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i509 发表于 2018-4-1 15:24
““劳动价值”————在马克思那里,劳动价值包含:有酬劳动与无酬劳动。有酬劳动————劳动日的1/2, ...
不错!
1、不管是在历史上哪个时期,商品的社会交换背后都有劳动力之间的市场价值规律在起作用,这个就类似于或就是国学所说的“道”,也即亚当.斯密的“无形的手”在起调节,这个规律不仅仅是只有到了资本主义社会的生产方式时才出现的价值规律,在之前的社会形态,即包括原始、奴隶、封建。。。等等不外如是,那怕是在未来的智能经济社会,这种规律仍将发挥作用,只是随着互联网、大数据等社会商品的供求信息对称的获得成本更少了而己,通过这个道理,我们可以说,一个社会国家如果要更快更顺利的发挥,ZF就应该尽管协助社会的供求信息对称,使人民百姓在办事时尽量在保护公平公正时提升效率而非设置重重关卡,使社会平均必要劳动生产力提速!
2、如照你上述的例子,如果是被资本家等不公平强势占有的是使用价值的1/2部分,在劳动力的使用中有无酬劳动与有酬劳动。被占有的是产生的剩余价值的部分。而工人的工资部分的劳动没有被占有。但是,这个剩余价值,如果反过来是资方处于弱势,像某些靠讲故事和关系寻租的空壳公司上市套取无知受骗的股民和投资者来入股,以低值高价融资的企业创始人管理层所代表的利益群体以老鼠仓、持权寻租公饱私利等行为时,我们站在股民与投资者的资方角度来看,还会认为无酬劳动与有酬劳动是各占1/2吗?我想没有人会这样想,想到的只有一个“超额酬劳”,可见,有酬劳动与无酬劳动也是相对的,就像我上述所说的有M>0,M=0,M<0,这里在企业社会平均必要劳动生产力的竞争水平不到被淘汰水平之下时,资方仍出现M<0时,就肯定是出现上述的绝对剩余价值M<0的价值分配不公平或剥削存在现象了。这种现象持续长久下去,企业肯定倒闭,所以,绝对剩余价值的产生是绝不能容忍的。不过,有一种就是企业部门的个别劳动生产力(f)与社会平均必要劳动生产力(F),即f/F>1,可能在管理层团队还可能也有利所捞时(利可能是一种隐瞒资方的寻租等行为,不过也有人不肖于此道,提出名正言顺的提工资待遇),之后还能起码保持资方原来价值分配不变甚至有大幅提升时,这时分得的剩余价值就是一种“相对剩余价值”了,可见,后者是劳资双方各自乐得其成的,这是符合企业管理的双赢或互利互惠的“仁义之道”,近年来所谓的“儒商”与“道商”概念的提出,我想就是如此吧!可见,剩余价值并非都是“坏”的,作为后者我们为什么不把它当作一种成果的分享,而后者ZF应实行低效高耗的该淘汰就淘汰,而高效低耗的,该扶持就扶持,前者哪怕是国企(除非极少数的国家命脉产业),而后者尽管是私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