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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参与区域经济一体化现存的法律障碍及完善建议从现实的条件和需要而言,中国参与的区域经济一体化的重心应该是在两个方面:一个是在CEPA香港和CEPA澳门的基础上建立中国自由贸易区,即两岸四地经济一体化;另一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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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参与区域经济一体化现存的法律障碍及完善建议

从现实的条件和需要而言,中国参与的区域经济一体化的重心应该是在两个方面:一个是在CEPA香港和CEPA澳门的基础上建立中国自由贸易区,即两岸四地经济一体化;另一个则是要加快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建设步伐,并力争建立中日韩自由贸易区。稳定的政治、健全的法律为自由贸易区的发展提供良好的软环境;而完善的法律制度则使自由贸易区更快的发展。要想自由贸易区能得到更快更好的发展,那么与之相适应的法律机制就是不可缺少的,因此,必须要把已经滞后、不再适应发展的法律障碍排除,使用更完善的法律规范制度。
(一)存在的法律障碍
1、自由贸易区争端解决机制的缺陷性。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虽说已经签订了《中国东盟争端解决机制协定》用于解决成员国的争端,但是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完全设立专门负责审议和处理法律问题及通过司法手段解决成员国争端的司法机构,它的争端机制建立在完全的自愿的基础上,以协商对话的方式解决分歧。而CEPA目前在在内容上没有为争端解决规定具体的内容,只是规定成员方本着合作的精神,协商解决在CEPA解释或执行中出现的问题。CEPA过于强调协商作用的结果是两地组织的运作,基于友好协商、相互克制和自我约束等道德及政治关系,而不是以法律为基础,这样的争端解决方法不利于内地、香港及澳门之间的经贸关系,也不符合建立两岸四地经济一体化的目标[1]。
2、内地与香港、澳门之间的法律法规对接不顺畅。在CEPA中,内地与香港、澳门法律法规的对接不顺畅是一个很突出的问题。如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宏观政策研究院有关课题组问卷调查结果显示,47.1%的受调查香港企业认为中央政府对外商政策的透明度不足,60.9%的香港企业认为地方政府对外商政策的透明度不足,61.%的香港企业认为内地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不足[2]。尽管从2004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经修订后的《外贸法》第五十四条规定要建立对外贸易公共信息服务体系,但在CEPA框架下,非外经贸领域法规对CEPA实际效果的影响相当大,而这一领域恰恰是新的《外贸法》所无法覆盖的[1]。香港和澳门方面也存在着这些问题,并且随着实践的逐步推进,越来越多的法律对接的问题将显现出来,给CEPA的实践带来不良的影响。
3、CAFTA协议的适用问题。在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中,它采用的是CAFTA协议的法律效力优先于各成员国国内法的原则,但是这里就出现了一个问题:就是CAFTA 相关协议是应该直接适用于各成员国的个人还是应该通过各成员国国内法的转化才能适用于个人?这里涉及了直接适用还是间接适用协议,不同的使用对于CAFTA协议的法律效用有很大的区别。
(二)完善建议
