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属加种差”定义法下定义时,首先应找出“被定义的种概念”临近的“属概念”,然后,把“被定义的种概念”同该“属概念”下的“其它种概念”进行比较,找出“被定义的种概念”不同于“其它种概念”所反映的特有属性,即种差。种差具有两个特点;第一,种差是对属概念的限制,因此对种差进行分析就可以知道属概念向该种概念演化的逻辑条件。第二,种差是一个种概念与其它临近种概念相互区分的条件,因此对种差进行分析就可以明确相临近的种概念之间的划分依据。因此,运用种差限制分析,就可以揭示劳动从生命活动到商品的历史演化逻辑,同时也可以厘清劳动诸相关概念彼此间的分别。
(一)生命的生产化——生命活动向劳动转化所需的种差限制1、生命活动的二重性向劳动二重性的转化劳动既是生产使用价值的生命活动,则“生产使用价值”是促使生命活动向劳动转化的种差限制。当生命活动被限制在劳动的范畴内,它就转变为一种与休息和娱乐相异的,特殊的生命活动,它的内在的生理耗费与外在的形式耗费,就分别取得了一个特殊的形式。在劳动范畴,生命活动的生理耗费被要求必须是为生产的目的,而形式耗费也建立在这个特殊的目的上。没有这种目的,生命活动就不被称为劳动,而只是一般的生命活动。在劳动作为特殊的生命活动从一般的生命活动中抽离出来,获得一个全新的定义时,生命活动所具有的生理耗费和形式耗费也同样被发展为一个特殊的形式,即抽象劳动和具体劳动。人类生产使用价值的生理耗费就被称为抽象劳动;人类生产使用价值的形式耗费就被称为具体劳动。从而,从生命活动的二重性中,发展出了劳动的二重性。
然而表现为生命活动二重性的生理耗费和形式耗费究竟是什么呢?如果不能真正理解这两个概念,就不能为抽象劳动和具体劳动做出一个明确划分。生理耗费和形式耗费的划分,源于生命活动在生命体内部机体维持与外部行为交互的不同运行规律,实质上也是源于物质世界对于形态变化与能量变化所适用的不同客观规律,事物外部的形态变化需要几何学的精确计算,而事物内部的能量变化却必须依靠力学定律来得出,它们分属不同的科学范畴。人类的生命活动同样遵循这种规律。生理耗费,就是正常生命活动内在的能量变化的反映,是人体的新陈代谢规律赖以发生的基础,具体表现为人体内部的体力支出和精力消耗;而形式耗费,则是正常生命活动外在的形态变化的反映,是人体与外界交互行为得以发生的条件,具体表现为人体外部的肢体动作和语言交流。在明确生理耗费和形式耗费的定义之后,就可以明确抽象劳动和具体劳动的各自表现形式。抽象劳动作为正常生命活动的生理耗费,表现为人类在劳动过程中的体力支出和精力消耗;而具体劳动作为正常生命活动的形式耗费,表现为人类在劳动过程中的肢体动作和语言交流。
2、抽象劳动与具体劳动在自然学上的划分依据从定义可知,生理耗费和形式耗费是抽象劳动和具体劳动作为对偶概念在生命活动这个属概念上相互区别的种差限制。抽象劳动与具体劳动之间的种差可以用一种简便的方式区分。就是抽象劳动作为体力支出和精力(脑力)消耗,需要通过饮食和休息得到恢复;具体劳动作为肢体动作和思维交互,则是要通过思考和学习才能获得。
关于劳动二重性的这种自然学区分,徐祥临(2001)[]曾经以体力和知识力为区分概念作过说明“体力是可以被消耗的,这里包括大脑的记忆能力和思考能力,比如,一个人连续工作几个小时后,大脑的记忆能力与思考能力就会和视力、手力一样迅速下降(消耗),需要通过休息和饮食来恢复。而知识力则不一样,非但不能被消耗,还会在劳动过程中被积累。”因为“知识力则不同,它主要来自于向前人和他人学习。”但他却错误理解了作为抽象劳动支出的脑力和体力的含义,以至于没有发现这其实标志着抽象劳动与具体劳动在生理学涵义上,即在自然唯物主义基础上的不同。
