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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观经济学论文范文

经济法理念产生的经济基础来源:人大经济论坛论文库 作者:未知 时间:2014-05-28

  

  
  一,市场失灵和纠正市场失灵
  对整个经济,市场分配机制和政府分配机制,发挥什么样的作用一直存在争议。古典宏观经济学的代表亚当·斯密主张经济自由主义和“守夜人”的政府,相信市场能够自行调节,反对政府干预的思想,一个最小的,至少在国家可以在道德上显示。相反,凯恩斯在资本主义世界经济危机揭示了市场失灵与政府干预市场的必然。政府和市场是在大多数情况下所面临失败的威胁“,而不是站到市场的一侧或问题的国家的一面,但在这两种不同的程度和2的资源分配方法之间进行选择的组合的“。应运而生要求经济法双重困境的想法在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一方面它需要克服市场的固有缺陷,在另一方面,它更强调对政府失灵的校正。
  (一)市场失灵
  总之,当市场不属于本货物和服务的情况有效分配出现市场失灵。在另一方面,市场失灵是经常被用来描述市场力量无法满足公共利益的条件。对于因市场垄断和价格扭曲的非公共物品,或因信息不对称和外部性等原因,造成资源无效或低效,从而无法实现国家资源的资源分配为零机会分配公共物品成本。市场失灵,好经济学家的性能,斯蒂格利茨将其描述为一个公共产品,外部性,垄断尤其是自然垄断。现在,在经济,经纪理想和资源两大稀缺性假设市场经济的基本理论。三杆竞争,价格,市场供求关系。发挥市场失灵,由于缺乏号召力的元素或阻隔性能。现在,水电气,教育,医疗,社会保险和其他商品和服务,市场完全倾斜向商品供应商,采购商无权进行选择,通常有低效率和浪费这些产业,教育尤其是成本在最近几年大幅上升,超过普通人的承受能力。
  (二)用于纠正市场失灵
  鉴于效率缺陷和固有的市场失灵的道德缺陷,而不是通过从发达国家向平衡状态的社会资源的市场化配置,因此,需要政府只“看得见的手”,以克服市场失灵的缺陷。为了纠正市场失灵依赖于通过政府的力量两个因素。首先,要看自己的财产要求政府。芸香斯蒂格利茨说,政府有两个显着特点:第一,“政府是普及到社会组织的所有成员”。一个国家的公民必须连接到一个政府,没有选择,其次,政府可以做它的特殊地位,利用,保护公民的利益。其次,取决于政府既定目标。任何国家的政府存在,作为一个国家实体,而一个国家的生存与发展必须建立在一定的经济基础为前提。任何一个国家的政府的这一决定必须建立一个有利于民族生存和发展的经济基础作为经济建设的职能的组织领导的一项重要功能。针对各种市场失灵的表现,需要政府根据市场利用其有形之手,充分,有效的调整,促进国民经济健康,稳定发展。但是,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有限的政府行为边界只在市场失灵的领域,因为虽然“有一些政府行为,促进市场经济,是很不错的,和市场经济可以容忍更多的政府行动,只要他们是那些谁达到有效的行动,但是,对于那些与它是基于政府行为冲突的原则免费的系统,必须完全排除,否则系统将无法运行自由“。因此,从经济法的角度主张,克服市场失灵需要的角度,在市场秩序的维护。宏观调控,促进可持续发展,实现社会分配的公正性,并提供必要的政府干预。
  二,政府失灵和纠正政府失灵
  20世纪以来,各国政府普遍加大干预市场,控制权是普遍的,强制性的政府与它的,得天独厚的大自然的税收优惠,禁止或允许的市场行为,以节省交易成本和组织成本控制, “搭便车” ,独特的解决方案和巨大的资金实力和宏观财政和货币当局的经济问题,所有这些事实说明,然而,这些优势已经成为促使政府效率低或无效干预的一个重要因素。如封闭和层次结构臃肿架构和僵化的体制的组织结构,导致政府工作效率的弱化。现实表明,在政府干预经济生活可以解决自由经济的一些问题,但政府的作用不是万能的,市场机制运作的失败,政府已经失败了。公共选择理论的倡导者詹姆斯·布坎南曾经指出: “政府至少是严重的缺陷和市场。 ”