1、(1)对于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而言,采用以仲裁作为争端解决机制的主要方式虽然具有专业、高效、周期性、技术性强的特点,也是在充分尊重各国主权和司法独立的基础上的解决方式 ,但是随着自由贸易区的不断发展,各国经济和法律间的矛盾和纠纷会加深、增多,单靠仲裁的方式解决是不够的,因此        迫切需要建立一个独立性、权威性和司法性的争端解决机制。在处理区内WTO成员方之间的争端时,允许当事方协议选择WTO争端解决程序或是CAFTA的争端解决程序,当事国未做选择或协议不成时则适用CAFTA的争端解决程序;对于中国和东盟之间的争端、WTO的成员方与非成员方的争端以及非WTO成员方之间的争端则一律适用CAFTA的争端解决程序。还可以效仿WTO的机制,增设贸易和投资纠纷预防机制,设立专门为各国解决贸易和投资纠纷进行评价的常设性机构。
(2)对于CEPA而言,有必要在其体制下建立争端解决机制,虽说内地、香港及澳门同属于一个主权国家,也是一国不同单独关税之间的关系[2],对于它们之间的贸易争端提交DSB解决是完全可能的。但是,内地、香港及安排们之间的贸易争端是主权国家与其所属的单独关税区发生贸易争端,如果将争端提交WTO,有可能造成一国两地贸易争端国际化、政治化。为了避免这种局面的发生,CEPA争端机制的建立是势在必行的,不过由于CEPA的情况比较特殊,不同于一般的自由贸易区,就需要以根据自身的特殊性为前提去参考WTO的争端解决机制,从而建立合适自己的争端解决机制。
     2、由于历史原因而导致内地、香港和澳门的法律法规各不相同:内地法律偏属大陆法系,而香港的则属英美法系。我们都知道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之间是有很大的差异,在解决许多问题上都是不大相同,它们的法律法规对接不顺畅也是自然的,加上CEPA和其它的自由贸易区有很大的不同之处,若是参照别的自由贸易区来解决此问题也不是很妥当。但是CEPA既然把它们三者相连接在一起了,如果三者不能相互兼容的话,那么对于CEPA的发展将是弊而不是利。因此,内地、香港和澳门除了严格遵守签订的协议群外,还应该依据自身的情况制定其他二者可以相兼容的法律法规,并且这些相兼容的法律法规只是适用于CEPA成员之间。这样的话内地与香港、澳门法律法规的对接不说是绝对的顺畅,但起码可以是畅通的。还有最重要的一点就是这些法律法规必须符合WTO规则的规定,因为CEPA的建立和运行都是在WTO之下发展起来的。
3、对于CAFTA协议是直接适用于各成员国的个人还是应该通过各成员国国内法的转化才能适用于个人,我觉得根据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情况,可以借鉴欧盟的做法,即采用直接效力原则。若是CAFTA 相关协议直接适用于成员国的个人而无需经过成员国国内法的转化,会有利于提高CAFTA协议的法律效用。因为如果CAFTA相关协议必须通过各成员国国内法的转化才能适用于个人,各成员国可能会出于本国利益的考虑而在CAFTA协议转化为国内法的过程中制定一些变通规定,从而使CAFTA协议的法律效用大打折扣。

结    语
自中国与东盟自由贸易区及其与东盟成员国和其他亚洲国家分别开展的经济合作,启动自由贸易区,实施区域经济一体化战略后,又陆续开展了东北亚经济合作及中国与欧洲、南美地区经济合作,再到中国内地与香港、澳门分别签署的内地与香港最紧密经贸关系安排和内地与澳门最紧密经贸关系安排,建立了CEPA。这些都是中国参与区域性经济所取得的成果,尤其是在建立CEPA方面,不但创造性地提出了CEPA这一区域经济一体化的新形式,也为构建两岸四地经济一体化奠定了基础,更为构建中国自己的自由贸易区迈出了一大步。但与欧盟、北美自由贸易区等相比,中国的区域经济发展还是有很大的差距,其相关的法律制度自然也没有欧盟、北美自由贸易区的完善。因此,本文从中国参与CAFTA和建立CEPA时对法律的应用进行论述,并针对现存的一些障碍进行分析和就存在的障碍提出了一些完善建议,供以参考。尽管区域经济一体化不可避免地会影响区外其他国家的利益,在一定程度上偏离作为WTO的一些原则,但是在总体而言,经济一体化是以区域促进贸易自由化为目标,它紧密的经济联系将使全球经济利益获利。区域经济一体化已成为全球经济发展的趋势,中国唯有顺应这个趋势的发展,积极参与区域经济一体化,勇于面对来自各方的挑战,才能在世界经济中站稳,才能促进本国经济的发展,国家也才能稳定和富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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