实际上,马克思对于作为生理学意义上的脑力和体力的支出,有过另一种形式的描述“除了从事劳动的那些器官紧张之外,在整个劳动时间内还需要有作为注意力表现出来的有目的的意志,而且,劳动的内容及其方式和方法越是不能吸引劳动者,劳动者越是不能把劳动当做他自己体力和智力的活动来享受,就越需要这种意志。”“劳动的内容及其方式和方法”,即指具体劳动,就是外在的肢体动作与语言交流;而与其相区别的器官紧张以及注意力,即是抽象劳动。如果将“从事劳动的那些器官紧张”视为体力消耗,那么伴随它的“作为注意力表现出来的有目的的意志”则应当被视为脑力消耗,也称精力消耗,因为这种注意意志由于必要的精神集中必然带来大脑的紧张和疲惫。
对比这里可以发现,徐祥临虽然正确地发现了体力和知识力的不同,但是犯了两个错误:一是错误地将体力消耗视为身体各器官的生理功能和效率变化,而不是器官的紧张和疲劳带来的能量消耗。各器官的生理功能是作为活劳动的物质载体存在的,与具体劳动和抽象劳动的涵义毫无关联。二是错误地理解了脑力消耗的内容。徐祥临认为“记忆、联想、思考的内容不是生理的东西,而是通常所说的知识、经验、智慧——本文用知识力来统一称谓之。马克思所谓的脑力,就其本意而言,正是指这些东西。”就这样他又将区分开来的作为具体劳动的知识力的概念,重新并回了抽象劳动的范畴。进而认为马克思将抽象劳动视为“每个没有任何专长的普通人的机体具有的简单的力量的耗费”是错误的,因为“没有任何一项劳动可以简单到不需要‘任何专长’,只要进行‘力量消耗’就能完成的地步。”在这里,他又忽视了,同一劳动既是具体劳动又是抽象劳动的统一性,没有意识到专长正是在抽象劳动范畴中应当被暂时舍象掉的具体劳动的内容。
3、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都属于具体劳动如果说“脑力劳动是指主要依靠头脑中的知识和智慧进行改造自然、改造社会的活动。”这个定义想必是没有任何疑问的。但依此定义,结合本文关于具体劳动和抽象劳动的划分依据说明,可以很显然的得出,知识和智慧作为知识力,作为可以通过思考和学习获得的劳动范畴,是表现为具体劳动的内容,从而脑力劳动并不像人们认为的那样,属于创造价值的抽象劳动,自然也就不能直接表现为复杂劳动。与上述脑力劳动相对应的体力劳动,则应该指主要通过肢体接触进行改造自然、改造社会的活动。这种改造自然的肢体动作,自然指的也不是体力消耗,而是生产使用价值的形式耗费,表现为肢体性的操作技能,是通过学习才能获得的劳动方法。从而体力劳动也属于具体劳动的范畴。
在这点上,青年学者刘雨(2017)[]曾从社会分工变化的角度做出正确的解答“不论是体力劳动还是脑力劳动实质上都属于具体劳动,它们只是具体劳动的不同表现形式而已。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和科学技术的进步,以及现代化机械在生产中的广泛应用,体力劳动比重逐渐下降,脑力劳动比重增加,……这仅仅是形成使用价值的具体劳动的构成和形式的变化,而并非抽象劳动的变化。”但他也没能说明,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作为具体劳动的不同表现形式是什么。事实上,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作为具体劳动范畴的对偶概念,它们之间不同的表现形式在于脑力劳动是主要依靠语言交流(思维交互)来改造劳动对象的具体劳动形式,而体力劳动是主要依靠肢体接触来改造劳动对象的具体劳动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