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五常曾说及(拉一个虎皮做一下大旗,明确说明,呵)科斯定理的核心论点是:在满足缔约的条件下,经济分析所关注的那些有关约束的具体规定,会随着条件的变化而改变。我个人对这句话的理解是(阐述个人观点),根本不存在所谓的最优,只有相对的效率。
不是说法律不能核算清楚每个人的边际,而是每个人自己无法核算清楚自己的边际。人们建构制度,大致也是基于此点。
这个理解可以,但不是所有的人都无法核算。重点是:具体的情况视条件而变,在那一边法律的缺陷:照本办事,对局部的条件余地很少。其实法律有其示弱的地方:庭外和解。
构建制度的原因,我认为不是无法核对,而是核对的成本来得更大,用500块请精算师计算300块的利润没意义。
达成共识,那就不需要再继续有火药味了。其实火气都来自于概念没界定就漫无边际的扩展问题,我可能太敏感,可以道歉。
不过还是要提出,希望能接受:
1,有时候本身局限,对一个事物的看法有固定的模式,所以感觉a必然b,但实际上可能是未必尽然的。
2,讨论问题,借用一些名人名字书名,不带内容的阐述,是欺负对方,背离讨论的原则。或者索性借定义打击也是同样的问题。比如说:西方市场经济发达的国家法律。。。。。。,你可以说你没有意图,但是实际上你在借用高评价来混淆概念:经济发达,市场机制好,法律完善,法律能对经济优化有帮助等等的假设,都被带进去了,这是辩论的高招,但真的不是讨论学术问题的方法。
恕我多嘴,请多原谅。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7-2-4 23:55:08编辑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