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欢迎来到经管之家 [登录] [注册]

设为首页 | 经管之家首页 | 收藏本站

论加入WTO后我国保险业发展的现状 _工商管理论文

发布时间:2015-07-02 来源:人大经济论坛
论加入WTO后我国保险业发展的现状 _工商管理论文

保险市场是中国加入WTO后重点开放的领域,因此也势必会成为利益格局发生重大调整的领域。对保险业而言,加人WTO就意味着我国保险业要逐步对外全面开放,要与国际保险市场全面接轨。中国保险业经过近20年的发展,走出了一条立足国内,面向世界的改革之路,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但是,面对国内保险市场的不成熟与市场开放后来自国际保险大公司的竞争,中国保险业只有抓住机遇,深化改革,才能立于不败之地。

一、我国入世后保险业现阶段存在的不利因素
(一)、市场发展不完善
保险业的持续健康发展必然要依赖一个完整的保险市场体系。一个完善的保险市场体系,既要有保险主体,又要有保险消费市场,还要有中间组织和系统完备的法律法规。
比较国际保险市场,目前中国保险市场只是形成了一个雏形。从市场体系架构来看,原保险市场较大,再保险市场很小;市场发展很快;监督和法规发展较慢,保险中介混乱,违规代理严重,权力运作、官方管制使各保险主体在市场中处于不平等地位。
(二)、从业人员专业化程度有待提高
我国保险业各类专业人才不足,从业人员素质普遍不高。21世纪是知识经济时代,因此,未来保险市场的竟争也就是人的竞争,在国内外同行竞争的背景下,客观上对保险从业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各商业保险公司将更加重视人才的培养,既要培养适应国内保险业务发展需要的核保师、核赔师、精算师等专业人才,更要培养精通国际保险惯例、参与国际保险市场竞争的跨世纪人才。
(三)、业务专业化程度低
从公司经营来看,产寿险逐步实行分业经营,1996年原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实行分业经营后,中国保险业才在真正意义上迈出了专业化经营的步子,其他公司也从1997年以后逐步开始了这项改革,预计将于今年完成。从监管方面来看,自1995年《保险法》颁布并实施以来,出台了《保险管理暂行规定》、《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保险经纪人管理条例》、《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规定》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初步形成了一个有法可依的监管体系。1998年11月18日成立了中国保险监督委员会,由此宣告了中国金融机构分业监管模式的正式建立。
目前,我国保险公司也正在实行分业经营,但这只是就保险主体专业结构而言,就专业经营水平而言,尤其是同国际上专业化保险公司相比,我国保险专业经营水平还很低,发达国家在产险与寿险领域内都有专门的公司,如专营火灾险的公司、专营健康险公司、专营机动车险的公司、专营农业险的公司等等。

二、我国入世后保险业面临的新危机
(一)、保险监管面临改革
外资保险公司的进入,使我国保险市场上竞争主体不断增加,成份愈益复杂,给政府部门对保险业的监管造成一定的困难。根据国民待遇原则,在保险市场管理上对内资和外资的保险机构必须一视同仁,不得薄此厚彼,这不仅包括业务范围的一致,而且还包括管理法规的统一。从而要求保险监管尽快与国际通行惯例接轨,采取以偿付能力为中心的松散监管。这就给保险监管机构带来了较大的监管难度,提出了更高的工作要求和标准。
(二)、现行的有关保险的法律法规作出修订并予以完善
现行的《保险法》对合资、外资保险公司的经营并未作出细致的规定,如应如何评价其偿付能力,在华境内保留多少额度的保证金,20%法定分保比例是否适用等实际问题都应明确。此外,现行《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和《保险经纪人管理规定》也应对中介机构的组织形式作出调整,以适应保险市场组织制度的需求。 (三)、资金外流面临潜在可能危险
保险业特别是人寿保险,聚集了大量的长期资金,对资本市场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因而具有较强的金融特征。外国保险公司带来的外资数额是相当有限的,相反却可以在中国国内保险市场上通过收缴保费的形式聚集资金。依照我国目前的监管能力和水平,根本无法控制外国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也无法限制其投资收益转移出境,从而影响我国宏观经济中的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的调控,对国家的经济安全构成一定威胁。 (四)、造成保险人才的流失
由于外资保险公司有较高的收入水平,较优厚的福利待遇,较强的流动性和较为灵活的分配制度等优点,对国内优秀的保险人才具有一定的吸引力。并且,为了弥补对国内市场了解不足的弱点,外资保险公司常常以较高待遇吸引当地高层管理人员。这使国内保险公司感到了人才流失的压力,其用人机制、分配机制和人才流动机制等受到了一定的冲击。