  (一)政府失灵
  政府失灵,是指政府或缺乏政府干预效率的活动,或减少决策的经济利益或无法实施,以提高决策的经济效益。它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第一,政府的低效率,即公共决策。公共决策的失误主要表现为:短缺或产能过剩,缺乏信息,缺乏官僚,产生频繁变化的市场激励和政府决策。其次,政府的低效率的运行机制。政府失灵理论,政府效率低的原因:一是缺乏竞争压力,二是没有动力去降低成本,三是信息不完全的监督。三,权力寻租。政府寻租“寻租是选民,尤其是利益集团,通过各种合法或非法的努力,如游说和贿赂,促使政府帮助建立垄断地位,为了获得高额垄断利润“ 。第四,政府的扩张。加大政府层面的扩展,包括政府工作人员和政府开支的增长。因此,在市场上的知名度,政府干预也不是万能的,在市场经济的政府干预将成为政府失灵,有必要纠正政府失灵。
  (二)纠正政府失灵
  在政府入市的同时,还必须注意政府干预的行为,以及政府的干预是通过经济规律实现。笔者认为,可以调节在以下方面政府的干预。
  首先,干预分配标准的权利。干预分配的权力,包括在不同的国家,包括纵向配置到下级政府部门之间的横向配置。首先,在右侧配置的干预来解决立法和执法机构的配置,立法机关在市场范围,方法,程序和方法,运用政府干预干预立法定义。其次,干预的权力,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干预的权力分配问题,比如到国计民生的解决了垂直配置,在全国范围提供公共产品由中央政府,并与提供地方特色公共产品,地方政府行使。第二,干预程序规范。为了防止
  干预的权力滥用,经济法不应只规定了权利主体的范围,干预,运动方式,也应明确规定法定程序行使这些权力。对于政府的干预,它必须遵循严格的程序,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内。干预程序合法的干预民主化,科学化,减少甚至消除干预,以防止滥用权利,越权减免,电力,滥用权力,行使干预对初衷的权利。只有通过提高行使干预,一步,秩序,干预权纳入标准的渠道体系,详细,完整,透明的经营权立法,才能从根本上预防干预的权力滥用。如重庆市在2006年实施的“重庆市政府重大决策程序”,从决策的形式,建议书准备,审议和决策,执行决策等各个环节,以政府决策提出了程序的明确要求,规定为值得考虑。
  其三,干预责任的规范。由政府及其干预和违法犯罪行为的工作人员失职,必须举行,以确保有效行使干预权力的唯一途径。在我国,世界各国政府的相关规定都在不断提高,目前的干预责任。以海南为例,2005年海南省委四届六个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共海南省委关于对投资环境的决定建设的几个问题”,即投资者重大损失的政府自身的原因,由当地政府依法承担赔偿,补偿责任。这一规定值得我们借鉴。
  三,经济法从经济基础理论
  为了使长话短说,并行存在的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是经济法理论的基本前提下,市场失灵理论为政府干预,客观上存在政府失灵,也使政府能够大力支持干预的两难境地。由于系统标准化的结果,经济法的过程中,经济关系需要国家在调整干预,一方面克服市场失灵,而另一方面,需要界定政府行为。只有通过检查政府未能实现实质正义,社会标准,适当的干预和可持续发展的理念。由于法律的上层建筑,其理念也必须反映社会的客观经济条件下,有必要对经济法的理念应该为中国的经济基础研究的基础上建立,而不应建立在理想主义的思想,只有这样的思维,从对原点把握经济法理论的经济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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