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管孝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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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发展] [原创]斯大林表述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规律成立吗? [推广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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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大林表述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规律成立吗?
  
管孝海
  
  我国经济学界,几十年来一直把斯大林所表述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规律视为真理,并且认为,斯大林所表述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规律“制约着社会主义生产的一切主要方面和主要过程,并在整个社会主义经济规律体系中起着决定作用。”这是我国经济学界普遍认为的观点。的确,作为社会主义的基本经济规律,确实制约着社会主义生产的一切主要方面和主要过程,并在整个社会主义经济规律体系中起着决定作用。问题在于,斯大林所表述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规律究竟能否成立?社会主义基本经济规律的本来面貌应该是什么?
  大家知道,斯大林在《苏联社会主义经济问题》这本小册子中,同时提出和表述了“关于现代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的基本经济规律问题。”他对社会主义基本经济规律的表述,是依据对资本主义的基本经济规律的表述所做的逻辑推论而来的。所以,探讨他所表述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规律究竟能否成立,也应该沿着斯大林论证的逻辑顺序进行。
  一、剩余价值规律和剩余价值的规律是两个不成立概念
  斯大林把资本主义的基本经济规律表述为剩余价值规律。他说:“最适合于资本主义的基本经济规律这个概念的是剩余价值规律,即资本主义利润的产生和增殖的规律。”
  既然斯大林把剩余价值规律表述为资本主义的基本经济规律,我们就来探讨一下,剩余价值规律这个概念究竟能否成立?
  首先,我们探讨一下斯大林对剩余价值规律这个概念的解释。
  斯大林把剩余价值规律这个概念解释为,“资本主义利润的产生和增殖的规律”。应该指出,资本主义的利润,是资本主义的剩余价值的转化形式,它的本质仍然是剩余价值。所以,为了概念的准确起见,应将斯大林的这一解释还原为,资本主义剩余价值的产生和增殖的规律。
  就资本主义剩余价值的产生来看,它产生于资本主义的生产过程,实现于资本主义的流通过程。剩余价值之所以产生于资本主义的生产过程,是因为,资本主义的生产过程是劳动过程和价值增殖过程的统一。“作为劳动过程和价值形成过程的统一,生产过程是商品生产过程;作为劳动过程和价值增殖过程的统一,生产过程是资本主义生产过程,是商品生产的资本主义形式。”就价值增殖过程来看,它“不外是超过一定点而延长了的价值形成过程”。因而,“剩余价值都只是来源于劳动在量上的剩余,来源同一个劳动过程……的延长”。所以,作为资本主义生产过程的结果,即产品的价值,必然大于预付资本的价值。显然,是预付资本的价值增殖了,剩余价值产生了。在这里,说剩余价值增殖了,显然是荒廖的,说剩余价值产生了和增殖了,同样也是荒廖的。
  生产和获取剩余价值,是资本主义社会生产的直接目的与决定动机。对于各个资本家来说,就不仅仅是对剩余价值的生产和获取,而是对更多剩余价值的获取。正如马克思所说:“作为资本家,它只是人格化的资本,他的灵魂就是资本的灵魂。而资本只有一种生活本能,这就是增殖自身,获取剩余价值,用自己的不变部分即生产资料吮吸尽可能多的剩余劳动。”所以,从资本主义社会生产的直接目的说,资本家为了榨取和获得更多的剩余价值而增殖资本,而不是增殖剩余价值。
  当然,这并不是说资本家榨取和获取得的剩余价值在绝对量上不增殖了,正如马克思所说,“资本本质上是生产资本的,但只有生产剩余价值,它才生产资本。”这就是说,资本家榨取和获得的剩余价值在绝对量上的增殖,是资本积累的源泉,或者说,是资本增殖的源泉。资本家也只有把剩余价值资本化,即用于增殖资本,才能榨取和获得尽可能多的剩余价值。
  可见,资本主义生产的直接目的和决定动机,是资本的增殖和对剩余价值的获取。在这里,一不是剩余价值的增殖,二不是剩余价值的产生和增殖。
  总之,从资本主义的生产过程看,是预付资本的价值增殖,剩余价值的产生。从这个角度说,一不是剩余价值增殖了,二不是剩余价值产生和增殖了。从资本主义社会生产的直接目的与决定动机看,是资本的增殖和对剩余价值的获取。从这个角度说,同样也一不是剩余价值的增殖,二不是剩余价值的产生和增殖。所有这一切,在概念层次与逻辑层次上,都是十分清楚的。
  可见,斯大林对剩余价值规律这个概念所作的解释,即资本主义利润的产生和增殖的规律,或者说资本主义剩余价值的产生和增殖的规律是不成立的。
  其次,撇开斯大林对剩余价值规律这个概念所作的解释不说,我们来探讨一下剩余价值规律和剩余价值的规律,这两个概念究竟能否成立。
  大家知道,剩余价值具有质和量的双重规定性。既然斯大林在表述资本主义的基本经济规律时,一会儿使用剩余价值规律,一会儿使用剩余价值的规律,这自然就不能从剩余价值的量的规定性上去探讨,而应当从剩余价值的质的规定性上去探讨。
  恩格斯说过,马克思有两个最伟大的发现,其中一个最伟大的发现,就是通过剩余价值揭露了资本主义生产的密秘。列宁说过,剩余价值学说是马克思主义的基石。马克思之所以能够通过剩余价值揭露资本主义生产的密秘,就是因为马克思从剩余价值的质和量的双重规定性上,对剩余价值进行了科学的探讨,并进行了完整而严密的论证。通过对剩余价值的质的规定性的探讨,马克思揭示了它是资本主义经济关系的产物,是资本通过剥削雇佣劳动而获取的剩余劳动的表现形式。通过对剩余价值的量的规定性的探讨,马克思揭示了剩余价值量的变化的若干规律。
