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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犯罪心理及家庭因素探析_法律论文

发布时间:2015-04-15 来源:人大经济论坛

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不仅人数多,在违法犯罪占所占比例高,一般统计处于60%一80%间,而且违法犯罪面广,各种刑事犯罪无所不有。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不仅关系到未成年人及家庭,而且直接关系着整个社会,影响着社会的未来发展。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已成为国际性的社会问题。我国经历了十年内乱,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情况也相当严重。尽管各国社会制度、经济发展、意识形态,风土人情千差万别,然而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却呈现出某些共同特征,都值得我们认真地加以探讨。
从未成年人犯罪产生的特殊原因这一角度进行研究有多种学说和观点,归纳起来主要有:(1)从未成年人对社会有差别的理解和有差别的感情及他们对本人所处社会集团特有的价值规范的忠诚角度提出的恶文化论;(2)从刑事处罚及社会对犯罪人产生的消极影响角度提出的标签理论;(3)从经济高度繁荣、物质生活丰富与精神需求蜕化角度提出的精神贫困论;(4)从现代社会竞争力度加大,个人为了摆脱身心上承受的压力而消极对抗角度提出的社会反向论;(5)从家庭的负面影响造成未成年人身体发育、知识获得、人生观形成中的障碍角度提出的家庭因素论;(6)从现代社会过分强调“权利”、“自由”,以致自我意识极度膨胀,是非善恶标准混乱角度提出的个性放荡论;(7)从过分强调对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因而对未成年人打击不力,导致未成年人犯罪泛滥角度提出的司法纵容论;(8)从刺激情感或者助长残暴性的书刊、影视、广告等传播媒介的消极影响角度提出的色情渲染论等等。
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我们从以下两个方面来探析
一、生理、心理方面的原因
身心发育方面的因素与未成年人犯罪,未成年人正处在生长期,无论从生理上还是心理上,都经历着一场剧变。从生理上变化来说,肌肉骨骼生长发育加快,身高迅速增长,体重逐渐增加,体型明显变化,性器官迅速成熟,副性特征出现,性意识开始萌发。未成年人这种生理上的迅速发展变化,也使其心理上发生急剧变化。容易对未成年人的行为产生较大影响的心理变化,主要有:
1.自我意识萌生。自我意识是指人们认识自己,对自己作出评价的能力,其中包括自我观察、自我评价、自我监督和自我控制等等。随着未成年人身体形态的发育,未成年人逐渐出现成人感,希望独立做些事;同时,慢慢将注意力更多地转向内心生活,有了自己的隐私,并开始形成自我保护的意识。此时期未成年人富于“反抗”性,如果加上主体内外各方面条件的限制或影响,有可能导致他们不良乃至违法犯罪行为的出现。未成年人自我意识增强的同时,对是非曲直的评断能力也进一步发展,但这种评价和判断往往只是从事物的表现出发,带有片面性和不平衡性,并易受其价值观影响。这一时期的自我监督、自我控制能力也较差,常常表现为“责人严,责己宽”,如果此时疏于引导,易在错误认识支配下实施违法犯罪行为。
2.独立意向凸显。随着体力和心理的发展,未成年人已具备一定的独立行为能力,独立意向也明显增强。家庭、学校不适当的干涉就可能产生两种结果:一是影响孩子的独立性的发展,养成依赖性;二是造成孩子的对立情绪,我行我素,发展到违法犯罪。伴随着独立意向的增强,未成年人的自尊心也在强化。自尊心是一个人要求自己受到社会、集体和他人尊重,维护自己社会地位与荣誉的一种意识倾向。自尊心虽然可以推动未成年人发奋向上,但如果受到损害,则容易导致未成年人出现对立情绪。 未成年人独立意向的增强,对成人的管束逐渐感到多余甚至厌烦。因此会产生对家长、对老师的封闭心理,产生摆脱成年人监管的思想情绪。和这种情况相联系的是未成年人和同龄人交往的增多,并以共同的兴趣、性格脾气相投等为基础,形成小群体。这种小群体一旦接受社会不良因素,就有可能向违法犯罪方面发展。未成年人结伙犯罪大多是由这种小团体发展演变而来。
