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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发展] 劳动价值论应回归并与时俱进(续11)——商品交换的比较利益原则 [推广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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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价值论应回归并与时俱进(续11)——商品交换的比较利益原则

关键词:马克思,劳动价值论,商品交换,比较利益,原则

十一、商品交换的比较利益原则

从《劳动价值论应回归并与时俱进(续9)——商品价值只是经济学价值》中所说的两种商品交换存在着四种交叉关系,进而就转化为两个不同主体之间交换各自所拥有的劳动的关系出发,可以导出商品交换的比较利益原则的关系式:

设有劳动生产力不等的生产者1及2(例如可以指斯密的猎人甲和乙或指经济单位)。他们生产单位产品A及B(例如猎杀海狸和鹿)所费的劳动量(综合以生产单位产品所需的劳动量表示)分别为L1A、L1B及L2A、L2B。同时假定他们的劳动生产力的差别表现为(L1A/L1B)<(L2A/L2B)或(L2B/L2A)<(L1B/L1A)。现导入一些基本概念:

机会成本:当把一定量的生产要素用于或增加某种特定用途时,它便放弃或减少了用于其他用途可能获得的收益。这种被放弃或减少了的可能获得的收益就是某种特定用途的机会成本。它可以用产品的数量或货币的收益等表示。就上述模型来说,生产者1生产单位产品A需耗费劳动量为L1A。该劳动量若用于生产产品B可得到产品的数量为L1A/L1B。当生产者1用L1A劳动量生产单位产品A时,就是放弃了L1A/L1B个产品B的生产。所以,生产者1的单位产品A的机会成本为L1A/L1B。同理,其单位产品B的机会成本为L1B/L1A;对生产者2来说,单位产品A的机会成本为L2A/L2B,单位产品B的机会成本为L2B/L2A。前面曾假定(L1A/L1B)<(L2A/L2B)或(L2B/L2A)<(L1B/L1A)。这就是假定生产者1的单位产品A的机会成本小于生产者2的单位产品A的机会成本;生产者2的单位产品B的机会成本小于生产者1的单位产品B的机会成本。

如果商品交换的原则仅仅是等量劳动相交换,交换的双方并没有得到什么额外的好处,何必多此交换一举?实际上,商品交换的直接原因是比较利益驱动,即自己用于交换的商品比自己生产交换来的商品要经济得多、合算得多,否则还不如自己生产。到底采用哪一种方式来满足更为有利,就要进行比较选择。人们的比较选择是以机会成本为基础的,实现机会成本最小是人们行为方式的最重要准则,即所谓的“两利相权取其大,两弊相权取其小”。在上述模型中,生产者1应选择生产机会成本小的优势产品A来满足自身对产品的需求,并通过产品A与生产者2的机会成本小的优势产品B的交换来满足对产品B的需求;同理,生产者2的选择正相反。在这样的分工生产与商品交换过程中,每个生产者通过商品交换所获得的产品的收益,都有可能超过该生产者所让渡出去的产品的机会成本,其间超过的差额特称为是该生产者通过商品交换所获得的比较利益,并以C表示之(C>0)。在上述模型中,设生产者1的产品A与生产者2的产品B按比例为XA∶XB进行交换时,交换的双方都有比较利益可得(C>0),即生产者1所让渡的XA份产品的机会成本为XA·(L1A/L1B),它与所换到的XB份产品之间的差额为C1=XB-XA·(L1A/L1B)>0,这就是生产者1通过商品交换所获得的比较利益(这里是以产品B的数量表示比较利益)。若将此比较利益换算为生产者1生产该数量产品所能节省的劳动量来表示,记为C1AB,则

C1AB=C1·L1B={XB-XA·(L1A/L1B)}L1B=XB·L1B-XA·L1A>0                      (1)

同理,生产者2通过商品交换可获得的比较利益为

C2AB=XA·L2A-XB·L2B>0                                                (2)

现在探讨交换比率XA和XB的取值区间为何时,式(1)与式(2)才能成立。为方便讨论可设XA=1,由式(1)及式(2)可知:(L1A/L1B)<XB<(L2A/L2B)         (3)

或设XB=1,就有:(L1B/L1A)>XA>(L2B/L2A)                             (4)

先前曾假定(L1A//L1B)<(L2A/L2B)或(L2B/L2A)<(L1B/L1A),所以式(3)和式(4)可以成立,因此XA和XB都有一系列解,即XA与XB的取值只要在式(3)或式(4)限定的区间内,交换的双方就都能获益,交换得以进行。所以商品交换实际上有一个平衡的区间,并非只唯一的按等量耗费劳动相交换。