  从剩余价值的质的规定性上讲,既然它是资本主义经济关系或生产关系的产物,是资本剥削雇佣劳动而获取的剩余劳动的表现形式,那么,剩余价值作为资本主义经济关系的产物或结果,它本身就不是资本主义的经济关系或生产关系。尽管因果关系是可以互相转化的,但是,这个转化是有条件的。这里的结果即剩余价值要转化为原因的条件,是剩余价值的资本化。而这一转化,并没有否认剩余价值是资本与雇佣劳动的经济关系的产物或结果。这就是说,经济关系的产物或结果,与经济关系本身不是一个层次,不能直接等同。
  大家知道,在任何社会生产关系的基础上,都要产生和实行某种经济原则,而且,只要这种社会生产关系存在,这些经济原则就要连续产生和实行。这种在一定社会生产关系的基础上连续产生和实行的经济原则,就是该社会形态的经济规律。也就是说,任何经济规律都是在一定社会的生产关系的基础上产生的,是该社会形态的生产关系和生产力之间的一种内在的、本质的和必然的联系。既然剩余价值从质的规定性上讲,并不是资本主义的经济关系或生产关系,那么,剩余价值也就不会产生经济规律,即不会产生剩余价值的规律。显然,剩余价值从质的规定性上讲,它本身不是什么经济规律,也不可能产生什么剩余价值的规律。
  最后,我们再从资本主义社会生产的直接目的这个角度出发,来探讨一下所谓剩余价值规律。
  大家知道,在任何社会形态的社会生产中,都有社会生产的两重性,一重是社会生产关系的再生产,一重是社会生产力的再生产。社会生产的两重性又决定了社会生产目的的两重性,一重是社会生产的直接目的,一重是社会生产的最终目的。社会生产的直接目的,是由社会的生产关系所决定的社会生产关系的再生产,是社会生产关系的再生产的物质承担形式的生产。这是因为生产关系的本质,即生产资料所有制的形式,总是要通过物质利益关系表现出来。所以任何社会形态的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关系所决定的社会生产的直接目的,即社会生产关系的再生产,总是要通过该社会形态生产关系再生产的物质承担形式的生产表现出来。在以生产资料私有制为基础的社会里,这种物质承担形式的生产,也就表现为,为生产资料的所有者生产剩余产品的生产。而在不同形态的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里,生产资料的所有者榨取劳动者的剩余劳动产品的形式是各不相同的,因而在不同形态的生产资料私有制社会里,社会生产关系再生产的物质承担形式的生产,即为生产资料的所有者生产剩余产品的生产,是各不相同的。社会生产的最终目的,作为社会生产力的再生产,则体现了满足人类生存和发展的永恒的自然必然性的需要。
  既然在任何社会形态的社会生产中,都有为各自的生产关系所决定的社会生产的直接目的,那么,这也是一种经济规律。这一经济规律的一般性,则要通过它的特殊性表现出来,即通过不同社会形态中的社会生产的直接目的表现出来。这就是说,任何一种社会形态的社会生产的直接目的,相对于其他社会形态的社会生产的直接目的,都具有特殊性。但是,任何一种社会形态的社会生产的直接目的的特殊表现形式,相对于同种社会形态的不同国家来说,则是相同的,这也是一种经济规律。这一经济规律的一般性,则要通过它的特殊性表现出来,即在与其他经济规律共存于某一社会形态的情况下,作为特殊经济规律表现出来。
  在这里,对于社会生产的直接目的,以及这一直接目的作为该社会形态中诸经济规律之一的规律,应该有一个正确的表述。对于资本主义社会来说,“剩余价值的生产是生产的直接目的与决定动机。资本本质上是生产资本的,但只有生产剩余价值,它才生产资本。”这就是说,对于资主义社会生产的直接目的,正确的表述应该是,剩余价值的生产是资本主义社会生产的直接目的,或者,生产剩余价值是资本主义社会生产的直接目的。如果对此作如下表述,即剩余价值是资本主义社会生产的直接目的,或者,资本主义社会生产的直接目的是剩余价值,那么,这就是不成立的表述。因为剩余价值从质的规定性上讲,它只能是资本与雇佣劳动的关系的产物,是资本通过剥削雇佣劳动而获取的剩余劳动产品的表现形式。剩余价值从质的规定性上讲,也只能是仅此而已,它并没有标明资本主义社会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关系就是资本与雇佣劳动关系。显然,从其表述的角度讲,这种不成立的表述就在于它割断了这一概念的逻辑联系的内在起点,即生产。它不是社会生产的一般规定性上的生产,而是社会生产的社会规定性上的生产,它不是其他社会生产的社会规定性上的生产,而是资本主义社会生产的社会规定性上的生产,即资本主义社会生产关系的再生产,资本主义社会生产关系的再生产的物质承担形式的生产。这就是说,如果说剩余价值从质的规定性上讲,表明它是资本与雇佣劳动的关系的产物,是资本通过剥削雇佣劳动而获取的剩余劳动产品的表现形式,那么,作为资本主义社会生产的直接目的概念,即剩余价值的生产或生产剩余价值,则就标明了资本主义社会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关系是资本与雇佣劳动的关系,标明了这一社会生产关系的再生产的物质承担形式的生产作为资本主义社会生产的直接目的概念,是成立的和确切的。这是因为,作为社会生产的直接目的的概念,是社会生产关系的再生产的概念,是该社会形态的生产关系的再生产的物质承担形式的生产的概念,而不是该物质承担形式本身。这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层次,不能直接等同。对于资本主义社会来说,正是因为剩余价值的生产或生产剩余价值,作为资本主义社会生产的直接目的的概念,标明了它是资本主义社会生产关系的再生产,标明了它是资本主义社会生产关系的再生产的物质承担形式的生产,所以马克思说,剩余价值的生产,它一极生产着资本家,一极生产着雇佣工人。而不是说剩余价值,它一极生产着资本家,一极生产着雇佣工人。显然,作为资本主义社会生产的直接目的的概念,其逻辑联系的内在起点,即生产,从其表述的角度讲,是不能割断和舍象掉的。
