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C/PE投资时,往往要求在投资完成后4至5年后,拥有“赎回权”,即公司必须用现金回购投资人的投资金额,外加年利息,通常为8%至15%不等,单利或复利。
通常创业者在签投资意向书(Termsheet)时会忽视这个投资人保护条款。最近汉理经手的几个案例,均在几年前公司接受PE/VC投资,本来想去纳斯达克上市,后业务受到全球经济危机影响,上市计划无期限推迟,但公司也有一定的现金,而PE/VC又急着要退,所以“赎回”权便是VC/PE退出的一个不错通道,比起“竹篮子打水一场空”的投资,能以年利8% - 12%外加本金收回投资,也算是一桩“未失败”的投资。
为此,“赎回权”的条件有相当宽松的,也有相当苛刻的。在汉理经手的一个投资案例上,一家知名VC给汉理的客户(一家新能源公司)发出投资意向书,投资 5000万元,在“赎回权”上,VC要求两年内可以有“赎回权”,且赎回金额是投资本金(5000万元)再加两倍,触动引用“赎回权”的条件,是公司两年后的净利润业绩,做不到某个程度。
此种“赎回权”,具有明显惩罚性质,汉理建设公司创始人、董事长千万慎重考虑采纳。后来双方在“赎回权”上均不让步,此投资就没有进展下去。现在,这家公司老总上个月见到我,嫣然一笑,说其实当时VC订的净利润数字现在是做到了,现在公司在筹备上创业板,也快和一家VC谈妥,做一轮私募。他希望能和汉理合作,财务顾问没成功,希望汉理能参与本轮投资。
创业者在私募时,应谨慎考虑、对待诸如“赎回权”投资条款,一着不慎,可能会有不小副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