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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文理学院2014年招生章程

西安文理学院2014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招生工作,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国家教育部相关规定,结合西安文理学院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的校名全称为西安文理学院,学校国标代码为11080,英文校名为“Xi’anUniversity”。

  第三条学校概况

  学校位于世界闻名的历史文化古都西安市。是由西安市ZF主办、省市共建、面向全国招生的一所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设有12个二级学院、41个本科专业,涉及文学、理学、工学、教育学、管理学、法学、历史学、农学、艺术学等九大学科门类。目前有4个省级重点学科(中国古代文学、专门史、分析化学、原子与分子物理学),2个省级“专业综合改革试点”专业(应用化学、汉语言文学),4个省级特色专业建设点(视觉传达设计、汉语言文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应用化学),5个省级教学团队(分析化学、长安历史文化、计算机应用技术、大学英语、中国古代文学),3个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化学、生命科学、文学艺术创新创业综合实验教学中心),3个省级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创意--实践型艺术设计、应用型软件服务外包、应用型化学专业)和1个省级大学生校外实践教育基地(西安软件服务外包学院工程实践教育基地),是陕西省应用型地方院校率先开展双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试点单位。

  学校办学思路是:合理定位,办出特色;内涵发展,提高质量;改革创新,加快发展;强化开放,服务社会。

  学校办学的类型定位:教学型大学;层次定位:以本科教育为主,适度发展研究生教育;学科专业定位:文理为基,工管为重,师范做精,专业做特;人才培养目标定位: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和基础教育培养基础厚、能力强、素质高的应用型人才;服务面向定位:立足西安,面向西部,为区域经济社会和文化事业服务。

  学校名称:西安文理学院

  办学性质:公办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

  办学层次:本科

  学校地址:高新校区:太白南路168号;太白校区:太白南路212号;书院校区:书院门63号。

  教学地点:学前教育专业:西安文理学院书院校区;其余专业:西安文理学院高新校区。

  第四条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择优录取”的原则,继续实施“阳光工程”对考生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

  第五条学校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的全程监督、并保持与新闻媒体、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沟通。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学校设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贯彻落实教育部及省级教育主管部门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执行学校党委关于招生工作的决议,研究制定学校招生录取原则和规程,领导、组织招生录取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录取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确保招生录取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七条招生办公室是负责学校普通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执行国家和省级教育主管部门以及学校制定的招生政策、规定,组织进行有关招生工作的调查研究;根据学校的发展规模,制定分省分专业招生来源计划;组织做好招生宣传和新生录取工作,协调处理招生过程中的各项事宜。

  第三章招生计划

  第八条2014年学校部分专业按照学科大类编制计划进行招生,其中,中国语言文学类(含汉语言文学、汉语国际教育、秘书学专业),按“1+3”模式培养,即前一年为基础课程教学,后三年分专业培养;设计学类(含视觉传达设计、数字媒体艺术、公共艺术专业),按“1+3”模式培养,即前一年为基础课程教学,后三年分专业培养;其他专业按照专业编制计划进行招生和培养。

  学校面向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29个省、市、自治区招生。

  预留计划用于调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报考我校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问题。所有分专业招生计划和录取批次以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办公室公布结果为准。

  第四章录取原则与办法

  第九条学校招生工作执行国家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公室制定的录取政策和有关规定,贯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在考生德、智、体考核合格的情况下,以所填报的专业志愿和投档成绩为依据,公平竞争,公正录取。

  第十条学校根据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生源情况和规定确定投档比例。

  第十一条学校执行“专业清”录取原则:优先录取第一专业志愿考生;当第一专业志愿生源不足时,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从高分到低分录取。

  进档考生以专业志愿为依据,无专业分数级差。在总分相同条件下,专业相关科目成绩高者优先录取。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不满足专业录取条件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可调剂录取到其他缺档专业,否则,作退档处理。

  第十二条对于有选考科目的省、直辖市、自治区,若某些专业按选考科目录取生源不足时,我校参照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也可录取其他科目并有专业服从志愿的考生。

  第十三条学校认可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招生考试机构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有关规定,并按加分(或降分)后的成绩排序录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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