  正是因为如此,当用资本义社会生产的直接目的的概念表述资本主义社会诸经济规律之一的规律时,同样也不能割断和舍象掉这一概念的逻辑联系的内在起点,即生产。这样,正确的表述就应该是,生产剩余价值的规律,或剩余价值的生产的规律,或生产剩余价值是资本主义社会的经济规律。如果从一种意义上讲,即从它作为资本主义社会的诸经济规律之一的规律,同时也是资本主义所特有的经济规律这个意义上来讲,也可以说它是资本主义社会绝对存在的经济规律。正如马克思所说:“生产剩余价值或赚钱,是这个生产方式的绝对规律。”如果把资本主义社会的这一经济规律,表述为剩余价值规律,则就是一种不成立的表述。因为,既然剩余价值这一概念不能用来表述资本主义社会生产的直接目的,那么,资本主义社会生产的直接目的,作为资本主义社会诸经济规律之一的规律,也就不能表述为剩余价值规律。
  可见,不论从哪种意义上讲,剩余价值规律和剩余价值的规律,都只能是两个不成立的概念。
  正是因为如此,马克思在表述资本主义社会生产的直接目的时,从来也没有使用过剩余价值规律和剩余价值的规律这样的字眼。发明这两个字眼的是斯大林,而这两个字眼却是两个不成立的概念,更不是什么规律。
  在我国经济学界,也一直认为斯大林所表述的资本主义的基本经济规律,即剩余价值规律是成立的。而对剩余价值规律这个概念的解释,有的沿用斯大林的解释,有的则又与斯大林有所不同。例如,有的政治经济学教科书中就这样说:“资本主义的基本经济规律是剩余价值规律。剩余价值规律的内容,就是通过不断扩大和加重对雇佣劳动的剥削来达到获取剩余价值的目的。”在这里,既然说获取剩余价值的目的,是通过不断扩大和加重对雇佣劳动的剥削来达到的,那首先应该是,谁有获取剩余价值的要求?谁为了实现这一要求和达到这一目的,而不断扩大和加重对雇佣劳 动的剥削?谁能和雇佣劳动有这种制约关系?自然,是资本有获取剩余价值的要求,是资本为了实现这一要求和达到这一目的,而不断扩大和加重对雇佣劳动的剥削,所有这一切,都是因为资本与雇佣劳动有这种制约关系。正如马克思所说:“资本以雇佣劳动为前提,雇佣劳动以资本为前提,两者互相制约,互相产生。”
  所以,有获取剩余价值要求的是资本,为了实现这一要求和达到这一目的而不断扩大和加重对雇佣劳动剥削的是资本,资本之所以有这一要求并不断扩大和加重对雇佣劳动的剥削,是因为资本与雇佣劳动有这种制约的关系。
  可见,通过不断扩大和加重对雇佣劳动的剥削来达到获取剩余价值的目的,是资本的内容,是资本与雇佣劳动的关系的内容,而不是剩余价值规律的内容。
  这进一步证实了剩余价值规律是一个不成立的概念。
  既然剩余价值规律和剩余价值的规律是两个不成立的概念,它们也就不能成为规律,更不能表述为资本主义的基本经济规律。
  二、资本主义社会生产的直接目的不是资本主义的基本经济规律
  事实上,斯大林是想把资本主义社会生产的直接目的,即剩余价值的生产,表述为资本主义的基本经济规律的,只是由于使用了两个不成立的概念,即剩余价值规律和剩余价值的规律,因而,使他所表述的资本主义的基本经济规律,在成立与否的问题上,打了一个折扣。
  我们再来探讨一下,资本主义社会生产的直接目的,即剩余价值的生产,能否成为资本主义的基本经济规律。
  斯大林认为,某一社会形态“不能有几个基本经济规律,它只能有某一个基本经济规律来作为基本规律。不然的话,每个社会形态就会有几个基本经济规律,而这是和基本规律的概念本身相矛盾的”。自然,按照这一观点,资本主义这一社会形态也不能同时有几个基本经济规律,只能有一个基本经济规律,那就是斯大林所认为的资本主义社会生产的直接目的,即剩余价值的生产。
  既然斯大林认为某一社会形态只能有一个基本经济规律,如果同时有几个基本经济规律,就和基本经济规律这个概念相矛盾。那就意味着,在某一社会形态的诸经济规律中,基本经济规律处于主导和决定的地位,也就是说,它在与诸经济规律的相互联系相互制约中,处于主导和决定地位的作用。例如,在资本主义社会,社会生产的直接目的,即剩余价值的生产这一基本经济规律,处于主导和决定地位,制约并决定着价值规律、竞争和无政府状态规律、平均利润的规律、各资本主义国家发展不平衡的规律等。
  在这里,应该明确指出,作出某一社会形态有某一特有的基本经济规律这一判断的是斯大林,进而把资本主义社会生产的直接目的,即剩余价值的生产表述为资本主义的基本经济规律的也是斯大林。马克思并没有阐述过某一社会形态有某一特有的基本经济规律这样的意思,也从未把资本主义社会生产的直接目的,表述为资本主义的基本经济规律。马克思只是揭示了如同斯大林所说的,一切社会形态所共有的经济规律,即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合生产力性质的规律。
问题不在于斯大林作出了某一社会形态有一特有的基本经济规律这一判断,也不在于斯大林把资本主义社会生产的直接目的表述为资本主义的基本经济规律。问题在于,斯大林的某一社会形态有某一特有的基本经济规律同马克思所揭示的一切社会形态所共有的经济规律,在作为基本经济规律的地位和作用上是直接相矛盾的,这是其一。其二,资本主义社会生产的直接目的这一资本主义的基本经济规律,对资本主义这一社会形态的其他经济规律没有产生主导和决定地位的作用,也不能对其他经济规律的存在作出正确说明。
  首先,既然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合生产力性质的规律,是一切社会形态所共有的经济规律,它就必然存在于一切社会形态之中,而不是凌驾于一切社会形态之上。既然是存在于一切社会形态之中,那么,它就必然与一切社会形态的经济规律联系着。正如斯大林说:“各个社会形态不仅以自己特有的规律互相分开着,而且以一切社会形态所共有的经济规律互相联系着。”既然是各个社会形态所特有的经济规律与一切社会形态所共有的经济规律相互联系着,那么它就不是现象的表面的联系,而是内在的本质的必然的联系。这种内在的本质的必然的联系,就意味着它们的相互制约与相互作用。在这种相互制约与相互作用中,究竟是某一社会形态的某一特有的基本经济规律起主导和决定地位的作用呢?还是一切社会形态所共有的经济规律起主导和决定地位的作用呢?如果说某一社会形态的某一特有的基本经济规律处于主导和决定地位,那么斯大林所说的如下一段话又作何解释呢?斯大林说:“各种社会形态在它的经济发展中,不仅服从自己特有的经济规律,而且还服从一切社会形态所共有的经济规律。”既然某一社会形态所特有的经济规律还服从一切社会形态所共有的经济规律,那么存在于一切社会形态之中的,并与不同社会形态所特有的经济规律互相联系着的一切社会形态所共有的经济规律,与不同社会形态的所特有的基本经济规律,谁是基本的呢?谁处于主导和决定地位呢?这难到不是与某一社会形态有某一特有的基本经济规律这一判断相矛盾了吗?
