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tomms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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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是否也应对行贿的人加强法律震慑? [推广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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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随着反腐工作的大力推进,许多贪腐官员得到了应有的业报,但同时反思,是否我们的目光忽略了另一部分害群之马——行贿之人?众所周知,乱象丛生,归根结底源于人内心的私欲,私欲越强,则越敢于冒天下之大不韪。在反腐推进的今天,我们已经知道了应该加强制度建设塑造风清气正的ZZ环境,以限制无所约束的权力为重点无可厚非。但同时,我们是否也应加强对行贿人,特别是行贿企业的制度约束和惩戒力度?记得前几年,某家跨国公司因在我国出现行贿问题,被美国检察官提起公诉,虽然一方面反映了我国当时不甚清廉的ZZ环境,一方面也显现出西方发达国家在对待行贿问题上的严肃态度。
       当下的中国,物欲横流,一些私营企业主更是利欲熏心胆大妄为,为了博取巨大的利益,不惜“上食埃土,下饮黄泉”,全方位立体式对关键岗位人员施以糖衣炮弹的饱和轰炸,诚然,马克思曾直点人性的说过,如果能获得300%的利润,资本家就敢践踏一切人间的律法,我们的重点也应放在缩减权钱交易的套利空间上。但与此同时,不等于可以放松对行贿行为的法律约束。因为如果有严格的法律制度,牟利者想要践踏法律至少还有个临界点——300%的利润,如果连对于惩治行贿的制度都不完善或者不具有足够的威慑力,那么或许只要能获得利润,牟利者就敢于以身试法了。
       有人可能会从心理上对目前略处于“弱势”的行贿一方抱有同情,但相对的弱势并不能改变其大多数以身试法者贪婪的本质,如果仅处于同情“弱者”而放松对于行贿者的约束,只能成就“姑息养奸”的恶名。法律的本质在于匡扶正义,如若连行贿都成为正义的一员,则何其可悲。
       俗话说“一个巴掌拍不响”,在加强法制建设、增强权力约束的同时,切不可偏颇行事,参与作恶之人必须获得应有的惩戒,同时加强制度预防和惩戒,以儆效尤。这才是弘扬社会正义的正确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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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以身试法 权钱交易 跨国公司 利欲熏心 众所周知 法律 跨国公司 权钱交易 马克思 检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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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文化劳工 发表于 2015-3-13 21:48:38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近两年曾经认识的1个厅级、4个处级干部都在某项目建设中因受贿罪入狱了  而举报者就是行贿的开发商(他将整个行贿过程用手机摄录下来)   你言之有理   对行贿者应有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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