了异议人无法同相关域名持有人建立有效联系。我国立法缺乏相关制约机制,使得恶意域名注册人有机可乘,从而难以遏制域名纠纷的产生。这和《WIPO最终报告》的域名注册规范相悖。(2)域名管理机构不对商标、商号检索,这样容易产生域名和商标的冲突。域名注册机构这种不审查机制,不能减少域名纠纷反而加剧了域名纠纷的产生。
二、不允许自然人注册域名不利于网络的发展。
《细则》《办法》对域名的注册采取一种比较严格的管理方法。比如说规定域名注册申请人必须是依法登记并且能够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个人不能申请域名。这一制度的确立和网络时代是十分不合拍的。虽然申请人限定为“组织”有利于管理,但是个人不能申请注册域名,就不能创建真正有意义的个人网页,也就不能从事 “个体”网上服务和贸易,许多绝好的商业机会也会因此丧失。限定于“组织”有利于管理,但实践证明并不能减少纠纷。
三、禁止域名转让不能避免争议,相反可能产生违背法律的行为。
《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注册域名可以变更或注销,但不得转让或买卖。”其立法本意是为了防止抢注域名并高价出售现象的出现,但在实践中,这一规定非但没有起到其应有的作用,反而带来了一定的负面影响。当事人无法根据自己的意愿自由交易,当情况必要时,就会采取各种规避甚至非法手段,来实现自己的合法目的。本人认为,只要当事人双方自愿转让域名,法律就不应当禁止,而应当鼓励合理交易,这样争端的解决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从而避免诉讼。这也体现了民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
四、 域名注册的终身制加剧了域名的抢注。
从现行的与域名有关的国际国内规则均可以看出,域名一旦注册,即获永生,除非权利人主动放弃或由于使用不当而被撤销,这种“一劳永逸”的制度,不但与知识产权的根本要求(时间性)相矛盾,更为重要的是,它为域名抢注制造了条件。许多域名抢注者正是利用了域名注册够并无在限定期限内不使用即被撤消这一规定,从而大规模抢注域名,囤积不用,待价而沽。我国应当采纳《WIPO最终报告》的建议,改终身制为时限制。
第三章 域名法律的解决措施
重视域名纠纷的协调解决机制
从我国目前的状况来看,解决域名纠纷的主要方式是司法诉讼。然而,协商、调解与仲裁作为诉讼外的协调解决机制在民商事纠纷中的作用日益增强,已经逐渐发展成为与司法制度并存的纠纷解决机制。
“当双方能够一起谈判,并通过合作解决其争端时,无论法律的基础规则是什么,他们的行为都将是有效率的。”域名纠纷大量出现在民间,属于私权领域纠纷,作为平等主体的双方当事人在不违反法律的前提下,通过自愿协商,以有偿或无偿的方式解决纠纷,是完全符合意思自治原则的,同时能够及时有效地解决纠纷,减少成本支出。WIPO认为,调解作为没有约束力的程序对于解决某些域名争议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和优势。尤其当争议双方对有关的域名设计均享有受法律保护的权利时,通过仲裁与司法诉讼都难以找到合理的解决方案;而调解则可能在无须认定侵权的前提下为争议双方找到共同接受的解决办法。与调解相同,仲裁也是以双方当事人的自愿为前提的,只有自愿达成仲裁协议,仲裁程序才能开始。与调解不同,仲裁裁决对双方当事人有法律上的约束力。由于域名纠纷大部分属于侵权纠纷,因此有观点认为传统意义上的仲裁不常用于域名争议解决。事实上,在发生域名纠纷后,双方当事人完全可以理性地达成仲裁协议,通过仲裁方式使纠纷尽快解决。
2.完善域名争议解决机制   根据WIPO的建议,ICANN于1999年10月通过了《统一域名争议解决规则》(即UDRP)和《统一域名争议解决规则细则》,为以非司法手段解决全球顶级域名纠纷提供了重要的规则——域名争议解决机制。我国也建立起了域名争议解决机制,该机制应能够做到:(1)快速的低成本的解决域名争议;(2)兼顾各方利益;(3)域名注册管理机构自己不去解决争议;(4)裁决结果可以被域名注册机构执行;(5)不限制当事人寻求司法解决的权利。域名争议解决机制的目的不是要替代诉讼或仲裁方式,而是先行快速低成本的解决网络注册和使用中大量的“恶意抢注”问题。它不是一种高水平的保护机制,而仅仅是一种基本水平保护机制,它无意解决复杂的知识产权问题,而是将这些问题留给法院和传统仲裁。域名争议解决机制在解决域名纠纷中有着不可替代的优势和地位,尽管我国已经建立起了域名争议解决机制,但如前所述,该机制还存在一些缺陷与不足,还需要不断完善,以发挥其应有作用。
3.完善域名纠纷司法解决机制   域名纠纷诉讼属于民事诉讼,因其公权性、强制性和程序性,能够最大限度地保证案件的公正审理,因此成为权利保障的最后一道防线。域名与其他权利发生冲突时,同样可以通过司法诉讼程序解决,而且从目前来看,在我国诉讼始终都是解决域名纠纷最重要的途径,如2000年宝洁公司诉北京天地电子集团案、2004年可口可乐公司诉广州粤经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案,诉讼几乎成为解决域名纠纷的首选。