  在这里,如果说资本主义社会生产的直接目的是资本主义这一社会形态的基本经济规律,那么它与也同样存在于资本主义这一社会形态之中的一切社会形态所共有的经济规律,究竟谁处于主导和决定地位呢?谁是基本的的呢?
  如果说,资本主义社会生产的直接目的是基本经济规律,主导和决定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合生产力性质的规律,显然是荒谬的。因为资本主义社会生产的直接目的,是由资本主义的生产关系所决定的,而资本主义的生产关系的存在本身,是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合生产力性质这一规律在一定历史发展阶段上的产物,是适应着这一经济规律建立起来的。正如斯大林所说:“资产阶级就曾经利用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合生产力性质这个大家知道的规律来反对封建制度,推翻了封建的生产关系,建立了新的资产阶级的生产关系,并且使这种生产关系适合封建制度内部生长起来的生产力的性质。”
  不仅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建立是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合生产力性质这一经济规律的产物,就是在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存在和发展变化的长过程中,也始终是受这一规律主导和决定的。能反过来把由生产关系所决定的社会生产的直接目的作为基本经济规律,说成是主导和决定一切社会形态所共有的经济规律的规律吗?
  其次,即使资本主义社会生产的直接目的就是资本主义的基本经济规律,它对资本主义这一社会形态的其他经济规律,既不能作出正确的说明,也不能产生主导和决定的作用。
  先以价值规律为例。价值规律是由商品生产的社会生产关系所产生的经济规律。它是商品经济的基本规律。只要有商品经济,就有价值规律。商品经济并不为资本主义社会所特有,而是在原始社会后期产生的并存在于奴隶社会、封建社会和资本主义社会中。
  资本主义社会生产的直接目的这一基本经济规律,不仅不能对存在于资本主义这一社会形态的价值规律作出说明,而且也不能对这一规律产生主导和决定作用。相反,价值规律在资本主义社会则是作为一种强制性的力量为自己开辟道路,制约着和主导着资本主义社会的各个商品生产者的生产和经营方向,决定着商品生产者成功与失败的命运。
  再以竞争和生产的无政府状态规律为例。这一规律是资本家追求最大限度的利润而进行斗争的产物,是资本主义这一社会形态所特有的经济规律(简单商品经济条件下,也存在这一规律,只是这一规律还没有获得充分的发展。而在资本主义社会形态中,这一规律却获得了充分的发展。在这个意义上说,它是资本主义这一社会形态所特有的经济规律)。竞争和生产无政府状态的规律,一方面促成了利润率的平均化;另一方面促使资本主义不断爆发经济危机。显然,这一规律和资本主义社会生产的直接目的这一基本经济规律是相矛盾的,而不是服从于或受制于后者。
  总之,资本主义社会生产的直接目的对于资本主义的诸经济规律,之所以不能产生主导和决定地位的作用,是因为资本主义的诸经济规律,连同资本主义社会生产的直接目的,都由资本主义的生产关系所决定和制约。而资本主义的生产关系,则是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合生产力性质这一经济规律在一定历史发展阶段上的产物。这一经济规律既不能凌驾于资本主义这一社会形态之上,也不能超脱于这一历史发展阶段之外,而是存在于资本主义这一社会形态之中,决定着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存在、发展和灭亡的命运,因而也决定着和主导着资本主义社会形态所特有的经济规律,并通过这一社会形态所特有的经济规律表现出来。资本主义社会形态象任何社会形态一样,没有也不可能有取代这一经济规律,主导和决定其它经济规律的基本经济规律,作为这一社会形态的基本经济规律的,只能是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合生产力性质的规律。
  三、社会主义的生产目的与实现目的的手段不是社会主义的基本经济规律
  斯大林说:“社会主义基本经济规律的主要特点和要求,可以大致表述如下,用在高度技术基础上使社会主义生产不断增长和不断完善的办法,来保证最大限度地满足整个社会经常增长的物质和文化的需要。”
  把社会主义生产的目的与实现目的的手段表述为社会主义这一社会形态的基本经济规律,是斯大林的发明。马克思、恩格斯和列宁从未阐述过类似的观点。
  那么,斯大林所阐述的社会主义的基本经济规律究竟能否成立呢?
