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奉献”的普适性疑问与人文社科理念之证伪
2014.10.14
今天和朋友聊起黄侃曾经与北大的“三不来”约定:上课是下雨不来、下雪不来、刮风不来。
朋友:“这可不好,是不合乎职业道德的;如果学生学样子,那还怎么上课?”
我:“一个很守时的人如果上课不好,就有职业道德么?”
朋友:“一个是态度问题,一个是能力问题。”
我:“人家北大愿意签约,体现了契约平等自由的精神;一般人态度最好,估计当年的北大也不会聘请的。”
朋友:“做人还是要有奉献精神的。当老师的不能树立这种自私自利的榜样。”
我:“任何人任何党派都不能要求别人无偿的奉献。”
朋友:“人都会有困难和不测的时候,那时需要别人的无偿帮助。很多弱势群体,也需要人们的奉献。在国家遭受外敌入侵的时候,需要人们的奉献。在推翻反动统治的时候,需要革命者的奉献。并不是处处都能实行平等自由的市场交易的。因为人人都可能需要别人的帮助,所以,我们提倡奉献精神,奉献是具有普适性的理念。”
我:“人们在健康的时候买医疗保险,在就业的时候买失业保险,年轻的时候买养老保险。所以,预防不测完全可依据市场交易原则实现。
弱势群体如果是社会不公的结果,即:如果是因为‘被奉献’则证明平等交易之重要,如果是生来不能自理自立,则确实需要别人的奉献;但是,这只是个别的特殊情况,并不具有普适性。
当外敌入侵,需要人们的牺牲精神英勇抵抗,这是事实。但是,这种奉献精神是被另外的群体违背了平等交易原则逼迫出来的。这种‘被奉献’恰恰证明了‘奉献’的非普适性及其不合理性。‘革命’者的奉献精神也是被逼迫出来的,如果社会真的能够做到人人平等交易,则不需要‘奉献’---除了天生不能自理自立的特殊情况。
‘奉献’精神只是手段,只有平等自由的交易才能促进体现人的尊严之‘人的发展与超越’,我们不能把一时的手段当做目的;我们也不能把一些人的追求当做所有人的人生法则。”
我的延伸思考:任何被政治家或专家提倡的思想理念,是否值得时时处处人人来执行呢?即:其普适性如何呢?
我的答案是:(1)具有普适性的人文社科理念必须符合科学的“证伪”要求,即:对该思想理念必须当做一种假设,并且能提供相应的可证伪的检测手段;因之,如果理念的界定是可以提供检测工具的,且没有任何反例否定,则可以暂时保留其“真理性”;反之,如果具有反例,则该假设不成立,不具有普适性。(2)不能证伪的或不具普适性的思想理念并不是没有用,例如,迷信的心理安慰对个案作用,但不能推广到不迷信的人;例如,非常时期的“奉献精神”“革命精神”对非常时期有用,但不能推广到和平建设时期;世界因不公平(阿马蒂亚·森说:贫困往往源于“权力失败”)所以需要特蕾莎修女的无私的奉献---她对济贫事业太管用了,但不能将特蕾莎修女精神推广到人人头上。(3)也许没有普适性,但确实是有统计显著性差异。
上述答案的应用举例:
问题:无私奉献“具有普适性么?”
分析:(1)无私“如何清楚界定?”奉献“如何清楚界定?”谁“无私奉献”?谁接受“无私奉献”?所谓清楚界定就是指具有为检验提供事实或数据的便利性。(2)如果不能清楚界定,则一定称不上科学理念,更不用说具有普适性。(3)如果人民是指广大工农群众且为“无私奉献”的接受者,如果提供“无私奉献”的主体是共产党员,且”无私“是指毫不利己专门利人---如特蕾莎修女一样,“奉献”就是献出劳力财产乃至生命,那么,当人民当家作主了,“官僚资本主义、帝国主义与封建地主”三座大山被推翻了,人和人能实现平等自由的交易了;“无私奉献”还能一直沿用么?很显然,当理想社会实现、当公平已经制度化,“无私奉献”已经是英雄无用武之地了---例外就是对那些天生不能自理自立的人。
重点结论:“平等自由的交易”理念,在处理人和人的关系上,比“无私奉献”,在普适性上具有更强的统计显著性。
对重点结论的进一步反思:也许,任何因公平获得的优势在再生产中会逐渐失去其公平性,即竞争带来的垄断反过来阻碍了竞争,因此,这种对既得利益之不合理性的“永远革命”的需求确实论证了“无私奉献”的普适性(也许,这就是某领袖之“继续革命论”之依据吧?)。但,这个结论是一个逻辑推理,如果前提不正确,结论也不正确。
我相信:
人类的进化越来越不需要少数人的“无私奉献”了,人类在平等自由交易的文明博弈中会不断进化的。文明的含量大小与人类进化之“无私奉献”成本比例成反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