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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档案行政处罚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的异同 _工商管理论文

发布时间:2015-07-16 来源:人大经济论坛
浅析档案行政处罚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的异同 _工商管理论文

浅析档案行政处罚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的异同

[摘要]:随着档案工作“一法一条例”的深入贯彻实施,随着各种配套的法规和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的相继出台,档案行政执法已步入了法制化和规范化轨道。国家档案局新颁布《档案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规范了档案行政处罚行为,但适用简易程序还是普通程序没有明确的规定,需要我们在档案执法实践中正确区别,认真把握。
[关键词]:一法一条例 简易程序 普通程序
随着档案工作“一法一条例”的深入贯彻实施,随着各种配套的法规和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的相继出台,档案行政执法已步入了法制化和规范化轨道。但法律、法规侧重于档案事业发展的宏观调控,面对微观问题不可能面面具到,不可能将每个具体问题细节化。国家档案局新颁布《档案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规范了档案行政处罚行为,但适用简易程序还是普通程序没有明确的规定,需我们在档案执法实践中正确区别,认真把握。在档案执法办案中如何区别两种程序,怎样适用好两种程序,笔者结合行政处罚法就如何掌握好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的概念、相同点、不同点谈谈粗浅见解,请行家指正。
一、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的概念
所谓简易程序是一种较为简便的行政处罚程序,其行政主体对违法事实清楚、确凿、情节简单、轻微的违法行为,给予法定的、较轻的行政处罚并当场作出处罚决定时所适用的程序。其执法程序:1、二人以上的执法人员表明执法身份,了解违法事实,收集证据;2、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理由和依据,有权陈述和申辩;3、违法事实确凿,有法律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可以当场作出档案行政处罚决定书交付当事人;4、告知当事人对当场作出档案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出诉讼。但行政处罚不停止执法;5、备案。
所谓普通程序是指档案行政部门依照职权对群众举报、执法检查、部门移交、上级交办的重大、复杂案件和一般行政处罚案件予以处罚的程序。它具有完整性,全部程序法律有严格、具体的规定,除当场作出处罚的案件之外,均适用一般程序。其办案程序:1、受理立案。对符合立案条件,受理范围的违法行为应予立案;2、调查取证。查清违法案件事实经过;3、处罚依据。告知当事人处罚的理由和依据,并征求其意见;4、告知权利。告知当事人符合听证程序规定的,有听证、陈述、申辩等权利;5、制作文书。制作档案行政处罚决定书;6、送达。送达法律文书7日内采取多种方式送达签收;7、执行。对当事人在十五日内对处罚决定既不申请复议、诉讼又不按处罚决定内容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二、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的主要共同点
1、立案审查制度相同:一是明确办案人员,不得少于2人,出示执法证件。落实“谁主管、谁主办、谁负责”的办案制度。
2、立案具备的基本条件相同:一是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二是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三是有法律、法规、规章和处罚依据;四是属于查处的机关管辖。
3、调查取证的制度相同:一是制定调查方案,抓好主要问题和实质问题,并善于发现新情况;二是落实基本问题的基本证据;三是掌握和了解涉及单位和涉及人员的基本情况。
4、调查中遵循的基本原则相同:一是依法办案的原则;二是实事求是的原则;三是公正、公开、及时的原则。
5、告知权相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的事实、现由和依据,当事人依法有陈述、申辩权等,否则,行政处罚不能成立。
6、处罚的种类和内容相同:一是警告;二是罚款;三是没收违法所得。其处罚决定书的处罚内容也相同。
三、档案执法办案中简易与普通程序的区别
1、立案的方式、手续不同。普通程序的立案方式是群众举报——部门移送——执法检查——上级交办四个不同范围受理审查立案,都属有影响和一般普通的案件;而简易程序立案是在执法检查中,当场发现违法事实,予以处罚的违法事件。所以,受理方式相对普通程序而言要简便,范围要窄一些。立案手续办理也不一样,普通程序的立案程序,要限期由办案人员根据立案线索提出立案报告或填写立案审批表,报档案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或集体研究决定,认为后果性质严重,且具有惩戒效应需给予处罚才审批立案;而简易处罚程序中没有明确规定审批手续,现场检查中来不及办理立案审批手续。但对罚款应持慎重态度。
2、调查的内容、形式不同。普通程序调查的内容:一是对案件证据材料需进一步调查取证;二是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及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三是对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并有举证的义务。而简易程序调查取证比较简单,只要是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处罚依据,就可以依法作出处理。否则,对于事实不够清楚,证据不足的案件只能适用普通程序进行调查取证。调查形式也不同,普通程序调查终结,要形成综合报告,分别作出处理意见,按照案件管理的有关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不给予行政处罚,由办案单位负责人签字生效;而简易程序不一定要适用这种复杂的登记式处罚形式,当场发现当场处理。
3、处罚的幅度不同。普通程序适应的处罚幅度对法人或其他组织一千元以上,对个人五十元以上的罚款。适用听证程序对单位以五万元以上,个人处以三千元以上罚款决定;而简易程序仅适用对个人五十元以下处罚,法人和其他组织一千元以下的处罚或警告。
4、结案的时间不同。适用简易程序案件结案时间一般是当场处罚,最长时效不超过三个月;而普通程序案件的结案时间一般为六个月,重大疑难案件经允许还可延长。
如果本是适用普通程序办理的而却适用简易程序处罚,违反程序作出的处罚是无效的、违法的。

参考文献:《档案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民法》、《行政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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