三、我国入世后保险业面对新危机的对策
(一)、加强监管体系建设
外资保险公司是一种经济资源,通过对这种经济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无疑有利于促进中资保险公司在技术、信息和管理经验等方面的提高。而对于外资保险公司这种经济资源能否得到有效利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保险监管机关能否进行有效监管和合理引导。
(二)、进行保险创新,提高竞争能力
在我国保险业走向国际市场的过程中,我们对外资保险公司加以一定限制,只是一种权宜之计。随着经济开放的进一步发展,各种保护性措施将逐步取消,任何把希望寄托在保护政策上的想法都是对自身生存能力的削弱。积极的态度应当是把握机遇,进行保险创新,提高竞争能力。
(三)、建立和完善我国再保险市场,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
结合我国国情,借鉴国外的经验,我国在制定保险产业政策时,应采取优先开放再保险市场,合理保护直接保险市场的做法,这样既符合加入WTO的开放要求,也有助于保护与促进我国保险业。 (四)、参照国际惯例,放宽保险资金的运用限制
当今保险市场,无论是在发达国家,还是在发展中国家,保险公司都把资金运用收益作为其一项重要的收入来源,通过此举获取较高的收益来弥补承保的亏损,国外许多保险公司在赔付率高达100%甚至200%的情况下,仍保持正常发展。
与外国公司相比,我国保险公司的投资渠道面窄,形式单一,现金及银行存款占总资产的比例超过40%,相应的投资业务仅占30%左右,且多数为各项贷款和直接投资。随着第七次降息及国债发行利率的下调,保险公司面临的形势变得十分严峻。
近日,国务院已批准保险公司通过证券投资基金进入股市,这是我国参照国际上的通行做法,放宽保险资金运用方式的重大举措。保险公司将在控制风险的基础上,在二级市场上买卖已上市的证券投资基金和在一级市场配售新发行的基金,并且可以按一定比例配售新发行的基金,以及根据保险公司的投资需求增发新基金。这一举措提高了保险资金的运用率,缓解保险公司的投资利差损失越来越大的压力,这样保险公司就实现了保值与增值,增强了保险公司的实力和竞争力。 (五)、培养保险专业人才,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保险市场国际化对保险人才的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它要求保险从业人员不仅懂得本国保险业务技术,还要了解外国保险的特殊技术;不仅要懂外语,还要了解外国的价值观、文化及人际关系;不仅要有丰富的工作经验,还要有锐意进取的创新精神等。对此,我们应充分利用加入WTO这一契机,培养跨世纪、高层次、外向型的保险专业人才。
就保险公司而言,要切实加强在职员工的培训和教育,使他们跟上保险业日新月异的发展;就各高等院校而言,应根据社会对保险专业人才的需求,适当调整办学方向,组建有实力的师资队伍,大力培养保险专门人才:就国际交流而言,欢迎国际知名保险公司来华举办专题研讨会和讲习班,活跃思维,开拓视野;就保险业的各类资格考试制度而言,要进一步建立完善精算师资格考试制度,承保、理赔专业人员制度及目前已有的代理人资格考试制度。

这些年来国民经济的持续高速增长为中国保险业的快速发展提供了根本保证。而中国社会保障体制、就业制度、教育制度、住房分配制度等改革的不断深入;庞大的人口基数,明显人口老龄化趋势,家庭结构小型化,家族式保障功能逐渐减弱,人口迁徙的日趋频繁等等因素正改变着人们对风险的态度,引发着人们对保险的需求。因此,保险业的发展正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机遇。总而言之:保险市场的开放作为我国经济对外开放的重要组成部分,这已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开放会带来阵痛,开放同样会带来发展和提高。加入WTO可促使我国保险业深化改革,加强制度创新,加快与国际保险业接轨的步伐,提高市场开放程度。只要重视和加强保险监管,建立科学的保险监管体系,我们坚信在加入WTO后我国的民族保险业一定能应付各种挑战,也一定能在改革中不断发展和壮大。
经管之家“学道会”小程序
  • 扫码加入“考研学习笔记群”
推荐阅读
经济学相关文章
标签云
经管之家精彩文章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