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7月19日,教育部通过了《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是第一份关于学术不端的行政立法,虽然9月1日才正式施行,但是现在就提前学习,也是非常有必要的。小编仔细学习后,挑出来这些与我们有关联的地方,需要提醒大家注意了哦~~
Q1:啥是学术不端?
A:根据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术不端行为是指高等学校及其教学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和学生,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发生的违反公认的学术准则、违背学术诚信的行为。所以,学术不端不仅仅是一种抄袭,还更加是道德层面的内容,在后面第27条通过列举方式,详细说明了有哪些具体的行为,包括
(一)剽窃、抄袭、侵占他人学术成果;
(二)篡改他人研究成果;
(三)伪造科研数据、资料、文献、注释,或者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
(四)未参加研究或创作而在研究成果、学术论文上署名,未经他人许可而不当使用他人署名,虚构合作者共同署名,或者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贡献;
(五)在申报课题、成果、奖励和职务评审评定、申请学位等过程中提供虚假学术信息;
(六)买卖论文、由他人代写或者为他人代写论文;
(七)其他根据高等学校或者有关学术组织、相关科研管理机构制定的规则,属于学术不端的行为。
当然,第七项是口袋条款可以不用管,而对于前面的内容,尤其是比较长的第四项,大家要注意了,小编的理解,可以包括下面几种行为:
1、我啥也没干,在论文署名了;
2、偷偷摸摸在论文署大牛名字的(可能挂老板一作都构成学术不端);
3、一起干活了,最后却没我的名字,甚至致谢都没有;
还值得注意的是,根据第6项,不光是买论文,如果是代写论文,或者是卖论文,也是一种学术不端。(不要以为友情代写就没有问题哟)
Q2 学术不端有什么后果呢?
A:根据本办法,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应坚持预防为主、教育与惩戒结合的原则。当然所谓预防为主,其实小编的理解就是举着棒子吓了,其实还是如果有学术不端,惩戒的手段还是大大的,根据第29条,可以有以下处理:
(一)通报批评;
(二)终止或者撤销相关的科研项目,并在一定期限内取消申请资格;
(三)撤销学术奖励或者荣誉称号;
(四)辞退或解聘;
(五)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处理措施。
其中第2项就是说如果有学术不端,可能在今后很长一段时间内不能申请课题。当然,这个惩罚应该是针对项目负责人,青椒要注意。而如果是学生党,如果学术不端,可能面临的问题就是“按照学生管理的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学籍处分”,说白了,最严重的后果可能就是开除!
Q3我被学术不端了,比如被抄袭,或者干活了但是成果没有,怎么办?
A:根据办法规定,高校是学术不端预防与处理的主体,所以如果发现自己被学术不端了,就应该向行为人所在高校检举,根据第13条之规定,应当实名书面检举,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
(二)有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事实;
(三)有客观的证据材料或者查证线索。
Q4 我举报了但是学校最后认为并没有,或者被诬陷了到最后学校给出了错误的处理意见,怎么办?
A:根据第33条之规定,如果认为最后结果有问题,举报人和责任人不服,都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高等学校提出异议或者复核申请。而根据第34条之规定,学校收到异议或者复核申请后,应当交由学术委员会组织讨论,并于1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而根据第35条规定,如果对于复核决定依然不服,还可以继续申诉,但是不能以同一事实和理由申请,而如果还是坚持原来的事实和理由,则应当向有关主管部门,小编以为大部分是教育部。
Q5 我毕业后不在高校了,是不是就高枕无忧了?
A:虽然本办法规定学术不端的行为是发生在高等学校的事,但是根据第40条:“教育系统所属科研机构及其他单位有关人员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与处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文章转载自微信公众号PETD亚洲善待博士组织,作者:PETD佐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