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均的原则实际上有一点平均的东西。首先,它可以阻止资本的形成,因为谁还愿意积蓄他捞不到一点好处的东西呢?其次,它将使工资等于零,因为没有资本(工具、原料和食物)的地方既不会有未来的工作,也不会有工资。这样我们就快要到达最彻底的平均主义了——虚无。然而,谁能有眼无珠看不到期限本身就是一种有偿的情况,因而可以得到酬劳的呢?甚至在借款之外,每个人不都试图缩短期限吗?这是我们经常忧虑的问题。任何企业主都非常重视他还贷款的时期。根据时期的长短,他可以卖得贵一些或贱一些。对这一点无所谓的人,他对资本是一种力量一定是无知的。如果他知道这一点,他自然会希望这种力量尽快完成它已投入的事业,以便将它再投入到新的事业中去。
只有那些蹩脚的经济学家才会以为,我们只有在借用资本时才付资本的利息。建立在公正基础上的总规则是,得到满足的人应该负担生产的全部费用,期限包括在内,或者他为自己提供劳务,或者他让别人为他提供劳务。不与任何人作交易的孤立的人可能会认为,剥夺他的武器一年的任何情况都是无法忍受的,而在社会中,为什么类似的情况不被认为是无法忍受的呢?如果一个人为了另一个人的利益自愿接受这样做,而这个人又自愿表示给他一笔酬劳,这种酬劳又有什么不合法的呢?
假如期限本身没有被看做是有偿的情况,没有得到如此对待和付酬,世界上将一事无成,任何一个要求贷款的企业都将不会成功,将没有人去种植、去播种、去耕作。在这一点上普遍的意见是一致的:没有一种交换不在这一原则的支配之下。期限和延缓都在劳务的评价之中,因而也在价值的组成之中。
由此看来,平均主义者们在他们反对利息的斗争中,不仅践踏了均等的最简单的概念和他们自己的原则——劳务交换,而且还藐视了人类的权威和普遍的做法。他们怎么敢向众人卖弄这样一种奢望所支持的无以类比的傲气:“自从世界之初,除了我,所有的人都犯过错误”。宗派主义在暗地里,但往往公开地将它作为座右铭,这岂不是一件奇怪而又可悲的事!
请大家原谅我强调建立在下述公理之上的利息的合法性:既然期限是有价的,就应该给它付钱,有价和付钱是互为关联的。这一方面的错误存在于我们时代的精神之中。人类认定的至关重要的真理被某些疯狂的革新者们动摇了,必须使这些真理得以巩固。对一个想要表现各种现象的整体和谐的作家来说,要时刻停下来解释最基本的概念,请大家相信这是一件很艰难的事。假如在他的读者之中没有共同的和被承认的概念,拉普拉斯就不得不极简要地说明我们这个星球的体系;假如要证明地球在旋转,他就不得不事先讲授计数法——这就是当代经济学家艰巨的选择。如果他不仔细讲讲内容,他就不会被理解,如果对内容加以解释,洪流般的细节就会淹没整体的简单性和美感。
利息是合法的,这对人类来说真是太幸运了。如果不是这样,人类将处于一个严峻的选择:公正地消亡,或者不公正地向前发展。
所有技艺都是各方努力的结果,但在这些努力当中需要作本质性的区别,一些与现时就要提供的劳务有关,另一些与未确定的一系列类似劳务有关。请让我解释。
卖水郎一天当中付出的辛苦应由利用这种辛苦的人来付以报酬。然而,他制造手推车和水桶所付出的劳动在收取报酬时,应将报酬分摊到数目未确定的消费者头上。
同样,播种、除草、耕地、耙地、收割、脱粒只与当前的收获有关。可是围地、开垦、晒干土地、建房、改良土壤却关系到并有利于今后一系列未知的收获。
根据劳务互换的总规律,得到满足的人应向为他们作出努力的人归还努力。这对第一类的努力没有困难,可以在做出努力与利用努力的人之间对这种努力尽心讨论和估价。但是第二类的劳务,如何来估价它们呢?诸如经济学家们所说的经常性投资、总务费用和固定资本,怎样将它们正确的比例分摊到它们将要实现的一系列的满足头上去呢?通过什么方法人们才能以公平合理的方式将费用摊派到每个买水者头上,直至手推车用坏为止呢?既然土地仍在生产小麦,又怎样将费用分摊到每一个买小麦者的头上呢?