3.求知欲与好奇心强烈。随着认识能力的增强和思维能力的发展,未成年人的兴趣、爱好日趋广泛,求知的欲望明显增强。他们对各种事物都想做出独立的判断和评价,尤其对新鲜事物有一种强烈追求的渴望。而当未成年人开始用自己的感觉和知觉去独立观察事物时,对所接触的一切却感到新奇,怀有强烈的好奇心,并为了追求新奇敢于冒险。与此同时,未成年人由于心理发育程度的限制,尚未形成正确的价值观,缺乏自制能力,其思想和行为容易受到外界环境的影响和支配,对事物的模仿本能突出。这时,如果不注意或缺少适时的引导和有益的活动,未成年人旺盛的精力无处发挥,他们就可能寻找一些不正当的方法发泄,对一些低级趣味、庸俗无聊的东西发生兴趣,进而发展到实施违反道德的行为和犯罪行为。
未成年人身心特点本身并不是犯罪发生的原因。但是,这一特定年龄阶段身心发育的不成熟性,极易在外界不良因素的影响下接受错误、消极的东西,进而增加实施犯罪行为的可能性。因此,未成年人犯罪产生的原因,在心理和生理上都取得一定的作用。
未成年人自身在生理、心理上存在着错综复杂的矛盾,在某种外因作用下可能诱发犯罪动机。尤其14岁至17岁是人生的一个特殊时期,国外心理学家把这一时期称为“心理上的断乳期”(或称“第二次断奶”)。这一特殊时期正是未成年人在生理上进入身高、体重、内脏、大脑等机体发育的高峰期,自然的欲望和需求逐渐增强,但在心理上却出现了各种失衡或不协调。这些矛盾包括:独立意向强烈,但认识能力和行为能力不足;自尊心强,争强好胜,但辨别能力和控制能力差,生理的、物质的,寻求刺激,自卑和报复、鲁莽草率和争强好胜而误入歧途。
二、家庭因素对未成年犯罪的影响
正处于社会化早期的未成年人主要在家庭、学校和同龄群体等微社会环境中生活。这一时期家庭、学校及周边环境的任何不良方面都可能会阻碍、影响未成年人的社会化过程,甚至把未成年人引至歧路。家庭是未成年人生活的起点,家长是他们的第一位教师,他们身体的发育,知识的获得,思想品质的陶冶,同家庭教育有着最直接的关系,家庭的缺陷,家庭教育的不当,往往给青少年带来痛苦和不幸,导致他们当中的少数人违法犯罪。
我国家庭教育当中的主要问题及其对青少年的影响大至如下:
1、家庭教育的缺陷
家庭教育的缺陷是指我们的一些家庭不了解未成年人生理和心理的基本特点,不懂得教育的基本规律,不善于向未成年人灌输良好的思想和进行正确的道德品质教育,不能引导他们按照社会的需要茁壮成长。主要表现在对子女的溺爱和简单粗暴两个方面。
(1)过分娇宠、溺爱
随着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和独生子女的增多,亲情过剩,即溺爱子女已成为当代中国家庭的弊端之一。娇宠和溺爱,容易造成儿童心理发展上的扭曲,形成不良的意识和行为习惯,如自私、任性、骄横、懒惰、粗暴、贪婪等,同时又缺乏独立生活能力,造成适应社会困难。长期娇宠、溺爱,还会形成他们极端的“自我中心”意识,凡事从个人角度出发,不达目的不罢休。这样,在个人利益、需要不能满足时,他们可能不择手段,甚至以身试法去追求和满足。
(2)缺乏道德教育
道德引导和教育,曾在一个很长的时期内被认为是家庭功能的主要方面。犯罪学研究表明,“家庭”环境被认为是通过灌输牢固的自我观念与社会价值观来潜在地阻止犯罪行为。但是,现代社会的家庭价值较严重的功能性缺损恰恰在家庭教育特别是对子女的价值教育方面表现得最为突出。XX师范大学北京东方道德研究所所长王殿卿教授认为,现代的家长教育孩子的观念是“工具主义”,只关心孩子成材。忽略对孩子应有的道德启蒙教育。家庭文明的基础出现了空间,家庭进步的链环出现裂痕。长期下去必然形成未成年人的消极个性品质及不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而这种不良品质形成后,就会成为一种内在的条件,一旦遇到一定的条件和时机,就会发展成为犯罪行为。
(3)欠缺情感交流,忽视孩子心理素质的培养
