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提前退休占30%,削弱人们对延迟退休的认同
引子
转帖的这篇文章讲了一个长期存在的问题,就是“提前退休的滥用”。上世纪90年代末的国企改革,取消了“企业干部”这一序列。但是这一重大事项居然至今没有明确的行政法规出台——全凭口头传达。这是不是国家政务的一大荒唐?尤其可笑的是,企业那些女“干部”身份的人退休遇到了麻烦:个人档案里还是国家干部身份,人社部门很长时间里还是按照“企业干部”执行退休政策。即男干部“60岁退休”、女干部55岁退休。制度规定女性工人规定是50岁退休,但这些“女干部”尽管已经没有干部身份,但不能按照工人身份按时退休。各地都是在经过多年之后才以“私下”通融办理:“你要先申请取消干部身份才可以办理退休”。这就有问题了:取消企业干部这一人事序列是国务院的决定,既然全国都取消了“企业干部”,个人还需要申请个球?而且企业的人事科也取消或者变成“政工科”,干部档案也不在劳资科。人事科不能办退休,劳资科又管不着“干部退休”。全国这从上到下就是“上有规定下无制度”既没有文件,也没有经办流程。于是55岁的“女干部们”的法定退休就成了“空中楼阁”。这是个什么行政体制?既不是计划经济模式,也不是市场经济体制,这是个人说了就算的统治主义经济。莫不是高喊的“依法行政”背后就是一把手的统治主义经济思维——自个随便说了就算?既然“企业干部序列”没有了,那就都成了工人身份,你总不能把“企业干部”变成“什么都不算是吧?”
有意思的是,机关干部自打实行公务员制度以来,倒是“喜鹊报喜连连来”:按照现行制度规定:“机关人员工作满30年可以办理退休。”那么你如果18岁参加工作,48岁就可以退休。这与原先:“男60女55退休”的规定比较是不是“提前进入共产主义”了?无独有偶,自打实行公务员制度以来,“鼓励退居二线”也成为一种提前退休的措施。除了少数干部“退居二线”是以“调研员”的身份履职之外,以“减员增效”为名,大多数“退居二线”就是带薪休假,比如那些行政性公司。那个王立军不就是享受过“带薪休假”的处分吗?。公车改革后,车没有了但人还都在位。加上车补,行政开支当然还是照旧。甚至长期以来,“提前退休”还成为对干部的一种“处分”,公开的说词就是“责令提前退休”。
这些问题已经是至少有20多年的时间了。说来说去还是要从限制政府的自由裁量权下手才能己决问题。以下是转帖的全文:
提前退休占30%:别容违规先退滋长
http://news.ifeng.com/a/20170507/51055133_0.shtml
2017年05月07日 01:49:26新京报社论:
某些公职人员违规先退,无论是对养老金的套取,还是办特殊工种证明的灰色手段,都涉嫌违规。
据报道,就在官方不断论证延迟退休的必要性时,多地非正常提前退休现象却悄然增多。人社部社会保障研究所所长金维刚日前披露,当前“未老先退”问题突出,有的地区提前退休占到当年退休人员的30%。
在延迟退休已成定数的语境下,非正常提前退休现象增多,甚至出现“提前退休者占比30%”的惊人情况,这太不合理。它非但会削弱很多人对“延迟退休”的认同,还会加剧目前养老保险基金的支出压力——现有社保制度设计中,养老金结余情况、上调幅度等都有精算,精算只能依据正常情况下的生命表、统计数据等来模拟测算。高比例的提前退休,极易导致测算出现偏差,进而影响养老基金池子的安全。
以提前退休规避被延迟退休,在利益动机上不难理解。但现实中,很多违规先退的都是公职人员,他们先退,或许还涉及腐败。
2015年发改委就业和收入分配改革司人士就曾透露,在有的地方特别是地市一级,出现了退休年龄54岁现象,有地方政府还鼓励提前退休,部分国企则出现了退休后退休金比退休前收入还高的情况。
早前中青社会调查中心民调亦显示,提前退休和离岗现象多发单位依次是:行政单位(51.9%)、事业单位(25.1%)、国企(19.8%)、私企(1.6%)、外企(0.5%)。该数据仍待确证,但早前有地方干部提前退休提高三级工资,说明乱象之严重。
对有些公职人员来说,原来养老并轨前养老金大都按照在职工资80%计发,改革后不确定性增加,自然也有更强的提前退休动机。
但违规先退,少交且多拿养老金,无异于对养老金的套取侵占。在网上,就有人称其“啃其他人的老”。
不止如此,很多人办提前退休的手段也涉及腐败:像通过行贿手段办理特殊工种等证明、得到领导批准,抑或是违规修改年龄。无论是靠背景还是特殊手段,违规先退背后都难避存在猫腻之嫌。
要有效化解“提前退休者占比30%”现象,需要当下针对公务员的提前退休年龄规定(“工作年限满三十年”或“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五年,且工作年限满二十年”)进行调适规范,使公务员退休制度在年龄安排上逐渐与企业职工全面并轨;也要通过“完善个人账户制度”、“健全多缴多得激励机制”等改革,使得先退、延退领取的养老金有别,让延迟退休变得“更划算”。
但对于很多公职人员违规先退现象,更有必要的,是纳入反腐规制的视角。有关方面不妨对机关事业单位、国企提前退休的办理环节强化监督,进行合规性筛查,也鼓励举报。
而针对通过“更改年龄、搞到特殊工种证明”等非法方式骗取“提前退休”现象,该以诈骗罪追究刑责的,就该依法追责——要知道,2014年全国人大相关法律解释已明确,“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骗取养老等社会保险金,属于刑法第266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
不能让违规提前退休这类“潜在腐败”广泛存在,更不能容其潜滋暗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