我不知道人们在伊卡里亚岛和在法伦斯太尔(即空想社会主义乌托邦——罗注)将怎样解决这个问题。
但可以这样认为,那些创造社会的先生们作出了如此纷繁的人为规定,并又如此迅速地将这些规定用法律固定下来,然而他们没有设想出一个比完全自然的方法更巧妙的办法来。这种完全自然的方法是人类(其中勇敢者——作者注;佚名的勇敢者——罗注)早自世界初始发现的,而今天却有人要禁止他们去使用它。下面就是这种方法,它来自利息规律。
假设1000法郎用来改良土地,利率为5%,平均收成为5000公升。根据这些已知条件,每一百公升小麦将负担一法郎的利息。
这一法郎显然是对主人(也可称为劳动者)为10年后买100公升小麦和今天买100公升小麦的买主提供了实际劳务的报酬。严格公正的规律在这里得到了遵守。
如果对改良后的土地,或手推车和水桶,可以大概地估计出一个使用期限,那么在利息上还要加上折旧,这样做是为了使主人不上当受骗,能继续工作。这里还是公正的规律在起作用。
不要以为每百公升小麦负担一个法郎的利息是不变的。不是的,这一个法郎代表着一种价值,是服从价值规律的,它是根据供求的变化,即根据时间的要求和社会的最大利益,上升或下降的。
倾向性的看法是,这类报酬如果不是在技艺改善方面,至少是在土地改善方面,趋于增加。有人说假定这种利息开始时是公平的,但后来变得过分了。因为资本拥有者从此不必再劳动便可以看着利息与年俱增,仅仅由于人口的增长带来了对小麦需要的增长。
我承认这种倾向性是存在的,但它不是地租所特有的,它是所有劳动类型所共有的。没有一种劳动其价值不是随着人口的密度增加而增加的,一个最低级的短工在巴黎要比在布列塔尼地区挣得多。
其次,关于地租,人们所指出的那种倾向受到了相反倾向,即进步倾向的有力抵消。今天通过先进手段,用更少的人力劳动,在利率降低的时候所实现的改善阻止了所有旧的改善提出过高要求。地主的固定资本与工厂主的固定资本一样,由于具有相同价值的越来越强劲的工具的出现,在慢慢下降。这里一个绝好的法则推翻了李嘉图的悲惨理论,当我们讲到地产时将详细地阐述这种理论。
请注意,由于经常性的改善所造成的有偿劳务的分配问题,只能通过利息规律得到解决。地主甚至不可能将资本分摊给一定数目的连续不断的买主身上,因为,这个不确定的数字应卡在哪里为好呢?前面的买主可能替后来者付了钱,这是不合理的。此外,可能会出现这样的时候,地主可能同时又有资本又有改善,在更多的情况下不会这样。因此,我们得承认,自然的社会机制十分巧妙,我们无法摆脱它,也不能用人为的机制去取代它。
我以最简单的形式介绍了这一现象,以便大家了解它的性质,在实践中事情并不完全是这样进行的。
地主并不自己去进行分配,并不是他决定每公升小麦将增加差不多一个法郎。他发现在世界上,小麦的平均价格也好,利率也好,一切都是现成的,正是在这一前提下他决定他的资本去向。如果他计算以后小麦的价格可使他得到正常的利率,他将把资本用作改良土地。否则,他就将资本用到更能赚钱的一种产业中去,正是由于这样,这种产业在社会利益中对资本具有更大的吸引力。这是一种真正的进程,取得的结果是同样的,表现出另一种和谐。
读者会明白,我是仅用一种特殊的现象来阐明支配所有行业的一种总规律的。
例如,一位律师不能让他碰上的第一个诉讼人偿还他总数为两万法郎的教育费用、实习费用和建立第一个律师事务所的费用。这第一个诉讼人是永远不会出现的,。。。。。。
商人、医生、船主和艺术家也同样如此。在所有的职业生涯中都有两种范畴的努力,第二种严格要求在数目无法确定的顾客中进行分摊,我看人们难以想象这种分摊可以在利息机制以外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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