由XA=1所得的式(3)意味着:与生产者1的单位产品A相交换的生产者2的产品B的数量XB,应当大于生产者1的单位产品A的机会成本L1A/L1B(即生产者1亲自用L1A劳动量生产产品时将会获得的数量),但XB却要小于生产者2的单位产品A的机会成本。因为只有这样,生产者1和2才同时都有比较利益可得。若XB小于生产者1的单位产品A的机会成本L1A/L1B,那么生产者1还不如自己直接生产产品B更为有利;若XB大于生产者2的单位产品的机会成本L2A/L2B,那么生产者2也是不如自己直接生产产品A更为有利。由XB=1所得的式(4)可作同样的分析。至于实际交换比率的确定,还受商品交换双方相互需求程度以及供求能力等市场因素的影响。欢迎挑错补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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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马克思 劳动价值论 商品交换 比较利益 原则

沙发
zhengyr 发表于 2018-10-26 17:42:39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下面以斯密的著名的海狸与鹿的交换说明商品交换的比较利益原则:
现假定有甲、乙二个劳动生产力不等的狩猎者,同样花上二个钟头时间,甲可得到一头海狸或是二头鹿;而乙可得到一头海狸或三头鹿(假定乙对鹿的出没等生活习性以及狩猎技术装备等方面掌握得比甲好)。相对说来甲的优势在于捕杀海狸,劣势在于捕杀鹿;乙的优势在于捕杀鹿,劣势在于捕杀海狸。那么,甲,乙之间若进行物品交换可作如下5种情况讨论:
1、甲按等量耗费劳动相交换的原则,用一头海狸要求换乙的三头鹿。甲由此交换可多得一头鹿(此即比较利益),独享了交换所带来的好处。乙会认为何必多此一举,自己猎海狸即可,不会同意这种交换,他会力求改变这种交换比例。
2、甲用一头海狸只换乙的二头鹿,则乙会乐于进行这样的交换。因为乙只要花费4/3个钟头就能捕杀二头鹿,可节省2/3个钟头时间(此即比较利益)。但这种交换已不是等量耗费劳动相交换,且只有乙独享交换所带来的好处。甲也会认为何必多此一举,自己猎鹿即可或者会力求改变这种交换比例。
3、甲用二头鹿要求换乙的一头海狸,乙肯定不会答应。因为乙用猎杀一头海狸的时间完全可以独自猎获三头鹿,他没有必要借助于交换来获得数量少的鹿。
4、乙用一头海狸要求换甲的三头鹿,甲也是不会答应的。因为甲用猎获三头鹿的时间就能亲自捕杀一头半的海狸,同样不必借助于交换来获得数量少的海狸。
从上面分析的4种状况可以看出,甲乙只有从事自己的优势项目,他们之间的物品才有交换的可能性并有比较利益产生(即1及2所分析的情况)。若反之,甲,乙都从事自己的劣势项目,则他们之间的物品就没有任何交换的可能性(即3及4所分析的情况)。在1及2的情况中,乙或甲都有要求共享交换所带来的好处,都要求调整甲的海狸与乙的鹿之间的交换比例,这就出现下述第5种双方互利的交换情况:
5、甲的海狸和乙的鹿的交换比例即海狸∶鹿在1∶2——1∶3的区间内变动,则交换双方均可获益,只是获益的程度此长彼消罢了。例如甲的一头海狸换乙的二头半鹿,则甲花上二个钟头时间捕猎海狸来交换乙的鹿,可多得半头鹿;乙花上二个钟头时间捕猎鹿来交换甲的海狸,可获得一头海狸并另余下半头鹿,结果是皆大欢喜。不过,此时的交换已不是所谓的等量耗费劳动相交换了,也不是只能有一个比率。实际的交换比例落在区间内的哪一点,受交换双方相互需求的程度以及供求能力等等因素的影响,是双方博弈的结果,可以在区间内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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藤椅
zhengyr 发表于 2018-10-27 17:53:54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上面的分析表明人们进行劳动比较与交换显然有多种思路。现实劳动的质是很不相同的,是交换双方进行统一计量后进行绝对比较呢?抑或是各方自身进行劳动比较就可以了!马克思的思路是把所有的现实劳动都预先“转化”为同质的简单劳动力从事简单的社会平均劳动,然后按等量的同质劳动相交换原则进行交换。不过现实中各种各样不同质的劳动,特别是重复性的以简单体力耗费为主的劳动和创造性的以复杂智力输出为主的劳动,在理论上和实践上如何“转化”为同质的简单劳动,马克思及马派既说不清,也无法操作,只能笼统地说是在生产者的背后由社会过程(即市场交换过程)决定的。实际上一个具体的商品交换者可以丝毫不关心别人的商品包含了多少劳动,而且他根本也不可能知道别人的商品所包含的劳动,因为商品生产都是私人活动,往往还要进行商业保密。购买者关心的只是要估计出若亲自生产对方这样质量、性能的产品自己需要耗费多少的劳动量,而通过交换可以节约自己多少劳动量。这就是另一种思路:承认不同质劳动的客观存在,不刻意追求各种各样不同质劳动的统一计量与比较,而是着眼于自身的劳动比较,追求比较利益。在主帖模型中,式(1)表明了生产者1只要用自己较小的XA•L1A的劳动花费来生产XA份产品A,就能通过商品交换获得自己要用较大的XB•L1B的劳动耗费才能得到的XB份产品B所带来的需要的满足,从而节省了自己的劳动花费,获得了比较利益C1AB=XB•L1B-XA•L1A>0。根据《劳动价值论应回归并与时俱进(续10)—— “商品使用价值”与“商品价值”“荣辱与共”》中关于“商品使用价值”或“效用”的概念可以用劳动量来表示的思想,可以将XB•L1B定义为XA份产品A的效用(这是效用的全新定义);对式(2)可作同样的分析,并定义XA•L2A为XB份产品B的效用。这样,对于一个人或经济单位来说,不同的物品尽管有不同的具体有用性,但作为商品也存在着同质的东西——都能为一个人或经济单位带来需要的满足,这就是物品的效用。这样,物品的效用是可以,而且事实上正是被按照某种客观的尺度——劳动花费加以衡量的,即XA份产品A的效用表现在(等效于)若生产者1亲自生产它所交换来的XB份产品B时所必须的XB•L1B劳动花费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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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无知求知 发表于 2018-10-27 20:45:11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劳动价值论,上帝天平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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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纸