美国医学会关于青年期危险行为的调查结果表明,学生和青少年从父母、老师那里得到的关怀、理解和爱越多,出现酗酒、吸毒、吸烟、自杀和性乱交等高度危险行为的机率就愈小。由此可以看到,父母对子女的心灵关爱和双方的情感交流十分重要。然而,由于现代人生活节奏加快,年轻的父母工作忙,压力大,许多精力用于加班、出差甚至是应酬,结果是,子女思想上的迷惘,心理上的苦闷乃至生理上的问题不能得到及时指点;子女的内心欲望和要求,子女现实的心态无以渲泄,心理得不到慰藉。久而久之,心理矛盾积重难返,进而形成冷漠、烦躁、责任感和同情心缺乏等不健康心理。而且,疏于情感交流,放任子女自由发展,还会导致未成年人随心所欲,无组织、无纪律的性格,并在无父母交心、陪伴而缺乏安全感的无助心理状态下寻求与他人交往,容易被坏人引诱和利用。在忽视子女心理需求方面,现代家庭存在的更普遍的问题是重视孩子的智力培养,忽视儿童的心理问题。有些家长不顾儿童身心发展程度的限制,一味考虑孩子早些开发智力,学得一技之长,结果或者过于盲目,或者操之过急,造成儿童生理和心理负担过重,焦虑、紧张,进而产生心理疾病。一方面由于家长对孩子过多的照顾和过度的保护,使孩子没有得到生活的锻炼和挫折的磨炼,没有经受挫折的思想准备和承受挫折的能力;另一方面,由于父母过度的保护,没有动手的机会、没有生活的经验,容易形成自尊心强、虚荣心重、动手能力和生活自理能力差、胆小、自信心不足、依赖性强等不良性格。
(4)家庭环境不良
第一,家庭不和睦。家庭不和睦主要是指家庭成员之间感情失和,如夫妻之间感情危机,父母子女之间感情不融洽,兄弟姐妹之间互相对立与仇视等。家庭成员之间各种感情上的障碍,都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未成年人的个性、人格成长,慢慢在个性上出现缺陷,容易养成空虚、烦躁、不安和失望的情绪。
第二,家庭不完整。家庭不完整是指家庭中缺少父母一方或双方。家庭不完整往往被认为是影响未成年人犯罪的一个重要因素。一般来说,父亲会给孩子以安全感、坚强、勇敢、权威等方面的影响,母亲会给孩子体贴、细心、温和等潜移默化的影响,两者只宜互相补充而不能互相代替。单亲家庭的孩子往往因缺少父亲或母亲之爱而导致心理失衡,他们常常感到孤独、忧虑、失望,往往情绪低沉,心情浮躁,性格孤僻,这种心态如不及时纠正,久而久之,就会使孩子性格扭曲,心理变态,严重影响其情感、意志和品德的发展。父母离婚造成的家庭不完整,对子女影响尤其明显。据对100名离异家庭子女的统计,其中,48%的孩子有自卑心理,40%的孩子性格孤僻,感情脆弱,25%的孩子感情波动起伏不定,24%的孩子心理早熟。可见,离婚对不幸家庭的父母本人可能是一种解脱,但对孩子却是一种灾难。
第三,管教方式不当。家庭教育作用发挥得如何,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教育方式。如果家庭中父母管教不当,很容易造成少年儿童的异常心理,或使儿童不能受到适当的社会化训练,而增加其犯罪倾向。从现实生活来看,家长的管教方式不当有很多表现,如过于严格,差别待遇,父母管教不一致等等。其中问题最严重的是简单粗暴和“棍棒教育”。它容易使儿童产生畏惧心理,形成神经质、闭锁、孤僻、粗野、不顺从、残酷等异常性格及敌视社会、他人的变态心理。
第四,父母的不良言行。家长的一言一行,都会对好奇心强、善于模仿的未成年人产生潜移默化的影响。父母的不良言行时时刻刻都在影响着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并被未成年人自觉不自觉地效法模仿,进而逐渐形成不良习惯和品质。
总体来说,针对以上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为挽救失足未成年人,及时矫治那一颗颗被扭曲的稚嫩的心灵,以及最大限度地避免或减少另一些未成年人重蹈覆辙,我们一是要加强法制教育,增强未成年人自身免疫力;二是家庭、学校、社会通力协作,堵塞各种漏洞;三是加强文化市场管理,让健康向上的传媒占领未成年人生存的空间,为孩子健康成长创造一个良好的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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