尽管我国没有域名的专门立法,但是最高院颁布了两个有关域名的司法解释,它们的颁布使人民法院对域名纠纷案件的审理有了明确具体的法律依据,有利于统一司法实践,初步奠定了我国域名纠纷的司法解决机制。需要强调的是,在域名纠纷诉讼中,应当平等保护域名与商标权等权利。我们认为,法律本身就具有滞后性的特点,作为司法审判机关不应囿于法律条文,而应根据法律的基本原则运用自由裁量权对具体案件作出裁判,域名持有人的合法权利应当受到保护,应当与其他民事权利一样受到同等的保护。
4、域名立法保护   法律是社会生活的调节器,新兴的网络经济要求相应的法律为之服务。域名属于知识产权的范畴,但独特的内涵使其区别于其他知识产权,因此传统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难以满足域名保护的实际需要。域名法律制度的核心应当是确认、保护域名持有人的利益,对域名与其他权利冲突进行协调,从而促进网络经济的发展。迄今为止,我国域名立法保护还比较薄弱。CNNIC制定的《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等并不能作为法院判决的依据,《民法通则》、《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两个司法解释成为了我国法院处理域名纠纷的法律依据。《民法通则》、《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并没有对域名有关问题作出明确的规定,因此对这些法律的适用是原则性的,主要适用的是“诚实信用”原则。而诚实信用原则也是一把双刃剑,其内涵和外延具有明显的不确定性和高度模糊性,诚实信用原则如果未形成法规,势必产生主观随意性,存在被滥用的可能和危险。两个司法解释倒是针对域名纠纷作出的,但司法解释实际上应当是针对审判工作中遇到具体应用法律、法令不明确时所作的解释或解答,而不是设立新的法律。以司法解释代替立法是我国法律体系存在的一大诟病,需要尽快矫正,长此以往必将造成严重后果。因此仅仅依靠诚实信用原则和司法解释处理域名纠纷已经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将司法实践中成熟的做法和经验上升为法律,制定域名的专门保护法才是最佳方法。
世界上第一部有关域名的专门法案是1999年美国的《反域名抢注消费者保护法》,该法案的出台标志着美国对域名争议纠纷解决形成了较为完备的法律调整体系。我国应当借鉴美国等国家和国际组织在域名保护上的先进经验,制定自己的域名专门保护法。立法时要避免简单的拿来主义,互联网络虽然没有国界,调整互联网络的法律却属于一国的上层建筑范畴,要制定与本国国情、本国法律体系相适应的域名保护法。由于我国现行的有关域名的立法效力等级低下,无法真正有效地解决域名与商标及商号、企业名称等其他知识产权类型之间的冲突,因此域名的专门保护法应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域名的专门保护法中首先要明确域名的法律属性,这是域名保护的基本前提,要规定域名权的取得、内容、行使与救济,域名权与商标权等传统知识产权之间的关系,域名纠纷处理的原则及解决方式,域名纠纷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以及具体赔偿问题等。不仅要规定域名侵犯他人权利的行为,也要规定他人侵犯域名权行为;不仅要规定恶意侵权行为,也要规定善意情况下的权利冲突;不仅要规定实体规范,也要规定程序规范。只有在有效立法之后,与域名相关利益的保护才能够有法可依,进而平衡各方当事人的利益,促进电子商务和互联网的健康高效发展。
结束语
本人认为对于域名的法律保护是必要和紧迫的。目前,急需解决的问题是域名的新技术性与传统的知识产权管理方式的相应滞后性的矛盾。具体表现为一方面商标、企业名称等无法在网络领域得到有效的保护,其直接体现在国际互联网上非权利主体对注册商标、企业名称的占用;另一方面表现为域名无法在传统法律领域找到合适的保护模式,其直接体现则是商标、企业名称专用权与域名的冲突。本人提出的建议从立法、理论、实践和技术四个方面来论述,其中不足之处有待指正,希望能有参考意义。目前国际国内对域名的保护力度不够,这是本人写此文的出发点和初衷。希望能有更多的学者研究,希望我国的法律能够以更积极的姿态迎接网络时代的到来,这对我国的经济、社会的发展都有深远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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