  据上所述,某一社会形态如果有某一特有的基本经济规律,就会与存在于该社会形态之中的一切社会形态所共有的经济规律,在作为基本经济规律的地位和作用上直接相矛盾。所以,斯大林把社会主义的生产目的与实现目的的手段表述为社会主义所特有的基本经济规律,与同样也存在于社会主义形态之中的一切社会形态所共有的经济规律,在作为基本经济规律的地位和作用上直接相矛盾,这是其一。
  其二,即使斯大林所表述的社会主义的生产目的与实现目的的手段是成立的,它对于社会主义形态的诸经济规律,也没有处于主导和决定地位的作用。
  先以价值规律为例。如上所述,价值规律是商品经济的基本规律,只要有商品经济就有价值规律,这是不以社会形态为转移的。社会主义经济是商品经济,价值规律自然存在,而这一客观存在的价值规律,并不受斯大林所表述的社会主义的生产目的与实现目的的手段所主导和决定。不仅如此,因为斯大林所讲的社会主义的生产目的,是所谓最大限度的满足,而价值规律所讲的则是等价交换,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量决定商品的价值量和客观上要求分配社会必要劳动量于各部门,所以,价值规律相对于斯大林所讲的社会主义的生产目的,表现为外在的强制性的规律,并不表现为被主导和被决定的规律。
  再以按劳分配规律为例。它是由社会主义的生产关系所决定的分配规律。实行按劳分配,从直接意义上讲,体现了整个社会客观存在的国家、集体和劳动者个人之间在利益上的差别,体现了国家、集体和劳动者个人在物质文化生活的消费需要方面,不断得到日益增长的同时又是有差别的满足。
  实行按劳分配规律,尽管同斯大林所表述的社会主义生产目的不存在对抗性的矛盾,但毕竟还是存在一定的矛盾和差距。这种客观存在的矛盾或差距,则表明了斯大林所表述的社会主义的生产目的与手段,不存在对实行按劳分配的主导和决定作用。
  再以国民经济有计划按比例发展规律为例。实行国民经济有计划按比例的发展,是社会化大生产的客观要求,这一客观要求在以私有制为基础的社会中是不可能得到实现的,它只有在以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主义社会中,才能得到实现,因而它是由社会主义生产关系所主导和决定的经济规律。
  但是,社会主义公有制,还不是全社会的所有制,社会主义的经济形式,是在公有制基础上的商品经济的形式,而不是产品经济的形式,社会主义生产是建立在商品经济基础上的社会化大生产,而不是建立在产品经济基础上的社会化大生产。正是因为如此,就决定了社会主义国家还不可能直接地组织全社会的生产和分配,直接分配社会必要劳动量于各部门,而只能通过经济手段间接进行。因而,社会主义实行有计划按比例发展的可能性与现实性之间,还存在一定的矛盾或差距。尽管这种差距和矛盾并不否认只有社会主义才能实行国民经济有计划按比例发展的客观必然性,但是它却表明了同斯大林所表述的社会主义的生产目的与手段之间的矛盾。并且,斯大林所表述的社会主义生产目的与手段,既不主导和决定实行有计划按比例发展的规律,也不主导和决定这种可能性如何变为现实性。主导和决定把这种可能性变为现实性的,仍然是社会主义的生产关系。
  可见,斯大林所表述的社会主义的生产目的与手段,并不能主导和决定社会主义的诸经济规律。它之所以不能主导和决定社会主义的诸经济规律,就在于社会主义的诸经济规律连同社会主义的生产目的,都是由社会主义的生产关系所主导和决定的,而社会主义的生产关系本身,则是社会生产力一定发展阶段上的产物。由社会主义生产关系所主导和决定的社会主义的生产目的, 连同社会主义的其他经济规律,都是生产关系要适合生产力性质这一经济规律在社会主义的具体表现形式。因而,社会主义内在的起决定和主导作用的规律或基本经济规律,是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合生产力性质的规律。
  四、社会主义基本经济规律的本来面貌为什么被斯大林否定了
  既然基本经济规律就是一切社会形态所共有的经济规律,那么,为什么斯大林却将某一社会形态的生产目的表述为只适合于这一社会形态的基本经济规律呢?显然,这与斯大林在研究苏联社会主义经济问题时,所带有的片面性与表面性的思想方法有内在联系。
  例如,斯大林对社会主义的商品经济和价值规律的探讨,就充满着片面性与表面性的思想方法。之所以是片面性与表面性的思想方法,突出表现在斯大林不是把商品经济看作是社会主义的内在经济形式,而只是看作外部的原因,看作是旧社会遗留下来的外壳,因而只承认消费资料是商品,不承认生产资料也是商品。由于斯大林不把商品经济看作是社会主义的内在的经济形式,因而也就否认价值规律仍然是社会主义的内在经济规律,而只是看作外部的经济规律;不是对这一规律加以充分认识和积极的利用,而是强调对这一规律发生作用的范围实行限制。
  不把商品经济和价值规律看作是社会主义的内在经济形式和内在的经济规律,而是看作外部的因素,这不能不说是片面性与表面性的思想方法。
  正是由于斯大林在研究社会主义经济问题上这种片面性与表面性的思想方法,导致斯大林在探讨社会主义基本经济规律时,把一切社会形态所共有的经济规律排除在起决定和主导作用的基本经济规律之外。
  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合生产力性质的规律之所以是一切社会形态所共有的经济规律,就是因为它在一切社会形态中都普遍地发生主导和决定作用,这是这一规律的共性或普遍性。然而这一共性则必须存在个性之中或特殊性之中,即存在于不同社会形态的特殊经济规律之中。毛泽东同志说:“资本主义制度所包含的生产社会化和生产资料私人占有制的矛盾,是所有资本主义的存在和发展的各国所共有的东西,对于资本主义来说,这是矛盾的普遍性。但是资本主义的这种矛盾,乃是一般阶级社会发展在一定历史阶段上的东西,对于一般阶级社会中的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矛盾说来,这是矛盾的特殊性,然而当马克思把资本主义社会这一矛盾的特殊性解剖出来之后,同时也就更进一步地、更充分地、更完全地把一般阶级社会中这个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矛盾的普遍性阐发出来了。”这就是说,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合生产力性质这个一切社会形态所共有的经济规律,相对于不同社会形态的诸经济规律来说,是基本的,是普遍的,不同社会形态的诸经济规律相对于这个一切社会形态所共有的经济规律来说,则是特殊的。但是,这并不能说一切社会形所共有的经济规律与不同社会形态的特殊经济规律是彼此孤立的。