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都在谈一稿多投,大家讨论一下吧。我表明一下观点:
不谈实质正义及效率原则,仅从法律层面的正义来看,按照我国现行 著作权法:
第三十二条 著作权人向报社、期刊社投稿的,自稿件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收到报社通知决定刊登的,或者自稿件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收到期刊社通知决定刊登的,可以将同一作品向其他报社、期刊社投稿。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关键是 最后一句“另有约定的除外”,现在大多数期刊,都对此有约定,比如,一个月,三个月的期限,等等,如何看待这些约定呢?
个人认为按照 合同法的原则,如果看到这些规定,继续投稿,就属于 答应要约,合同实质成立,但关键在于,这样的合同,如果发生违约怎样处理?
我们发生答应要约的同时,进行一稿多投,应该属于实质违约,可是问题是,这样的合同无 违约条款,因此我个人觉得,即使违约,也不应该受到什么指责,在法律上,没有违约条款的合约没有意义。法律上不禁止的,按我国法理,就应该是可以大胆实施的,但为何一稿多投会受到指责呢?
这自然 就会到另一个层面,道德层面,但首先,道德是主观的,站在不同的立场,会有不同的道德。站在编辑的角度,一稿多投的确是浪费他人劳动,但站在 作者层面,由于审稿周期的漫长,一稿多投也是迫不得已的行为。(假设,初审周期确定在三天之类,我想,很少有人会一稿多投了吧)
因此,我个人觉得,一稿多投(一定情况下)在法律上不违法,至于个人采取与否,就在于各自的主观判断了,但最后不要去说什么道德。没有宗教感的道德都是虚伪的。
PS,笔者不懂法律,求教法律高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