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以为,剩余价值论的谬误在于,他将工人所得的工资与工厂企业所得的利润直接相联系,马克思他认为利润即为剩余价值,而实际企业家没有做任何劳动便占有了利润即剩余价值,所以企业家榨取了工人的剩余价值,所以这是一种剥削。
但实际上,这种说法是错误的,一切前提都建立在劳动价值论上,那么退一步,本文索性假定劳动价值论是正确无误的。好,我们再来分析下一个问题。工人的工资是直接来源于工厂企业的利润吗?
的确,工人工资来源于企业利润是人们普遍的认知,但实际上,这是一种广泛的误会,或者说,是一种偏见。
工人的工资与企业的利润并不存在任何形式上的必然联系,证据也就是:当企业入不敷出的时候或者经营困顿的时候,同样要付给工人合约上所写的工资,而利润在近乎零的状态下,我请问如何从零利润中抽出工资给工人?
在这种情况下,工人直接获得工厂产出的论点便站不住脚了,即便在工厂亏损、经营不善的时候,仍然要给予工人在工厂正常生产时一样的工资,也就是说,工人的工资与工厂的盈亏状态无关,进而言之,工人的工资与工厂一般意义上是无关的。那工人工资何处寻呢?
答案在于,工人的工资直接来源于企业家的财产,或者说来自于企业家对于工人劳动力的购买,注意,雇佣工人开工设厂本身就是一种具有一定风险的行为,当雇佣工人的合约签订,企业家在谈判中所给出的工资价格由市场供求因素与边际产出共同决定。
故而,企业家所给出的工人工资,不可能过高也不可能过低,因为过高,企业家无法承担工人是否值得起过高价格劳动力的价钱,而过低,则不可保证工人是否接受以及是否会对其正常工作造成不利影响,而且无法增强其积极性,而说得更宏观一点,假定资本家有着宏观视角,便会知道,生产出来的产品大多也是卖给工人的(马克思时期当时是工人规模庞大的时期,工人是一个庞大的消费者群体),如果给工人的工资太低,那他们可就买不起工厂里生产的东西了,将会产生资本家最害怕的现象——滞销。
所以给出的工资一定是足以维持生计且允许一定额的消费的价格,当然,这一状况也在后来的工人运动以及西方法制日趋完善之后进一步扩大了这方面工人的权益,所以从这一方面讲,我也充分肯定了马克思主义对于争取工人较好的待遇方面也有极大贡献,并且有利于使资本家渐渐重视工人的意见。
那么,工厂的产出全都归谁呢?企业的所有权归属企业家个人或者企业家集体所有,所以,企业的利润应该全部归属企业家个人或集体,至于,工人的工资,则是从已经增加了或者不变或减少的企业家的总资产内获得,而这种获得是根据劳动力购买的合约内规定的,无论企业家是赚了是亏了还是不赚不亏都不影响这份合约的履行,所以,企业的利润与员工的收入无直接联系,企业的利润与企业家的收入直接联系,企业家的收入与员工的收入无联系,但与其奖金等有联系,员工的收入仅在购买劳动力的那份合约上有联系。所以,无论企业赚钱还是亏本,都不影响员工的收入,所以,剩余价值论,从根本上便是错误的。
他将企业家购买劳动力的过程,以及劳动力运用资本创造利润的过程,看成是工人的劳动借助于资本家的资本创造了利润,实际上是片面的,这只是两个环节,一个是购买劳动力,还有一个是企业总体的盈亏,而不是盈亏与劳动直接相联系。
这实际上是一种垂直结构,两份合约维系,一份是所有权合约,即工厂产出尽数归于工厂主资本家所有,另一份是雇佣工合约,即工人工资由因工厂产出而得益的工厂主的私人财产中获得,这样就可以解释,为什么,在工厂亏损的时候,资本家仍然要付给工人工资,这,是两个不同的体系,也是马克思的错误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