毛泽东同志说:“由于特殊的事物是和普遍的事物联结的,由于每一个事物内部不但包含了矛盾的特殊性,而且包含了矛盾的普遍性,普遍性即存在于特殊性之中,所以,当着我们研究一定事物的时候,就应当去发现这两方面及其互相联结,发现一事物内部的特殊性和普遍性的两方面及其互相联结,发现一事物和它以外的许多事物的互相联结。”这就告我们,任何社会形态都有其特殊的经济规律与普遍经济规律或基本经济规律的互相联结,而不是彼此孤立。列宁认为辨证法的基本原理是,“没有抽象的真理,真理总是具体的。”任何经济规律,作为真理,也都是具体的,而不是抽象的。同样,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合生产力性质的规律,也是具体的,而不是抽象的。它是通过不同社会形态的生产关系所产生的经济规律具体表现出来的,而不同社会形态的经济规律,正是适应着这一经济规律的性质而产生的,是这一经济规律的具体表现形式,这一经济规律正是通过不同社会形态的生产关系所产生的特殊经济规律,而证实了它的共性,这一共性也证实了这一经济规律作为起主导和决定作用的经济规律的特殊性与具体性。
  总之,基本经济规律与特殊经济规律互相联结的内在原因,就在于一切社会形态所共有的经济规律作为起主导和决定作用的基本经济规律或普遍经济规律,必然要寓于特殊经济规律之中,特殊经济规律是基本经济规律在特定社会形态中的特殊表现形式。
  由于斯大林片面性与表面性的思想方法,所以,他在探讨社会主义基本经济规律时,只看到了一切社会形态所共有的经济规律在发生主导和决定作用过程中所表现出来的显著变动的状态,即社会制度变更的状态,没有看到在其发生主导和决定作用过程中所表现出来的相对静止的状态,即决定该社会形态内部的经济形式的状态。
  斯大林只看到了资本主义制度取代封建制,社会主义制度取代资本主义制度,是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合生产力性质这一经济规律发生主导和决定作用的结果。他没有看到这一经济规律在封建社会内部、资本主义社会内部和社会主义内部发生主导和决定作用的表现,即没有看到这一规律所决定和主导的各个社会形态内部的独特经济形式,即处于相对静止状态时的表现。而这种相对静止的状态,并不能否认这一规律在一定社会形态中的主导和决定作用,并不能否认一定社会形态的诸经济规律只是这一经济规律的表现。只是这一规律发生主导和决定作用的程度,还没有实现由量变到质变的转化。由量变到质变的转化,即社会制度发生根本变革的状态,只是这一规律发生主导和决定作用的一种表现形式,而不是全部表现形式。显著变化状态和相对静止状态是一切社会形态所共有的经济规律,作为起主导和决定作用的基本经济规律的必然表现形式 。
  总之,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合生产力性质的规律,是一切社会形态所共有的经济规律。在一切社会形态都普遍地发生主导和决定作用是这一规律的共性,也是它的绝对性。但是,这一共性却又存在于个性之中,并通过个性表现出来,这又是它的相对性。这一规律在发生主导和决定作用的过程中,又必然表现为显著变动的状态(即决定社会经济制度根本变革的状态)和相对静止的状态(即决定各该社会形态的独特经济形式和诸经济规律的状态)。
  这个一切社会形态所共有的经济规律的共性与个性、绝对性与相对性以及它的显著变动的状态和相对静止的状态,正是斯大林片面性与表面性的思想方法所不能理解的。
  这个一切社会形态所共有的经济规律作为起主导和决定作用的基本经济规律,所表现出来的共性与个性、绝对性与相对性以及它的显著变动的状态和相对静止的状态,清楚地表明,不是某一社会形态有某一特有的基本经济规律,而是一切社会形态共有同一基本经济规律,只是这同一基本经济规律在不同的社会形态必然要表现出不同的特殊性。
  五、斯大林在表述方法上的逻辑混乱
  在任何社会形态的社会生产中,不仅都有社会生产的直接目的与最终目的之分,而且也都有社会生产的直接手段与最终手段之分。所谓最终手段,就是劳动者在所从事的物质资料的生产劳动中,所使用的具有自然规定性的物质的生产资料与精神的生产资料和一般社会规定性上的劳务的生产资料,即来自社会行政权力方面的指导。所谓直接手段,就是在以生产资料私有制为基础的社会形态里,劳动者在生产劳动中所使用的具有自然规定性的物质的生产资料和精神的生产资料,作为生产资料所有者的私有财产,都表现为具有社会规定性的社会生产的直接手段。现以资本主义社会的物质资料的社会生产为例。马克思说:“如果我们从劳动过程的观点来考察生产过程,那么工人并不是把生产资料当作资本,而只是把它当作自己有目的的生产活动的手段和材料。……可是,只要我们从价值增殖过程的观点来考察生产过程,情形就不同了。生产资料立即转化为吮吸他人劳动的手段。”又说:“如果说机器是提高劳动生产率,即缩短生产商品的必要劳动时间的最有力的手段,那么,它作为资本的承担者,首先在它直接占领的工业中,成了把工作日延长到超过一切自然界的最有力的手段。”社会的劳务的生产资料也是如此,在以生产资料私有制为基础的社会形态里,具有社会的一般行政权力对于社会生产的干预和指导,则就表现为“政治权力不过是用来实现经济利益的手段。”
  在社会生产的直接目的与最终目的、直接手段与最终手段还不具有直接的一致性的社会里,社会生产的最终目的与最终手段,是服从于社会生产的直接目的与直接手段的。在以生产资料的私有制为基础的社会里,这种服从表现为对抗性的矛盾。这是因为,最终目的与最终手段,对于社会生产的直接目的与直接手段,具有最终的决定作用,表现为永恒的自然必然性,这种服从只不过是历史的社会的暂时必然性。应该说,社会生产的直接目的与最终目的,直接手段与最终手段之间的直接的一致性,只能存在于生产资料归全社会所有的产品经济的社会里,即共产主义社会里。
  就斯大林所表述的社会主义的生产目的与手段来看,它无疑表现为社会生产的最终目的与最终手段。那么,在社会主义社会,社会生产的直接目的与最终目的、直接手段与最终手段之间,是否具有直接的一致性呢?如果说,社会主义社会已经实现了生产资料全社会所有制的形式,全体劳动者与生产资料在社会规定性上的结合关系,表现为直接结合的关系,那么,它们之间的确表现为直接的一致性。问题就在于,社会主义的生产资料所有制的社会形式,和由此所决定的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关系,并非如此。自然,它们之间也就不具有直接的一致性。由于社会主义社会已经实现了生产资料公有制占主体的社会经济形式,所以,尽管它们之间的关系不具有直接的一致性,但也不是对抗性的矛盾关系,而是一种非对抗性的矛盾关系。既然如此,社会主义社会生产的直接目的与直接手段的本来含义是什么呢?应该怎样表述呢?
