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当代,资本剥削属性是否仍然存在呢?回答是肯定的。
首先,资本家如果进行完全的资本运作,则可能存在利用自身垄断地位和金融市场供求,甚至是利用有杠杆效应的衍生金融工具,进行商品或金融投机、操纵股价等不正当竞争。虽然这也是劳动,但却是异化劳动,伪劣劳动,不具有生产性,不创造价值,只会造成虚拟经济泡沫,完全背离了实体经济,因而可以认定为剥削剩余价值。但这部分资本剥削是可以通过法制和政策加以限制的。
第二,资本家获得的资本收益中包含资本的风险收益和无风险收益。无风险收益通常是投资的机会成本,也就是相当于将资本投入银行而产生的银行纯利息。纯利息扣除通胀之后,利率虽然很低,但是资本规模庞大的话,这部分利息还是很多的。当然,资本家一般不把巨额资本简单放到银行,所以获得无风险收益这种机会成本只是一种理论假设。资本家的风险投资必须正确才行,否则,不但无风险收益无法获得,原始资本都可能发生亏损。
当然如果资本家真的把资本放入银行,获得无风险的纯利息,那么这时候获得的收入扣除通胀之后确实可以看作是资本通过其垄断地位而获得的剩余价值。因为他们是无风险决策,只是依靠资本稀缺性导致的资本供求关系而获得价值分配。这种情况可以通过征收利息税、资本利得税、个人所得税等加以限制。
随着生产的发展,资本运作管理也变得越来越复杂,因而当代一些资本家自己不去运作资本投资,而是将资本交给一个职业的金融投资家,然后把资本交给他打理,而后资本家获得回报。这其实又是一个“委托—代理”问题,资本家首先要搜寻这样的金融投资家,对其考察,之后还要监督和控制,整个过程还是需要不断进行决策的。这个过程也是有风险的,可能需要承担亏损。因而,此时资本家获得的收益中仍然包含了其决策劳动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