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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保险业偿付能力监管探析 _法律专业论文

发布时间:2015-07-01 来源:人大经济论坛
我国保险业偿付能力监管探析 _法律专业论文

我国保险业偿付能力监管探析

前 言

自1980年底我国恢复国内保险业务以来,保费收入以年均34%的速度快速增长,成为国民经济中发展最快的行业之一。2004年底,我国保险业全面对外开放,大量外资保险公司以各种形式进入中国保险市场,保险业发展进一步加快,保险业竞争进一步加剧,这对中国保险业的发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保险业是以风险作为经营对象、以风险管理作为盈利来源的行业,自保险业发展之初就受到各国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严格监管。各国保险业的发展历史也一再证明了,监管对于保险业的整体发展是有利的,不受任何监管的保险活动将造成市场的混乱和社会的危机。因此,对保险业的监管成为影响保险业整体发展的重要因素。中国保监会主席吴定富在2005年全国保险工作会议上指出,保监会将“坚持以公司内控为基础,以偿付能力监管为核心,以现场检查为重要手段,以资金运用监管为重要环节,以保险保障基金为屏障,努力构筑保险业风险防范的五道防线。”可见,我国保险业监管的核心即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监管。因此,构建以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为核心的保险监管体系对于我国保险业的整体发展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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