  大家知道,在任何社会形态中,社会的劳动者与生产资料在社会规定性上的结合关系,都表现为该社会形态的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关系。并且不同的社会所有制形式,决定了劳动者与生产资料在社会规定性上具有不同的结合关系,因而也就使各该社会形态的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关系,具有不同的形式和特点。
  对于社会主义来说,自然就有劳动者与社会主义公有制的生产资料在社会规定性上的结合关系。那么,这种结合关系的具体表现形式是什么呢?或者说,社会主义社会的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关系的具体内涵是什么呢?
  从社会主义社会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形式和社会劳动生产力的发展水平讲,一方面表明,国家和集体只能具有对生产资料在社会规定性上的占有权的条件,并不具有对其在社会规定性上和自然规定性上的使用权的条件;另一方面表明,具有对生产资料在社会规定性和自然规定性上的使用权条件的,只能是作为公有制生产资料的最终意义上的主人,即社会的劳动者。这就决定了国家占有制的生产资料,在社会规定性上的使用权,要寓于企业之中,集体占有制的生产资料,在社会规定性上的使用权,要寓于家庭、小组或个人之中。正因为如此,企业、家庭、小组或个人也就表现为相对独立的经济实体。这样,社会主义社会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关系也就表现为,国家和集体占有生产资料,劳动者对生产资料拥有直接的社会规定性上的使用权。
  众所周知,生产资料所有权的关系,总是要通过物质利益关系表现出来,并且还要通过相应的物质承担形式的生产表现出来。自然,不同形态的生产资料所有权的关系,就要通过不同形态的物质利益关系表现出来,通过不同形态的物质承担形式的生产表现出来。由物质利益关系所决定的物质承担形式的生产,都不是指一般的社 会生产,而是指具有社会规定性的社会生产,因而,不同形态的生产资料所有权的关系,表现为不同的社会规定性上的社会生产。
  就生产资料所有权的关系来说,有两种关系,一种是社会的劳动者与生产资料在社会规定性上的结合关系,它同时也是作为各社会形态的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关系。在这种生产资料所有权关系下的物质承担形式的生产表现为劳动者为生产资料的所有者,生产剩余物质产品的生产。另一种是在以生产资料属于不同的所有者的社会形态里,由于社会分工的存在,决定了不同的生产资料所有者之间,要发生社会劳动的相互交换的关系。在这种生产资料所有权关系下的物质利益关系,当然是等量劳动与等量劳动相互交换的关系。这种等量劳动与等量劳动相互交换关系,决定了物质产品的交换关系表现为等价交换的关系,这种物质产品的社会规定性,也就表现为商品。在这种物质利益关系下的物质承担形式的生产,也就表现为社会规定性上的商品生产。当然,在这种生产资料所有权关系下的社会生产关系,即商品生产的社会生产关系,并不是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关系,构成这种社会形态的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关系的,只能是劳动者与具有社会规定的生产资料在社会规定性上的结合关系。从总体上说,它是一种社会的交换关系。而且,只要存在生产劳动的社会分工和生产资料属于不同的所有者,就要存在这种社会的交换关系或商品生产的社会生产关系。并且在生产资料属于不同的所有者的社会形态里,前一种生产关系,即社会的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关系,要寓于后一种社会生产系即商品生产的社会生产关系之中。只是由于社会劳动生产力的发展水平不同,物质资料生产劳动的社会分工的不同,决定了前者要寓于后者的程度也就不同。
  无疑,在社会主义社会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关系下,劳动者所从事的物质资料的生产劳动,已经不是为生产资料的私有者生产剩余物质产品的生产劳动,而是为国家、集体、相对独立的经济实体和他们自己的物质利益而进行的生产劳动。同时,在物质资料的生产劳动广泛化的社会分工的基础上,他们自然就要发生物质生产劳动的社会交换关系,即物质产品的交换关系。相对独立的经济实体的地位,决定了劳动者在发生物质产品的交换关系时,必然要表现为等价交换的关系,即表现为商品生产的社会生产关系。自然,这种相对独立的经济实体,也就使他们表现为社会主义的商品生产者。
  显然,社会生产中广泛化的社会分工和社会主义社会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关系,客观地和必然地决定了商品生产的社会生产关系的存在。并且,社会主义社会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关系,客观地和必然地要寓于商品生产的社会生产关系之中,并通过后者表现出来。正是因为如此,劳动者在社会主义社会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关系下,所从事的物质产品的生产劳动的社会规定性,也就表现为商品生产的社会规定性。这样他们为国家、集体和相对独立的经济实体所从事的物质产品的生产劳动,也就表现为生产商品的生产劳动。因而,物质产品生产的社会形式,或社会的独特经济形式,也就表现为在公有制基础上的商品经济形式。
  自然,由社会主义社会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关系所产生的某些经济原则或经济规律,也就要寓于商品生产的社会生产关系和商品生产的社会形式之中,并通过后者表现出来。并且,由商品生产的社会生产关系所产生的某些经济原则或经济规律,如价值规律、供求关系、竟争和一定程度上的无政府状态等,同样也会必然地存在并表现出来。
  这就决定了社会主义的相对独立的经济实体作为商品生产者,对私有制的生产资料所拥有的社会规定性上的使用权,具体地表现为,生产和经营的自主权,产益分配权和风险承担权。这样,就使社会主义社会的劳动者,对公有制生产资料的间接占有,获得了直接的表现形式,使社会主义社会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关系的具体内涵,获得了直接的表现形式。