无知求知 发表于 2018-10-27 21:01:23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有了这座上帝天平,谁剥削谁一清二楚。人们从此无需通过讨价还价的方式来确定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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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zhengyr 发表于 2018-10-29 11:39:12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从主帖式(1)以及式(2)中我们可以得出,在实际交换中,人们是拿自己所提供的产品的劳动花费(生产费用),与交换来的另一商品可以等效于自己的多大的劳动花费(即效用,想象的或现实的)进行比较。只要效用(即等效于自己的劳动花费的量)大于自己所提供的商品的生产费用(劳动花费),他就能在交换中获得比较利益,而完全不必顾及对方所提供的商品的实际劳动花费有多大——而这在许多情况下是无法精确知道的。在股票、期货、期权等等的过去时态的劳动与将来时态劳动的交易中,人们应用的就是比较利益原则——商品交换的比较是发生在同一个人的所得和所失之间。因此,商品交换的比较利益新原则才具有普遍适用的意义,传统的等量劳动相交换的原则只是商品交换的比较利益新原则的特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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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zhengyr 发表于 2018-10-29 17:49:38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无知求知 发表于 2018-10-27 20:45
劳动价值论,上帝天平论。
“无知求知”先生喜欢谈论“上帝”以及“圣经”等等,但出发点是“不信”与“曲解”!的确“上帝”造人时就赐人自由意志去作出选择,而且给他自由选择的机会!亚当、夏娃在伊甸园中没有任何欠缺的情况下,自由选择了听从了蛇的诱惑偷吃了禁果被逐出伊甸园!每个人都要为自己的选择付出代价!在商品交换中,人们的比较选择是以机会成本为基础的,实现机会成本最小是人们行为方式的最重要准则,即所谓的“两利相权取其大,两弊相权取其小”。人的所有行为皆同此理——为自己的选择付出相应的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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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无知求知 发表于 2018-10-29 19:02:18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zhengyr 发表于 2018-10-29 17:49
“无知求知”先生喜欢谈论“上帝”以及“圣经”等等,但出发点是“不信”与“曲解”!的确“上帝”造人时 ...
劳动价值论,也的确就是上帝天平论。只要有了这座天平,谁剥削谁都能够搞个一清二楚,人们从此无需通过人的方式来确定价格。上帝天平论问世一百多年来,只有神棍在用,除他们之外的人都不用。人们还是沿用讨价还价的方式来确定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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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罗鹏 发表于 2018-10-30 01:34:13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楼主虽然在复述比较优势原理,但还是没有搞清楚价值域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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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zhengyr 发表于 2018-10-30 13:00:39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罗鹏 发表于 2018-10-30 01:34
楼主虽然在复述比较优势原理,但还是没有搞清楚价值域概念。
商品交换的比较利益新原则尚未得到公认!我从论述具有普遍适用的意义的商品交换的比较利益新原则中得出“商品交换实际上有一个平衡的区间”的概念就足够了!它能把“等量劳动交换原则”看成只是商品交换的比较利益新原则的有严格条件的特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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