  它还决定了,社会主义社会的物质资料的生产劳动,必然具有和表现为以下两个基本事实:第一,对相对独立的经济实体来说,它在具体地组织自己的生产和经营时,所必然遇到的是社会化分工和商品生产中的价值规律、供求关系、竟争等局面。这就迫使生产者一方面改善和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劳动生产率和产品质量;另一方面,根据市场变化的需要,生产适销对路的产品,并积极参与企业集团之间的横向经济联合,提高自身生产和经营的应变能力;再一方面,必然自觉地接受来自国家的宏观控制和指导,以避免生产和经营上的大起大落与破产的风险。第二,对于社会主义国家来说,虽然不能通过行政指令直接地去组织生产和经营,但却必须通过经济手段、行政手段和法律手段,实行对宏观有效控制和指导,把单个商品生产者的生产和经营纳入到国家能从宏观上控制的范围内,以免造成社会劳动的巨大浪费和破坏。
  因此,社会主义社会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关系,和社会主义的生产的社会形式,决定了社会主义社会生产的直接目的,不论是从国家的角度讲,还是从商品生产者的角度讲,都表现为科学地组织和发展社会主义的商品生产,促进和保障社会主义商品生产者的商品价值的实现。
  就社会主义商品生产者的商品价值的实现来说,首先意味着国家间接控制的社会劳动的实现,其次意味着国家、商品生产者和劳动者个人,也就能按劳分配原则分享其利益了。当然,商品价值的实现和商品价值的实现程度,是一般商品经济品中商品生产者的利益所在。但是,社会主义商品生产者与一般商品经济关系中的商品生产者的区别就在于,一般商品经济关系中的商品生产者完全是生产资料的所有者,通过商品价值的实现而实现的利益,完全归自己。社会主义的商品生产者,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生产资料的使用者和经营者,通过商品交换而实现的利益,兼顾着国家、集体、社会主义的商品生产者和劳动者个人。
  可见,社会主义社会生产的直接目的这一概念,其逻辑联系的内在起点,一个是生产,一个是实现。就生产说,它既不是指一般的社会生产,也不是一般的商品生产,而是在社会主义的公有制基础上的商品生产,是社会主义的生产关系的再生产,是这一生产关系再生产的物质承担形式的生产。就实现说,它不是指一般商品经济中的商品生产者的商品价值的实现,而是社会主义商品经济中的商品生产者的商品价值的实现,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生产资料的使用者和经营者的商品价值的实现,是兼顾着国家、集体、社会主义商品生产者和劳动者个人利益的实现 ,是社会主义生产关系再生产的具体的直接的实现。
  对于保证和促进社会主义社会生产的直接目的的手段,即具有自然规定性的物质资料、精神资料和社会的劳务资料来说,或最终意义上的手段来说,也必须恢复和确立其应有的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社会规定性,即恢复和确立其应有的直接意义上的手段的地位。首先,把劳动者在物质资料的生产劳动中,对生产资料在社会规定性上的使用权,明确地给以法律上的确认和实行。并且,也只有在社会规定性上把生产资料确认为劳动者实现其社会生产的直接目的的直接手段时,才能调动起企业和劳动者爱护和关心生产资料的社会积极性。在过去,我们的企业该采用先进生产技术和先进机器设备的而不采用,就是已经采用了先进生产技术和先进机器设备的,在使用上也不十分关心,并没有真正发挥出先进设备应有的功效来。还有相当多的企业,把国家调拔来的先进机器设备,放在仓库里睡大觉,甚至任其风化生锈,以致变成废品,而不予以关心。凡此种种,说明在社会主义社会只是笼统地说,不断采用先进的生产工具,不断采用先进的生产技术,是不符合物质形态的生产资料作为社会主义社会生产的直接手段的本来含义的。其次,把劳动者在物质资料的生产劳动中,所使用的具有自然规定性的精神资料形态的生产资料,在社会规定性上的使用权,给以明确的法律上的确认和实行。再次,来自国家权力方面的劳务上的生产资料,不能是适应社会生产的产品经济形式需要的行政手段,而应是适应建立在公有制基础上的商品生产的社会形式下,社会生产的直接目的所需要的,一整套的行政手段、法律手段和经济手段。
  我们所进行的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各种经济手段的调整,以及对各经济法规的确立,正是调整社会主义社会生产的直接手段,以保证社会主义社会生产的直接目的的实现,并使社会 主义社会生产的最终手段不断发挥出积极的作用。
  显然,社会主义社会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关系所决定的社会主义社会生产的直接目的与最终目的、直接手段与最终手段之间,并不具有直接的一致性,而是矛盾的统一性。只不过是这种矛盾的性质,不是对抗性的矛盾罢了。
  斯大林说:“现代资本主义基本经济规律的主要特点和要求,可以大致表述如下,用剥削本国大多数居民并使他们破产和贫困的办法,用奴役和不断掠夺其他国家人民、特别是落后国家人民的办法,以及用旨在保证最高利润的战争和国民经济军事化的办法,来保证最大限度的资本主义利润。”无疑,斯大林所表述的资本主义基本经济规律,是资本主义社会生产的直接目的与直接手段。
  既然斯大林把资本主义社会生产的直接目的与直接手段,表述为资本主义社会所特有的基本经济规律,那么,依据形式逻辑的同一律的要求,可表述为社会主义社会所特有的基本经济规律的,自然也应该是社会主义社会生产的直接目的与直接手段。斯大林所表述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规律,不是社会主义社会生产的直接目的与直接手段,而是社会主义社会生产的最终目的与最终手段,这在表述方法上,不能不是一个逻辑上的混乱。
  综上所述,不论从哪一个角度讲,斯大林所表述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规律,都是不能成立的。
  
《传统经济理论观点质疑》山东人民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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